最近看歐洲歷史,發現在19世紀如何對猶太人的社會地位定位問題上,法蘭西與德意志做出了絕然相反的選擇。
法國的大革命的本質是用未來的理想國來替代死後的天堂。天主教的信仰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這種平等的觀念實際上來自於家庭遺產分配的平等原則。因此,大革命後,當教廷的特權被取消之後,理想的社會體制也應該體現出這種平等。作為公民,猶太人享有所有的權利,而作為族裔,猶太人不享有任何特權。因此,法蘭西的國家主義是普世性的國家主義。隨着工業革命的發展,社會黨提出了階級鬥爭的概念,但工人階級只是公民中的一個團體,在政治領域裡,工人階級也是以公民身份來參政的,而不是與社會上其它階級截然不同的公民。因此階級鬥爭的概念在法國不與普世的理想國相衝突。
相反,在1806年,拿破崙在柏林的閱兵在普魯士激起了德意志的國家主義思潮。這種國家主義是受到外族征服的反應,因此是一種與種族相連的國家主義。反猶活動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中期。與社會主義思潮對立的是反猶色彩的國家主義。基督新教的信仰里擁有宿命的因子,上帝的選民從出生就優於該受譴責的族群,猶太族群由於不融入基督信仰而自然被基督徒所排斥,在經濟與社會領域裡,猶太族群也被看成是破壞日耳曼民族發展的異類。社會民主黨的對立面是反猶黨,這就是19世紀德國的政治版圖。作為中間派 (Zentrum) 的天主教勢力只在西南部的巴伐利亞得以強大。德國的主要家庭結構是長子繼承幾乎全部遺產的根基式家庭,這種不平等的遺產分配的方式也促成了等級社會,或者說階級社會的形成。社會民主黨提倡的階級鬥爭與反猶的國家主義黨派鼓吹的族裔鬥爭是19世紀德國社會的兩種社會觀。
所以從歐洲的角度來觀察當今美國,就很難理解族裔衝突的焦點所在,因為美國的國家觀既不是傳統法蘭西的普世國家主義,也不是傳統德意志的種族國家主義。法律針對權利相等的公民個體還是權利不等的各種族裔,美國的憲法或法律是否有明確的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