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權國家須要“創建司法獨立”,民主國家須要“升級司法獨立”!
唐付民
我們應該明確,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必須能夠充分體現出提高“社會利益的公正性”。奴隸等級制度自然沒有體現出社會利益的公正性,封建極(集)權等級制度也不可能體現出社會利益的公正性。十九世紀產生的“馬克思主義或共產主義”也沒能(不可能)體現出社會利益的公正性,因為在現實實踐中它只能建立在“暴力政治和極權政治”之下。美歐等西方國家建立的“民主政治”依靠了政治“三權分立”為核心,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利益的公正性!
如果說(狹義的)奴隸制社會是以“出生等級”區分社會利益,(狹義的)封建集權制度是依靠“神授皇權”區分社會利益,而民主制度則是應該依靠“司法公正”去維護社會利益!或者說,奴隸社會主要是以控制社會財富去區分社會利益,極(集)權制度主要是以控制社會權利去構建社會利益,而民主制度則主要是依靠“公正機構”去維護(平衡)社會利益。這種公正機構,通常表述為“政治三權分立”。
時下的中國、朝鮮等國家是以“馬克思主義或共產主義”去創建和維持的社會制度,這種制度只能建造在“暴力革命或極權政治”之下,因此,它會強力排斥“政治三權分立或司法獨立”。毫無疑問,建造在“馬克思主義或共產主義”斷面或虛幻理論之上的社會秩序只能強化“社會等級”,不可能提升(或突顯)社會利益的公正性與公平性!它只能建造在“現代極權與奴隸制度”之上,絕對不會促生先進文明!
然而,我們見到,西方民主國家雖然依靠“政治三權分立”的堅實建構提升了社會利益的公正性與公平性,但依然存在不少嚴重缺陷。究其原因,應該是“司法獨立”須要升級強化!譬如,從一些“大法官”的產生機制上,我覺的存在需要改進升級的必要。首先,應當儘量削弱(或排除)由行政長官任命而改進為強化“民主選舉”的機制。其次,應當弱化“終身制”而改為“年審制”(或數年一審)。第三,應當以“專業性和公正性”為重要任免標準,弱化“性別與種族”等因素(性別與種族權益主要通過“議會立法”去維護)。第四,需要提高“審判功效”,即各類司法人員需要學會運用“多因邏輯”進行司法審判。我相信,通過改進重要司法人員的產生和升華條件,一定能夠提升西方民主社會司法制度(或社會利益)的公正性與公平性!
為什麼西方民主國家須要“司法獨立”的升級,因為我們見到在許多重大的社會事件中,公正的司法審判“嚴重缺位”!譬如“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強制疫苗的公正性、等等”,都體現出司法審判的“嚴重缺席”(或執政與立法權力的“越位”)!這些重大的社會事件不僅在長期攪亂着西方社會的文明秩序,也在困擾着無數追求先進文明的“渴望之心”!
如果能夠有效的提升西方民主國家社會利益(政治管理)的公正性,無疑會強化對中國、北韓、俄羅斯、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家的改造或改良。實現這些國家政治制度的改進或改良,自然有利於促進整個世界的和平穩定!美國曾經成為世界文明的燈塔,如果能夠改進(提高)自己的“社會公正性”(或和諧性),自然還會繼續成為引領世界文明進步的燈塔!反之,依據“不進則退”原則,如果西方民主國家不提升和改進自己的政治“公正性”,必定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倒退現象!
改變中國需要改變世界,為什麼俄羅斯、伊拉克、伊朗、阿富汗、委內瑞拉等,沒有順利的走向真正的“文明民主社會”?我認為,與西方民主國家的“建國理論”沒有建築在“系統性綜合協調標準”之上。被西方國家推動的“民主政治改革”,自然會參照西方民主國家的“制度標準”。由於西方民主國家的“建國理論”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不清”(斷面性),必然會造成追隨者對“民主政治”的具體內容進行選擇性改革。這些“選擇性改革”,必然會產生出各種不同的改革結果。譬如,應該將“民主自由與公正司法”融合為“一體”,但現實狀況,卻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隨時會出現“分離”。這種缺乏綜合協調體系標準的政治價值,豈不容易導致現實社會出現各種混亂局面?
基於這些原因,如果不能建立起具有“系統性綜合協調標準”(或改進提升後)的民主政治理論體系。我們很難相信美國等西方社會的文明秩序能夠得到改善,更難相信中國、朝鮮、古巴、阿富汗、伊拉克、伊朗、委內瑞拉、俄羅斯等國家的社會制度能夠順利和成功的實現“文明民主政治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