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情愛史---原始的激情(性・愛・罪與罰) |
送交者: 芨芨草 2022年02月22日07:07:5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人類情愛史---原始的激情 蕾伊·唐娜希爾 著 (台灣)李意馬 譯 5、基督教世界 性・愛・罪與罰 在基督教早期的思想里,生育後代使“性”成為神聖的行為,而且需要在婚姻之內行之。為了讓性“淨化”,夫妻行房的次數是越少越好,肉體的愉悅也是越少越好。這種觀念的一個極致表現是有人主張女人在上床時應穿一種特別設計的內衣(chemise cagoule),它非常笨重,只在下方適當的部位開一個洞,讓丈夫在避免其他任何肉體接觸的情況下,使妻子受孕,完成傳宗接代的使命。
任何與生育後代無關的性行為都被視為是墮落的、污穢的、有罪的,需接受各種不同形式的處罰。它的嚴苛是現代人難以想象的,譬如“夜間遺精"(nocturnal emission,一稱“夢遺”),現代醫學認為它是正常的生理現象,但因為它顯然與“生育”無關,所以在當時被視為是有罪(sin)的,而且是牧師們需經常處理的一種“罪”,因為它實在太普遍了,連接近上帝的教士有時亦難倖免。 “夜間遺精”如果是“無意的”(involuntarily),當事者需立刻起身,唱7篇懺悔詩,第二天早上再補加30篇。如果是在教堂里睡覺時夢遺,罪加一等,需吟誦整個詩篇。 但這還是比較輕的處罰,另有一種處罰是,一般人的夢遺若非出於己意,禁食7天;若“用手協助”(手淫),則禁食20天。教士若在教堂里遺精(用手協助),禁食30天,主教則禁食50天。 避孕(避免或阻止懷孕的性行為)更是一種重大的罪行,有一個當代美國學者研究公元6世紀到9世紀保存下來的20種悔罪詩篇,發現絕大多數對“導致不孕的毒藥”、肛門交、口交等都有相當嚴厲的懲罰,需處3到15年的苦刑。而“性交中斷”(coitus interruptus)也需處2到10年的苦刑。我們在近東篇里曾提到 “性交中斷”一稱Onanism,源自舊約“創世紀”里的一段故事。猶大的長子死時沒有子嗣,猶大對他的另一個兒子歐南(Onan)說:“去找你哥哥的妻子,和她結婚,為他育種。”歐南在去找嫂子時,將“種子”(精液)灑在地上,以免替哥哥“播種”。這件事讓上帝感到不悅,因此殺死了歐南。只有“性交”而拒絕“播種”是上帝所不容的,推而廣之,除了禁慾外,任何避孕方法都是“有罪”的。 不以“育種”為目的的性交,顯然是為了“肉體的愉悅”,所以除了苦刑外,還需“禁慾”——除了麵包和水外,禁食美酒佳餚,禁止性行為,禁止任何被解釋為“自我放縱”的事物。 墮胎也是一種罪,但妊娠40天以內的墮胎(神學家認為胎兒是在40天時才具有靈魂)比避孕的罪要輕一點,這可能是因為墮胎本身對當事者即有痛苦與懲罰的意味。聖・傑倫曾說,放誕的婦人以邪惡的毒液來墮胎,如果因此而死亡,那麼她下地獄時就犯了三重的罪行:一是自殺,一是背叛她“天上的新郎”——耶穌基督,一是謀殺她尚未出生的孩子。 位於死海邊的索多瑪城(sodom)是聖經故事裡的一個“罪惡之城”,該城居民所犯的罪行令上帝忍無可忍,而降下大火和硫磺加以毀滅。但索多瑪城的居民到底犯下什麼罪行,後世學者的說法卻不太一致。有人說是“傲慢、通姦、過分好客、沒有宗教信仰”,有人說是“通姦與不潔”,但正統基督教則採用公元一世紀亞歷山大城philo的現點philo以同性戀來描述索多瑪城居民的罪惡。他說:“索多瑪城的居民將自然法則拋諸腦後,狂飲烈酒、耽溺美食及被禁止的性交,不僅他們對女人的瘋狂情慾使得鄰人的婚姻破裂,而且違反自然,兩男相奸。結果,當他們想要有小孩時,卻發現他們再也無法生育,因為他們的種子(精子)都不育了。” 在旱期,由索多瑪(sodom)而來的Sodomy這個字,原意是“雞奸”,但後來則有更寬廣的含義,泛指各種“非自然的罪行”(unnatural vice),譬如在今日美國的維琴尼亞州,Sodomy不僅指同性戀,還包括肛門交及口交等“非自然的性行為”。 東羅馬皇帝賈斯丁尼安將羅馬法律和基督教的道德規范熔於一爐,同性戀與不敬上帝扯上了關係,成了褻瀆神明的大罪。他說:“因為有這些罪,所以我們有飢荒、地震和盛疫”,為了確保城邦和國家免於受到這些罪行的傷害,必須將同性戀者抓起來,處以極刑。當時的一種刑罰是將同性戀者“去勢”(閹割),並遊街示眾。 就在賈斯丁尼安在位期間(公元541年),君士坦丁堡發生了大瘟疫,3年之內,城裡的居民死亡了三分之一,這個悲劇使帝國和教會都更加相信賈斯丁尼安皇帝所說的話是“對”的。同性戀除了“不敬上帝”外,還會“動搖國本”。 當教會逐漸擴充她影響力的范圍後,她覺得有必要將基督教的道德觀加以規范化,好使各教區有所依循,在道德觀規范化的過程中,它並沒有變得較仁慈寬厚,但卻顯得較理性。教會逐漸承認同性戀就象異性戀般,有各種不同的“內涵”,因此處罰也就不一,此外並考慮犯罪者的年齡、職業(教士或一般人)、角色(主動或被動)、初犯或慣犯,結果“罰則”變得相當復雜。 基督教之所以視同性戀為褻瀆上帝的罪行,與其一脈相承下來的教義闡釋有密切的關係。聖·奧古丁認為性器官是造物主專為人類繁衍下代所設計的工具,只有在“有可能育種”的情況下,性交這個“罪惡的行為”才能成為“神聖的行為”。聖·托瑪斯・阿奎那更加以發揮,同性戀行為不僅背離自然,而且違反上帝的“美意”,純然是為滿足肉體愉悅的一種墮落罪行。 但就象其他“罪行”一樣,同性戀不僅會發生在俗人之間,亦存在於過獨身生活的教士之間。為了防範,公元6世紀的一條規則規定,教士不可以兩人共睡一張床,而且睡覺時,寢室的燈火必須整夜通明。被發現有同性戀的教士,除了被逐出教會外,還罪加一等。教士間的同性戀到底有多少不得而知,但有人擔心獨身生活會使教士的同性戀增加,而“污染”了俗人。11世紀的Peter Damiani就反對同性戀者向那也同樣“犯了罪”的教士懺悔。後來,教廷規定教區牧師需將這類罪人移交給主教處置。譬如13世紀的法國,20歲以上而犯“非自然的罪行”(包括口交、肛交、獸交)者由主教處理,教區牧師只處理14歲以下男孩及25歲以下女人的同性戀行為和手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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