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全世界必須面對的課題
唐付民
最近讀到一本書《獨立宣言》,作者:大衛·阿米蒂奇(英國),胡宗香譯(台灣,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23-7)。書中提到:國家形成的條件主要分為“契約型與獨立型”。“契約型”,通常是指:參與該國群體利益的各類人群通過“契約結合”接受全面管理。“獨立型”,是指:在已有的國體內實現“宣誓分離”。簡單說,前者是:結合而成,後者是:分裂而成。
縱觀人類歷史,無論“結合與分裂”都會存在一些合理性,也包含着一些不合理性。由於多數都會通過(經過)戰爭來產生結果,因此,“成王敗寇或強者為王”原理會在其中產生重要作用。我認為,如果不能重新定義出充分合理的“國家性質”,依靠戰爭來處理地區間的國際關係自然難以避免!
不久前,我曾發表過一篇文章:習近平請聽“國家定義”。明確將國家性質定義為:《維護各種社會利益平衡的綜合實體》。這種定義的意義和作用,應當視為推進世界和平的里程碑!因為這種定義,既可以保障地區(社區)內部的健康穩定,也能夠促進地區(國際)關係的和諧統一。這種國家(地區)之間的關係,不是以“統治和被統治”為治國標準,不是以“爭取和維護統治利益”為目的,自然會減少“爭鬥價值”!
減少了“爭鬥價值”,運用(或利用)殘酷的戰爭(屠殺)方式來解決地區(國際)爭議,必定會失去重大意義。維護世界和平的首要條件,無疑是能夠消除殘酷的戰爭和屠殺行為。將國家(地區)之間的核心關係明確在“維護利益平衡”之上,徹底廢除“國家是統治社會利益的工具”。不僅能夠降低地區(國家)之間的殘酷爭鬥,也會利於消除各種專制極權(等級)政治的生存土壤!人類社會必須廢除:依靠“歷史文件和拳頭重量”來衡定國家產生的條件為基本標準!
台灣,如果是以“維護各種社會利益平衡為基本原則”,它不僅可以成為“獨立國家”,也可以與周邊的任何地區(如日本、菲律賓等)自願建立成為“平等的聯盟共和國”。只要是有利於促進世界和平與消除專制獨裁(等級)政治,人類社會(國際理論界和聯合國組織)沒有任何理由進行阻止!如果始終保持“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的政治生態,人類社會豈能出現真正的: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