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付民
近日見王局志安推特發布消息:“ 號召台灣的朋友打電話給移民署舉報信民協會邀請的全球華人海觀選團” (參見下圖)。如果“台灣朋友自主向台灣移民暑舉報別人”,是他(或她)的“個人自願行為”,因為其中會包含“權責因素”。鼓動別人(朋友)去“舉報”,如果出現“舉報錯誤”該由誰承擔責任?因此,王局志安是在“違法操作”!
我們明白,王局志安鼓動(號召)“朋友”舉報別人,是因為自己受到“違法處罰”。這種行為本身既不能證明自己“違法合理”,也不能證明“別人違法”,只能表明自己在“繼續違法” (違反“法治制度建設” )!
如果認為台灣移民暑對自己的“處罰”不合理,只能依據“尊重法律制度原則的程序”去申訴:一條途徑是,要求台灣移民暑“覆核”(也可以向台灣移民暑提出自己的參照理由)。另一途徑是,向台灣相關法庭申請“專案審理” (要求公正審判)。
然而,我們沒有見到,王先生選擇以“維護台灣司法制度公正”的方式去處理,卻選擇了以“破壞或干擾台灣司法制度秩序”的方式。因此,我認為“王局志安犯法了”!犯了什麼法,我不知道台灣政府是否制定有相關的法規。在中國(中共),輕則可能會使用“擾亂社會秩序罪”,重則將升級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治理。因王先生並非台灣人,可以判其公開認錯,否則可以“升級判罰”禁止入台。
利用“政治權力和民眾力量”爭取個人利益,實屬“人治政治”。依靠“公正司法與行政覆核”維護個人權益,乃“法治政治”。王局志安顯然是在樂於依靠和相信前者“維權”,因此,實屬不守法或不懂法(不懂法治制度)。台灣政府對其採取“法制(或法治)”教育和教訓,是唯一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