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上周看到,復旦大學把“復旦”申請為上海市“著名”商標,並在上海市工商局主辦的“上海商標發展工作推進大會”上得償所願。在去年下半年,“清華大學”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是國內高校中第一個馳名商標。
“著名”與“馳名”一字之差,詞義也有些接近,但在商標法律體系中,差異非同小可了。在我國《商標法》裡,只有“馳名商標”的概念,而無“著名商標”一說;認定“馳名商標”的主要意義在於跨類保護。如果有清華牌汽車出現,則有可能構成侵權。“著名商標”則無此功能,以“復旦”為例,其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為學校(教育),法律就會禁止他人在提供與學校(教育)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時使用 “復旦”商標,而那些在與學校(教育)無關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復旦”商標的行為,比如復旦牌汽車,法律並不禁止,即使“復旦”被認定為所謂的“著名商標”,也無濟於事。只有法院在真實案件中,根據具體證據確定復旦商標馳名後,才有可能認定復旦牌汽車構成侵權。
誰有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力呢?在我國只有國家工商總局可以直接認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有商標民事案件管轄權的若干中級人民法院,有權在個案中認定商標馳名與否。
像“著名商標”這種名不正言不順的概念,應當儘量少的出現,否則這個省今天搞個 “著名商標”,那個市明天就會搞出一個“知名商標”,各個地方為了這些層出不窮的新概念,還要出台一些相關的地方政策,不但容易造成各地執法標準的不統一,而且還會模糊公眾好不容易掌握的法律概念。如果僅出於制止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濫用“復旦”的目的,“復旦”註冊商標就足夠了,無論是否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都會給予這種保護的。(姜庶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