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某些人那樣,俺也把方舟子在北京中院兩個官司作個比較。兩個官司的起因都是負面言論。
野鶴說方舟子的話:
“假洋鬼子”、“洋奴氣十足”、“掛羊頭賣狗肉式地乘火打劫”、
“造反派陰魂不散、權勢情節沉渣泛起”、
“江湖騙子”、“喪失理性、為辯而辯的偏執狂”、“如喪考妣”、
“喪失理性、逮誰咬誰”、“胡攪蠻纏”、“喪失理智”、
“死不認帳、恐嚇謾罵”、“簡直到了無恥的地步”、
“糾纏扭曲的無賴相”
方舟子說肖傳國的話:
“學術材料有很多問題,至少是有誇大的嫌疑。”
“論文,數量少得可憐”,“裡面有 問題,比如冒充論文的問題”
“國際上根本沒有這種說法,是他自己自吹 自擂。”
鮮明對比。前者是謾罵,是侮辱人格。後者是質疑,是陳述觀點。方兩個官司都贏了不是很正常嗎?
俺一直認為,這類名譽權案子,只要被告的言論“可能”是根據當時對被告available的信息正常演繹得來,原告就不應勝訴。要想否定這個“可能”對原告來說是很難的,所以原告勝訴門坎很高。
方舟子說肖傳國的話都有一定根據,有具體信息出處,這些根據已提交給了法庭。即使肖傳國事後補充更多信息證明方舟子所述不夠準確也不應影響官司結果。
相反,野鶴說方舟子的話大都是無法提供任何出處的大批判用語,顯然是被告自己造的,只能被告自己承擔責任。
法官的唯一職責是解釋法律。不是生活中什麼事都需要法律裁判。當看到一個案子涉及學術內容,又明顯有人各執一詞時,就應避免過度介入。方說肖的那些話屬於這種情況。野鶴說方舟子的那些話則不屬於這種情況。北京法官的簡明態度看上去很專業。像成都那個法官把自己的“思想”寫一篇中學生式的散文是可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