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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清實證的血統論與倫理的血統論
送交者: 定理 2007年09月24日00:00: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要分清實證的血統論與倫理的血統論:兼與柞里子商榷

作者:定理

柞里子在萬維網對薛案的兩篇帖,引來了不少關於氣質是否遺傳,及血統論是否沒道德的爭論。雖然眾說紛紜,似是而非又似非而是,其實有一個不言自明的準則來分對錯:

如果提出的問題是屬於科學實證的範疇,關於氣質性格能力等是否遺傳或在多大程度上遺傳,都是合理甚至有趣的問題,其答案由科研來回答。例如研究一個歷史人物的家族起源,又如法醫要判斷一個死者之父是否某人而又缺某人的DNA樣本。

如果提出的問題是屬於應該如何對待現實中的一個或一群人,那麼,基於血統或族群來作判斷或決定就是錯的。這錯是犯在倫理層面上的,它是撕裂一個社會的毒藥:它把一個社會割裂成界限分明的群體---之所以‘界限分明’,是因為一個人無法改變自己的血統---而對不同群體採取高下不等的判斷或決定,從而引起個人無法改變的與生俱來的不平等。例如在招工時,就不應該對華人與白人與黑人與墨人等作區別對待,儘管明知從統計上來說,來自不同族群的員工有不同的生產力。柞里子對薛某的前妻的評判也與這倫理上的血統論擦了邊球,因為柞文看上去象在從那前妻的女兒的性格來推斷那前妻的性格,從而推斷薛某之殺妻(假如真如媒體所猜的話)是否情有可原。

總之,如果不涉及對一個現實中人的處理,那麼基於血統或族群來作研究是完全合理的。但如果涉及對一個現實中人的處理,那麼基於血統或族群來作判斷是違反了倫理上的通則的。

話又說回來,儘管是倫理上錯的事,有時也不得不為之,例如為反恐而對乘客上飛機前用racial profiling來選擇重查對象,此所謂'The lesser of two evils'原則也。但還得牢記它是evil, 能不做還是不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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