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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寫得比較差,但判決本身應該還是對的。
送交者: 正義之神 2007年09月07日00:00: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被告說自己是第一個下車,而且在下車的時候被人從身後碰了一下。言外之意就是他因此碰了原告。這應該是警察做筆錄的時候他自己說的,“被人在身後碰了一下”的說法有減輕自己責任的嫌疑,雖然後來他想翻供,說他沒碰過原告,這應該是律師給出的餿主意,但被告又沒同時提出來其它支持的證據。既然下車時沒碰過原告,那麼給警方提供“下車前被人在身後碰了一下”的線索就顯得多餘了(否則,在車上也應該被人碰了一百下,按理也該提一提麼)。顯然,試圖讓法庭相信原告自動在車前摔倒,而且造成嚴重骨折是很困難的。如果第一個下車的被告都不知道老太太是怎麼倒地的,別人就更不可能知道了。

被告的供詞有前後不一自相矛盾的問題,責任嫌疑比較明顯。但是法庭判決還是重了一點。即使是被告撞了人,但如果能證明當時非常擁擠的情形,被告因為“不可抗力”碰到了老太太,比如當時人群互相擠壓碰撞,被告自己也失去平衡即將摔倒等等,承擔一定的費用也就可以了,長期的傷殘費用不應該再由被告負擔。另外就是法院的判詞寫得比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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