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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CN關於物種滅絕,“不曾”遵循過50年內的限定嗎?
送交者: 白字秀才 2007年08月29日00:00: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我國最著名和最權威科普作家方舟子先生近日再次投書著名“垃圾科普“報刊《發表其對”物種滅絕“定義的權威論斷(《長江女神的“功能性滅絕” 》.方舟子,2007.8.29 中國青年報)。
事因是這樣,”中、美、英、德、瑞士、日本六國科學家的“2006長江豚類考察”
報告宣布白鱀豚已經滅絕。但是,該報告的通訊作者、中科院的專家出來澄清說,說白鱀豚滅絕並不準確,只能說是“功能性滅絕”,因為”根據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的定義,50年內沒有在野外觀測到任何個體才標誌着一個物種滅絕。“

方投書中國青年報,認為這位專家的說法不正確。方舟子說:

**************************************
不過,我沒有查到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有50年內沒有在野外觀
察到任何個體才能宣布該物種滅絕這樣的定義。IUCN對滅絕的定義是指沒
有合理的理由懷疑一個類群的最後一個個體已死亡,而如果在恰當的時間
對一個類群的棲息地做了徹底的考察後未能發現一個個體,即可認定該類
群已經滅絕。並沒有“50年內”或其他具體的時間要求。我也沒有注意到
IUCN在宣布某個生物類群滅絕時曾經遵循過“50年內”的限定。例如,在
2000年,大約還有10頭西非黑犀牛存活,但是在2006年初,對西非黑犀牛
的最後棲息地做了系統考察後未能發現西非黑犀牛的任何蹤跡,於是在當
年7月7日IUCN即暫定性地宣布西非黑犀牛已經滅絕,並沒有等50年。

加勒比僧海豹和日本海獅最後一次被看到是在上個世紀50年
代初,並分別在1986和1990年被IUCN宣布可能已滅絕(也都沒有等50年再
宣布)。
***************************************

方舟子自己“沒有注意到IUCN在宣布某個生物類群滅絕時曾經遵循過“50年內”的限定”,是否就是能證明“50年”限定是偽造和謊言?

事實上,IUCN和國際瀕臨滅絕物種交易組織是曾經定義過“物種滅絕”需要遵循“50年”的限定。不過,在1996年,IUCN放棄了那個定義,採用了現在的這個定義。他們這樣做,也許是為了“保護物種”的需要,提高人們對物種滅絕的警覺。

那麼,中國的專家關於“50年內沒有在野外觀測到任何個體才標誌着一個物種滅絕”的說法,還是有根據的。但是,他們的錯誤是沒有強調IUCN已經放棄了這個定義。

問題是,IUCN放棄了這個定義,但是,有不少科學家和組織並沒有放棄這個定義,還是採用"50年規則”的說法。

如果方舟子認真向那些專家查詢一下,就應該知道“50年規則”的說法並非“不曾遵循過”。

有些物種,曾被認為滅絕,後來又突然在野外發現。IUCN的定義,用“沒有合理的懷疑”這樣比較主觀的定義,應該是為了物種保護的需要。

另外,方文中提到的加勒比僧海豹滅絕的說法也不對。加勒比僧海豹最後一次被看到是在1952年,IUCN直到1996年才正式宣布加勒比僧海豹滅絕,過了40多年,而不是方舟子說的1986年。

要確定一個物種“真正”滅絕,還是很困難的。“50年”的說法,對不同物種也沒有實際的意義,也只是人為的規定。IUCN現在關於物種滅絕的定義,更有人為定義成份。但是,保護物種,特別是稀有物種,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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