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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筱萸犯了哪一條,被判了極刑?
送交者: physician 2007年07月11日00:00: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我昨天碼了幾段文字,就國家藥監具原局長被判極刑簡單表達了看法(鄭筱萸受賄才649萬?天知道!http://bbs2.creaders.net/life/messages/720986.html)。文章出來後,幾位網友向我提醒指正,說鄭貪污的那點錢不是主要的,他死於"他批了不少假藥",危害公眾才是真正死因。

那麼,下面讓我們看看新華網的報道。 新華網北京7月10日電(記者田雨、李薇薇)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執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鄭筱萸涉嫌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並於5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筱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7/10/content_6353489.htm)

上述報道明確指明;1。貪污罪重,判死刑。 2。玩忽職守罪(應該包括批假藥)相對輕,判有期徒刑7年。

換句話明說,鄭筱萸死於649萬圓,而不是什麼玩忽失職。這樣一來,話題又回到了我的觀點:鄭筱萸受賄649萬,是否該殺, 或者是否他貪了遠不止649萬?

首先,我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說話,鄭筱萸的確該領受極刑。當今老百姓的全國平均水平還在1000-2000圓/月之間,鄭筱萸貪污的649萬圓是一個普通老百姓270-540年的收入。遠超過了50年那個數。更重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個人貪污或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情節多嚴重才算特別嚴重?《刑法》沒有說,我理解是與10萬圓相距不是離譜的遠。20萬?50萬?以《刑法》為判刑的依據,649萬應該可將鄭筱萸置於死地。

多少年來,中國政府有一條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殺慎殺。這政策讓多少貪污幾千萬,甚至貪污過億的官員至今還呼吸自如,活得滋潤吶。鄭筱萸649萬餘元的犯罪金額,比起諸多被判處死緩和無期的更活得大貪官來說,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老百姓都說那是小菜一蝶。那為什麼從案起到鄭筱萸入地獄只用短短幾個月時間呢?殺人滅口這詞在此時太容易被人念起!


另外,全民關注的醫療再改革尚還在討論醞釀之中,方案計劃多是懸在空中。政府已公開承認"醫改革不成功,藥物業管理明顯失敗"。誰的責任?政府的管理責任是第一的。天下的眾官員都在貪,政府有無法推卸的領導責任。這種時候,鄭筱萸不宜死。很多有關尚未解開的醫療改革,藥業管理的巨大謎團,肯定還用得着鄭筱萸的檢舉,證詞,和坦白。畢竟鄭筱萸在任時的職務與有着千絲萬縷的複雜關係。有可能會搬掉那些繼續阻礙醫療改革的絆腳石。

鄭筱萸身後還有妻兒老小,當中該有明白人。倘若有人仔細取證,找到貪污649萬還不殺的一個或一批證據,他就能向法院起訴,告有人待人不公:貪小錢的下地獄,貪大錢的能偷生。

到那時,政府就很為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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