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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雷同 實屬巧合
送交者: 小蕎 2008年08月26日14:11:3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作者: 佳嘉萱子 翻到兩本舊雜誌,發現兩本不同的雜誌上竟然有一篇標題作者皆完全不同,但內容基本一致的文章。一本是2006年5月版的《37度女人》,第17頁註明轉摘自《情侶派》的作者為劉xx的“愛的內涵”,另一篇是2007年6月版的《花生文摘》第47頁未註明原創還是轉載的,作者名為“玉X”的“愛的加減”。 文章的起始都是由同一個問題引起的——一個孩子對一個大人提問:“假如有三個人同時向你求愛,第一個喜歡請你吃飯;第二個喜歡送花給你;第三個喜歡寫詩讚美你。請問你願意嫁給哪一個?”回答的結果也是相同的“哪個都不嫁。”第二個問題緊接着是:“假如這三個人是同一個人呢?”回答是:“那倒願意考慮考慮。”兩篇文章,一字不差的答案。孩子接着提問:“現在這個人已經是你的了,你們共同生活了十年後,這個男人有點厭倦了,也有點勞累了,他覺得又是送花,又是請吃飯,又是寫詩,實在有點囉嗦,他想減掉一項,請問你想讓他減掉哪一項呢”兩位大人在這裡用了基本類似的措辭——“本想敷衍……沒想到……”回答的結果又是完全的雷同。“嗯……那就把那頓飯省了吧。”小人兒的問題又提出來了:“又是十年過去了,這男人認為又是送花,又是讚美還是有點囉嗦,他還想再減掉一項。請問你讓他減掉哪一項?”大人的回答又是相同的“把詩減掉。”然後,小人兒公布同一個結果:“你願意嫁給第二個人。” 整個過程中,兩篇文章只是提出問題和回答問題的主人公身份稍加了變化。“愛的內涵”是兒子拿着雜誌提問母親,“愛的加減”中是小外甥提問小姨。我們假設兩個孩子很巧合的看到了同一問題並拿來提問,再假設兩個大人的回答純屬“如有雷同,實屬巧合”的範疇,那麼,最終對這一問題引發出來的結論分析總該有所出入吧。 然而,有趣就有趣在此了。這兩位作者得出了同一個結論:“這道題沒有詭辯的成分。”經作者“反覆思索後發現:是愛在起作用。沒有愛的時候,你會要求他很多;但當心中擁有了對他的愛,你就什麼都不在乎了。我們都有過這樣的經驗(連經驗都這麼一模一樣呢),剛談戀愛那一陣子,約會時我們要求他提前到達;下雨時,我們希望他拿着一把傘出現在公司門口;(不知道會不會剛好是同一家公司門口呢?)生日時,對他給不給過生日也非常在意。然而一旦真正的相愛,這一切都不是那麼計較了。” 最終兩位的結論是:“不知是誰說過:愛,很簡單。有時就是倒杯水。現在想來,愛確實只有簡潔的內涵,只要有愛存在,誰會計較外在的東西呢?” 在將兩篇文章反覆對照之後,我不再相信“如有雷同,實屬巧合”的說法了。若是兩文同屬同一個作者一稿多投的話,倒也無可厚非。因為畢竟是自己的東西,雖各家雜誌希望作者僅此一家,但畢竟人家要吃飯,或者要靠此養家糊口,於理雖不符,但於情尚可諒解。只是若真的是“一女嫁二夫”,但兩文卻標題不同,作者不同。就算是一個用的本名,一個用的筆名,那麼也沒有必要將文中主人公加以改動吧。顯然,這裡面有着某種非常原因。 或者,有人會說“天下文章一大抄”嘛,但是不要忘了還有一句呢——“看你會抄不會抄”偶爾小段的摘抄那叫“引用”;正篇摘錄並加以引申或評論的那叫做“點評”或“評論”。但如此貌似不同,卻實屬雷同的換湯不換藥的做法,恐怕就只能稱之為“剽竊”了。而凡是與“竊”沾邊,恐怕就與賊無異了! 儘管孔乙己曾爭辯說:“竊書不能算偷。竊書!讀書人的事,能算偷麼?”但實際上這兩者不過是他作為一個所謂的“文人”所玩的文字遊戲罷了,究其本質終歸是相同的。查過字典的解釋——“偷,竊取,趁人不知時拿人東西。”“竊,偷盜,用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取得。”可見偷與竊是一個相關聯的詞語。用一個網友發表的關於這兩個字望文生義的現代解釋——“字型上來看兩者確實大不相同。偷者,立於人邊,月下提刀。竊者,坐於家中,剪切地幹活。”但如此剪切的幹活者,是否想到了你的做法已經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呢?恐怕早晚會有一天被人以侵權罪名告上法庭吧。 奉勸那些想把自己當成“文化人”的人,自己的路自己走,自己的夢自己圓,不要妄圖不勞而獲的將他人的成果據為己有,“如有雷同,實屬巧合”在這裡上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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