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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這棵大樹該“修剪”了
送交者: 徐瑄 2003年01月19日17:36:0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美國ETS考試中心狀告中國新東方索賠3000萬元,考試題能享受著作權嗎?知識產權就是要人類為學習支付成本,如何保障教育、學習、信息、讀書權?嚴格法律概念是修剪知識產權制度的理性工具;知識產權對象的科學定義既是對知識產權對象保護,也是對其限制;知識產權需要設立一般基本原則對個別規則進行限制以防止私權擴張;人類需要在知識活動中尋找高於生產活動的法律理念和價值追求。

  美國ETS考試中心狀告中國外語培訓學校“新東方”,稱新東方未經美國ETS考試中心的許可在中國使用了該考試中心的英語試題集等,侵犯了該考試中心的著作權,並要求索賠3000萬元人民幣。按照美國的法律,試題集是該考試中心從幾萬個詞彙中收集整理出來的,試題集的作者也付出了誠實的勞動和辛勤的汗水,因此其試題集的著作權應該受到保護。且不說該案最終判決的結果如何及按照中國的法律應不應該確定這種只有唯一標準答案的試題集的版權,僅該訴訟在國人之中引起的聯想,足以使人懷疑知識產權制度的合理性問題:如果美國的版權法認為考試題因為付出了誠實的勞動而享有著作權的話,那麼,以後英國人和美國人也可以依據同樣的理由要狀告非英語國家的英語學習者未經英國人和美國人的許可而學習了英語:因為英語也是英國人、美國人付出更加長期的誠實勞動和辛勤汗水而發明和創造的語言系統,英國人和美國人對英語理應享受其創造性版權,學習英語的人必須為英國人、美國人支付學習成本。這種聯想雖然荒謬,卻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發展不過是按照利益發展的曲線而進行。美國人和英國人聯合起來共同主張對全部英語教材的在先權利,有什麼理由不給予保護?不過,這個聯想同樣引起了中國人更絕望的社會心理:是不是人類要回到老死不相往來的生活狀態?基本的交往都停止了,才能避免被他人控告侵權?

  “陽光”和“庇蔭”

  同時必須知識產權制度中的一些規定也確實可以讓人產生如此的擔憂。計算機軟件保護到追究商業領域最終用戶的責任,這已經將地球上大部分使用者引進了潛在的知識產權糾紛中:這個世界商業領域和非商業領域之間有界限嗎?這樣,除非你不需要計算機軟件,或者,你必須去購買軟件的原件,否則,向他人借用、複製等,都構成了對軟件權利人的侵權。著作權法中賦予版權人的財產價值就是作品傳播市場需求量,它實際上是作品傳播的邏輯空間,而這個邏輯空間就是給權利人的財產權範圍。這樣一來,似乎地球上的每個需求者都是版權人的潛在消費者。如果將除了計算機軟件之外的其他印刷形式的作品也限制到最終用戶的話,那麼,人們不能借書看、借電腦用、借光盤聽———那樣也會成為潛在侵權者———借書人沒有支付成本就滿足了自己的需求,版權人也因此失去了向一個市場購買者獲利的機會。如果隨着私權擴張,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最終被取消的話,就是在學校借書的校園學子們將“一邊讀書一邊流淚”,因為自己的借書行為使版權人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即便沒有真正成為被告的話,其行為也應受到道德上的譴責。

  在私權財產權體系中,知識產權被歸類為基本的民事權利。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作品及其他創造性知識受到保護,這個願望使知識產權沒有制定嚴格的限制原則,也沒有深入思考論證公眾學習成本的增加造成的後果就獲得了正當性。而實際上,知識產權是以社會公眾的學習成本為代價的;知識產權的擴張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的讓步為代價的;私權的擴張必然造成公眾可自由獲取的公共作品的減少;知識產權擴張必然導致全球範圍壟斷的發生。法學家以為知識產權對傳統民法來說不過是“舊瓶裝新酒”———知識產權不過是按照物權的形式主義發展起來的“准物權”而已,沒有想到它是“老樹發新芽”———知識產權與民法的樹根是相同的,但其形式原則(規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而且這棵新芽具有巨大的生長力,未經修剪,就已經瘋長成遮蓋全球的大樹:因為知識產權保護了以全球為邏輯範圍的知識產品的財產權。這樣一來,一些人享受它的庇蔭———畢竟,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了信息的傳播和流通,它加速了全球不同國家的民主化進程;另一些人抱怨它遮蔽了陽光———如果知識產權保護的是價值信息的邏輯範圍的話,權利人會讓全人類每個需要該知識的人為其支付成本———權利人難道不是獲得了全球範圍內的壟斷權嗎?如果“作品”包括了類似考試題之類的基本學習必須品的話,知識產權難道不是保護了版權人控制人類基本精神需求的權力?為什麼法律會保護私權對人類基本需求的控制權、壟斷權?這有利於全球共同發展和人類共同進步嗎?如果說,早期的知識產權制度僅僅是保護了物質生產過程中的勞動工具的專用權的話,那麼,現在的知識產權制度則擴張到了保護知識和信息的壟斷權。壟斷從來是私法的天敵,為什麼最現代的知識產權法卻正當的保護了對知識、信息的壟斷權?知識產權這棵瘋長的大樹,到了該修剪的時候了:人類法律理性需要對知識產權這棵大樹進行修剪,讓它為人類庇蔭的同時,也能夠讓陽光滲透進來。畢竟,陽光和庇蔭都是人類需要的。如果全球範圍內人類共同的學習成本過高必然會妨礙人類基本的教育權、學習權、讀書權、信息權的話,知識產權的擴張必須受到限制。

  “知識”與“知識產權”

  之界定相對羅馬法來說,知識產權是近幾百年在人類歷史上出現的“年輕的法律規則”,年輕得至今沒有嚴格法律概念對它保護的對象到底是什麼進行界定。傳統的財產對象因為有一個不以你的意志為轉移的、能被準確指稱的對象,房屋、土地、機械、桌子、椅子、板凳等,都是可以觸摸的客觀存在的東西,不需要嚴格的法律概念,地球上的人們也不會將“房屋”理解為“土地”,“桌子”理解為“椅子”;而且,一旦確權某物,權利人對給物的權利一般不會超出該物之外。可是,知識產權的對象則不同。它全賴人們對它的理解而存在。作品、專利、商標、裝置、配方、經驗、技術、方法等,不同人理解能力不同,其定義所指的範圍就不同。因為沒有所稱對象的外部特徵的界限限制,能指的東西就完全依賴人們的理解能力、價值判斷和主觀認可。按照傳統法律科學的標準,財產法保護對象的“科學定義”是財產法科學性的前提。如果知識產權不能清晰的界定保護對象並進行科學定義,就失去了知識產權法的科學性基礎———如果沒有對“知識”確定的所指範圍限制和界定,每個人都有以知識產權為依據、壟斷屬於人類共同創造的知識資源的可能———因為,人類知識活動的重要前提是每個人的知識獲得都是承襲人類共同的知識成果、在人類共同知識資源的基礎上的發明和創造,如何在個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中區分自己創造部分和人類共有知識資源部分始終是一個難題。因此,對知識產權這棵瘋長的大樹進行裁剪的工具,就是“法律概念”。用嚴格法律概念對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進行科學定義才能有效地限制私權擴張。

  使用嚴格法律概念對知識產權這棵大樹進行修剪,需要首先建立知識產權制度規範中的嚴格法律語言系統。知識產權的科學性在於其法律語言的科學性。現存的知識產權制度中所使用的語言缺乏理性的定義和限制。這些語言或者是行政機關習慣用語、技術專家的專業用語或一般規約的習慣用語或法律隱語。對這些制度語言的詞語缺乏嚴格法律分析,甚至中國的知識產權還存在翻譯上的歧義,知識產權作為法律科學的科學性就可想而知了。

  保護“知識”

  還是保護“知識生產”

  知識產權法的科學性還必須解決知識產權制度內規則的嚴格一致性和內在邏輯性。為什麼將為了公開而進行創作的作品和為了保密而發明的技術信息都歸類為“知識產權”?這需要在規則一致性上作出科學的論證。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科學性構建,需要按照傳統民法的內在邏輯一致性的要求進行———知識產權應該符合作為傳統財產權基礎的理念和原則;知識產權的“知識”應該符合財產法對財產的規範要求;知識產權應該具有私權合理性、正當性的基礎和前提;知識產權應當受到民法一般原則的限制和調整。同時,知識產權的科學性還在於其自身的規則系統的特殊性。知識產權規則的特殊性建立在知識產權對象“知識”的科學定義上。知識產權特殊的保護模式、權利屬性、責任規則等都是在這個“知識”定義的規定中發展起來的規範形式。知識產權法需要闡釋這個內在發展過程,並構建其邏輯嚴密的詮釋理論體系。

  目前對這棵大樹進行修剪的最迫切的工作就是論證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到底是保護“知識”還是保護“知識生產”或“知識活動”。知識產權保護原則如果被確定為保護知識活動,那麼,過度的對“知識”的壟斷就必然會增加知識生產的成本而阻礙知識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如果確立了知識活動權利保護的一般原則,就必須對知識產權進行限制:民法基本原則從來都有調整個別規則有效性、維護法律正當性、合理性、公平正義的功能。目前,知識產權缺乏統一的基本原則來限制個別有效性規則對私權的任意擴張。美國從來是依靠知識產權擴張實現他的國際霸權。近幾年,美國的軟件方法專利對人類的衝擊產生的是“戰爭來了”的恐慌,可是,歐盟和日本等國也沒有拿起人類理性的力量對私權擴張行為和對人類知識資源公然掠奪的行為進行限制,而是也立即採取行動保護加入到戰爭中,為本國人民壟斷知識資源提供工具:目的,不過是要發展中國家為發達國家支付技術成本。發達國家的知識壟斷是建立在發展中國家的學習成本基礎上的。這種對方法專利的跨國保護、增加人類共同學習成本的行為,不僅沒有引起西方發達國家對法律理性的堅持,甚至他們也做了共同的參與者。為了本國、本地區、本民族的利益犧牲了人類理性的一般原則。

  美國等發達國家正是利用了知識產權制度中語言的不規範性,以壟斷人類知識資源為目的,任意解釋和定義“知識”的範圍及對任意修改專利客體的新穎性、價值性、實用性的三性的審查原則,不斷地衝擊公共知識領域和社會公眾的知識共享空間,將壟斷的觸角遍布到了全球。最後,將地球上的人們需要的“知識陽光”全部都遮蓋了:人類連基本的遮蔭性的知識、信息也要支付成本,人類連吸取氧氣(學習權利)和享受陽光(教育權利)都要受到限制———對這種扼殺人類未來的知識擴張難道不需要進行限制?難道不能在人類知識活動的基本規律中,找到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來維護人類共同進步嗎?如果物質生產活動是為了創造人類共同需要的財富的話,那麼,知識生活不是具有比創造財富更重要的意義嗎?通過堅守知識活動價值理念和原則來限制知識私權的任意擴張,或者可以推倒出知識產權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則。

  人就其本質來說是追求意義和價值的動物而不僅僅是為了果腹穿衣、西裝革履。知識活動就是為了尋找人類共同的意義和價值。它可能比人類對財富本身的需求要重要得多,儘管人類特別需要財富。人類需要麵包,可是,對知識活動來說,知識和信息才是人類生存的必需品。人類能夠為了製造更多的麵包而長期忍受人類的知識和信息的需求被控制的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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