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腐敗”不存在 情緒豈能當法 |
送交者: 直言了 2003年02月09日18:51:05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看到人民網發的一篇文章《是學術腐敗,是學術犯罪,而不是別的》說:中國科協道德委員會給中國學術界世界罕見的腐敗現象正名,“按國際通行的說法,稱之為學術界的不端行為或不良行為”,並且問到:他們要按照什麼樣的國際通行說法?世界上有這樣的“通行說法”嗎?
在列舉了一些腐敗想象後,作者說:請問中國的“學術腐敗”專家們:“學術腐敗”和“利用公共權力或公共資源謀取個人私利和小團體利益的腐敗行為”有什麼區別?大學利用國家賦予的權力“出賣”文憑,其目的不就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和小團體利益”嗎?教授明知道自己沒有能力卻又要招收那麼多學生,不也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和小團體利益”嗎?除此之外,他們還能是為了什麼?這與官吏貪贓枉法、商人行賄欺詐有什麼本質的不同。惜乎這類學術腐敗前無古人,所以沒有人想到要立法給予制裁。用“按國際通行的說法”來遮蓋中國的學術腐敗,說明他們的無知,因為國際學術界還沒有墮落到通行腐敗的地步,因此也根本就不存在什麼“國際通行的說法”。中國的學術界倒是給世界創造了先例。如果這個先例後繼有人,發揚光大,“國際通行的說法”確有出現的可能,但那也許不會是“學術腐敗”,而是“學術邪惡”(Academic Evil),或是“學術犯罪”(Academic Crime)。 這是用情緒代替法律。中國科協道德委員會提出“按國際通行的說法,稱之為學術界的不端行為或不良行為”,是有根據的。美國科學學術界有個科研技術人員道德手冊,就是如此規範的,用的不是“學術腐敗”,而是“學術界的不端行為或不良行為”,即“scientific misconduct”,它的意義是“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plagiarism, or other practices that seriously deviate from those that are commonly accepted within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for proposing, conducting, or reporting research. It does not include honest error or honest differences in interpretation or judgments of data(42 C.F.R. 50.101)”。規範明確說明,該規範適用於學術界的學術科研活動,並非是“學術腐敗”。規範還說明,學術界的不端行為或不良行為不包括正直錯誤或對數據的誤解;這一點非常重要:要區分明知故犯的不良行為和正直學術活動出現的錯誤。此外,規範對提出某人有不端行為或不良行為也做了程序要求的規定。 這樣做,是有法律意義的:學術行為不是權力行為,學術界的不良行為和那些與權力相關的腐敗行為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前者可能構成犯罪、也可能不構成犯罪,主要是民法問題;而後者則肯定是犯罪行為,主要是刑事問題。科研道德委員會是法律授權的監督機構,但不是司法機構,而確定和處理腐敗犯罪,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超出了監督機構的權限。在實踐中,科研道德委員會授權執行監督,但確定是否腐敗到犯罪程度的調查、立案、起訴和判決等等,都由司法部門執行。這種規範做法還有一個意義:要指控某人有腐敗犯罪行為,指控者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相關部門處理必須經過法律過程和具有法律根據。這對保證學術自由、保證監督有效和處理公正,都是很有意義的。在美國如此,在其它工業國家,做法基本相同。 一個商人或公司做了犯法的事,比如對顧客搞欺詐,那個行為超出了商業界監督範圍,需要司法部門處理。同樣,作者提到的出賣文憑等等行為,超出了學術界監督範圍;如果法制體系健全,那麼,這樣的事情,應該由相關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處理,而不是由學術界和學術界監督機構處理。科協提出的意見,並非是對腐敗現象搞“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是明確限定自己的職責;對此,司法部門需要承擔起自己的法律責任。中國高等教育界的腐敗問題層出不窮、花樣翻新,關鍵之一就是各部門法律責任不明確,因而,事情發生了,出事單位往往是根據所謂“輿論監督”的氣候和批評火候如何來處理、而不是根據法律責任和規範要求來處理。 中國科協提出“按國際通行的說法,稱之為學術界的不端行為或不良行為”,是有根據的,而且,也是邁向通過法制建設來防範治理學術界的腐敗行為的一步。把法製做法看作是放縱學術界的腐敗行為,是不對的,是法制觀念薄弱的反映。正是因為法制不健全,所以,中國腐敗現象一再發生,還出現了不少“以假打假”的現象;此外,在一些地方,“反腐敗”不再是原來意義,而是蛻變為不正當競爭的武器、某些人通過“反腐敗”達到正常競爭達不到的目的。中國科協提出了按國際通行做法來治理學術界腐敗行為,有利於恢復反腐敗的本來意義,有利於防治“以假打假”,有利於使反腐敗更加公正、公開和透明,更加規範化和法制化。總而言之,對腐敗現象憤怒是對的,但用憤怒情緒代替法律,搞些沒有法制規範的指控和處理(特別是報刊媒體界常見的一窩蜂指控某人的做法),那就不對了,甚至可能是以腐敗反腐敗了。 以前咱說過,這裡再說說:沒有“學術腐敗”。學術是科學系統的知識。科學系統的知識哪裡有什麼“腐敗”?用意義不清的東西去反腐敗,結果往往是助長腐敗。個人可以自由用詞說話,而報刊媒體就要對社會大眾負責,要嚴格規範自己的語文、要嚴格規範自己如何指控學術界的腐敗行為。不然,為多賣報紙而一窩蜂地指控某人“學術腐敗”、不負法律責任,有的甚至明知指控錯了、卻為了賣好而繼續堅持錯誤指控,那可以不可以說是“報刊腐敗”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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