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26人的做法非常無恥。
這26人明顯把海龜分成兩類,一類是遷徙性海龜,一類是
定居性海龜。作為定居性海龜, 他們認為自己在道德上更優越,他們認為自己應該獲得
資 助,他們認為回過定居是是否可以獲得資助的決定性條件-----這顯然是錯誤的,是否可
以 獲得資助的決定性條件應該是是否可以切實提高國內的科研水平。
第二,26人的動機存在嚴重問題
他們中的某些人沒有獲得資助,而為姚獲得是他們發表這個聲明的主要誘因,那
麼這26人首先應該質疑的是這樣的評審過程是否公開公正合理透明,應該質疑的是姚的科
研能力和已經取得的成就,然而這幾個人並未從此入手,而是從其他方面着手。 從其他方面着手的原因是因為他們自己找不到姚在申請方面的漏洞,從其他方面着手的目的就是為了那個基金。更讓人費解的是為什麼在973基金評審過後才提出這一問題,為什麼不及早向有關部門反映姚的工作時間(不到三個月)違反了合同。
第三,不能把時間等同於貢獻
真正可以在美國拿到TENURE的人是不會回國工作9個月的,真正有水平的象舒其望
等 人只能短期回國,這就造成了一個無法解決的難題,可以在國內呆上9個月時間的人在學
術 上一般不會是一流水準,這26個人在美國一般連教職都不會拿到,更不要提TENURE了,只
能做POSTDOC。百人與長江學者都 是非常無奈的做法,這是目前可以想出的最好的辦法,回流海龜的質量肯定會提高,但肯 定不會一下子提高。這26人的聲明會讓那些在美國真正出色的人(以拿到TENURE的人為代表)怎麼想?如果可以真正可以提高國內的學術水平又何必在乎具體的方式方法,如果舒其望的一個月比一個回國定居的POSTDOC對我們的教學科研更有幫助,那你回國定居的優勢在什麼地方?回國定居就一定讓你在各個方面有優越感嗎??
第四:26人作為指控者卻提供不實之證據
現在這封公開信的最核心的問題是:姚到底在國內呆了多久?合同規定的時間到底
是多少?合同規定的是在崗時間還是居住時間,加班的時間如何計算?現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們的觀點。百人計劃中的“海外傑出學者類”規定的時間
是4個月,科大證實姚呆在國內的時間是7個月。26人指稱姚工作時間連3個月都
不到?如果在這些最關鍵的證據方面26人撒了慌,那他們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在污
蔑。
第五,26人的做法非常不可取。
難道沒有更好的反映意見的渠道和解決的辦法嗎?他們是否嘗試了其他的渠
道?非要採取這種貼網絡大字報的做法嗎?這對中國的學術空氣淨化有什麼好處???如果被指責的人今後也回國定 居了(這在將來是非常有可能的),那他們之間怎麼在學術上進行交流?而且這26人如果僅 僅是針對姚,那乾脆點名算了,而他們又是在指責一類人,效果就不一樣了。這樣作是為 了淨化國內的學術空氣嗎?會淨化國內的學術空氣嗎?現在別拎出來的人已經不止一個姚學彪了,如果不區分在崗時間和居住時間,那被拎出來的人還會更多。現在受到傷害的已經不僅僅是姚了,希望有關部門和人士可以從中吸取教訓。聘請人員更慎重,合同條款制定更實事求是,評審制度更嚴格。此外如何評價績效,如何計算時間,都是需要有關部分思考並制定出詳細的可操作的規定的。
最後只想問一句,這26人的做法究竟是為了淨化學術空氣還是為了一自之私,這26人是勇士還是懦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