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強制,但必須依法 -- 對中國憑見'釘子戶'及暴力拆遷的一點想法
繼許多地方之後,南京又出現了一個窗口高懸五星紅旗的釘子戶。每有這類消息,總見一些人以此說明中國無人權,破口大罵中國這個"獨栽"政府。
其實,這些人不是無知就是別有用心。
第一在任何一個國家私有財產都不是絕對神聖不可侵犯的,請別誤導讀者。美國強制拆遷的也不少,上網查查不難找。
其次為何一定要拿外國法律往中國套?說你是洋奴還別不承認。而且為了少數人的意願(注意: 不是利益。利益是應該,事實上也會得到補償的)而損害大多數人的利益的法律也不應該再在中國出現。只要中國法律規範的就該堅決執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在中國這個無法無天的國度尤為重要。
在我看,這類現象只能表明這屆政府的無能。本來拆遷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執法過程,怎麼在如今的中國就鬧得這麼風風雨雨?這執政能力呀!!!
這種案例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由法院判定最後搬出期限,然後由警察強制執法, 將俞期不遷者拘留。拆遷人員在確保建築物內無人後實施拆遷。一切執法費用、延期損失及未及搬出的財產損失均由違法者承擔。但若拆遷者私自強行,則必須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後果。當然,前提是拆遷是有法律依據的。
如搬遷者對經濟補償不滿可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在廣泛調查周邊樓盤價格和資詢估價部門(如售房中介機構)後,在大體合理的拆遷談判時點價位基礎上,外加一定艱度補償(因非自願。25-50%?),給出儘可能合理的補償額度。對私建以擴大面積及其它任呵理由獅子大開口者,不管怎麼鬧都要堅決駁回,以杜絕"刁民"滋生的土壤。當然,在拆遷談判時法院就介入給出強制性補償額度更好。
關鍵在於:一旦確立了這法律程序和典型範例後,要在各媒體上廣為宣傳,要求各地遇到類似案例時嚴格照此辦理。用法律事實讓拆遷者不敢再用私刑強拆,讓"釘子"戶得不償失。
不治邪,不懲惡,不扶正,不執法,光講和諧,其後果是國將不國!國內正氣不揚,民風日下,中國政府的不作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早在春秋年代治國大賢(管仲?)就提出"三年訓民,三年恢復"的主張,可見訓民是治國之根本,尤在恢復經濟之前、之上。胡溫執政有六年了吧?
而訓民之密第一是法制,第二是治制,第三還是治制!
時慕幽谷悠閒人,耐何尤有憂國心。-- 自尋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