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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終身教職的由來及爭論
送交者: liweng 2004年01月17日17:41:1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以職業安全保障學術自由——美國終身教職的由來及爭論

作者:劉北成(北京師範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學術自由是現代大學理念的核心。20世紀,為了保證學術自由,在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努力下,美國大學普遍實行了終身教職制度。該制度在各方面的維護下正常運轉,對於美國大學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在市場化潮流的衝擊下,有關爭論一度達到白熱化的程度。本文把終身教職制度的要旨概括為以職業安全來保障學術自由,並對美國大學終身教職的由來與相關的爭論做了簡要的描述。


終身教職(Tenure)制度是一種以職業安全來保障學術自由的制度,是美國大學體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有關它的爭議日趨白熱化。它的未來命運尚無定論。本文試圖對美國大學終身教職的由來與相關的爭論做一簡略的闡述,以期對中國大學的改革提供借鑑。

   一

美國緬因州新英格蘭大學教授羅伯特·哈斯克爾(Robert E. Haskell)說:“學術自由與終身教職是一個硬幣的兩面。”[1] 這當然是針對美國的情況而言。縱觀歷史,學術自由是一個更寬泛也更久遠的概念。
  
學術自由是一種自由權利。學術自由不等同於思想自由,或者說不能替代思想自由。思想自由是一個更大的概念,包括言論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和學術自由等等在內。因此,學術自由只是思想自由的一部分。
  
就適用範圍而言,學術自由可以說是一種特權。之所以說是特權,不僅是在一般意義上把權利來等同於特權(任何權利都有特定的適用群體),而且這個概念本身就帶有明顯的印記。英文academic freedom這個詞可以望文生義地理解為“學院的自由”。這種理解應該說是符合其本義的。廣義上講,學術自由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學術共同體在生產和交流思想方面不受該共同體外的其他力量干涉的權利;二是學術共同體內部的所有參與者在生產和交流思想方面不受任何干預的權利。
  
毋庸贅言,學術自由作為一種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蘇格拉底。但是這畢竟是一個現代理念。學術自由的理念的產生與大學這種學院組織聯繫在一起。
  
大學是中世紀的產物。12世紀晚期,在意大利城市博洛尼亞,幾所法律、醫學和公證人專業學校的學生自行組織了一個正式的協會,大學由此誕生。很快,歐洲其他城市仿效博洛尼亞的做法,紛紛建立由教師和學生組成的特許協會或社團的大學。“大學”一詞實際上源自中古拉丁語的“行會”(universitas)。大學是作為一種法人團體出現的,因此享受類似行會的各種特權。但是在中世紀和近代,大學通常附屬於羅馬天主教會、英國聖公會、路德宗和加爾文宗等官方教會,受到宗教和世俗當局的嚴格管束。
  
自由與大學相聯繫是從荷蘭萊頓大學開始的。萊頓大學是尼德蘭革命的產物。16世紀初,荷蘭正處在西班牙王國的統治下,為了爭取獨立,荷蘭人展開了反抗西班牙人的“八十年戰爭”。1574年,萊頓城受到西班牙軍的圍困,居民拒不投降,一直堅持到荷蘭抵抗部隊趕來援助。當年12月,領導獨立戰爭的威廉·奧倫治親王向議會提議,為了表彰萊頓市民在捍衛民族獨立的鬥爭中表現出的英勇精神,在該城建立一所大學,使這所大學成為“自由和法治政府的堅強支柱和維護者”。1575年,萊頓大學建成,後來獲得一個校訓式的格言:自由堡壘。[2]
  
學術自由的思想在後來興起的德意志的大學裡獲得了某種保障,但前提是不觸犯世俗和宗教當局。因此,學術自由這一原則真正被廣泛接受,則尚需時日。即使在20世紀初的美國,學術自由這一原則也有待澄清。儘管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規定了保障言論自由,但是學校作為一個負有教化責任的公共機構,其學術自由的界限應如何劃定?如果公立學校的教師可以援引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來捍衛自己和反抗政府的壓迫,那麼私立學校的教師面對的是私人雇主,學術自由如何對抗勞動關係的市場原則?

  二

20世紀,美國大學通過建立終身教職制度而建立起學術自由的制度保障。而這項制度的建立是美國大學教師與美國大學之間進行集體談判的產物。
  
美國斯坦福大學前校長唐納德·肯尼迪指出:“終身教職不是一項古老的制度。它最早出現於20世紀初的威斯康星大學。……那時,威斯康星大學是拉富特進步主義的堡壘。教師要表達異端觀點而又不遭政治報復,終身教職就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這個觀念後來得到廣泛的傳播,現在它已經成為美國高等教育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3]不知是否有意地忽略,他沒有提及斯坦福大學在終身教職這一制度建立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應該說,威斯康星大學和斯坦福大學的兩個事件從正反兩個方面促成了終身教職制度的產生。
  
威斯康星-麥迪遜大學網頁上有關校史的介紹文字不多,卻着重描述了一個事件:
  1894年,威斯康星大學經濟學教授理查德·伊利(Richard T. Ely)因為在課堂上討論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而受到指責。學校評議會對伊利的行為進行審查。審查結論報告不僅否定了對伊利的指責,而且把這個事件上升到捍衛學術自由的高度。報告中有一段校長查爾斯·亞當斯(Charles K. Adams)的論斷:“無論其他地方有什麼阻礙研究的限制,我們確信,我們偉大的威斯康星州立大學應該永遠鼓勵持續不斷地、無所畏懼地仔細考察和認真篩選,只有這樣才能發現真理。”這段論述被認為是闡述了大學存在的理由,因此被視為威斯康星-麥迪遜大學歷史上最重要的論斷而銘刻在學校一幢大樓的外牆上。[4]這就是威斯康星大學最早實行終身教職的起因。
  
但是終身教職在美國大學的制度化則源於斯坦福大學的一個壓制學術自由的事件:
  1900年,斯坦福大學的經濟學教授愛德華·羅斯(Edward Ross)被解僱。原因是,斯坦福大學創始人的遺孀斯坦福夫人不喜歡羅斯關於華工和鐵路壟斷的觀點(還有材料說是關於金本位的觀點)。不論華工、鐵路壟斷問題,還是金本位問題,既是學術問題,也是現實政治問題。而斯坦福本人及其夫人與這些事情都有利害關係。利蘭·斯坦福(Leland Stanford)1824年生於紐約州,曾經在威斯康星州做律師,後來到加利福尼亞經商,獲得成功。他是加州最早的共和黨人之一,在1861-1863年以共和黨人身份出任加州州長。他大量投資於跨北美大陸的鐵路建設。1861年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組成時,他出任總經理,直至1893年去世。很顯然,華工和鐵路壟斷問題都直接涉及到他的事業。而金本位問題是19世紀晚期共和黨與民主黨的重大爭端之一,而且該問題牽動了整個社會。
  
斯坦福夫人一直是其丈夫的得力助手。她其實也是斯坦福大學的創始人之一。斯坦福大學於1885年創立,於1891年正式開學。在丈夫去世後,學校立即陷入經濟危機。斯坦福夫人勇敢地承擔起挽狂瀾於既倒的責任。她縮減自己的開支,在經濟上給與學校大力支持,甚至售出自己的鐵路股票,換取資金用於學校建設。當時的校長開玩笑地說:“學校的前途只受到一個威脅,那就是一個善良婦人的愛。”她對學校事務極其關注,並直接提出意見和建議。因此就有了羅斯教授被解僱的事件。
  
公正地說,斯坦福夫人不是保守分子。她曾經講過:“對於我們所經營的未來事業,我們不要害怕拋棄舊思想和舊方式,要敢於按新的思路思考。”[5]但是,教育事業的支持者、革新者並不等於大學理念的化身。
  
再者說,與威斯康星大學不同,斯坦福大學是一所私立學校,校方有權選擇自己的教師。
  
羅斯被解僱後轉到威斯康星大學任教。斯坦福大學的另外幾名教授也憤而辭職,以示聲援。這一事件引起學界的不滿。一些學者認為,這是對學術自由的侵犯。這其中就有思想史研究開創者、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教授阿瑟·洛夫喬伊(Arthur O. Lovejoy)。經過長期的醞釀,1915年他與哲學家杜威發起在哥倫比亞大學召開了一次會議,在會上建立了一個捍衛大學教師學術自由的組織——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 簡稱AAUP)從此誕生。第一任會長由杜威擔任。
  
這次會上發表了一個《原則宣言》,明確闡述了美國大學的學術自由原則:教師享有獨立的、不受干涉的學術和教育職能。《宣言》提出,雖然大學教授是由大學董事會任命的,但是他們絕不是董事會的雇員,正如聯邦法官是由總統任命的,但是他們並不因此成為總統的雇員。“學者一旦被委任,任命機構都沒有權力和道德權利對他們的職業功能加以干涉。”“對於一個文明共同體來說,大學是一個偉大而不可或缺的高級活動機構。在它的運作中,董事會占據着一種極其榮耀的、根本性的地位,而教師擁有一種獨立的地位,卻負有同樣的責任,在純科學問題和教育問題上,則負有首要的責任。”《宣言》還強調了學術自由的意義:“如果教育是社會結構之基,如果科學知識進步是文明之本,那麼為了吸引具有最好的能力、健全的學識、堅強獨立人格的人加入學者的職業,就沒有什麼比提高學者職業的尊嚴更重要的了。”[6]
  
1925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發表了一份關於學術自由與終身教職的聲明。1934年到1940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代表與美國大學協會的代表舉行了一系列聯席會議。雙方最終對這份聲明達成完全一致。這份聲明遂成為著名的《1940年學術自由與終身教職的原則聲明》。
  
聲明首先闡釋了大學的理念與學術自由的關係:建立大學是為了公益,而非教師個人或學校機構的私利。這種公益的實現取決於能否自由地探討和展示真理。因此,研究和教學自由,即學術自由是十分必要的。
  
聲明認為,為了實現大學的理念,一要確保教學和研究以及校外活動的自由,二要提供經濟保障,以確保大學教職能夠吸引有才華的人士。終身教職正是能夠一箭雙鵰的最佳手段。
  
聲明根據一些學校的做法,對終身教職做了明確而具體的界定。首先是試用期的年限。聲明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7年;如果在一所學校試用已經超過3年,轉到另一所學校後,試用期不得超過4年。如果試用期滿後不予以續約,那麼必須提前一年通知本人。其次是終身教職的含義。聲明規定,一個全職教師在試用期履行了合同,那麼期滿之後就應該獲得終身教職;所謂終身教職是指直到退休為止不得隨意解除教師的教職,除非遇到兩種情況,即嚴重的財政困難或其他充足的理由。在第二種情況下,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包括受到指控的教師必須有機會在自己選擇的顧問的陪同下,在所有做出決定的機構面前直接聽取指控和進行自我辯護。[7]
  
1941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與美國大學協會在聲明上正式簽字。此後60年,有180多個學會和教師協會在聲明上簽字。終身教職成為美國大學的一個常規性制度。美國大學教師獲得了一種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一般而言,當學校發生財政困難時,已經獲得終身教職的教師是最後被解僱的。60多年來,這項制度的細節有所修正,但是基本制度始終沒有動搖,反而得到強化。最突出的變化是,在1994年的一個判例中,根據國會在1987年通過的《僱傭中的年齡歧視法》的補充案規定,判定高校不得強迫教授退休。由此,退休的決定權也完全掌握在教師個人手中。

60多年來,終身教職制度在美國得以維繫,取決於很多因素,其中包括終身教職制度本身的特點、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作用、美國司法制度的支持等。
  
終身教職制度一旦建立起來,就具有強大的自我維繫能力。首先,終身教職制度的實行,使大學教師深受其惠。它是一項以經濟安全、職業安全來保障學術自由的制度。它不僅在市場經濟的大海里給大學教師提供了一個避風港,而且確保了教授在學校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從而在相當大程度上實現了教授治校。這個既得利益群體自然要竭力維護這項制度。其次,按照1940年聲明的要求,解聘一名教師需要經過必要的程序:被解聘教師必須獲得聽證的機會,聽證會由包括教師在內的各方組成,校方必須出示充分的人證和物證來說明解聘理由。這種程序構成了解聘的重大障礙。[8]當然,即便如此,在個別情況下,教師仍可能成為勞資關係的受害者,因此需要強大的外部支援。
  
美國大學教授協會是教師最根本利益即終身教職制度最有力的捍衛者。協會的宗旨十分明確:致力於通過捍衛終身教職、學術程序和質量標準來促進學術自由。協會也是美國大學教授最大的組織,到2003年有遍布美國各大學的4.5萬多名教師加入。因此它具有強大的集體談判力量,其最重要的手段就是發布譴責名單,即黑名單。
  
黑名單制度是從1930年開始實行的。美國大學教授協會把主要精力用來監督全國各個大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實行終身教職制度的情況。其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對教師的投訴極其重視,認真提供諮詢意見。一旦發現有學校當局嚴重侵害學術自由和終身教職制度的情況,就啟動調查程序。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秘書長將授權一個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該委員會將到該學校對當事各方進行調查,然後提交調查報告,並對學校當局行為的性質做出判斷。該報告將送交當事各方聽取意見。定稿後的報告將在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雙月刊會刊(1979年以前稱《公報》Bulletin,1979年後更名《學術界》Academe)上發表。翌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的A全國委員會(負責學術自由和終身教職事務)在春季會議上審議上一年發表的調查報告,提出譴責建議。當年6月的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年度代表會議將討論通過A委員會的建議,將侵犯學術自由的學校列入譴責名單,公之於眾。
  
A委員會將繼續關注黑名單上的學校。對情況改善的學校,A委員會將提出報告,由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年度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從黑名單上除名。[9]
  
從1930年到2002年,先後共有183個大學或學院(個別為學區或聯合大學)被列入這份黑名單。[10]
  
到2002年為止,黑名單上仍列有52個學校(個別為學區)。可以看出,榜上有名的直接原因統統是教師解聘事件(包括有終身教職的教師被解聘和試用教師不被授予終身教職)。細分一下,大體有以下幾種:
  1. 在少數具有教會背景的學校中,教師因不合乎教會要求的觀點或行為而被解聘。如北卡羅來納州南浸禮會神學院(Sou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董事會認為《聖經》絕對正確,在教師聘任問題上無視教師權利,不再續聘兩名教師。再如,美國天主教大學(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一教授因發表有悖天主教神學教義的性道德研究文章而被解聘。有摩門教背景的楊百翰大學(Brigham Young University)一女教師因講授女權主義理論在試用期滿時被拒絕給予終身教職。
  2. 一些教師在試用期滿後沒有獲得終身教職而被解聘,也有工作年限超過1940年聲明規定的試用期最高年限的教師被解聘。這些都違反1940年聲明關於教師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3. 一些教師被解聘,沒有經過1940年聲明規定的正當程序,沒有得到充分解釋,沒有獲得聽證機會。
  4. 有個別教師因為發表對學校和校長政策的批評意見而被解聘。
  5. 學校以財政困難為由解聘教師。有的學校的理由根本不成立;有的學校沒有能夠向教師充分證明這種困難;有的學校是以財政困難為藉口,壓縮全職教師數量、擴大兼職教師規模;有的學校確有困難,但無視教師權利。
  6. 有的學校在解聘教師時,提前通知的時間太短,不符合1940年聲明規定的時間要求(必須提前一年)。
  等等。
  
當然,經過試用期而未能獲得終身教職的教師數量很多,其原因各式各樣;向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申訴的人也不少。協會並非全部受理和提供支持。從黑名單可以看出,協會既維護實質正義,更維護程序公正。[11]除了一個學校被界定為侵犯了個人自由外,其他所有被譴責的學校都被認定侵犯了終身教職制度(包括試用期制度),因而侵犯了學術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在美國,終身教職制度不僅是學術自由的制度保障,而且本身就是學術自由的制度體現。對終身教職制度的破壞就是對學術自由的侵犯。[12]
  
如何使用這份名單,協會中也有過較大的爭議。總的來說,這個名單並不具有直接的制裁效力,但它是對求職人員的警告,也使上了黑名單的學校蒙羞。[13]其中多數學校感受到這種壓力,糾正自己的做法,爭取從名單上除名。現在仍然留在黑名單上的學校,近一半已經有所表示或者已經糾正錯案。但是,它們的制度或政策仍不完善。對協會的黑名單不予理睬的學校約30所。美國總共有3000多所大學[14],敢於與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公開對抗的大學不到1%。它們大多有較深的教會背景。
  
美國的司法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着學術自由以及相關的終身教職制度。在度過了艱難的麥卡錫主義猖獗時期後尤其如此。有兩個著名案例經常被人們用作學術自由乃至終身教職制度的司法依據。
  
第一個是美國最高法院對“斯威齊訴新罕布什爾州政府”一案的判決。保羅·斯威齊(Paul Sweezy)是新罕布什爾大學教授。他自稱是“經典馬克思主義者”、“社會主義者”,曾經與人合寫文章,哀嘆美國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試圖用暴力來維護必然崩潰的社會制度,宣稱社會主義的暴力將會克服這種抵抗,社會主義的暴力在道義上更優越,因為其目的是創造一個真正人道的社會。1951年,新罕布什爾州議會通過法案,全面管制顛覆活動。其中規定,顛覆分子不得受僱於州政府,包括不得成為公共教育機構的教師。1953年,州議會決定調查顛覆活動。1954年,斯威齊兩次被檢察官傳喚,接受質詢。他對兩類問題避而不答,一類涉及其妻子、朋友與進步黨的關係,另一類涉及他在課堂上講述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的內容。他的理由是,這些問題與主旨無關,而且侵犯了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所保護的公民權利。檢察官要求斯威齊到法庭上回答這些問題。在法庭上,斯威齊因拒絕回答而被判蔑視法庭罪,遭到監禁。此後,州最高法院支持檢察官的要求,要求斯威齊必須回答這些問題。

1957年,聯邦最高法院推翻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大法官沃倫的判詞不僅充分肯定了學術自由的必要性,也對其內容做了界定(即四項自由):
  “自由在美國大學裡的重要性幾乎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人都不應低估那些對我們的青年進行指導和訓練的人所起的關鍵作用。把任何緊身衣強加給我們大學的思想導師身上都會危害我們國家的未來。如果對任何一個教育領域不做如此理解,就不可能有任何新的發現。社會科學領域尤其如此。在懷疑和不信任的氛圍中,學術不能繁榮。教師和學生必須永遠自由地追問、自由地研究、自由地評價、自由地獲得新的成熟和理解,否則我們的文明將會停滯乃至滅亡。”
  
另一位法官法蘭克福特在附加意見中指出:“任何政府對大學知識活動的干涉”都可能危害教師的基本職能。[15]
  
第二個案例是1967年美國最高法院對“凱伊西安等訴紐約州立大學董事會”一案的判決。1962年,私立的巴法羅大學併入州立大學系統,成為紐約州立大學巴法羅分校。根據紐約的教育法第 3021、3022款和公務員法第105款,共產黨員不得受僱於公共教育機構。紐約州立大學要求所有的教員在一份表明自己不是共產黨員的誓詞上簽字。英語講師凱伊西安(Keyishian)和英語助教授霍克菲爾德、莫德、哲學講師加弗,以及圖書館員斯塔巴克五人拒絕簽字。凱伊西安等人先後接到解聘通知。五人遂向聯邦地方法院狀告紐約州立大學董事會,理由是這三條法律違憲。聯邦地方法院判校方勝訴。凱伊西安等上訴到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依然敗訴。他們最後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取得勝利。
  
聯邦最高法院裁定紐約州的相關法律違憲。判決書援引了上述“斯威齊訴新罕布什爾州政府”一案的判決書,宣布學術自由也是第一修正案所關注的一個具體方面。判決書還宣布,即使是共產黨員,但是不了解或沒有打算實現共產黨的非法目標,沒有參與非法活動,就不得被解僱。[16]
  
這兩個案例判決書的共同特點是,把學術自由解釋為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一種具體權利,否定政府部門對大學教學研究活動的干預,保護教師的受聘權利。在這兩個案例中,原告都是非主流的左翼人士。保護異議少數,也就最大限度地確立了學術自由。終身教職制度也因此得到一種間接認可。
  
終身教職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學術自由。在實踐中,受益者不僅有教師,也有學生。美國校園裡自由研究放言無忌的氣氛,不僅鼓勵了學術創新,也有利於學生人格的自由發展。儘管這種制度存在着種種問題,但是它基本上與美國社會的其他制度相互兼容。這是它得以維持的深層原因。

  四

終身教職制度自確立之日起就一直存在着爭議,近年來尤其受到嚴峻的挑戰。終身教職說到底是一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障學術自由的特權制度。因此,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市場經濟的浪潮空前洶湧、席捲全球,在美國高等教育領域裡終身教職制度首當其衝地受到挑戰。
  
對終身教職的批評來自方方面面。
  
首先是來自社會(包括學生家長)的意見:學費在不斷上漲,難道大學就不能像企業一樣通過精簡人員來降低成本?換言之,為什麼其他行業的雇員能被解僱,唯獨大學教師享受終身保護這樣一種特權?
  
其次,部分年輕教師對現狀不滿。教師市場的供求矛盾越來越尖銳,一方面,終身教師的任期因廢除退休期限而得以延長,另一方面博士正在被大批量地製造出來,他們面臨着越來越嚴峻的就業困難。大學裡有許多非終身教師(包括試用教師、兼職教師、研究生)在給本科生上課,他們的工資較低,前途沒有保障。還有一些女性和少數族裔的新生代教師感受到某種玻璃障礙。這些年輕教師希望廢除終身教職,給他們騰出更多的位置。[17]
  
第三,大學管理層感受到各方面的壓力,尤其是大學之間競爭的壓力。80年代初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雜誌開始對大學進行排名,從此一發而不可收拾。這是大學市場化的一個標誌性事件。一些大學管理人員認為,終身教職縱容了一些懶惰和業績不佳的教師,不利於制度和學科創新,成為制約大學發展和競爭的瓶頸。他們主張應該用學術責任的原則來平衡學術自由原則,對終身教職制度進行改革。[18]最激烈者甚至主張廢除終身教職。其代表人物是彼得·麥格拉思(C. Peter McGrath)。他曾擔任過大學校長,現任全美州立大學和私立學院協會主席。他於1997年發表了題為《廢除終身教職不會摧毀學術自由》的文章。他認為,實際上,非終身教師沒有獲得終身教職但也已經享有學術自由,這是因為憲法第一修正案已經能夠提供這種保障;因此終身教職已經失去了原初的存在理由。在各個行業的勞動關係都進入市場經濟的今天,大學教師不應該享受特殊保護。[19]有人還提出,教師分享管理權是當代大學許多弊病的根源,應該重振大學校長負責制。[20]
  
以教授協會為首的終身教職維護者則針鋒相對。他們認為,現有的問題不能歸咎於終身教職制度。調查顯示,少數沒有終身教職制度的學校也不能提供更多的轉讓機會;少數族群的晉升障礙乃在於社會歧視;終身教師在教學和科研方面的生產力並不低於非終身教師;正是由於學校大量雇用低廉的臨時教師造成了教學和學術水平的下降,等等。至於說其他行業職工沒有職業安全,這難道不是一種可悲的情況嗎?
  
維護者最核心的論點依然是,終身教職至今仍是學術自由的必要保障。首先,調查顯示,選擇大學教師職業的人大多是因為大學有如下吸引力:智力挑戰(84%)、思想自由(79%)、學術和教學自由(75%)、教學機會(72%)、時間自由(65%)等等。如果廢除了終身教職,也就失去了這些吸引力。其次,新的經濟現實反而更強化了保障學術自由的需求。有些學校急功近利地調整教學結構,壓縮文理基礎學科、加強應用學科;無視學術研究的長期性,追求研究成果的數量而犧牲質量。有些學校害怕失去捐款和生源,干預教師對學生的評估,等等。第三,憲法第一修正案不足以保障學術自由。“9.11”事件之後,有的教師因發表與政府不同的觀點而被解聘。而且,學術自由包含的許多內容並非言論方面的,例如課程設計、教材選擇、大綱制定、評分等等。總之,終身教職的存在理由並沒有過時。[21]
  
實際上,對終身教職制度的改革已經在美國一些大學展開。不過,除了極少數學校廢除終身教職的極端情況外,多數改革是在承認這一制度的前提下進行的。例如,斯坦福大學的改革措施主要是,使授予終身教職的資格要求和程序更加嚴格,並加強對終身教師的定期學術審查(實行5年審查制)。
  
斯坦福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約翰·肖文(John Shoven)表示:“我不敢說50年後是否還有終身教職,但是10年之內它仍會存在。”[22]筆者認為,鑑於前面已經提到的種種因素,它的壽命也許會超過肖文的預言。當然,圍繞終身教職及相關改革的爭論也還會繼續下去。

注釋:
[1] R.E.Haskell, “Academic Freedom, Promotion,
Reappointment, Tenur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Use of
Student xxxxuation of Faculty, ” http://epaa.asu.edu/epaa/v5n17.html.
[2] 萊頓大學網頁,http://www.leiden.edu/index.php3?m=2&c=425&garb=0.9538938620948241&session.
[3] 唐納德·肯尼迪:《學術責任》(閻鳳橋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頁。
[4] 威斯康星-麥迪遜大學網頁,http://www.news.wisc.edu/welcome/odyssey/History/narrative.html.
[5] 斯坦福大學網頁,http://www.stanford.edu/home/stanford/
facts/founding.html.
[6] Philip.P.Wiener(ed.),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 (New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Publishers, 1973), vol. I, p.11.
[7]“The 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http://www.aaup.org/statements/Redbook/1940stat.htm.
[8] Philip.P. Wiener, op.cit., p.12.
[9] “What Is Censure?” http://www.aaup.org/Coma/prcenback.htm.
[10]“Censured Administrations 1930-2002,” http://www.
aaup.org/Coma/allcen.htm.
[11] 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副秘書長喬丹·庫蘭德(Jordan Kurland,)認為,腐敗、任人唯親現象在有些學校十分嚴重。但是,整個終身教職體制的運作還是公正的。Larry Gordon, “Tenure on Trial,” http://www.
stanford.edu/dept/news/stanfordtoday/ed/9809/9809fea201.shtml.
[12] “Developments Relating to Censure by the Association,”   http://www.aaup.org/Coma/devcen.htm.
[13]Jonathan Knight, “The AAUPs Censure List,”http://www.aaup.org/publications/Academe/03jf/03jfkni.htm.
[14] 按照不同的統計標準,美國正規大學的總數從3000所到4000所不等。
[15] Sweezy v. New Hampshire,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
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Sweezy_v_NH.
[16] Keyishian et al v.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et al. http://www.bc.edu/bc_org/avp/cas/comm/free_speech/keyishian.html.
[17] 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Vol. XLIII, No. 3,
September 13, 1996 , pp. 12-15.
[18]較系統也較公允的論述見唐納德·肯尼迪:《學術責任》。
[19] C. Peter Magrath, “Eliminating Tenure Without Destroying
Academic Freedom,” http://chronicle.com/colloquy/97/tenure/25a06001.htm.
[20] “Renewing the Academic Presidency: Stronger Leadership
for Tougher Times,”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Academic Presidency 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s(AGB),1996.
[21] 以上維護者的觀點見下列文章:James E. Perley, “Tenure Remains
Vital to Academic Freedom,” http://www.aaup.org/Coma/Coma%20Archives/resources/JEPED44.HTM;Ernst Benjamin, “Some
Implications of Tenure for the Profession and Society,”http://www.aaup.org/Issues/tenure/Ebten2.htm;“AAUP Speaks
Out for Academic Freedom as Faculty and Students Examine
the September 11 Attacks,” http://www.aaup.org/Coma/
Coma%20Archives/9-11/9-11statements.htm.
[22] Larry Gordon, “Tenure on Trial,”http://www.stanford.edu/dept/news/stanfordtoday/ed/9809/9809fea201.shtml.

(《美國研究》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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