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剝奪1978年出國的中國大陸出生地國籍的討論(1) |
送交者: 高翰文 2012年08月25日21:54:05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規定:㈠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㈡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中國的確是“任意“剝奪了1978年出國人民的出生地國籍。
中國對1978年出國人民的出生地國籍的任意剝奪,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
一是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 二是合理性(中華文明和世界文明的角度)。 三是法律程序。
現在讓我們來看,是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
先說明兩點:
1)中國國籍法包括了1980年<<國籍法>> 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
2)在這兩個法律文件中(尤其是第一個文件),沒有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其中條文做出另外的解釋。 中國對1978年出國人民的出生地國籍的任意剝奪一般認為和1980年<<國籍法>>第九條有關: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九條包含兩個條件: 一是”定居“,二是“自願”。
本文省略“自願”的討論,因為涉及主觀意願。只討論“定居”。
這是中國中文文件,不需要向“任意”那樣去核對英文的原意。 ”定居“在中文詞典中是“固定的住在某個地方”或“長期的住在某個地方”。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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