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嗣源:現代民主的奠基人——紀念洛克誕生三百八十年(轉貼) |
送交者: Jack 2012年11月20日15:11:2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現代民主的奠基人——紀念洛克誕生三百八十年
鄧嗣源,發表於CND,2012年03月26日 洛克,英國哲學家,生於1632年,死於1704年。他的著作流傳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卻仍然能使當代追求真理者從中得到啟示;他的很多話語,雖然說的是逝去久遠的事件,卻好似在對當今社會現實作出評論和指點。作為他的讀者,不得不驚嘆他的思想所及競是如此深遠。 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起,洛克及其思想,在中國曾長期被作為批判對象;相反的,與洛克針鋒相對的法國人盧梭,卻被譽為“民主的奠基人”。這種顛倒事實的狀況,直到“改革開放”以後才逐漸有所糾正,被掩埋數十年的這筆人類智慧的寶藏,正開始讓中國民眾親眼目睹它的光芒。 洛克思想中像金子般閃亮的部分,是他的政治哲學(即《政府論》)。是洛克,第一個系統闡述了現代民主理論的基本理念,是洛克,第一個設計了現代民主政體的基本框架。如果說,洛克的一些觀點,在他之前早已有人陸續提出過,那麼應該說,只有到了洛克那裡才被聯結起來,組成一個思想的體系。所以,我們可以毫不猶豫地將“現代民主的奠基人”這一桂冠奉獻給洛克。 一,洛克所處的時代背景 在洛克生活的那個年代,英國社會的政治、經濟、宗教等矛盾趨於尖銳,連續不斷發生混亂動盪,各種政治力量反覆較量,在眾多矛盾中起着主要作用的,是國會(議會)和君主爭奪權力的鬥爭,其結果是,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從下面列出的重大事件中,可以看出當時這一歷程: 1628年,議會通過了限制王權的權利情願書。次年,國王查理一世解散議會。1640年,國王因發生蘇格蘭人起義,為籌措軍費召集議會,遭議會中的資產階級、新貴族議員抵制,他們要求進一步限制王權,查理一世再次解散議會。半年後,又被迫重開議會,通過《三年法令》,削減王權,增加議會權力。1642年,查理一世舉兵討伐國會,挑起內戰。1645年,克倫威爾率軍戰勝國王軍隊。1646年,查理一世成為國會的階下囚。1648年,保皇黨與蘇格蘭軍隊同盟,挑起第二次內戰,克倫威爾率軍擊潰之。1649年,查理一世被當眾處決,議會通過取消上院(貴族院)、廢除君主制的決議,又宣布英國為共和國。1653年,克倫威爾解散國會,成為“護國公”,共和制被推翻,實施軍事獨裁專制。1658年,克倫威爾逝世,蒙克將軍率軍回倫敦,與亡命法國的查理.斯圖亞特達成協議,並於1660年讓其登位,成為查理二世國王。1685年,查理二世去世,其弟繼位即詹姆斯二世。1688年,議會中的“輝格黨”及“托利黨”議員發動“光榮革命”,廢黜詹姆斯二世,推舉其女兒瑪麗及其丈夫威廉為英國女王及國王,1689年,訂立“權利法案”,主要內容有:國王不得干涉法律;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國王必須定期召開議會等。由此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1666年,34歲的洛克認識了沙夫茨伯里伯爵,後為伯爵治病,並搬進伯爵府中居住,作為其助手和秘書。沙夫茨伯里伯爵是英國國會中反對國王查理二世的“輝格黨”領袖,1672年曾被指派為大法官。從此,洛克就被捲入國會與國王之間反覆爭鬥的旋渦中心。1675年,沙夫茨伯里伯爵政治失勢,洛克離開英國去法國旅行。1679年沙夫茨伯里伯爵的政治情勢好轉,洛克回到英國。1683年,洛克被懷疑參與刺殺國王的事件,於是逃亡荷蘭,專事寫作。光榮革命時返回英國,隨即整理文稿並出版,作為一座豐碑的《政府論》就此問世,不但轟動當時,更是流芳數百年。 二,洛克寫作《政府論》的目的 在當時英國的政治鬥爭中,洛克站在國會一邊反對國王,但他寫作《政府論》的目的,不只是為了反對查理二世,他有更宏大的志願,他要創建一種新的政治理論,與君主專制政治理論針鋒相對的理論,他要設計一種新的政治體制,與君主專制政治體制針鋒相對的體制,他要為人類造福。 也許在現代人看來,君主專制政治理論已經不得人心,可在洛克之前的漫長歲月里,維護君主專制政治的理論層出不窮。洛克十分痛恨絕對的專制的權力,十分痛恨為絕對權力提供依據的理論。在洛克看來,這種理論宣揚“一切政府都只是強力和暴力的產物,人們生活在一起乃是服從弱肉強食的法則”;這種理論“奠定了永久混亂、禍患、暴動、騷亂和叛亂的基礎”;這種理論慫恿“統治者的野心和奢侈”,讓其毫無限制地濫用權力、侵害人民。 有破才有立,洛克首先要批判這種理論。他選中羅伯特.菲爾麥爵士及其著作為對象,他把此人稱為“絕對權力的擁護者和崇拜者”,他把此人的理論體系歸結為一句話:“一切政府都是絕對君主制,他所依據的理由是:沒有人是生而自由的。”菲爾麥爵士費盡心機論證,君主享有的絕對權力是神權賦予的,君主對臣民擁有生殺大權,任何人生下來就在君主的絕對統治之下,沒有反抗統治者和選擇政府的自由。 洛克在《政府論》上篇,逐一批駁了“神授絕對君權”理論的一系列觀點,在《政府論》下篇,他提綱挈領地寫道,“世界上的統治者”和“世界上的一切政府”,要想從菲爾麥爵士這類理論中得到“一切權力的根源”之依據,已經“成為不可能了”,那麼,“一切權力的根源”在哪裡?洛克指出,他將在下篇闡述“一種關於政府的產生、關於政治權力的起源和關於用來安排和明確誰享有這種權力的方法的說法。”所以,洛克為這部(下篇)金子般閃亮的著作設計的副標題,正是:論政府的起源、範圍和目的。 洛克的目的,是要回答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權力的根源”在哪裡?洛克告訴人們:“權力的根源”在於人民;洛克還要回答一個重要問題:如何制約權力?如何防止和制止統治者濫用權力?洛克告訴人們:依靠人民的力量,依仗“人民的權力”;人民,作為眾多分散個體的集合,如何形成“人民的權力”?洛克要為人民設計一種政治體制,告訴人民一套方法,如何聯合起來成為整體的方法,如何實施“人民的權力”的方法,如何“安排和明確”統治者和政府的方法。 或許可以這麼說,洛克的目的,是要創建一種關於“人民”與“統治者和政府”的關係之政治理論,是要設計一種讓“人民的權力”與“政府的統治權”妥善配置構成國家的政治體制;如他所說,“這一切都只是為了公眾福利”,是為了保護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即天賦人權。 三,洛克政治理論的基本理念 洛克的政治理論是由若干理念編織而成的,其中主要的基本理念是: 其一,什麼是國家、政府和統治權: 洛克寫道:“政治的或公民的社會,其形成的情形是:處在自然狀態的任何數量的人們,進入社會以組成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置於一個有最高統治權的政府之下。”這段話講到“人們”、“國家”、“政府”和“統治權”,“人們”就是指“人民”。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國家由人民組成,組成國家的人民設立政府,政府擁有統治權,人民則置於政府的統治之下。統治權,即國家的最高權力,即政府擁有的權力,洛克又稱之為政治權力,他說政治權力就是制定法律的權力,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全體成員的共同力量)執行法律和抵禦外來侵害的權力。 其二,國家、政府和統治權的起源: 國家既然是由人民組成的,那麼,人民是怎麼組成國家的?洛克寫道:“構成共同體並使人們脫離渙散的自然狀態而成為一個政治社會的,是每個人同其餘的人所訂立的協議,由此結成一個整體來行動,並從而成為一個單獨的國家。”他還寫道:“政治社會都起源於自願的結合和人們自由地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協議。”意思是說,國家是由人民“自願結合”並“相互協議”而組成的,該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對“統治者”和“政府形式”作出決定,人民在作出決定時,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其三,國家、政府和統治權的目的: 人民是眾多個體的集合,這眾多的個體為什麼要出於“自願的結合”而組成國家呢?洛克寫道:“人們聯合起來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這裡提到“財產”,他還寫到:“同其他人協議聯合組成為一個共同體,以謀他們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並且有更大的保障來防止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這裡也提到“財產”,洛克所說的“財產”,不只是指資產錢財,他說這是指“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指的是“他們的生命、特權和地產,即我根據一般的名稱稱之為財產的東西。”洛克還反覆指出:“人類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權”,“所有的人生來都是平等的”,“我們是生而自由的”,由此可見,洛克所說的“財產”,就是指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等等,是作為人而擁有的平等的自然權利,即“天賦人權”。總之,人民之所以要“自願的結合”而組成國家,是因為出於共同的需要,即保護每個人應該享有的“人權”,也就是說,國家、政府和統治權的產生,都起源於保護人權的共同需要,建立國家、設立政府、樹立統治權的目的就是保護人權。 那麼,為什麼必須在“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之後,才能保護人權呢?那是因為,要防止和制止來自社會內部及外部的侵害,單靠任何個人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依靠由人們聯合起來形成的整體的力量。當人們聯合成為一個整體,組成國家、設立政府以後,讓政府擁有統治權即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這樣才能形成“一種確定了的、規定了的、眾所周知的法律,為共同接受和承認為是非的標準和裁判他們之間一切糾紛的共同尺度”,這樣才能推出“一個有權依照既定的法律來裁判一切爭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並且“可以使用全體成員的共同力量”,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整體的力量,從而能夠有效地防止和制止來自社會內部及外部的侵害,達到保護人權的目的。 其四,政府和統治者的權力範圍: 洛克極其痛恨絕對的專斷的權力,為此,他把如何限制政府和統治者的權力,作為其政治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他寫道:“他們的權力,在最大範圍內,以社會的公眾福利為限。這是除了實施保護以外並無其他目的的權力。”這是洛克在原則上規定了政府和統治者的權力範圍。具體地說,洛克寫道:“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這就是說,政府的統治必須以法律為依據,而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超越法律,把個人的意志強加於他人。這也就是洛克提出的、現代稱之為“法治”和“憲政”的思想。 其五,多數原則: 人民是眾多個體的集合,這眾多的個體雖然為了保護人權而有着共同的需要,但他們互相之間存在着利益的紛爭和意見的分歧,而且,如洛克所說,“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誰也沒有權利把自己的利益和意見強加於他人。那麼,他們之間如何達成一致遵循的協議呢?他們如何在“自由的選擇”之後形成共同的決定呢?洛克告訴人們:“當某些人基於每個人的同意建立一個共同體或政府時,他們因此就立刻結合起來並組成一個國家,那裡的大多數人享有替其餘的人作出行動和決定的權利。”這裡提到了按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的原則,即“多數原則”。為什麼必須確立這一原則?洛克說:“當某些人基於每人的同意組成一個共同體時,他們就因此把這個共同體形成一個整體,具有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的權力。”接着,洛克說,只有遵循“多數原則”,才能形成“作為整體而行動的權力”,這是為什麼呢?他說:“因為如果大多數不能替其餘的人作出決定,他們便不能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其結果只有立刻重新解體。” 洛克所說的“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的權力”,這個“權力”就是“人民的權力”,分散的、平等的、自由的、獨立的個體,如何形成“人民的權力”?只有一個好辦法,即在協商的過程中一律遵循“多數原則”以達成共同決定。洛克十分重視“多數原則”,把它看作是讓人民結成整體、形成“人民的權力”的唯一的好方法,他寫道:“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的確,要建立合法政府,“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捨此別無選擇。 通過暴力和欺騙建立起來的政府,決不是合法的政府,因為這種政府是暴力鬥爭中取勝的一方建立起來的;因為這種政府的統治權靠一部分人剝奪另一部分人的權利而維持,不是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推舉的;因為這種政府的統治必定導致不滿、反抗和爭鬥,從而如同洛克所說,“奠定了永久混亂、禍患、暴動、騷亂和叛亂的基礎”。只有讓每個社會成員“自由、平等、獨立”地參與到設置政府的活動中來,自由地選擇“統治者和政府形式”,最後按照多數原則作出決定,實施“人民的權力”並授權政府行使統治權,只有這樣做,才是和平地、合法地設立政府的唯一辦法。 當專制獨裁的暴政橫行之時,人民有權通過暴力革命來推翻它,但是,推翻舊政府以後,必須按照上述“唯一的辦法”來設置新的政府,否則,用任何其它方法設立的政府,都不是合法的政府。可見,按照洛克的思想,必須區分清楚:革命是一回事,設立政府是另一回事;革命可能是非暴力的,也可能迫不得已而使用暴力,但成立合法政府,只能通過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共同協商、按多數原則作出決定的辦法,這是唯一的途徑,唯一合法的、和平的途徑。 其六,“人民的權力”和“政府的統治權”的關係: 如何看待這兩種權力的關係,是現代民主理論中極其重要的內容,不過,這一點被眾多學者忽略了。而洛克對此給予十分的重視,他在《政府論》的最後,再一次鄭重地闡述了這兩種權力的關係,以此作為全文的結束。 雖然洛克說到,政府行使的統治權包括立法權、執行權、軍事權及對外權等,但他認為立法權是最高權力,所以在論述“人民的權力”和“政府的統治權”的關係時,洛克談的是“人民的權力”和“立法權”的關係。他寫道:“立法權既然只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一種受委託的權力,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託相牴觸時,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但是洛克隨後又寫道;“人民的這種最高權力非至政府解體時不能產生。” 所謂“政府解體時”是指什麼情況而言?洛克寫道:人民“規定他們的立法機關的期限,使任何個人或議會只是暫時享有這種最高權力,或如果掌權的人由於濫用職權而喪失權力,那麼在喪失權力或規定的期限業已屆滿的時候,這種權力就重歸於社會,人民就有權行使最高權力。”另外,洛克還寫到,如果政府濫用職權、侵害人民,而且使用暴力壓制人民,則人民有權使用暴力推翻已經不合法的政府。 這裡應該指出,在洛克的論述中,我們應該深刻領會到一種理念,即:任何權力都是相對的、有限的。沒有絕對的、永恆的權力,要堅決抵制一切把權力絕對化、無限化的說法。不論是人民的權力還是政府的權力,都是相對的、有限的,必須規定兩種權力行使的範圍和時間,只有這樣,才能將這兩種權力妥當地配置組合,從而建立良好的穩定的社會和國家,讓人民享受安全而有序的共同生活。 根據洛克的論述,這兩種權力的關係是:人民的權力先於政府的權力,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權力,人民的權力產生政府的權力,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政府的權力一旦合法地產生,人民雖然保留着最高的權力,但不再行使,人民必須接受政府的統轄和治理,服從政府的權力,這也正是人民設立政府的初衷,只有當政府因濫用職權侵害人民的時候,或按規定必須更換政府的時候,由人民行使其權力。 三百多年的歷史事實,讓現代人得到一個教訓,正是在關於這兩種權力的關係的看法上存在誤解,造成了民主觀念上的某些混亂,也使得民主化道路經歷了曲折的彎路,關於這一點將另文再加探討。 其七,關於自由與平等: 追求平等和自由,是人類共同的理想,但是人們應該追求什麼樣的自由和平等?洛克對於“處在社會中的自由”和“處在政府之下的人們的自由”,是這樣論述的:“應有長期有效的規則作為生活的準繩,這種規則為社會一切成員所共同遵守,並為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這是在規則未加規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覆無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斷的意志的支配;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約束一樣。這種不受絕對的、任意的權力約束的自由,對於一個人的自我保衛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聯繫,以致他不能喪失它,除非連他的自衛手段和生命都一起喪失。”由此可見,洛克從兩個方面來論述個人的自由,一是應該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二是不該受到的限制和約束;或者說,一是受法律(由“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限制和約束;二是不受絕對的、任意的權力的限制和約束。如果有人認為“洛克式的自由”是指“不受約束的自由”,或指“約束下的自由”,那都是對洛克的片面理解。 洛克認為的“平等”是什麼?他寫道:“雖然我在前面說過,所有的人生來都是平等的,卻不能認為我所說的包括所有的各種各樣的平等”接着,他指出他所謂的“生而平等”,不包括“年齡和德行”、“才能和特長”、“關係和利益”等方面的平等,然後,他明確地指出“與本文有關的那種平等”是什麼:“即一個人對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權利,不受制於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權威。”這裡洛克又一次強調了“不受制於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權威”的平等權利,如上所說,這也正是洛克所說的自由權利。可以認為,洛克所說的平等,就是指自由權利的平等。 人類應該追求怎樣的自由和平等?按照洛克的思想,可以用兩句話來說明:一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句是“不受絕對的、任意的權力的約束”。如果在法律面前做不到人人平等,就必然導致對自由權利的壓制;如果出現“絕對的、任意的權力的約束”,就必然導致對平等權利的摧殘。在洛克思想里,從法律的意義上而言,自由與平等是一致的,沒有對立和衝突,就像同一張紙的兩個面。如果有人認為,自由與平等有衝突,或“自由高於平等”,那是與洛克的思想相違背的。 洛克所建立的民主政治理論和他所設計的政治體制,正是為了實現這種自由與平等的理想。沒有民主理論和民主政體,自由與平等的理想只是空談。 三,洛克設計的民主政體的基本框架 洛克根據自己所創建的理論,試圖設計某種良好的政治體制,或者說,要對“安排和明確誰享有權力的方法”提出若干建議,以便讓人們“自由地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 所謂政治體制,主要是指政治權力的結構和形式,雖然洛克認為“隨着各國習慣和組織的不同而互有差別,要把它們一一細述是不可能的”,而且洛克也沒有提出某種固定的模式,但是,從洛克的論述中可以看出,他提出了一個帶有原則性的框架。 任何政體都都涉及以下問題:有哪些政治權力?政治權力如何產生?各種政治權力按何種關係構成某種政治體制?這些權力按何種方式行使?從洛克的論述中可以看到,他認為,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力包括“人民的權力”和“政府的統治權”,政府的統治權包括立法權、執行權、對外權、軍事權等。他提出,人民通過定期的自由選舉的方式行使“人民的權力”,選出若干代表組成議會即立法機關,議會行使立法權;政府、議會一旦成立,人民的權力仍然保留着但不再行使,由政府統轄和治理國家;議會的成員應規定任職期限並定期改選;執行權分屬其它人和機關,但受立法機關的統屬並對立法機關負責;議會定期召集會議行使職權,執行機關則日常行使職權,還兼有其它政府權力……等等。洛克的以上這些構想,形成了一個政治體制的基本框架,現代民主國家的政治體制,正是在這基礎上不斷加以改進、充實而形成的。 為了進一步了解洛克的構想,有必要着重地引述以下兩個方面的有關論述。第一個方面是關於“定期更換政府”。洛克論述道:“立法機關或它的任何部分(這應該是指上下兩院——筆者注)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組成,他們在一定期間充當代表,期滿後,仍恢復臣民的普通地位,而除非重新當選,就不能參與立法機關,那麼,這種選舉權也必須由人民在指定的時間或當他們被召集參加選舉立法機關時行使。”他認為:“如果在有些政府中,立法權屬於一個經常存在的議會(指不改選的議會——筆者注),或如同在專制君主國那樣歸一個人掌握,這樣就會有危險。他們會認為自己具有不同於社會其餘成員的利益,因而會隨意向人民奪取,以增加他們的財富和權勢。”所以,在他的構想中,議會應該定期改選,或者說,他主張定期更換統治者和政府。洛克關於政治體制的這一構想,具有里程碑意義,它指明了一條最能有效地限制政府權力的途徑,那就是動用“人民的權力”。通過定期的選舉,按照法定程序把分散的人民動員起來,組織起來,行使“人民的權力”,這是制約政府的最巨大的力量。“法治”和“分權”,當然也是制約政府權力的重要途徑,但定期選舉、定期更換政府,是最有效的途徑。現今那些總統的候選人及其團隊,在選票統計結果公布前是那樣焦燥不安、坐立不定,而在公布的一瞬間,輸贏雙方立即呈現出冰火兩重天的場景,也許有了這種經歷的政治精英們,才會更加深刻體會什麼是“人民的權力”,才會更加深刻體會盡心盡職和濫用職權將會遭遇什麼結果。 第二個方面是關於“分權”、“限權”。他寫道:“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轍要攫取權力,藉以使他們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使法律適合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們就與社會的其餘成員有不相同的利益,違反了社會和政府的目的。……所以,立法權和執行權往往是分開的。”他又寫道:“立法權和執行權分屬於不同的人”,接着特別指出:“一切有節制的君主國家和組織良好的政府中都如此”。 “定期更換政府”及“分權制”,是洛克設計政治體制時十分注重的兩個方面,其目的,明顯是為了制約政府的統治權,防止和制止政府濫用職權,不過二者有所不同。“定期更換政府”是動用“人民的權力”來制約政府權力的途徑,因而也是制約政府權力最有力、最有效的措施,也是“民主”的真正的實質所在;如果有人對於“人民的權力”有任何的輕視、漠視或動搖,就很難相信他還是一個現代民主的信奉者。有的學者總想要向人們論證,說什麼“自由高於民主”,或者說“憲政高於民主”;同時卻有意無意地貶低民主,或者有意無意地迴避“人民的權力”;他們忘記了,消去了“人民的權力”,民主就成了空話,人民追求自由、平等的理想就成了幻想,這是對洛克思想的曲解。 還必須指出的是,在論述“對權力的制約”時,洛克進一步強調,權力之間應該相互制約,他寫道:“除了基於明文特許和委任而獲得的權威之外,沒有別的權威,而且它們都對國家中的其他某種權力負責。”也就是說,任何權力都不能是絕對的,任何權力都必須是有限的,各種權力之間必須互相制約、互相負責,不論是“人民的權力”還是政府的權力,不管是立法權或是執行權,都是如此。洛克十分痛恨絕對的、專斷的權力,他想盡辦法,要在時間上、範圍上、相互關係上等多個方面限制權力,促使統治者和政府盡心盡職,讓抱有不同利益和意見的社會成員和諧相處,建設安全有序的公共生活。 四,洛克理論的不足 對於洛克所處的那個時代來說,他的理論是比較激進的。但用現在的眼光來看,從總結歷史經驗的角度去看,他的理論尚有不足。這主要是指,洛克對於社會的競爭、分化以及導致矛盾衝突的狀況,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這當然不是洛克的過錯,乃是歷史的局限和當時社會實踐的局限造成的。 洛克一再強調,政治的目的,建立國家、設立政府、樹立統治權的目的,是保護“財產”,即保護人權。但是,歷史的教訓是,在不受制約的情況下,所有大權在握的政府都不可避免地會濫用權力、侵害人民,背離了政治和政府的目的。於是,如何制約政府的統治權,就成為政治領域的首要問題。洛克思想的主要部分,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現代民主理論和民主政體的第一個貢獻,就是找到了制約政府的有效途徑,確立了制約政府的法規制度。 那麼,在確立了制約政府的政治體制以後,保護人權的目的是否就一定能夠達到了呢?歷史的事實告訴人們,並非如此。可以以美國為例,美國在按照洛克的理論和設計,於十八世紀建立民主國家以後,在相當長的時期里,有一部分美國人,由於種族、性別、財富、教育程度等等的差別而受到歧視和壓制,這種顯而易見是侵害人權的現象,直到二十世紀才開始有所緩和,被歧視、受壓制的人們的自由平等權利,才開始逐步地得到保障。將近二百年間,美國社會矛盾的激化多次造成社會性的混亂、動盪,甚至暴發了全國性的內戰。 如今回顧歷史,人們能夠清楚地看到,在美國的民主政體初步建立起來以後,民主化進程才剛剛開始,除了堅持制約政府權力的法律制度以外,民主政體還面臨着一個更為艱難的任務,即如何防止和制止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侵害,而這也正是當初建立國家、設立政府的目的。只是由於產生了政府和統治者濫用權力侵害百姓的現象,才使得防止和制止政府的侵害成為政治領域的首要問題,當人們找到妥善處理的途徑以後,人類社會終於能騰出手來注重於有效防止和制止社會成員之間相互侵害的實踐。 如今回顧歷史,人們還能夠清楚地看到,如何有效防止和制止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侵害,這是人類社會始終難以擺脫的一個巨大而複雜的難題,否則,像美國這樣的國家,也用不着耗費二百年的時間和種種代價,才得到使人民基本滿意的結果。社會成員之間個別的、孤立的侵害事件,雖然多如牛毛、層出不窮,但只要政府盡心盡職,憑藉嚴明的法律和公正的裁決,還可以保持社會的安定,不至於釀成社會性的混亂。但是,由於社會的競爭和分化而產生的矛盾,則是不同的階層、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團體、不同的黨派之間產生的矛盾,如果處理不當趨於激化,將導致社會性的動盪和災禍。美國的歷史告訴人們,如果不在政治體制上進行改革,不繼續推進民主化進程,社會矛盾的調和是不可能得到好結果的。 美國用了近兩百年的時間,對建國初期基本成型的民主政體進行了改革。上文說過,政治體制就是指政治權力的結構和形式,所以說,政體的改革就是指權力結構和形式的的改革、調整。具體地說,就是經過改革,“人民的權力”之構成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建國初期那些還沒有享有平等自由權利的人們,那些深受歧視和壓制的人們,如今都擁有了平等的自由的政治權利;他們憑藉自己的政治權利,在“人民的權力”的構成中,形成了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選擇”統治者,迫使政府和政治精英們關注他們的利益和訴求,使他們有可能免受歧視、壓制和侵害。政治體制改革的成果是,“人民的權力”的結構改變了,“人民的權力”更強大了,民主的根基更堅實而牢固了,社會分化及其矛盾更為緩和了,社會也就更趨於安全有序。 雖然,洛克對於社會的競爭、分化以及導致矛盾衝突的狀況,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雖然,洛克對遭受歧視和壓制的人們,沒有傾注足夠的關懷;雖然,洛克把如何處理社會分化及其矛盾的一大難題留給了後代,但是他畢竟為後代準備好了精神的物質的武器,那就是現代民主的基本理論和民主政體的基本框架。在這樣的基本框架里,被歧視、被壓制的人們的抗爭,才能最終受到社會各界、特別是有良知的精英們的同情和支持,他們追求平等和自由的理想最終得以實現。想當年,馬丁.路德金.金杯963年代8月23日在華盛頓林肯紀念堂發表的著名演講“我有一個夢想”時,他說:“我夢想有一天,這個國家會站立起來,真正實現其信條”,這信條是什麼,就是洛克所說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 這裡還得提一下洛克說的一段話,這段話也許容易被人們忽略,他說:“人們參加社會的理由在於保護他們的財產;他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授以權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樹立準則,以保衛一切社會成員的財產,限制社會各部分和各成員的權力並調劑他們之間的統轄權。”請注意,這裡提到“社會各部分”和“各成員”,談到要“限制權力”,“調劑”權力,這似乎說到了如何解決社會矛盾的問題,但遺憾的是,洛克並沒有在這一點上予以深入闡述。 美國的民主化進程表明,民主理論及民主政體,不能僅僅停留在限制政府權力的層次,還不可避免地要進到調和社會分化及矛盾的層次;民主理論及民主政體,不但能妥善配置各種政治權力而趨於平衡的狀態,而且能妥善地調和各階層的矛盾衝突而趨於平衡的狀態;現代民主理論及民主政體的第一個貢獻是找到了制約政府的有效途徑,第二個貢獻則是構築了緩和社會矛盾的基本條件。這一切,之所以能夠實現,是因為堅守住了民主的真諦:讓每個公民都切切實實地擁有平等的自由的政治權利,讓每個公民切切實實地成為“人民的權力”的一份力量。 認為只要建立了民主制度,就能一勞永逸地天下太平,這是幼稚的想法。堅守民主真諦的努力不容絲毫懈怠,民主化的進程不能停止,因為企圖阻撓或瓦解民主進程的思想和勢力是永遠存在的。社會競爭永不停止,社會分化無法消除,社會矛盾永遠存在。總有那麼些人,喜好持強凌弱,改不了歧視並侵害他人的本性;也總有那麼些人,喜好假扮救世主,煽動弱者窮人的不滿而走極端。這兩種人最喜好絕對權力,最嚮往專制獨裁,最看不起大眾,他們當中的“哲學家”會炮製出種種所謂“先驗的”、“永恆的”、“絕對正確”的理論來遮人耳目,迷惑大眾,他們無時無刻不在等待時機,準備推翻民主政體,抹掉“人民的權力”,把人民當作羊群,任意驅趕或宰割。 五,紀念洛克的意義何在 長期以來,很多學者都說洛克是自由主義的奠基人,或自由主義憲政的創始人,這種說法當然是有道理的(如果對自由主義憲政給予恰當定義的話)。問題是,其中有些學者還有意把自由主義和憲政跟民主對立起來,並且貶低民主,說什麼“民主和憲政有張力”,“憲政高於民主”,“自由高於民主”等等;他們從來不提“人民的權力”,就好像洛克從來就沒有提出過“人民的權力”似的,或者,好象要人們忘記“人民的權力”似的;他們把古希臘的民主、盧梭的“人民主權”、“單純的民主”等等雜貨,跟洛克的民主理念混在一個藍子裡,根據自己的需要拎出一個胡亂發揮,讓人們跟他們一樣產生錯覺:民主是一個多麼混亂的概念……。 所以,很有必要再次溫習洛克的原著(特別是《政府論》下卷),再次加深對洛克思想的領會。請再次、仔細地閱讀這一著作吧!洛克從著作的標題里以及文章的開頭,就點明了主題:“權力的根源在哪裡”?文章的大部分篇幅就是論證:權力來源於人民,以及“統治權”怎樣產生於“人民的權力”;全文的結尾,再一次總結性地強調“人民的權力”跟“統治權”的關係;洛克所反覆論述的這一切,正是現代民主理論的核心內容,只要沒有偏見地閱讀洛克的原著,是很自然會得出這一結論的。 為什麼要討論“洛克理論的不足”呢?因為,正是這點不足,後來被法國人盧梭抓住、利用、加以發揮,並且創建出一套假民主真專制的理論,在諸多基本理念上與洛克針鋒相對,高喊“剷除不平等”,主張“遏制私有制”,煽動和迷惑大眾,對後代產生了巨大影響,以至人類社會民主化的進程,在進入二十一世紀後,尚處在阻力重重的狀態。 如今,世界各國不約而同地出現了貧富差距拉開的趨勢,人們對貧富差距的警示性數據似乎已經麻木,這是一個值得警惕的現象。上文提到的那些“喜好持強凌弱”的人,“喜好假扮救世主”的人,“最喜好絕對權力、最嚮往專制獨裁”的人,可能會利用這種趨勢,或者讓政治成為財富的奴婢,或者讓金錢成為人權的替代品,或者讓“自由”摧殘平等,或者讓“平等”壓制自由……。萬變不離其宗,他們追求的的只是絕對的權力,根本不理睬洛克所說的“人民的權力”,他們只想實現自己的野心,心底里藐視洛克所說的:政治的目的就是保護人權。 洛克的著作流傳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卻仍然能使當代追求真理者從中得到啟示;他的很多話語,雖然說的是逝去久遠的事件,卻好似在對當今社會現實作出評論和指點。作為他的讀者,不得不驚嘆他的思想所及競是如此深遠。為此,寫作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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