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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政策:人權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
送交者: 比較政策 2013年01月29日16:29:46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人權就是人權,既沒有什麼來源,也不需要任何來源,不論它叫君王、國家、還是叫什麼教會、政黨,或者稱為“理性”、“良知”什麼的。確切一點,可以把人權定義為:在現實的社會契約狀況下仍然保有的屬於個人的自然權利。或者,可以進一步理解為:人權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是不可分離的,因為人就是社會性(即亞里士多德所稱的“政治性”)的動物。

為了清楚一些地說明人權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關係,有必要借用物理學中的“理想試驗”的方法,即把實際中必然存在的物體(如空氣)排斥在外,只討論相關物體(如蘋果與地球)的引力關係(重力加速度g)。這種基本的科學認識的方法,與牛頓同時代的盧梭、霍布斯已經做過了。而他們的偉大之處就在於給“理想實驗”中的每一個個人都賦予了完全平等的權利和資格、設定了完全相同的條件,由此我們首先可以斷定:人權的本質就是作為人的平等權利,為了個人的利益,在平等的基礎上建立契約、建立社會。但是,社會一旦建立,人就面臨着各種不平等的社會條件的制約,而在不平等的社會中仍然必須保留的每個人的平等權利就是人權的自然屬性。例如我們可以舉出生存的權利、信仰的自由、以及追求個人幸福的權利等等。請注意,任何最基本的自然屬性都離不開社會屬性的制約,人當然要生存,但他一出生下來能離開父母嗎?人類的進步就是指自然屬性得到更大發揮的過程。

關於人的自然屬性沒有多大的異議,人權一詞之所以成為熱門的國際政治術語,乃是因為其社會屬性太複雜、豐富。人權本身是一個整體,其社會屬性不過是自然屬性在具體的社會條件下的具體要求和表達而已。在古羅馬隆盛之後,以法律制度改變了人類歷史的這個文明就開始區分“羅馬法”和“自然法”(也稱“萬國法”)的不同,因為行省的外族人必須用新的法律去統治。行省的外族人享受不到羅馬人的權利,但也該享有一些“自然”的權利——當然,這些“自然”的權利也是羅馬人認為是“自然”即天賦的,實際上還是由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限制的。關於人權的社會屬性儘管爭議很多,但可以指出:擁有私有財產是人權社會屬性中最重要的因素。

偶然拜讀嚴家其先生的《天賦人權和人賦人權》,除了對其文的“人賦人權”這樣的用詞感到不便外,此文中最大的錯誤就是把財產權定為“天賦人權”(即本文中所提的人權的自然屬性)。我估計,恐怕是受民主中國陣線綱領中“發展私營經濟”原則的影響。我個人對這一條敬而遠之,免得受到經濟學者的嘲笑。但從社會學的角度看,任何形式的私有財產都是通過社會制度的不平等關係獲得的。既然人類社會本質上就是程度不同的人對人的支配、壓迫、欺騙關係,任何形式的“合法”所得都是帶有不同程度罪惡的社會屬性。說的更準確一些,財產的本質就是盜竊,雖然在現在社會中,又被統治階層加上了強權(其本質是搶劫)和名譽(其本質是欺騙)的裝飾。當然,從概念上區分出私有財產是人權的社會屬性,絲毫不意味着私有財產就不該、不必受到社會的保障。恰恰相反,人類發明了一種叫做法律的強制性契約形式來保障包括私有財產在內的個人的社會屬性。我們知道,靠刺刀、炮火推行於歐洲大陸的《拿破崙法典》,就是把私有財產從教會的任意掠奪中以法律保護起來。拿破崙最後被流放到聖赫拿島還能自嘲的就是這部《法典》:“我指揮過四十多次奧斯特里茨那樣輝煌的戰役,都被滑鐵盧一役沖毀了,只有《法典》是永存的。”如果說人權是否受到尊重是社會文明的標誌的話,人權的社會屬性的保障程度就是最明顯的“晴雨表”。

人權的社會屬性包括人類社會的各個方面,對於其每一個方面的論述又都必須聯繫具體的社會關係,我在此想以中國的情況略為分析一下人權的社會屬性的一個重要因素——國家主權中的個人人權屬性。興許,只有在日本,根本不可能得到人權保障的真正的中國人才能弄懂人權與主權的關係:人權是主權基石,一個人權得不到尊重的國家談不上主權的尊嚴。由此可以推論到:只有在日本為維護中國人的個人人權鬥爭的人才是真正的維護中國主權的愛國者。有時候,讀到有些成為美歐的二、三等公民的中國人寫着“人權高於愛國主權”之類的文章,我不禁啞然失笑,因為在日本,中國人的人權與愛國主義就是同一個本質。

為什麼說人權是主權的基石呢?因為個人的人權是伴隨着人類的生存而存在的,但國家主權卻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國家的形態總是不斷發生變化,我們今天所說的“主權國家”是指近代以來,伴隨產業革命(英國為代表)和民主革命(法國為代表)而確立的,以民族(語言、信仰、地域等等)為單位形成的“國民(或民族)國家”。蘇聯的消亡表明以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形成的國家形態的失敗,其中的內部原因就是因為它沒有保障“主權國家”內的個人的人權。我們中華民族的歷史曾經有過不少國家形態的變化,之所以在現代形成了“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民族國家”的形態,也是因為在現代社會中保障中國人個人的人權的要求,這是一個歷史的進步。正是為了保障我們每一個個人的人權,我們才同意組成以民族、地域為單位的國家:像蘇聯那樣,當這個國家成為侵犯人權的暴力機構時,我們沒有必要承認它,它也不可能長久持續下去。對於中國的情況,我們必須防止蘇聯消亡的結局,使共產黨上層集團的變動不至於帶來共產黨全體的解散,使共產黨的解散不至於帶來政府的解體,使政府的解體不至於帶來中國國家的消亡(否則,我們留在日本的中國人首先就喪失了一切)。

由於中國的國家主權沒有被正當地用於中國人人權的保障,才使得在國外的中國人的“國際地位”甚至不如伊朗、菲律賓、玻利維亞。例如伊朗人三個月內來日本不需簽證,但中國學者來日本出席、主持國際會議,十五天的入境簽證也必須有日本人的“保證書”!那麼,我們會奇怪:擁有核武器、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又對日本有如此之恩義的中國主權跑到哪裡去了呢?試想,如果周恩來總理先生來日本時,也被要求出具日本人的“身份保證”,他還會出賣民族大義宣布“放棄戰爭賠款”嗎?正是由於缺乏人權的基石,中國的主權才不能得到維護,更有甚者,中國的主權被不當地用於向日本人“施壓”來迫害中國人,使中國再次面臨喪權辱國的危機。

去年十一月初,北京的國務院政府發布了一個《中國的人權現狀》白皮書,就是一個以國家強權抹殺個人人權、曲解國家主權的例子。理解其文為什麼貫穿着“強權就是真理”手法的關鍵首先就是概念:此文並不是論中國人的人權,而是完全拋開人權的自然屬性,提示社會臣民所可能有的“人權”。我們知道,白皮書中所指稱為“人民”的不包括地、富、反、壞、右,也不包括政治犯,隨着時代的不同,甚至連國家主席也不是“人民”。“人民”的資格是人權可以剝奪的,也有的人乾脆反感“人民”這個詞,我們看到:去年有許多國家名稱中的“人民”字眼兒被取消了。但中共政權對於他們稱的“人民的敵人”是不講人權只講專政的,連呼籲人權的自然屬性也會被剝奪自身的人權。共產黨政權先把“敵人”排除在“人民”的範圍之外,就可以永遠偉大、正確地宣布它受到了“百分之九十九”的“人民”的支持了。什麼是“人民”?“人民”就是指政府的臣民。

其次,就人權的社會屬性而言,中國“人民”的人權狀況的改善哪一項不是中國公民通過自身的奮鬥、犧牲換來的呢?包產責任制是農民冒着被殺頭的危險首先施行的;提到差額選舉,筆者一九八三年就是因為反對清華大學校方當局當時控制學生會選舉、反對等額選舉而被撤銷了中共黨員預備資格,畢業時被發配邊疆。一九八四年以後實行的差額選舉怎麼能說是政府當局的賜與呢?

當然,我們在這裡高度評價中國共產黨早期的維護人權的奮鬥,陳獨秀先生可以被稱為中國人權運動的先驅。而他晚年的個人經歷,特別是其“平民思想”,又表明人權在中國的艱辛。同時,我們也充分認識到中國政府運作的困難,為其每一個微小的成熟之處,包括此白皮書的公布,表示應有的熱情,因為本身表明了中國八九民運對人權的追求不可能被鎮壓或出賣。中國的人權運動在追求社會性方面的意義,在於它完全與拯救祖國危機的事業的結合,也就是說:人權活動家通過對個人的人權來爭取全體中國人人權的改善。這對一些以反對“人權的雙重標準”在從事他自身的“人權”地位的社會人士們,也應該是一種啟示,一種反省。

 

[趙京,首發於東京《民主中國》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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