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2 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 道德的最高準則 |
送交者: 識字而已 2013年05月30日15:09:1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part 12 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道德的最高準則 地點:哈佛的historic Sanders 禮堂 教授:Michael Sandel
提要:康德說,就我們的行為的道德價值而言,賦予它道德價值的是我們超越自身利
益和偏好,將責任付諸行動的能力。Sandel講述了一個真實的故事:一名13歲的男孩贏得
一項拼字比賽的冠軍,但隨後他向法官承認,其實他把最後一個單詞評錯了。用這個故事
和其他的故事,Sandel解釋了用康德的理論如何來確定一項行動在道義上是否正確:在作
出決定時,想象一下,你的行為背後的道德原則,是否能成為每個人都必須遵照的普遍法
律。這個準則,是否能作為一個普遍規律,讓所有人都受益?
教授:對康德來說,從道德上講,自殺其實等同於謀殺,為什麼自殺等於謀殺呢?這
是因為當我們取走一條生命無論是我們自己的,還是他人的,我們都是在利用這個人,利
用一個理性生命體,我們把人當作是一種手段,因此,我們就沒能將人作為目的來尊重。
今天我們我們要重新審視康德,在我們這麼做之前,請記住,到這個周末的時候,你
們所有人基本上要變成“康德”,你們要找出來他想說些什麼。
你在笑,呵呵,這是會發生的。
康德理論的基礎圍繞着兩大問題展開,首先,道德第一準則是什麼?其次,自由是如
何可能的?這就是康德的兩大問題。
你們要想啃完這本厚部頭的哲學著作,最好是在心中記住康德思想中的幾對“矛盾對
立關係”、或者說“二元論”。
今天我想談談這些內容。今天我們將回答下列問題,康德認為,道德第一準則是什麼?
要回答這個問題,要想理解康德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那麼掌握康德所闡述的三對“矛
盾關係”是必需的。
第一個,你們會記得,同我們行事的動機有關。康德認為只有一種動機才稱得上是道
德的,那就是出於義務的動機,為了正確的理由做正確的事情。其他的動機是什麼呢?康
德把它們統統歸到“偏好”一欄中。如果我們行事的動機是為了滿足我們自己的欲望或者
偏好,去追求某些利益,我們就是根據偏好在行事。
現在,我暫停一下這個問題的講述,你們現在思考一下義務動機和善意這些問題,你
們對康德的觀點有什麼疑問沒有。你們對康德做這樣的區分滿意嗎?
你是怎麼想的?請講出來。
學生:當你把義務動機同偏好動機區分開之後(認為只有前者導致的行為才是道德
的),那這世間還存在道德行為這回事嗎?
我的意思是,我們總能夠在我們的行為中找到一些自私的動機,不是嗎?
教授:人們在做事的時候通常都有自利的動機,康德不會去反駁這個事實。
但是康德是在說,我們在多大程度上按道德動機行事,我們的行為就會有多大的道德
價值。
賦予一種行為以道德價值的,是我們超脫自利和欲望,根據義務的要求行事的能力。
多年之前我讀到一篇關於拼字比賽的文章,有一個年輕人最終獲勝,贏得了拼字比賽。
這個小孩名叫Andrew,十三歲大,在決勝局,他要拼的的詞語是"echolalia."
這裡有人知道echolalia是什麼嗎?某種花?不,不是某種花。
這個詞的意思是重複別人發出來的聲音,重複別人剛剛所說的話,這是一種病症(言
語模仿症)總之,這個小孩拼錯了詞語,但是裁判也聽錯了,他們認為他拼對了,就授予
他全國拼字比賽的冠軍稱號,這個小孩隨後走向裁判說道“事實上,我拼錯了,所以我不
應該得到這個獎”。這個小孩被當成是道德上的楷模。紐約時報登了關於他的報道,題目
是“拼字比賽中的英雄:一位拼錯者”,Andrew和他的媽媽在一起,他媽媽很自豪。
以後他參加了一個訪談節目,大家聽聽看在這個訪談節目中,他是這麼說的“裁判說
我非常誠實”,他說他的部分動機是“我不想感覺像個渣滓”
好,康德會說些什麼呢?請講。
學生:我猜,那就要看在他決定告知裁判他並沒有拼對字的時候,這到底是次要動機
還是主要動機,哪種動機占主導地位。
教授:好,你的名字是?
學生:Bosco.
教授:這非常有趣。誰還有其他意見,這是不是意味着康德的原則太苛刻,太死板?
康德會說些什麼呢,會怎麼為自己辯護?請。
學生:我想康德說出於義務動機而行善就賦予了行動以道德價值。所以,在本案例中,
這就像這個小孩可能有不止一種動機,比方說他的動機之一是不想感覺自己是個渣滓,或
許他的另一個動機是出於義務的要求要做正確的事情,所以呢,可能不止有一種動機在起
作用。他有其他動機存在並不意味着他的行為缺乏道德價值,因為他出於義務的動機已經
賦予了行動以道德價值。
教授:好的。你的名字是?
學生:Judith.
教授:好的Judith, 我想康德會同意你所說的話。做事的時候,我們有其他能夠促使
我們行善的情感是可以的,只要這種情感不是自利的。所以呢,我認為 Judith 為康德做
了一個很好的辯護。謝謝你。
現在讓我們把思緒轉回到這三對“矛盾關係”之中,康德說,一項行動要有道德價值,
它就必須是出自義務動機,而不是來自偏好,康德這麼說的意思很明白。
但是正如我們上面已經談到過的,在康德嚴格的道德觀念和他嚴格的自由觀念之間存
在着聯繫。正是道德與自由存在的這種聯繫,就把我們帶向第二對“矛盾關係”。
第二對矛盾形容的是我怎樣拿主意,有兩種不同途徑,自律vs他律。
康德認為,只有當我是在獨立自主的拿主意的時候,我才是自由的。
這是什麼意思呢?
也就是根據我自己給自己制定的規則行事。如果我們做要做到自由,我們就要根據我
們自己給自己制定的規則行事,而不是由外界強加給我們。
這種“自我立法”從何而來?
這種我們給自己制定的規則?
那就是理性。
如果理性主宰着我的意志,那麼我的意志就足夠有力,可以獨立於本能需求、偏好或
者環境做出選擇。
所以,把康德的道德觀和自由觀連起來的是一種要求特別高的理性觀。
那麼,理性是如何決定我們的意志的呢?
有兩條途徑,這把帶出了第三對矛盾關係。
康德說理性的指導方式有兩種。
康德將這種理性的指導稱為“律令”(imperative)。簡單的說,律令就是指出你應該
做某件事。
第一種律令,也許是我們最熟悉的,是假言律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譯
者註:假言律令以行為的得失績效,作為選擇行為的取向標準)假言律令使用的是工具理
性,如果你想得到甲,那麼你必須先做乙。這是一種目的-手段的邏輯推理。如果你想獲得
良好的商業聲譽,就不要少找給顧客零錢。人家會說閒話的。
這就是一種假言律令。康德寫道:“如果行動的目的是為了別的什麼東西,那麼這就
是假言律令。如果這行動本身就有價值,一個講究理性的頭腦也會認為這是必須做的事情,
那麼這種動機是就是絕對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這就是假言律令和絕對律令
之間的區別。
一項絕對律令要求得到無條件的執行,不需要考慮任何其他目的。你可以在這三對矛
盾關係中看出聯繫出來,要想自由,要想自治,就要在行動的時候不按照假言律令行事,
而是遵從絕對律令。
你們現在看到了,通過對這三種矛盾關係的對比,康德就向我們解釋了“絕對律令”
的來源。
那,這就給我們帶來了一個大問題:什麼是絕對律令?道德的第一準則是什麼?它對
我們有什麼要求?
康德對絕對律令給出了三種描述,三種公式,我想向你們展示其中的兩種,看看你們
是怎麼想的。
第一種解釋、第一種公式,他稱之為“普遍法則”公式,“僅依據你能同時意欲它成
為一項普遍法則的那項格律而行動”(譯者註:已所不欲,勿施於人)康德在這裡說的格
律(maxim )是什麼意思?格律是你做事的規則,這項規則是你為什麼做這件事的原因。
比方說,守諾。假設我很需要錢,我急切的希望拿到100美元。我也知道我不會很快就能
還錢。我來找你,許下一個諾言。這是一句假話,我知道自己遵守不了。“今天請借給我
100美元,我下個星期還你。”這同絕對律令相容嗎?這句假話,康德說不。
這個公式就是一種測試,通過假設人人都開始說謊,把你干一件事的格律普遍化,看
看會帶來什麼後果,我們就能夠看到許下偽諾同絕對律令不相符。
如果每個人在他們需要錢的的時候都做出虛假的承諾,那麼就沒有人會相信這些諾言
了,“諾言”這件事就不復存在了。
所以這就是一個自相矛盾。
如果你將這個格律普遍化的話,就會自我消滅。
這個檢驗就是這樣的。
我們就是這樣知道虛假諾言是錯的。
你覺得這個公式怎麼樣呢?它有足夠的說服力嗎?你是怎麼想的,請說。
學生:我有一個問題,跟絕對律令和假言律令之間的差別有關。如果你要根據嗯......
絕對律令和假言律令,是的,假言律令,好吧,如果你準備按照絕對律令行事,是因為如
果這樣做,格律就不會自我消滅,這就等於說,因為我想得到乙,所以我才要做甲。因為
我想讓這個世界正常運行,所以我不準備實現我的渴望(lie in dire need),我是因為
這個才守諾的。我不想廢除掉承諾的存在。
是的,這看起來像是用結果來為手段辯護,像是結果主義者的推理方式。
教授:你說的對。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 Tim.
教授:好的Tim, 約翰密爾同意你的觀點,他對康德做出了同樣的批評。
他說:“如果我們把這條格律普遍化,發現如果大家都這麼做,守諾這個行為就不會
存在了。如果這個理由是我們不做虛假承諾的理由的話,這就在某種方式上,我們就是在
根據結果看原因。所以,約翰密爾贊同你對康德的批評意見。但是約翰 密爾錯了。
你思考的很好,Tim.
就像Tim剛才對康德思想的理解一樣,人們經常認為康德是在訴諸於後果來解釋行為
的原因。
如果每個人都撒謊的話,這個世界會糟糕的多,因為沒人能相信另外一個人了的話了,
所以你不應該撒謊。
康德的意思其實不是這個,當然,人們很容易把他的話理解成這個意思。
我認為,康德講的是,這只是一個測驗,看格律本身是否同絕對律令相符,後果好不
好不是我們做事的理由。
你應該將你的格律普遍化,是要看看你是否將你特殊的需求置於他人之上。
這個測試就是指明這點的一個手段。絕對律令要求,你行動的理由不是由於你自己的
利益、你的需求你所處的特殊環境要比其他人來得重要。
我認為,在這個普遍化測試之後藏着這麼一個道德直覺。
好的,讓我們來講第二種公式,康德對絕對律令的第二個描述。比起“普遍法則”公
式來說,要更直觀一些。
這個公式就是:“人就是目的”。康德用下列言語說明了他的觀點:“我們不能讓絕對
律令基於任何特殊利益與目的之上,因為這就只和那些目的相關的人有關了。然後設想一
下,有一些東西,它自身的存在就有價值,就構成了目的。那麼在這上面,僅在這上面,
是不是就是絕對律令的基礎呢?”
那麼這些自我即為目的的東西是什麼呢?
康德回答說:“我認為人這種理性生命,本身就是其存在的目的,而不僅僅是這種或者
那種意願任意驅使的手段。”
在這裡,康德把人與物區分開來,理性生命就是人,他們對我們來說,並沒有相對價
值,如果非要說有什麼價值的話,他們有絕對價值。
這種價值內涵在所有理性生命之中,那就是,所有的理性生命都有尊嚴,他們理應得
到尊重。
這種推理將康德的第二個公式帶了出來,是這樣的:“用這種方式行事,那就是當你
在待人之時,無論是對你自己,還是其他人,都不要把他們當作工具來利用,而是把他們
當作目的本身。”
這就是人本身即為目的的公式,這個主意主張人本身就是自身的目的,不能被當作工
具或手段來使用。
當我對你許下一個虛假的諾言時,我是在利用你達到我自己的目的,滿足我獲得 100
美元的欲望。這樣做,我就沒有尊重你,我沒有尊重你的尊嚴,我操縱了你。
現在,讓我們回顧一個例子:人有不得自殺的義務,謀殺和自殺都同絕對律令不相吻
合,為什麼?
如果我謀殺了某人,我就是為了某種目的取走他的生命,不管是受僱殺人,還是因為
極度惱怒而殺人,我都有一些利益,一些目的,我在利用他們作為一種達成自己利益與目
的的手段。謀殺違反了絕對律令。
康德認為,從道德上講,自殺等同於謀殺,為什麼等同呢?這是因為我們在取走他人
生命或者自己生命的時候,我們都是在利用這個人,這個理性生命,我們在把人當作是手
段,沒有能夠把人當成是目的來對待。
我們理性思考的能力、我們內在的人性是人的尊嚴的基礎,這種人性,這種理性思考
的能力,為我們大家共同擁有。
所以,如果我自殺,如果我殺人,我就侵犯了自己或他人的尊嚴。從道德的角度講,
它們是一回事。它們之所以是一回事,同道德律的普世特徵和底線特徵有關。
我們尊重他人尊嚴的理由,同他們自己的特質毫不相關。所以,康德式的尊敬,同愛
情不一樣,跟同情也不一樣,它不是一種團結友愛關係或者利他主義精神,因為這些都只
能根據特定品質才能產生你關愛他人,同他們是什麼樣的人息息相關。
但是對康德來說,尊重,尊重即是對普遍存在的人性的尊重,對普遍存在的理性推理
能力的尊重。這就是為什麼我侵犯我自己,同我侵犯其他人一樣是同樣錯誤的。
有什麼問題或者反對意見嗎?請講。
學生:我想,我在某種程度上對康德的表述感到不安,那就是“你不能將人當作手段
來使用,因為人是人自己的目的”。
我為什麼會感到不安呢,這是因為每天為了做成什麼事情,我都要把自己當作一種手
段,去完成某個目的。我也必須利用我周邊的人,把他們當作手段,完成某項目的。比方
說,假如我想在班裡表現的不錯,我就要寫一篇論文,我就要把自己當成是一種手段,來
完成這篇論文。
假如說我想買什麼東西,比方說食物。我就要到商店裡去,把站在櫃檯後的那個人當
作為我提供食物的手段。
教授:好的,這是真的。你的名字是?
學生:Patrick.
教授:Patrick, 你沒有做錯任何事,你沒有違反絕對律令。當你在利用其他人的時
候,並沒有什麼可質疑之處,在我們為了推進自己的目的和利益同跟其他人打交道的時候,
我們大家都在做這樣的事,只要我們,尊重他們的尊嚴,根據絕對律令的要求去尊重他們。
我說服你了嗎?
你是否認為康德對道德第一定律給出了一個相當有說服力的說明呢?
請重新閱讀這些材料,我們將在下節課上回答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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