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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4 :A Deal is A Deal協議就是協議zt
送交者: 識字而已 2013年06月03日14:35:3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part 14 :A Deal is A Deal協議就是協議zt

地點:哈佛的historic Sanders 禮堂

教授:Michael Sandel

 

 

   提要:Sandel介紹了現代哲學家John Rawls和他的“假定契約”理論。Rawls認為,

實現最公正和公平的治理的唯一途徑是,如果所有立法者都平等的站到談判桌前。試想,

如果他們都在“無知的面紗”之後 -在他們的個人身份信息暫時不公開(他們的種族,階

級,個人興趣)的時候,他們必須就一系列法律達成共識。Rawls認為,只有這樣,治理

機構才能商定真正公平公正的原則。  

    

   教授:上一節課我們討論了康德的絕對命令。我們考慮了,康德是怎麼把絕對命令用

在撒謊的情況中的。 

   我現在簡短的講一講康德道德理論的另外一個應用之處,那就是他的政治理論。 

   康德認為公正的法律來自於某種社會契約。但是他告訴我們,這種契約性質特殊,特

殊在哪呢?那就是並沒有真正的契約締結過程,人們並沒有湊在一起,商議一部憲法的內

容。 

   (註:  關於國家的起源和國家現有基礎的理論,其最簡單的形式認為國家起源於一

種“契約”。這就是說每一個社會成員放棄本身的“自然權利”以換取法律之下的新權利。

社會契約論對於歷史上國家形成的大多數情形都不適用,卻適用於新憲法的制定,如美國

制定的1787年憲法就是如此,這部憲法至少有一部份確實是在社會契約論指導下制定的。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與約翰·洛

克一樣,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

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

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  

       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

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

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

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

約自由。 

       雖然盧梭喜愛仁君勝過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對此表達得含糊其辭。他闡明政府必

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

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

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

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

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康德指出,締造公正與正義的契約是所謂的“理性理念”的產物。 

   男人和女人聚集起來,成立一個制憲大會,這種事並沒有實際發生。為什麼? 

   我認為康德的理由是,在一個真正的制憲會議中聚集起來的男人和女人會有不同的利

益、價值觀和目標,也會有不同的談判籌碼和博弈能力,在知識方面也會存在差異。因此

從他們的協商中產生的法律,不一定是公正的,也不一定是正義的。而只是僅僅反映了制

憲者的權力大小對比、制憲者的特殊利益和一些人可能對法律或政治多懂得一點的事實。 

   所以康德說:“締造正義法則的契約僅僅是理性觀念的產物,但是它擁有勿庸置疑的

實踐真實性,因為它能夠促使每一位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都與全國人民的整體意願相

符。”  

   所以康德是一位契約主義者,但是他沒有把正義的源頭追溯到任何真實的社會契約活

動中去。 

   這就帶來了一個非常明顯的問題。 

   一種虛構的契約,這種契約從來沒有發生過,能有多少道德力量呢? 

   這就是我們今天將要討論的問題,但是為了探討它,我們需要先去看看一個為現代哲

學家,約翰*羅爾斯,怎麼說。 

   他在自己的書,《正義論》,中對作為正義基礎的虛構協議給出了詳細的說明。 

   羅爾斯的正義論同康德的理論在兩個重大方面非常相似。 

   就像康德,羅爾斯對功利主義持批評意見。“基於正義,人人都有一些神聖不可侵犯

的權利”羅爾斯寫道:“即使是社會的整體福利也不能超越之。正義所保障的這些權利,

不附屬於政治交易,也不因為社會福利計算就有所改變。”  

   羅爾斯理論同康德理論的第二個相似之處就是,正義的原則能從一個虛構的社會契約

中得出,不一定要來自一個真實的締約過程。羅爾斯用“無知之幕”這個理論工具做了相

當精彩的闡述。要想獲得正義,要想獲得我們必須尊重的那些基本權利,那些權利與責任

的基本框架,就是去設想這麼一種情形:我們聚在一起,想要選擇我們的集體生活方式的

原則,但是對我們自身重要特質卻一無所知。這就是無知之幕的含義。 

   如果我們聚在一起,想要找出指導社會生活的正義原則,會發生什麼事情呢? 

   人們的不同利益就會促使人們互相衝突,有些人強壯,有些人虛弱,有些人富有,有

些人貧窮。 

   所以羅爾斯說,要想讓大家的出發點平等,就是去設想存在一道“無知之幕”。想象

我們都在一道無知之幕之後,這種無知之幕使我們不知道我們是誰,我們的種族、我們的

階級身份、我們在社會中的地位、我們的力量、我們的弱點,我們健康還是不健康,都不

得而知。只有在這種時候,羅爾斯說道,我們會同意的原則,就是正義的原則。 

   這就是虛構契約怎麼起作用的方式。 

   這種虛構的協議將會產生什麼樣的道德力量呢? 

   同真實存在的契約相比,這種虛構契約的效力是強呢,還是弱呢?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去探討真實契約的道德力量。 

   在這,就有兩個問題。 

   真實的契約有什麼樣的效力,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現實生活中的契約締結過程是怎麼為契約內容和條款提供合法性的? 

   如果你思考一下這些問題,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現實契約是怎麼對契約條款產生合

法性的,康德和羅爾斯的答案是,不,契約產生不了合法性。至少依靠它們本身是做不到

的。真實的契約並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道德工具。 

   我們總是可以問,我們所同意的東西是否是公平的。 

   有這麼一個協議並不能保證協議條款的公正性,不信我們可以看看我們自己的憲法。

美國憲法允許奴隸制的存在。這部憲法得到了人們的同意,也是現實存在的締約。但是這

並不意味着從中產生的法律是公正的。 

   那麼真正的契約有什麼樣的道德力量呢?  

   它們通過兩種方式束縛我們。 

   讓我們假設一下,舉個例子可能會有所幫助。 

   我們簽訂一個協議,一項商業協議。你去採集100個龍蝦給我,我會給你一百美元。

我們做了個交易。你出去做了這項工作,把龍蝦帶給了我。我吃掉了這些龍蝦,還分給了

我的朋友,但是我不付錢了。你說:“你應該付我錢。”我說:“為什麼?”你會怎麼說?

 “我們有過交易”。你獲益了,你吃掉了龍蝦,這是一個相當強有力的觀點,這個論點奠

基在我從你的勞動中獲利的事實上。所以,契約對我們是有束縛力的,因為它們是互利互

惠的。我吃掉了這些龍蝦,為了你的捕蝦勞動,我欠你一百美元。 

   但是假設第二種情況的存在,我們做了這麼一個交易:如果你給我抓到一百個龍蝦,

我就給了一百美元,但是兩分鐘後,在你出發之前,我把你叫回來,對你說,我已經改主

意了。現在,就不存在着利益問題了。因為你沒有勞動,所以就不存在着互利互惠關係,

這個例子怎麼樣,如果僅僅是因為我們曾經有過協定的話,我就還欠你的嗎? 

   有誰說我還欠你?為什麼?好的,請站起來。 

   為什麼我還欠你?我在兩分鐘之後就把你叫回來了。你還沒有做任何工作。 

   學生:我想,同你簽訂契約這回事,本身就花費了我的時間和精力。還有我為此而產

生的情感上的期望。 

   教授:你為簽訂合同花費了時間是吧。我們制定這個合同可是非常快呢。我們只是在

電話中交談了一下而已。那樣就不是一份正式合同呢。 

   學生:好的,那我傳真給你一份正式合同好了,只要一分鐘。只要我為締結這份合同

做了任何事情,我就認為這份合同是有效的。就應該生效。 

   教授:但是為什麼?為什麼你認為這對我有道德上的束縛力呢?我承認,你曾經同意

過這麼做,但是你還沒有做任何工作,我也沒有享受到任何好處。 

   學生:因為一個人可能在精神上就負擔了工作的壓力。 

   教授:你在精神上負擔了採集龍蝦的壓力,這沒有什麼是不是?這種壓力並不大啊。

僅僅想象自己去捉龍蝦,就值一百塊錢嗎? 

   學生:也許不值一百塊錢,但它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有一定價值的。 

   教授:好吧,我為此給你一塊錢。但我--那麼你仍然指出……有趣的是你仍然指出,

契約的互惠層面。 

   你做了某件事,或者想象你去做,或者期待着去做某件可能發生的事。 

   舉個例子,兩個人決定結婚,然後其中一人突然給另一人打電話,比如在兩分鐘之後,

他說“我改變主意了”,雙方是否都有義務遵守這個契約? 

   這時還沒有一方付出任何努力,也沒有一方已經受益。 

   學生:嗯,我想回答“不是”。 

   教授:好吧,好了,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Julian。 

   教授:謝謝你,Julian。好的,很精彩。 

   現在,有人同意Julian的意見,認為我仍然該付錢嗎?出於任何其他理由…… 

   請講,請站起來 

   學生:我認為如果你收回承諾,就好像貶低了契約制度。 

   教授:很好,但為什麼?為什麼會貶低? 

   學生:我想這有點像康德的觀點,有着某種內在價值,在於能夠簽訂契約,以及你知

道人們會期望你履行契約 

   教授:很好,有一些……它會貶低整個契約的概念,這種概念關繫到在我自己這方面

履行義務。是這樣嗎? 

   學生:嗯,我認為是的。 

   教授:你叫什麼? 

   學生:Adam 

   建設:所以Adam的論點不在於互惠或者互相交換,而只是協議本身。這樣,我們看到

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來解釋真實的契約如何產生義務。一種涉及作為自願協議的積極同意,

它指向……Adam說這是康德的觀點,我認為他是對的。因為它指向自律的理念。當我簽訂

契約時,我就接受了自己的義務。這包含着某種道德力量,它獨立於其他的考慮,對契約

的道德力量的論證。 

   還有第二個要素,它涉及這種觀念:真實的契約是互惠互利的工具,它指向互惠的理

念,義務由此產生,只要你為我做了事情,我對你就有義務。 

   現在,當我們審視真實契約的道德力量和道德限制時,我想提出一個關於真實契約的

道德限制的論點。現在我們知道了,當人們聚到一起說 “如果你那樣做,我就這樣做”的

時候,是哪些道德因素在起作用。 

   我想首先論證,兩個人同意進行某種交易,這一事實並不能說明他們的協議條款是公

平的。 

   我的兩個兒子小時候曾經收集棒球卡,並互相交換,他們的年齡相差兩歲,所以我必

須對他們的交易定一個規矩,只有得到我的批准才能成交,原因是顯而易見的,哥哥比弟

弟更清楚那些卡片的價值,因此他會占弟弟的便宜。所以我必須進行審查,以確保他們的

交易是公平的。你可能會說:“啊,這是家長作風。”這當然是。這就是家長作風。在這

類事情上的意義。那麼,這說明了什麼? 

   這個棒球卡的例子說明什麼? 

   協議的事實不足以確定條款的公平性。  

   幾年前,我在報紙上讀到這樣一件事:芝加哥有個上了年紀的寡婦,一個84歲的寡婦,

名叫Rose,她遇到一個麻煩:她的公寓裡有一個漏水的馬桶。她和一個黑心的承包商簽訂

了合同,對方提出以五萬美元的價格修理她漏水的馬桶,但她同意了,她心智健全,也許

她過於輕信,並且不熟悉管道工的價格,她簽訂了這個協議。幸運的是,事情被發現了,

她到銀行去要求取出兩萬五千美元,出納員問:“你用這麼多錢幹什麼?”她說:“我的

馬桶漏水。”出納員給有關部門打了電話,他們發現了這個黑心承包商。 

   現在我猜,就連在座的最熱心的契約執行者也會同意:這個女人簽了協議的事實,不

能構成協議公平的充分條件。 

   有人反駁這一點嗎? 

   沒有人。我有沒有漏掉什麼人? 

   教授:Alex,你在哪兒?你在哪兒? 

   那麼,看來沒有人反駁我的第一個論點:真實的契約本身不是必要的……不能成為充

分條件來證明義務的存在。現在我想提出更強有力的,也許是更有爭議的論斷。 

   關於真實契約的道德限制,契約或積極同意不僅不是義務存在的充分條件,甚至也不

是必要條件,這個觀點是:如果存在互惠,如果存在交換,然後有一方得到了利益,那麼

義務就產生了,即使沒有雙方同意的條款。 

   一個很好的例子,發生在18世紀的哲學,蘇格蘭道德哲學家大衛·休謨的身上,休謨

年輕時寫過一本書,駁斥洛克關於原始社會契約的觀點,休謨對他的契約論嗤之以鼻,他

說這是哲學的虛構,這種社會契約論是人們所能想象的最難以理解和不可思議的一種運作

模式。多年之後,休謨62歲時,他的一個親身經歷,使他拒絕把同意作為義務的基礎的觀

點接受了檢驗。 

   休謨在Edinboro(愛丁堡)有一座房子,他把房子租給了朋友James Boswell。後者

又把房子轉租給了別人,轉租者認為房子需要進行一些維修和油漆,他雇了一個承包商做

這些工作,油漆匠完工之後,把帳單寄給了休謨。休謨拒絕付帳單,因為他沒有同意,他

沒有雇用那個油漆匠。 

   這個案子上了法庭,承包商說:“休謨是沒有同意,但房子需要油漆,而我對它進行

了很好的油漆。”休謨認為這個理由很糟糕,油漆匠唯一的論據是這項工作有必要完成,

但這不是一個好的答案,因為照這樣說,油漆匠可以走進Edinboro的每一座房子做他認為

應該做的事,不需要得到主人的同意。基於同樣的理由,這些工作是必要的,房子因此變

得更好。 

   所以休謨不喜歡受益者有義務回報的理論。但他的辯護失敗了,他只好付錢。 

   讓我再舉一個例子來說明義務中基於同意的方面和基於利益的方面的區別,以及它們

有時候怎樣合為一體。這基於我的個人經歷。 

   幾年前,我和幾個朋友一起開車穿越美國,我們發現自己到了一片不毛之地,在印第

安納州的哈蒙德,我們在休息站停下來,走出車外。我們回去時,車發動不了了,我們對

汽車都不太在行,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直到我們發現停車場裡,一輛貨車開到了我們身

邊,車身上寫着“Sam的流動維修車”。一個男人從車裡走出來,估計他就是Sam。他走到

我們面前說:“需要幫忙嗎?我的規矩是這樣的:我的工作按小時計,每小時五十塊,如

果我五分鐘就把車修好了,你該給我五十塊,如果我修了一小時,還是沒修好,你仍然該

給我五十塊。” 

   於是我說:“但你把車修好的可能性是多大呢?”他沒有回答,但他開始往下看,檢

查轉向柱的周圍,片刻之後,他從轉向柱下面鑽出來,說:“點火系統沒什麼問題,但你

還有45分鐘,要不要我看看引擎蓋下面?” 

   我說:“且慢。我根本沒雇你,我們沒有簽訂協議。” 

   於是他很生氣,說:“你的意思是不是說如果我剛才在轉向柱下面檢查時修好了你的

車你也不會給我錢?” 

   我說:“那是另一碼事。” 

   我沒有討論基於同意的和基於利益的契約的區別。 

   但我想他的直覺已經告訴他,如果他在剛才檢查的過程中修好了車,我會給他五十塊

錢的,我同意他的直覺。我會給錢的。 

   但他由此進行了推論,我想這就是他的憤怒背後的謬論和推理,他從事實中推出我們

有一個心照不宣的協議,但對我來說,這是一個錯誤,錯在沒能認清契約論的兩個不同方

面之間的區別。是的,我同意。我會給他五十塊錢,如果他那時修好了我的車。 

   並非因為我們有什麼協議,我們沒有,只是因為如果他修好了我的車,他就給我帶來

了利益,為此我該給他錢,以互惠和公平的名義。 

   這就是又一個例子,說明兩種不同的契約論之間的區別,契約的道德力量的兩個不同

方面,現在我想知道,有多少人認為我在這件事上是對的? 

   我放心了。 

   有人認為我做錯了嗎?有人嗎?你這樣認為? 

   為什麼?請講 

   學生:所謂利益都是內在的主觀定義,這不是問題所在嗎? 我是說,如果你希望你

的車是壞的,而他把它修好了呢?我的意思是…… 

   教授:不,我不希望它壞。 

   學生:在這個案例里是這樣。我是說…… 

   教授:但誰會希望車壞?誰會呢? 

   學生:我不知道,某個人吧。 

   我是說如果休謨,如果那個油漆匠把他的房子漆成藍色,但他討厭藍色,我的意思是

你必須在別人做事之前,對你的利益進行定義。 

   教授:好吧,那麼你將得出什麼結論?對於更廣泛的議題,你是否會總結說,同意是

義務存在的必要條件? 

   學生:絕對是這樣。 

   教授:你會的。你叫什麼? 

   學生:Nate. 

   教授:Nate說,如果不是這樣,我們怎麼能知道,是否存在對等的或公平的利益交換?

除非我們進行主觀評價,而這種評價可能是因人而異的。 

   好吧,這個質疑有道理。 

   讓我再給你們舉一個例子,來檢驗契約的道德性之中兩個不同方面的關係。 

   假設我結婚了,而在忠於婚姻20年之後,我發現每年在我們進行國內旅行的時候,我

妻子都去和另一個男人幽會,一個在印第安納的收費公路上開貨車的男人,順便說一下,

這部分完全是虛構的,我道德上的激憤,是不是有兩種不同的理由? 

   一種理由是我們有協議,她違背了她的承諾,這一承諾是基於她的同意而作出的。 

   但我道德上的激憤,還可以有第二種理由,它和契約本身無關,但我這一方一直很忠

誠,我當然應該得到更好的,我的付出就得到這種回報嗎? 

   這就指向了互惠的要素,每一種理由都有獨立的道德力量,這是總體觀點,你會了解

這一點。 

   如果你想像婚姻案例的一個細微變化版本。假設我們沒有結婚20年,假設我們剛剛結

婚,背叛就發生了,在我們去印第安納州哈蒙德度蜜月的途中,這時契約已經成立,但我

這一方還沒有任何作為的歷史。我是指對於契約的作為。 

   我仍然站在Julian一邊,我會說:但你承諾了,你承諾了。這就把單純的同意這一要

素抽立出來,雖然還沒有產生利益,但這無關緊要。你明白我的意思。 

   這就是主要觀點:真實契約的道德力量。藉助於兩個不同的理念:自律和互惠。 

   但在現實生活中,每個真實契約都可能不符合標準,可能沒有實現最初賦予契約道德

力量的理念,自律的理念可能沒有實現。因為可能存在各方議價權力的不等,互惠的理念

可能沒有實現,因為可能存在各方知識上的差距。因此他們可能錯誤地判斷什麼是真正具

有相等價值的。 

   現在假如你們要想象一個契約,它自律和互惠的理念不是受制於偶然因素,而是確保

能夠實現的,這將會是什麼樣的契約? 

   想象一種契約,它的各方在權力和知識上是平等的,而不是不等的,他們的地位是相

同的,而不是不同的,這就是羅爾斯的正義觀念背後的理論。 

   羅爾斯認為思考正義的方法就是站在一個假想契約的角度,站在無知之幕的背後,它

創造了平等的條件,通過排除,或者使我們暫時忘記權力和知識的差距。這些差距在大多

數情況下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 

   這就是為什麼對康德和羅爾斯來說,一個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約是思考正義原則的唯一

途徑。這些原則是什麼?這是我們下次要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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