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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諾登老爸為何敢同政府叫板
送交者: 中軍 2013年07月02日13:25:5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斯諾登老爸為何敢同政府叫板

 

 

    今天,斯諾登的父親給兒子發了一封信,稱他“現代保羅·里維爾”,這個人曾在人們的沉睡中喚醒了國會監督情報部門。對斯諾登之跑,他爹的定性很明確:承認自己兒子犯了法,但不是叛國者,他是在抗拒政府的專制,由此向政府叫板:如果司法部承諾他的條件,他會勸兒子會回到美國。

      這位父親的定性有三層:第一,兒子做了應該做的,不是什麼壯舉,但他犯了法;第二,他也不是什麼叛徒,只是背叛了政府,不是背叛了國家和人民;第三,即使我們認為他犯了法,最後得有法院來定,司法部不能隨意處置。所以,他便提出,如果司法部承諾在審判前不逮捕斯諾登,不下達封口令,兒子能夠有權選擇審判地點,他會勸其回國接受受審。

      個人同政府叫板,在美國家常便飯。但自己承認犯了法,並且是跑到國外去泄密,遭到美國通緝的情況下,老斯諾登還敢同政府叫板,就顯得有些獨特了。

      這個定性及其解釋,作為總統的奧巴馬等官員一定不認可,但會受到相當多的美國老百姓的同情。原因是那些官員的面子都丟了,巴不得把斯諾登一下子投到監獄裡才解氣呢,而老百姓則會想到,這斯諾登要是自己的兒子呢,這斯諾登對政府的不滿,要是放在自己身上呢?再說了,這政府要是沒人揭露,還不真的成了老虎啦。雙方都有自己的理由和道理:官員想,要是你來當這個總統、司法部長、國安局長,你不也的像我這樣氣得夠嗆嗎;老百姓想,這斯諾登要是你的兒子,你不也得護着嗎。

      這就是我們生活中的難處:一方面作為一種角色,我們極力地要承擔由權力帶來的責任,否則,你就不配當那個官;另一方面作為人,我們又極力地要實現由權利給予的追求,否則你就不配那個人字。更重要的,無論是“官”還是“人”,都不是隨意就能決定的,“官”是由社會關係決定的,所以,瞎騙窮吹、冷酷無情、宮廷政變、相互殘殺加上陰謀詭計是角色的四菜一湯。“人”是由內在信仰追求決定的,所以,實實在在、同情幫助、有話好說、相互關愛加上懺悔道歉是我們超於動物的常態。

      把握這種人生活中必然的雙重性關係,調節好這個角色與做人的矛盾,美國人做出了三個層面的努力。

      第一,做個明知的個體,不僅要知道做人的權利,而且必須知道這個權利是本源的,任何政府的權力都是以此為基礎誕生的,都是為此而存在的,從獨立宣言到憲法正文、人權法案,有多次規定。所以,美國人不僅批評政府沒商量,就是無中生有地埋汰、攻擊、誣陷政府也是沒商量的。斯諾登的父親敢於為自己兒子做辯護,因為他兒子的表達權利不可剝奪,那個“權力”中有他兒子的一份,是由他兒子這樣的千千萬萬的個體“權利”的出讓構成的。

      相比而言,我們有些兄弟們一聽到批評政府的言論,特別是有關自己喜歡的那個政府被批評,就會不由地生氣發火,這也可以理解,誰都是不願自己心中的美好形象遭到破壞呀,但是,我們必須明白,任何政府沒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它的權力都是來源於個體的權利,應受權利的監督、質疑、責難、乃至更換。所以,在美國人的心理,他們能接受斯諾登父親這樣的置政府不顧、跟政府叫板的說法。這在我們看來,你一個小老百姓,你兒子反政府賣國了,你還敢同政府講條件,不用說“你敢不敢”,就是允許你,“你好意思嗎?”不用中央下文件,老百姓的吐沫星子就把你閹了。這裡的誤區就是我們沒把握住權利與權力的真正關係,權力只是個“角兒”,是諸多個體捧起來的,而權利則是“根兒”,是不可剝奪的。

      第二,做個自知的個體,不僅要知道自己的權利,而且必須知道要保護自己的權利,必先保護他人的權利,而不是權力。你的權利不可剝奪,意味着所有同你一樣的他人的權力也不可剝奪。當你可以無中生有地批評美國政府時,你也不能阻攔人家自作多情地讚美她;當你自作多情地讚美中國政府時,你也不能一見到別人對中國政府的批評就火冒三丈;更不該做的,是當別人批評政府時,你把別人對政府的批評轉化成了對別人個體人格的攻擊。尤其是有人出來指正“對政府的批評”與“對各人的指責”不同時,我們兄弟們還一臉正氣地說,“咋地啦,我就是愛我的國家,我就是不讓人說他”,“你們就當我是中國的腦殘粉好了。我就是曾經在天安門看升國旗哭了的人,我就是每次看奧運聽見國歌就眼紅哽咽的人,我就是曾經半夜看網上北京奧運聖火傳遞時,中國人保護火炬的圖片,看得嚎啕大哭的人。你們不用懷疑,這種人是存在的。”這種人的確存在,但他是靠任性存在的,他的“哭”、“眼紅”、“嚎啕”是因為那國旗、火炬能給他帶來顯示自己比別人強的好處,而不是他真的要為之奮戰貢獻的那種激動;這些人面對比他們混得好的,就會抱怨現實,而面對比他們差的,就會美化周圍;面對比他們哭得、紅得、嚎得更厲害的人,他們就說你怎麼不理性一點兒,而面對不哭、不紅、不嚎的人,他們就說沒有感情,不愛國。其實,在他們的心裡,哪有什麼愛與不愛,只是那種做法能讓他們比別人強就行了,所以,這些人不管怎麼變化,都有一個基本的形式:“我就是。。。咋地了?”真正的意思就是,我高興的,才行;我不高興的,就不行。

      這些人沒有真正懂得:權利的這面是自由,那面就是平等,這兩面就如同手心與手背一樣不可分。沒有自由,權利就會被權力吃掉,而沒有平等,個體之間就相互蠶食自己的權利。所以,當斯諾登老爸跟政府叫板時,沒有誰站出來大罵,“你這個老混蛋,你兒子都賣國了,你還替他辯護?”

      在這個平等的層面,你怎麼愛政府,是你的權利,但你不能強迫別人也必須和你一樣,別人有別人的權利;你可以針對一個部長的講話來罵他,它是一種角色,此時他沒有權利,他藉助的是權力;但你不能針對一個張三李四的批評來指責他,他是一個人,他用的是自己的權利,不是權力,不包括你的一份,不是以你出讓的為基礎的。這就是我們經常不理解的,為什麼美國人不僅敢於罵政府,敢於無中生有地攻擊政府,而且沒有誰站出來替政府打抱不平,更不會轉而攻擊批評者人格的。美國的很多遊行示威,十有八九都是反政府的,很少是替現任政府評功擺好的:“沒有功勞還有苦勞,沒有苦勞還有徒勞,皇帝也有百姓不知道的苦衷啊!”更不會有人為奧巴馬拔撞,“美國跑了一個斯諾登,那X國還跑了兩個副部級呢?”不能以下線、不能以別人之錯,來為政府官員辯護,因為這些角色們在獲取手中的權力時,已經向權利許下了海誓山盟:我們一定要為人們服務,要“民有民治民享”。這個應該被批評的標準不是老百姓強加給他們的,而是他們發自肺腑的自己給自己立下的規矩,嚴格地說這跟法律都沒關係。所以,美國的這些角色們,不要說觸及到了法律,就是有那麼一點點的涉嫌,自己就會覺得不好意思辭職吧。原因就是從社會的心理來看,沒有人給你一點點的外在強迫,完全是你自己許下的諾言,你違反的不是法律,而是你的諾言。自胡錦濤任內提出的不要組織歡迎隊伍、習近平上來規定不要車隊陪送等,就是這樣的一種明白,可是,目前還是有些兄弟們不真明白。

      第三,做個真知的個體,不僅要知道自己權利的不可剝奪性,也得知道權利對權力制約的許諾性。你不與別人合作,就你沒有對對方的顧及;你不參與人家爭論,就沒有遵守好好說話的規矩;你不同軍隊簽訂合約,就不非得去伊拉克戰場;斯諾登不申請在國安局工作,國安局不是在民選的政府控制下,泄密就不算真正違法。即使違法,那法也不是真正的法。

      法律要求的公正是雙重性的:一方面是人人平等的事實公正,另一方面是至高無上的程序公正。美國最高法院前面里的那兩個雕像,就是這兩個意思。沒有至高無上,就談不上人人平等。程序公正是個基礎,如果這一點做不到,哪怕事實上犯了罪,法院也得釋放嫌疑人。當年的“米蘭達告誡”就是在檢方的這種教訓中產生的。

      米蘭達是一名強姦犯的名字。196333日深夜,他在亞利桑那州鳳凰城將一名18歲女孩強暴。警察將米蘭達抓獲後,米蘭達也供認不諱,並寫了一份供認書,還在上面簽了名字。以米蘭達的供認書和招供詞為證據,法院判決米蘭達犯劫持罪和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30年。米蘭達不服,在獄中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訴。1966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數,推翻了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宣判米蘭達的供詞無效,理由就是違反了程序公正。這便是美國著名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為什麼程序公正能成為人人平等的前提呢?一是從客觀上看,平等只有為人理解,為人知曉到共識時才存在,共識就得有大家都同意的形式,不管是習俗、規矩、典章、成文法,本質都是一種個體間的諾言。既然是許下的諾言,那你就的遵循,否則無正義而言。你簽合同拿福利時挺美,可以打仗了,你就說這戰爭是侵略,我不去,正義嗎?你在填寫遵守各種保密文件獲得好處時挺高興,可知道了秘密,你就說這是侵犯人權,我到外面泄露出去,正義嗎?客觀上測定的是你首先是不是個人,你遵守不遵守自己的承諾。說白了,你都不是人了,你連人事兒都不幹了,你還有正義的資格嗎?二是從主觀上看,平等的協商要有一定的程序,即是內容有問題,在更改之前,也得遵守,否則,任性就會泛濫。這場戰爭可能是侵略,政府的秘密可能侵犯了人權,你有反對的權利,你可以去告政府,你可以捅給新聞媒體,但你不能不去參戰,你不能出去到外國去泄密,除非這場戰爭、這個政府已為大多數老百姓反對,人們正在行動起來推翻它。否則的話,你不僅違反了你自己的諾言,違反了大多數人的意願,而且你破壞了權利與權力的相互協商轉換的現存方式,從而也就破壞了人們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交往方式。

      往前走的歷史證明,這種方式不僅是可以改變的,而且必須按照歷史的自己的必然,不是你自己想怎樣就怎樣的任性。美國這二百多年,有過多次的改變,但都必須是大家坐下來協商,大事兒的有一人一張選票來定,小事兒就有他們選出來的議員投票來定。一個人的任性,或一伙人的強行,都只能是陳勝吳廣的不斷回來。從起因上看,陳勝吳廣也是因為不公起來,但這個“公”只是個公平,不是公正,只看到了自己、或自己這一類人的主觀方面的需要,沒有照顧到他們作為“人”的客觀方面的要求。為了人的這種必然性要求,法律的最基本要旨必須是同意,否則就是王法或獸法,不是人法。在你同意的法律環境下,你不遵守你的諾言,你還有正義可言嗎?在一個大家都懂得權力是由權利構成的理解中,你再把別人對政府的批評化成氣憤,還有言論自由嗎?在一個你可以隨便寫作書發己意的網絡中,你還跟些不着調的貼,你覺得網友們看不明白你的任性嗎?

      斯諾登老爸既是一位普普通通的父親,又是一位實實在在的美國公民,他心理情緒很平穩:兒子犯了法,不該去國外泄密,所以,他才說兒子正被他人操縱,包括反政府的維基解密等;兒子犯了法但他沒背叛;即使他犯了法,政府也不能想咋整就咋整,你政府得遵守程序上的公平,你得把我兒子當作一個有不可剝奪的權利的公民才行。這位父親的要求,不只是對自己兒子的保護,也是對所有美國公民的保護。

魏中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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