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議制統治原則 |
送交者: 比較政策 2013年09月20日09:32:21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以相同人種、文化(語言、文字、宗教)等為特徵的居於某固定地域的民族集團,[1]首先是(也只能)以集權專制的統治形態進入近代歷史的:古代以來幾乎維繫不變的中國王朝、由伊斯蘭教統一起來的奧斯曼土耳其帝國、利用東正教達成統一的俄羅斯民族、由地中海文明轉向大西洋志向的西班牙、以及在享利八世治下完成“宗教革命”而實現政治、宗教獨立的統一性的英國等,無一例外。可以認為,正是強大的集權產生了民族的興盛,進而孕育出近代國家的基礎(如英國的莎士比亞文學、培根哲學)。但絕對專制的統治不可能持續正常的繁榮甚至持續安定,[2]不可能再造羅馬帝國式的繁盛,而將比羅馬帝國更迅速地衰退下去,這一點首先顯現在進入十七世紀的斯圖亞特王朝統治下的英國。但不列顛民族沒有隨着王朝(專制統治形式)一同沉沒,而是靠自己的手變革自身的社會——不惜以最激進的手段(1642-1649年清教革命把查理一世推上斷頭台)推翻王朝建立共和。
清教革命建立起的共和不是雅典共和的複製。現在看來,雅典共和只不過是共和制度的一種形式,在不超出城邦的範圍內市民聚集在公共廣場直接參與政治事務,對別的弱小城邦它只能採取殖民政策,不適用於戰爭的指揮性質,所以輸掉了伯羅奔尼撒戰爭。當然,如果把伯羅奔尼撒戰爭只看成是人類歷史長河中共和民主與寡頭專制統治形式之間鬥爭的一場戰役或一次戰鬥,正如伯里克利在陣亡將士墓前的演講那樣,這場戰鬥的失利並不一定導致整個戰役或整個戰爭的失敗。英國革命也經歷了王朝復辟,但最終以“光榮革命”的形式確立了主權在民(當然,此“民”之含義尚需擴大)的立憲君主制,創建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為止的最發達的國民國家的基礎,並把其政治理念推廣及幾乎整個世界。開創了人類歷史新紀元的英國革命提供的民族國家的政治統治原則,就是代議制的市民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理論,主要由洛克(1632-1704年)集大成,突出體現在他的《政府論》第二篇中。[3] 洛克思想的最大特徵是他沒有對過去理論(無論是普遍教會的經院煩瑣,還是世俗王朝的御用詮釋)繼承的包袱,置身於動盪的政經實務或是潛心於醫術,使他可以幸運地用新的哲學觀考察英國社會自身,綜合歸納出新興出現的適合於近代社會的國家統治原則。洛克首先在《論人的理解力》中確立起除人的經驗之外不依賴任何物的歷史直述方法,[4]排除了各種形而上學的超越存在,在認識論上確立起“以人的眼光看人的事務”的近代哲學精神,不僅標誌着英國思想界的先驅性,而且至今對我們提供不可或欠的啟示。就透視全部世界知識而言,洛克以及其繼承者伯克萊、休謨興許沒有足夠的論據懷疑形而上學存在(如上帝、自然規律)的理由,但至少就普通人所面對的社會生活本身,並不需要超越人的理解力的知識。例如,面對人類必須被迫接受的國家強權的各種御用說教,堅持國權(皇權、教權、王權或黨權、領袖等等)的非神聖性的洛克眼光實際不過是訴諸個人的知性而已。現存的任何統治者(或統治集團)都不可能從君權神授、父權子傳(或一黨專政)那裡找到權力的合法說明,人類共同生活不同於弱肉強食動物法則之處,在於政治權力基於公共利益:(1)制訂並執行包括死刑在內的各種刑罰、調整並保全所有權等,(2)以公共權力抵抗外敵入侵(《政府論》第一章)。這種政治權力起源於國家成立之前的、按照人類理性設定的人人平等的自然狀態,只有基於自然法則,各國內法才有正當性並被制約、解釋,也才能夠找出超越現存國界的政治權力之間的普遍原則(第二章 關於自然狀態)。這已經是“天(神)賦人權”的理論,涉及國家權力中的最基本的人權原則了。 洛克由自然狀態推及社會狀態,設定自然法以理性為準則,如其中的所有權並非來自神授而起源於物理性勞動(第五章 關於所有權);[5]每個人不僅具有保護自己生命、自由、財產等所有物的權利,也有懲罰任何違犯自然法(甚至處以其死刑)的權力(第七章 關於政治社會或市民社會)。但在自然狀態下個人不可能在實質上保障這種權力,為此人們不得不結成政治社會,在人們的合意之下,(1)放棄不擇手段保護自己所有權的自由而遵循保全社會成員的有限度的法律自由,(2)放棄個人的處罰權而把它交給公共權力機構。這就是今天廣為接受的社會契約論,它要求公權力由多數人掌握或由他們任命的官員去執法,必須服從對外防禦、對內服務公益的目的(第九章 政治社會與政府的目的)。這裡不存在任何絕對君主的正統性,至今被人們認為是地球上唯一統治形態的君主專制實際上是違反要求人人平等地從自然狀態進入政治社會的市民的統治原則的,因為既握有立法權又操有行政權的君主並沒有放棄他在自然狀態才享有的特權。如果再進一步,可以指明不僅君主個人,而且任何集團(階級、宗教、政黨、人種等等)都沒有超越出他人或別的集團的先天地位,就確立了主權在民的近代國家的立國之本。這個道理似乎已經家喻戶曉,但洛克當年反駁的“我們每個人生下來就處於既存權力結構因此就應該服從此權力”這一陳詞,略變名稱照舊通用於今天的大多數國度。略觀中國,可惜中國人缺乏理論思維精神(不是能力),很難確立被稱為“憲法”的立法觀念,因為憲法的立法精神不在於具體的算計考慮而在於人類(或近代國家)生活的普遍準則,不關心諸如“只有共產黨才能統治中國”之類的政治行情,[6]而只是明快地要求中國人是否接受近代國民國家的“主權在民”的基本原則。任何人只要聲稱願意接受它,那麼,按照理性的直述,就必須要求去掉那些來自於行政權力、政黨權力甚或某些個人意志的“基本原則”(或叫“中心”、“路線”、“基本點”等等)。 洛克理論的革命性主要是針對現存的政府權力而闡發的,當國王或任何統治者濫用國民委任給他的權力時,國民最終保有向天訴諸公道、按照神(或理性)的意志抵抗統治者並可以推翻統治者的終審權。抵抗權、革命權本身就是主權的不可分的部分:“國民保有作為最高存在而行動的權力,或者把立法權握在自己手中、或者樹立新的政府、也可以在舊政府形態下把立法權委託給新人,總之,國民握有他們認為合適而做出決定的權力。”(第十九章 關於政府的解體)。政府、統治者的解體並不等於政治社會的完結,相反,這種出於自我防衛而不是攻擊統治者的天賦權力會促使為政者行使正當權力。因為,一般地講,精明的統治者為了維系統治地位帶來的利益總要避免社會爆發革命。洛克理論的美國版(1776年《獨立宣言》)和法蘭西修改版(1789年《人類與市民的權利宣言》)得到徹底弘揚,奠定了美國、法國成為近代民族國家的基礎。[7] 特別是抵抗權的含義,如果不僅是指國民全體或多數集團對少數統治者暴政的反抗,還進一步擴展為每一個國民個人在任何國家事務中反抗“代表國民全體”的統治政府的違犯行為[8]時,就意味着基本人權的維護,這實際上從更廣義範圍上維護了市民政府和政治社會的安定。我們常常可以感知在行政權力肥大、市民運動萎縮的國度(如日本),很難享有基本人權的保障;同時,也可以把國民抵抗主權的日常性、組織性的形態發展成新聞出版自由和多黨制下在野黨對由執政黨控制的政府的制約。從理論上講,社會主義制度並不反對新聞自由與多黨制,那些實行一黨專政的國家不能被稱為社會主義,甚至連近代國民國家也不配。 洛克同時也是權力分立的首倡者,這得益於英國歷史上形成憲法精神的“大憲章”(1215年)、“權利請願”(1628)和“權利章典”(1689年)三次鬥爭。英國國民深深理會限制國王權力、擴展自身權利的含義,人性的缺欠不允許制訂法律的人同時又執行法律。國家的主權是統一完整的,但它的制訂和執行必須由不同的機構、不同的人來從事(洛克還加上了“聯合權”),每一種權力都必須賦予一定的限制以防其偏離服務於公共利益的宗旨。 洛克在建立其政府理論時並沒有把《聖經》作為近代市民政府的統治原則的源泉,但他本人仍很敬畏上帝,在“天”那裡找到裁判國民與統治者的最終依據(洛克進而設定“天”是順和眾意的)。實際上,《政府論》裡引用頻多的沒有價值的胡克(1554-1600年)的《教會組織論》正是從擁護英國國教的立場出發,提出政治社會權力來源於自然狀態下人們合意的契約說原型,如“市民法作為全體政治社會的決議,支配政治社會的各個部分。”“向人們的全體政治社會下達命令的立法權當然屬於社會全體。因此,無論地球上的何種君主或統治者,只要沒有得到神的直接個人委任或被課稅者同意而帶來的權威,卻隨意發號施令的話,與專制有什麼區別呢?總之,沒有公認就不是法律。”一個值得注意的歷史事實是:近代西方國民主權的理論本身離不開“天賦”,這個“天”就是上帝。所以,帶有折衷性質的英國革命和直接認上天(神明)賦與其獨立建國權的美國革命都比較平緩;[9]法國革命由於對天主教統治的反感帶有反宗教色彩,引發了更大的動盪和犧牲;俄羅斯的十月革命徹底否定宗教,構成了其最終衰亡的決定因素之一。可以認為,宗教一旦被激發出來,就將伴隨着人類組織形態發展、變化下去。 社會理論的建樹與確立是由時代條件決定的,思想家的條件就是在置身於社會生活的同時能夠超越出個人生存空間的利益局限。洛克就是這樣的幸運兒,[10]英國革命為他提供了時代背景並確立了近代國民國家的主權在民原理,而且進一步在實踐中完善、豐富了關於市民政府的統治方式(代議制)。嚴格地講,洛克當初所指的“主權者國民”是要求制約、分享國王專制的貴族階級,[11]新興的工業資產階級直到1832年的議會改革才享有與土地貴族、商業金融資產階級相同的議會地位,而普通勞動階級的選舉權直到1867年的議會改革才得到實現,婦女普選權直到1918年才得到承認。如果把十九世紀中期代表工業資產階級利益的輝格黨(自由黨)的長期執政所採取的一系列自由主義政策認為是英國革命以來市民政府形態的歸結,1861年出版的密爾(1806—1873年)的《代議制政府》[12]則為我們提示了歸結於代議制統治的近代國家形態的具體展開。 聲言代表“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義學派、要代表全體而不是“僅僅代表多數”的密爾與洛克所處的時代背景不同,他不必在經濟(供職東印度公司)、政治(擔任下院議員等等)事務中提煉抽象理論原則,而更適合在具體的運作中忠實推行已經確立下來的主權原理:憲章運動、勞工權益、婦女地位、愛爾蘭土地改革等等。密爾徹底擺脫了神學的關連,國教教區也成了基層政府單位,明言“政治制度是人的勞作,它們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賴於人的意志”,“為人民而設的政府形式必須為人民所樂意接受,或至少不是不樂意到對其建立設置不可逾越的障礙;他們必須願意並能夠作為使它持續下去所必要的事情;他們必須願意並能夠作為使它能實現其目的而需要他們做的事情。”(第一章 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個選擇問題)。這是洛克原理的簡單推論,“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權或作為最後手段的最高支配權力屬於社會整個集體的那種政府”。考慮到現實的近代國家規模,“既然在面積和人口超過一個小市鎮的社會裡除公共事務的某些極次要部分外所有的人親自參加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從而就可得到結論說,一個完善的政府的理想類型一定是代議制政府了。”(第三章 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議制政府)。“代議制度的永久性必然有賴於人民在它遭到危險時隨時準備為它而鬥爭。”(第四章 在何種社會條件下不能採用代議制政府)。 由密爾所設計的代議制方案具體表明了英國革命在當時狀況下思想上革命實際中保守謹慎的折衷特點,密爾十分強調英國民族並不是天生喜歡反抗的(只要統治者不越出某種規定的限界);英國議會的歷史就是在統治者“身邊有一個不是作為支配者而是作為部屬的代表着優秀等級的團體,這個團體通過提出反對和質詢以及偶爾的發怒,將集體反抗的習慣保持下來,並且有可能遲早逐漸擴大為真正的全國代表制。”(第四章 在何種社會條件下不能採用代議制政府)。雖然要把特權公平地擴及全體人民,但必須先擴及社會的一部分人,這個標準不是財富(否則,太赤裸裸了!),也不是性別,而是道德和智力,所以密爾很不理解(僅是在白人中平等的)美國憲法信條,“一個國家的憲法竟承認這種信條,不是一件小禍害;因為相信這種信條,不論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對道德和智力上優越性的影響幾乎和大多數政府形式所能產生的影響一樣有害。”(第八章 擴大選舉權)。另外,密爾很害怕一旦實現全民普選,上層階級會被排除在議會之外,而極力強調代議民主制,“和所有其他的政府形式一樣,最大危險之一在於掌權者的有害的利益,這就是階級立法的危險;就是意圖實現(不管是否真正實現)統治階級的眼前利益,永遠損害全體的那種統治的危險。”(第六章 代議制政府容易有的弊病和危險)。為了克服這種“危險”(這其實只是東印度公司壟斷資本集團高級經營階層的感受)和“代議團體以及控制該團體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險”(第七章 真正的和虛假的民主制,代表全體和僅僅代表多數),“我將仍然堅決主張給予經過鑑定證明的較高程度的受教育者以複數選票,即使只是為把這種論調提交公眾輿論,而不問有無任何直接的政治後果也罷。”(第十二章 應當要求議員做出保證嗎?)這表明密爾的實際政務經歷對於維持及改變議會所起到的功用實際上是發自階級利益、發自更有效地為新興的統治階級服務的。在那個時代,包括亞當·斯密等,都還沒有具備“人是一切政府形式的目的”的現代人權國家觀,馬爾薩斯為了“社會進步”竟不惜贊同以溺嬰等手段來消除貧窮。 密爾沒能在政治生活全體中徹底貫穿他在《論自由》中展開的言論自由精神,沒能達及更先進的人權觀念,特別在行政權力的認識中過分依賴其“豐富了政治藝術的東印度公司的統治經驗”(第十四 代議制政府中的行政)。作為英國統治殖民地榨取印度經濟利潤的東印度公司(1857年被解散,交由總督統治之下),不可能代表先進的近代國家形態,所以《威斯特敏斯特評論》以及後來的《倫敦評論》每當論及東印度公司時筆調就走樣了。“凡是並非例外地具有高度政治技巧和能力但又不是代議制的政府,不論是在君主制形式下還是在貴族制形式下,主要是官僚政治。”(第六章 代議制政府容易有的弊病和危險)。問題在於代議制政府也並沒有改變這樣的基本權力構造,而且,“人民政體中的好政府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則是,任何行政官員都不應根據人民的選舉來任命,即既不根據人民的投票也不根據他們的代表的投票來任命。”“在所有政府官員中,最不應該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是司法官員。”(第十四章 代議制政府中的行政)。那麼,不論這樣做的理由如何,代議制所改進的“擴大選舉權”、選舉階段、投票方式、議會期限、單·雙院制等,已經失掉洛克早期所憧憬的主權在民的大部分革命意義,這就是與密爾同時代進行但不為密爾所理解的社會主義(包括無政府主義、共產主義)潮流的存在價值。 密爾認識到“到目前為止民主制政府的一項巨大困難似乎是如何在一個民主社會裡為個人抵抗統治權力提供一種社會支持”(第七章 真正的和虛假的民主制,代表全體和僅僅代表多數)。我們至今並沒有找到在行政部門裡有效體現民主主權原理的途徑,很顯然,我們面臨過的多數行政權力的濫用並不是由於專業知識的缺欠。實際上較可能的形式就是根據分工的技術特性,防範權力的全能性,使得一個人在一個領域受到行政處置不至于波及到另外的由其他部門管理(保護)的利益。從國家制度組成看,就要求不同功能機構的分離與制約,界定好諸如地方政府(也分為議會與行政)的權限、連接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組織單位的性質,這就是至今為止的代議制實踐的成果,[13]儘可能由人們直接參與那些決定他們利益的事務。對於意願保持統一形態的中國國民而言,拋棄具體統治方式的設想(如聯邦制,中國共產黨的地位再定義)不論,我們可以認為只有代議制才可以適應中國的人口和幅員狀況。這個代議制立國的近代國家原則大致可以描述為:(1)主權在於全體國民,在中央一級,加強立法機構的權能。鑑於現代社會中超越地域的社會活動(主要以企業為代表)的增加,有必要設置以地域為單位和以職能(職業、民族、性別等)特徵為單位的兩院代表會議,減輕、弱化行政機構職權(主要集中於金融、外交、國防等);(2)行政權力下放,分散到地方政府,特別要儘早實施對於地方行政長官和議會代表的直接選舉;(3)加強廣義的司法、監察制度,實現新聞自由,保護普通民眾每個人都具有不受隨意侵犯的基本人權。
<國家形態與社會秩序>第七章 [趙京,1994年10月16日,靜岡縣三島市] [1]蒙古民族沒有形成固定的統一帝國,元朝、鐵木耳帝國或韃靼人的統治形態完全不能統一地描述。另一方面,可形成自然邊界的島嶼(如英國、日本)則提供了最合適的地理條件。 [2]現代中國正復現這個進程。共產主義在中國的勝利,甚至“六·四”以來更顯明確的鄧小平路線,都可以看成是朝着更現代化國家的轉化過程。試圖凝固這個過程(不論是激進的革命手段還是保守的反革命抵抗方式)以保持自身利益的統治集團或統治集團的某一部分,正是破壞繁榮的不安定因素。 [3]洛克《政府論》,(日文版)官川透譯,《世界名著》第27卷本,中央公論社1968年初版,副題為《略論市民政府的真正起源、範圍與目的》。 [4]當然,在當時的英國論及社會事象,洛克沒能迴避《聖經》的權威,《聖經》是《政府論》中唯一被引用的立證。不過,伏爾泰等人已經看出:其中的上帝是可以取代的。 [5]洛克在本章中仍然認為自然可以提供無限制的生產資料如土地,供人們從事勞動和開發。 [6]這種行情變更很頻繁,其規律與此文探討的內容無關。 [7]與此相對,在中國的現代史上,蔣介石的國民政府因為缺乏這種明智,不承認以共產黨為中心的抵抗·革命權而遭到推翻;而徹底否定掉國民主權的中共政府同樣缺乏這種明智,幾十年間製造出無數次災難。 [8]在人類歷史上,每一個國家的最大犯罪都無一例外地來自政府權力。 [9]現在,人們接受美國建國領袖們當時的“上帝(造物主)”觀念,使指deity(神性、神明),而不是普通新教所理解的三位一體的耶穌。 [10]馬基雅維里也是這樣的,政治事務的經歷只是提供個人思想的材料。那些冒牌的思想家(如國家權勢里活躍的各種御用文人)只是藉助既有知識獲取個人利益,他們的所為與騙子無異,怎麼可能總結出新的人類知識呢? [11]“階級”不僅指經濟屬性,一般地,用“階層”一詞容易模糊不同社會集團之間顯然存在的地位差異。但我仍然無法找到比“階級”更合適的詞來定義社會集團。 [12]密爾:《代議制政府》,汪暄譯,商務印書館《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1982年6月版。此書中的哲學性論述,比他在《論自由》中表述得更為透切。 [13]我在“從日本政局看代議制的局限”(1994.4.17—24)一文中,提及“飽和民主制”(並不是成熟民主制)下國民不參與投票的普遍憂慮。本來,投票不僅是權力,也是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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