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論:從因果決定論到一般決定論 ——邦格對因果決定論的批判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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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幾按:因果問題是認識論的根本問題。幾乎所有研究的結論,都取決於對因果關係的立場。安博和史語近期的文章從不同角度對此進行了有啟發意義的討論。趁熱打鐵,轉載一些有關文章,增加一些角度而已,並不表明贊同其方法和結論。老幾個人觀點在論混沌易經算命系列,論科學系列,休謨系列,解老系列是一致的,歡迎具體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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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來,由於牛頓力學的確立及其長足的發展,哲學家以此為根據,創立了統治近代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研究達三百多年之久的機械決定論(在經典物理看來,機械決定論等同於因果決定論)。可是到了現代,隨着自然科學的進一步發展,經典物理學的局限性日益顯露出來,以牛頓力學為基礎的機械決定論也日益暴露其缺陷。尤其是量子力學的產生和發展,使機械決定論陷入捉襟見肘的窘地。哥本哈根學派利用測不準原理大肆非難決定論和因果性,宣稱“因果律在量子論中不適用”,他們甚至指出“物質不滅律對於基本粒子也不再成立。”①進而有人說,“決定論顯然要全部撤退,不單只要從放射性領域撤退,而且要從整個物理學的領域撤退。”②可見哥本哈根學派在因果性問題上最後走向了非決定論。
針對這種情況,著名的哲學家馬里奧·邦格明智地認識到,因果(或機械)決定論原則在微觀世界失去作用,只是說明因果(或機械)決定論這種已知的決定論形式的應用範圍是極其有限的,它不適用於微觀世界,但並不意味着決定論的徹底破產。“因果性僅僅是決定的一種模式。因而,不必把決定論狹隘認作是因果決定論。”③“我們放棄了極端的因果主義,但遠非成為非決定論者。我們已用新的、非因果的決定論範疇豐富了決定論。”④邦格所倡導的新決定論或一般意義上的決定論,是邦格研究因果性本體論問題的附屬產品,也是邦格研究因果性本體論問題的邏輯必然。邦格的《因果性:因果原理在現代科學中的地位》一書中,一方面對因果決定論的錯誤觀點以及對因果決定論的錯誤態度進行了有力的批判,另一方面又為因果決定論,尤其是一般意義上的決定論進行了有力的辯護,並在此基礎上超越了因果決定論,提出了一般決定論。
一、因果決定論及其觀念的局限性和邦格的批判
1、因果決定論本身的局限性與邦格的批判
極端的因果決定論認為,因果性(或因果關係)是唯一的決定模式,只有作用因(即外部的原因)才稱得上原因,並指出這種作用因果關係才是變化的範疇。這就使得因果決定論的因果關係只可能是一種產生新事物的量變方式。因此,因果決定論被認為是形而上學的外因論或被動論。我們清楚,“單純的外部原因只能引起事物的機械運動,即範圍的大小,數量的增減,不能說明事物可以有性質上的千差萬別及其相互轉化。”⑤作用因僅僅是一個誘因,而不能真正決定結果的產生。因此,因果決定論不能說明根本變化,它的作用範圍是極其有限的。
現代科學發現了大量的非因果決定關係範疇,如統計決定關係、相互作用、自我決定關係等範疇。邦格根據這一事實,指出要說明根本變化必須藉助於決定關係的全部範疇,因為“單一的決定關係不適合於分析變化或演變的情況”⑥。因果決定論對事物內部的主動性視而不見,而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每一事物內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發活動,“每一個特定的客體都是主動的。”⑦因此,因果決定論把物質都想象成完全被動的受動者的觀點是極端錯誤的。
邦格強調,在說明事物的發展變化時只有把外部原因與事物內部因素緊密結合起來,才能避免因果決定論的局限性。因為“外部原因只有在它們掌握了事物的本性和內部過程的條件下才是有效的。”⑧外部的原因只不過是事物存在和發展的條件,重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是事物的內部條件。只有結合事物內在的、本質的決定因素才能說明根本變化。
2、對因果決定論採取虛無主義態度的局限性與邦格的批判
在浪漫主義者(例如,謝林、詹姆士、柏格森以及皮爾遜)和新實證主義者(例如馬赫、羅素等)那裡,因果聯繫被當成了烏有之物。他們對因果關係採取虛無主義的態度。其中,馬赫的觀點最具代表性。他主張,必須用一種表達對稱相依關係的函數關係來取代所有的關係,特別是因果關係。馬赫一面重複着休謨因果理論的論調,說什麼除了邏輯必然性外,任何其他的必然性都不存在,甚至說,“在自然界中,既沒有原因,也沒有結果”,從而從自然界中完全否定了因果關係的存在;一面又認為用函數相依關係取代因果關係是極其方便的。因為,按照馬赫的觀點,因果關係只不過是一種來自相依關係的抽象,而且“函數概念比原因概念優越;它的優越性在於追求精確性,而不帶有原因概念的不完整性、不確定性和片面性”。馬赫的這種取代無疑是會架空了因果關係的客觀內容的。究其實質,無非是馬赫混淆了因果關係的數學表述與因果關係本身的特點的根本區別。
與馬赫的觀點不同,邦格認為,函數不能闡明因果關係的本質問題,因而,“要數學擔負說明因果聯繫的工作是困難的。”⑨究其原因可能有三點:第一,函數不能表達原因所具有的生成性;第二,有的函數不具有真正因果關系所具有非對稱性;第三,函數一般不能表示因果聯繫的唯一性。因此,把函數關係等同於因果關係,或用函數關係取代因果關係是錯誤的。邦格指責馬赫“沒有掌握或至少不承認發生相互聯繫的觀念”⑩。儘管函數在說明因果關係時是起一定的作用的,不過,“函數充其量參與了描述因果關係。”⑾
3、邦格對哥本哈根學派非決定論觀點的批判
在現代,任何討論決定論問題的著作或文獻都必定考慮“量子力學是否會導致決定論破產”的問題。對此,邦格認為,偶然性不是決定論的反面,反而是支持決定論的,從而量子力學不會導致決定論破產。邦格寫道:機遇“也有規律,並且意外的事情是從預告先存在的條件中產生的;因此機遇在稱之為一般決定論的理論中有一席之地”⑿。具體地說,拋擲硬幣是一個隨機過程,但它並不是任意的,而是確定的。即是說,在拋擲硬幣的過程中,“正面”和“反面”的出現非但不是無中生有的,反而是預先存在的條件的結果。因此,“確定”就意味着在機遇的遊戲中,最後的結果是從確定的條件中有規律地產生的。這個規律不是常規(即牛頓力學規律),而是統計規律。因此機遇是統計決定的。在這種意義上,機遇是“決定關係的一種類型”⒀。
因此,如果量子力學在本質上是統計的話,那麼,量子力學就不會導致決定論的破產,它只會支持決定論。不過,它對因果決定論的適應範圍加以了限制。然而,哥本哈根學派卻從此出發完全否定決定論,斷言存在一種“經驗上的非決定論”⒁,這是完全錯誤的。邦格就這點指出,“一個原子系統相繼狀態間的紐帶被認為是觀察者——一個相對於該系統行動自由的人。易言之,觀察者的行為,在這一解釋中,被認為是與觀察的對象無關的;反之則不然,被觀察的系統的屬性是由觀察者‘創造出來的’。”⒂邦格並指出其實質,“這種非決定論顯然是關於觀察者幾乎任意干擾的主觀主義說法的推論,觀察者則被當作原子現象的魔術師。因此原子非決定性就是現代實證主義中所固有的唯心主義假說的一個推論。”⒃邦格多次重申,量子力學的通常解釋並不完全排除一般決定論,在量子力學中甚至存在一定量的因果性。我們知道,玻姆的量子論解釋就是如此⒄。
邦格下結論地指出,偶然性是一種存在模式,應把它當作與必然性具有同樣基本性質的範疇。
二、邦格對因果決定論的發展:一般決定論的提出
1、邦格對盧克萊修原子論的繼承與發展
盧克萊修是古羅馬卓越的唯物主義者和無神論者,原子論學派的主要代表。他認為,物質是守恆的、不滅的。即“從無中不能創造出有”,“物質決不能變成無,但一切都可以分解為一些基本的物體”。他指出,“一切都從物質之中生長出來,並作為物質存在着。”⒅邦格把盧克萊修的這個原初物體守恆的原理稱為古老的唯物主義原理,也即所謂的發生原理。用邦格的話來說,即“一切既不存在絕對的始,也不存在絕對的終,一切都是以他物為基礎,並留下他物的痕跡”⒆。這種觀點與唯心主義和神創論是完全對立的。
盧克萊修相信,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現象都是物質按照其固有的、不依賴於神的規律發展的結果。“每一事件都有規律,即都是按照一套客觀規律決定的。”⒇邦格的有規律性原理就是這樣表述的。它與因果原理不同。因果原理要求一切變化都按照因果律發生,並且不存在例外。而有規律性原理則允許存在例外,並不要求“每一具體現象,在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總以同樣的方式發生”(21)。邦格特別指出,有規律性原理並不能歸結為決定的特殊形式,如因果決定論或機械決定論。
邦格認為,單獨一個發生原理或單獨一個有規律性原理都不能完整地表達決定性原理的真正內涵。只有發生原理和有規律性原理的合取,才能構成決定原理。因此,這兩個原理被邦格看成是一般決定論的充分必要成分。決定性原理斷言:“一切東西都是有規律地由他物決定的,這個他物就是所討論客體的外部條件和內部條件。”(22)邦格在這裡就從客觀上奠定了一般決定論的堅實的物質基礎。
2、邦格一般決定論基本觀點
一般決定論是邦格竭力倡導的決定論理論。他在給決定論下定義時,就自己的一般決定論與其他的決定論明確地區分開來了。按照邦格的定義,所謂決定論就是關於決定性原理的結構或變化以及包括這兩個方面的任何理論。
在因果性方面,一般決定論明顯不同於因果決定論的地方就在於它不僅僅把作用因看作原因,更重要的還在於它把事物的內部條件作為決定因素包括在內。從而它不僅能夠說明事物的量變方式,而且也能說明事物的根本變化。因此,它就克服了因果決定論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因果決定論當尋找終極原因時,必然要到宇宙之外去尋找,結果最後只好祈諸於上帝的“第一推動”。一般決定論既反對只承認偶然性否認必然性的非決定論,也反對只承認必然性而忽視偶然性的因果決定論(或機械決定論)。它把因果決定論所忽視的又一直存在着的兩個變化的特徵:自發性和偶然性包含在自己的體系中。它在因果性方面斷言:“因果關係只是在真實過程中共同起作用的幾個相互聯繫的範疇中的一個,根據這種觀點,因果原理的有效性範圍是有限的,它幾乎是一種近似的方法。”(23)
在邦格看來,偶然性決不能看成是我們對原因的無知,它也是一種存在模式。一般決定論把它看作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範疇,並為它提供了一席之地。因此,邦格認為,“任何事件理論,忽視了偶然性則必定是錯誤的,而決定論往往忽視了偶然性。”(24)一般決定論也沒有把因果關係當成一種過時的偶象,而是極力為因果決定論辯護:指出甚至在反對決定論最強烈的地方——量子力學裡,一般決定論也認為因果原理並沒有完全破產,“量子力學的正統解釋也只是限制了因果性的範圍,並沒有完全拋棄了它。”(25)
3、邦格的一般決定論的範疇序列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現象都是從其他的事物和現象中演化而來的。而這種演化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這多種多樣的方式就構成了不同的決定關係,最後形成了一個範疇序列。在邦格那裡,這個範疇序列包括以下幾種決定關係範疇。
(1)數量的自我決定:後項由前項決定的決定關係;
(2)因果決定關係(或因果關係):結果由作用因(或外因)決定的決定關係;
(3)相互作用(或交互因果關係或函數相依關係):結果由相互作用決定的決定關係;
(4)統計決定關係:最後的結果由幾個獨立(或准獨立)的實體共同作用決定的決定關係;
(5)結構(或整體論的)決定關係:部分是由整體決定的決定關係;
(6)目的論決定關係:方法由目的或目標決定的決定關係;
(7)辯證決定關係(質的自我決定):整個過程由內部的“矛盾”和基本對立的成分最終綜合決定的決定關係。
邦格認為,這個範疇序列中的各個範疇之間沒有絕對分明的界限,它們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它們的區別在於它們相互間不可約,即其中沒有一個可以當成是其他合規律生成關係的混合體,它們每一個都有自己的特徵,它們又是相互聯繫的。“各種不同的決定關係在發生上是相互聯繫的,且較高層次的決定關係依賴於低層次的決定關係,因而,它們並非完全不可約。”(26)正是這些範疇之間的不可約,它們便可以構成一個決定關係的等級層次,而且沒有哪一個範疇可以單獨起作用而排斥其他範疇。不過,“無論如何,因果決定關係僅作為各種不同類型的決定關係中的一種類型,作為合規律生成關係中的一種出現。”(27)因此,因果關係並不是決定關係的唯一範疇。
三、對邦格一般決定論的一點評價
海森伯在其《物理學和哲學》一書中,多處談到物質的本原問題。指出,“物質的最小單位不是德謨克利特的哲學中的那種基本存在,而是數學形式,”(28)“在現代量子論中,無疑地,基本粒子最後也還是數學形式,但具有更複雜的性質,……代表着基本粒子的一些數學形式將是某種永恆的物質運動律的一些解。”(即物質運動方程的本徵解)“這些本徵解最後將代表基本粒子;它們是將要代替畢達哥拉斯的正多面體的數學形式。”(29)接着,海森伯還進一步寫道:“對於原子物理學家,‘物自體’最終是一種數學結構,如果他一定要使用‘物自體’這個概念的話。”(30)海森伯的這段話構成了哥本哈根學派對量子力學作出實證主義解釋的哲學基礎:在海森伯那裡,物質最終不再是客觀存在,而變成沒有任何客觀內容的數學形式或數學結構。邦格的一般決定論則與海森伯的這些言論形成了極其鮮明的對照:邦格強調決定論要以物質作基礎,海森伯則否認物質性,把世界變成了數學結構,非物質化了。因此,可以說,邦格的一般決定論已經達到了唯物主義的高度。而且,不管邦格的一般決定論還多麼的不成熟,甚至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它以決定性原理為基礎就足以表明它捍衛和發展了唯物主義的因果性原則。
隨着自然科學的進一步發展,我們對變化及其引起變化的原因有了更進一步的理解。我們今天已從系統的角度去理解變化及變化的原因。邦格強調從事物內部條件去認識變化的原因,雖然談不上可以達到系統理解的高度,但至少比因果決定論把原因局限於作用因,有了一個很大的進步。而且,關鍵的是邦格對因果決定論的局限性給予了正確的認識:在現代自然科學那裡,因果決定論確實作用有限,但並沒有因此否認決定論及其在現代科學中的地位。
邦格曾經指責莫諾用目的性這個詞不過是使目的論在生物學中合法化。他認為,應當“象拋棄目的論的概念一樣拋棄目的性的概念”(31)。然而邦格在其著作中毫不掩飾地使用目的論這個詞,這是很不應該的。但是,這並不影響他作為一般決定論的先驅在一般決定論方面所做的開創性工作。尤其是他提出的決定關係範疇序列作為一般決定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因果決定論的缺陷,發展了因果決定論,從而使人類對事物相互聯繫和相互依存各種形式的認識達到了一個嶄新的高度。這工作也奠定了日後一般決定論進一步發展的邏輯、範疇和方法的基礎。
注釋:
①(28)(29)(30)海森伯:《物理學和哲學》,商務印書館,1981年7月版,第48頁、32頁、35頁、50頁。
②孫顯元主編:《現代國外自然科學家哲學思想》,安徽科學技術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50-51頁。
③④邦格:《哲學譯叢》,1988年第6期,第44頁、48頁。
⑤華崗:《規律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2頁。
⑥⑦⑧⑨⑩⑾⑿⒀⒂⒃⒆⒇(21)(22)(23)(25)(26)(27)邦格:《因果性:因果原理在現代科學中的地位》,1959年英文版,第48頁、195頁、178頁、45頁、90頁、95頁、13頁、17頁、16頁、16頁、24-25頁、22頁、23頁、26頁、29頁、14頁、20頁、19頁。
⒁這一解釋,即哥本哈根解釋,也參見注③文。
⒄D·Bohm,Physical Review,85,166,180。(1952)
⒅費·季·阿爾希普采夫:《作為哲學範疇的物質》,1984年中文版,第45頁。
(24)邦格:《自然科學哲學問題》,1987年第3期,第44頁。
(31)邦格:《科學方法論的統一性》,1973年英文版,第77頁。
〔作者單位 廣西民族學院政治系
責任編輯 石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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