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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原則(2)-原則的定義(B)
送交者: stinger 2014年01月20日06:24:5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事實與原則(2)-原則的定義(B)


原則是哪裡來的?回答這個問題涉及到範例的本體論。它是哲學最深刻的問題,是
我所謂“絕學”的核心的問題。懂了這個問題,就基本(60%)掌握了範例的思想。所
以我希望讀者給予特別的注意。


在前文,我特別強調了“事實的產生是一個過程”:心動-念生-存在-事實。事實的
產生要跨越“兩個世界”,即“微觀世界”和“宏觀世界”。“原則產生了事實”
- 這個過程始於“微觀世界”。在論範例書中,我定義微觀世界為:運動產生物質
(相對於宏觀世界的“物質產生運動”)(詳細請見<論範例>)。


毛澤東在《人的正確思想是從哪裡來的?》一文中說,“人的正確思想是從哪裡來的
?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嗎?不是。是自己頭腦里固有的嗎?不是。人的正確思想,只能
從社會實踐來,....”。這裡關鍵要注意“只能”二個字。用毛自己的<矛盾論>中
的思想看,這是他自己在書中所批判,典型的“外因論”。以前我說過,凡是不知
道,不懂得“西方哲學”的人或集體,都會發生“自相矛盾”的現象。作為集體的
代表,中國人歷史上有“成也蕭何敗也蕭何”。近代中國政治的荒唐自相矛盾的事
更是不可剩數。我這裡不討論毛寫的<矛盾論>是否是“山寨”產品。我只想指出,
凡是言行出現自相矛盾了,都說明此人(們)缺乏哲學思維。在毛身上,很明顯,就
是他不懂自己寫的東西。


轉回到本體討論。讓我首先檢驗一下我所使用研究絕學本體的工具:語言。語言的
功能是否是有限的?是否能夠擔當研究本體論的有效工具?在語言哲學的大師維特
根思坦(晚期),和美國的理查德榮逖(Richard Rorty)看來,語言的功能只能限制於
其所在的社會環境。也就是說,他們都是在語言功能上的“相對主義者”。語言,
從古希臘時代起,就是哲學家的“第一工具”。亞里士多德的所有邏輯思想,都來
源於對語言的研究。對語言的專門研究和對其功能的懷疑,都是近代“語言哲學”,
作為“分析哲學”的分支,出現以後的事情。“語言相對主義”的觀點,從範例的
角度看,是將“語言等同於物質,即,語言 = 物質”。我這樣的表述,目的在於可
以將這語言相對主義派的錯誤,很明顯的暴露出來:因為語言和物質,比如一塊石
頭,顯然是兩碼事。


以範例的觀點看,語言是思維的“範例”,即“二級範例”(<論範例>):因為語言
是思維的“現象界”,或“二級現象界”。正像範例本身包含了思維,這一“我的
本體”一樣,作為二級範例的語言,也包含了抽象的“形式”部分,即抽象的名詞
概念。我們知道,抽象的概念,就是永恆的概念。它們不同樣具體的實物,抽象概
念具有無限/絕對的特徵。在這個意義上,“語言的本體”就是:所有抽象名詞所構
成的本體。它們的性質如同思維的本質,都是“絕對”和“無限”的。


範例認為,語言不是物質。語言屬於不同於物質的“第三物質”。另外兩個物質是
笛卡爾發現的,“普遍物質”和“精神物質”。現在範例再加上:“語言物質”。
嚴格地說,語言是從“第二物質”,精神物質,中分化出來的。因為精神,即思維,
本身又是一“完整的世界”。


至此,範例證明了語言作為研究絕學本體工具的“有效性”,證明完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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