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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院:造就法律工匠的作坊
送交者: 耶鲁法学 2005年01月13日13:43:10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美国法学院:造就法律工匠的作坊 ——耶鲁法学教育观感

耶鲁法学院是美国最好的法学院,它连续多年在美国各种排行榜中夺得“全美最佳法学院”称号。去年短暂的耶鲁之行使我身临其境,通过耶鲁法学院这个窗口对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了更清晰和直观的认识。

据我所知,当今世界的法律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欧洲式的本科教育模式,即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本科层次的专业教育和国民素质教育,大学法律系学生包括一般的大学本科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大学法律院系更为侧重学术性和理论性教育。法律本科毕业后,还要经过若干年的法律职业训练才可以做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第二种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模式,即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系学习,五至六年之后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第三种是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即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之一是必须已经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已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这种模式注重的是在完成一般意义上的素质和人文教育之后的法律职业教育。

College+School=University

美国的法律教育深受其大学教育模式影响。美国大学教育十分清晰地划分为本科基础教育和本科后高等教育两个层次。以耶鲁大学为例,有一个本科生院叫做Yale College,专业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全部从高中毕业生招生,参加全国大学本科入学考试。学生在College里的专业划分不是很细,因为这个阶段属一般素质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可获得文学学士、理学学士和一般学士学位。美国学生本科(College)毕业了并不是全部大学(University)学业的完成。学生College毕业后通常要再念一个“本科后”学院,即School。这些学院中有些是本科后的学术性研究学院,如文理学院等,这些学院的所有专业都只授予学术性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其他大部分学院是本科后职业教育学院,如法学院、医学院、护理学院、神学院、管理学院等,这些学院主要授予职业教育学位,这些学位不同于学术性的硕士、博士学位。这两种本科后继续教育学院的共同之处是面向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在职人员招生,都是本科后高层次的继续教育。

也因此,在法学院,学生们可以说是“群贤毕至”和“少长咸集”。大部分学生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还有一些甚至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几个本科学位。许多学生进法学院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拿高学位,更多是出于对法律职业的兴趣或是为了找到一份赚钱的好工作。法学院的学位主要有J.D、LL.M、J.S.D之分。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美国法学院的J.D学位也叫学士,即Bachelor of Laws(LL.B),后来大概觉得有必要与欧洲大陆的法律本科相区别,因此就改称博士学位,即Juris Doctor,简称J.D。加拿大虽然教育模式同美国一样,但仍然称这种学位为法律本科LL.B。除了J.D之外,美国法学院的学历教育还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 of Laws, 简称LL.M)和二至四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简称JSD或SJD),这些学位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才读。硕士学位(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修满20至30个学分后即可毕业不用写论文,它主要是帮助学生对美国法律制度有个基本的了解。

J.D与J.S.D之分

在国内,人们一般很难区分美国的J.D和J.S.D,大概认为都是法律博士,只是含糊地将前者译为“法律博士”,将后者译为“法律科学博士”或“法学博士”。其实这二者的区别还是相当大的:首先,攻读J.D学位首先必须通过美国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即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简写LSAT)。据称要想获得耶鲁、哈佛、纽约等名校的J.D入取资格,申请者必须有非常优异的本科成绩和近乎满分的LSAT成绩。而J.S.D学位则没有这个要求,在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之后,如有两个教授推荐就可继续攻读S.J.D或J.S.D学位。其次,J.D学位有严格的学分和课时要求,如耶鲁法学院要求修满82个学分,学制三年。而J.S.D学位不用修学分,也无需上课,最后写出一篇论文就可毕业,一般要用二到四年时间。有的学校要求极其严格,完成论文的时间就要更长一些。第三,二者在毕业之后的去向上也是大相径庭的,J.D学生主要从事具体的法律实务,而J.S.D学生一般进行法学研究。但是,令我十分惊奇的是,耶鲁法学院的教授、副教授们几乎一律都是J.D学位获得者。我想大概攻读J.S.D学位大多是外国人,他们都回国了吧。

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人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外,本国学生绝少读法律硕士和法律科学博士,J.D教育才是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在美国,要想从事律师等法律事务工作,只能读法学院的“本科”即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的法律部门在招聘时更看重的是J.D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的基础教育之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而“J.D”教育是其核心和关键。

法学知识与法学实践

英国近代著名法官爱德华·柯克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美国的法律教育忠实地反映了这种要求,生动地体现了法学知识与律师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就连美国的法律教育也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共同管理的,而且主要是由ABA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凸现出美国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法律行业的自主性。ABA是法律工作者的行会,它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要求,法学院只有取得ABA的认可,获得了ABA颁发的法律教育“生产许可证”,它们的毕业生才能从事律师工作。美国大约有185所由美国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就必须是这些法学院的毕业生。而当检察官和法官一般都要求有出色的律师职业经历。没有获得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非正规法学院毕业生几乎不能从事任何法律职业。每个法学院的法律图书馆也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即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ALL)。这个协会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ABA、AALS、AALL这三大法律职业团体主导着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它们在法学院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紧密地衔接起来。作一个比喻,在美国,法学院就像是生产法律职业者的车间,法学院毕业生就像是它们的“产品”,而最终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是以美国法律协会为首的法律实务界。

反观我国的法律教育,没有College和School 之分,也遗漏了“长期的法律实践”这样一个阶段。我们通常将本科和本科后的两种性质不同的“院”(School)都视为学术性的研究院,将本科阶段的基础教育与本科后的专业教育、将法律学术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合二为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长期分离,对于法律实务者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也没有引起没有足够重视。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各种各样的熟练专业人才,而不是大量的只适宜搞学问的学术型硕士博士。在任何一个国家,搞学问的终究都是少数人。也许有人会说,美国的法律教育只是在培养法律工匠,而不是在培养法学大师。但是,一个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它更需要的是大量的能以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实务者。在一百多年前,美国法官霍姆斯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一次题为“法学院的作用”的演讲中有这样一段话:“大师不是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这大概是对美国法律教育理念的一个很好的诠释,即他们并不把法学院看作是“法学家的摇篮”,而是造就律师的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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