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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佛教基本概念的翻译新尝试
送交者: 比较政策 2016年11月18日21:44:14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Upanishads《ㄨㄆㄚㄋㄧㄒㄧㄚㄉㄜ奥义书集》的翻译笔记”结尾, 我提到韦伯的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1916)《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的社会学》[1],是考察印度(南亚大陆)的宗教社会秩序的范本。此书已经得到广泛介绍和评论,中文也有译版[2]。为加深讨论作为印度社会秩序的佛教实质,我们首先面临一些基本概念的翻译和理解[3]

/简译本在26页注1中解释:“Dharma在汉译佛经里译为‘法’;Mata的语源为‘思想’之意”;在31页把Dharma译为带引号的“法”、Mata译为带引号的“教义”;151页把Dharma译为仪式义务、Mata译为教义;152页把Dharma译为法。按照“中文表示里导入汉音元素的提案”[4]一文,“《ㄅㄚㄍㄚㄨㄟㄉㄜ·ㄐㄧㄊㄚ》的核心价值观无疑是dharmaㄉㄚㄌㄨㄇㄚ,意译(坚定、道德、律令、义务、法、正法或职分、duty, law, ethics, sociocosmic order等)太多,以汉音音译,而不是表意汉字音译,为佳。”[5]Mata就译为ㄇㄚㄊㄚ,简单准确。

印度经典里的中心概念之一ㄉㄚㄌㄨㄇㄚ被佛教继承,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它们都是宗教社会秩序的核心关注之一。西方佛教研究的开创者之一、被称为“西方佛教哲学的权威”[6]的俄罗斯学者Fyodor Theodore Stcherbatsky的名著之一就是以ㄉㄚㄌㄨㄇㄚ为主题展开的[7]。此书中他研究被称为“第二佛陀”的世亲(Vasubandhu,玄奘的这个汉字译名已经广为中日佛界所用)的《阿毗达摩俱舍论》(Abhidharma-kośa-bhāya,应译为ㄚㄅㄧㄉㄚㄌㄨㄇㄚ·ㄎㄨㄛㄒㄧㄚ论)和称友(Yasomitra, ㄧㄚㄙㄨㄛㄇㄧㄊㄜㄌㄚ)的注释(Vyakhya)。此论又称“解脱知识的宝藏”,是小乘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这个译法不符合名词翻译的规范,但已经在中日佛界通用)的系统哲学著作[8]。Dignāgaㄉㄧㄍㄜㄋㄚㄍㄚ“陈那为音译,域龙为意译。…其说为中、日法相宗之源头。其逻辑学尤有名。”[9]

Ksana已经被汉语广为接受(刹那),不必更改。“变化的单元就称作达摩(dharma),而变化的单元在瑜伽体系中,与佛教的刹那(ksana)是等同的”[10]。Prajñā被译为般若,但读作bōrě,说明这个佛教的重要概念其实没有被佛教以外的汉语广为接受。玄奘译本《般若波罗蜜多心经》中的“般若波罗蜜多(修行到彼岸的智慧)”可以按梵语Prajñāpāramitā音译为ㄆㄨㄌㄚㄐㄩㄋㄚ·ㄆㄚㄌㄚㄇㄧㄊㄚ,很显然,《ㄆㄨㄌㄚㄐㄩㄋㄚ·ㄆㄚㄌㄚㄇㄧㄊㄚ心经》这样的标题简明易懂、准确无疑。这里不是苛求唐代大师,相反,从敦煌石刻发现的《唐梵翻对字音般若波罗蜜多心经》知道,玄奘之前,“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这句大乘佛教精髓是这样表述的:“嚕畔 戍儞焰 戍儞也 嚏嚩嚕畔[11]玄奘注译为:嚕畔()戍儞焰(二合空)戍儞也(二合空)()()嚕畔(色九)”[12]佛教里“色(rūpa[13])”指物质元素,应该音译为ㄌㄨㄆㄚ;“空śūnyatā”的译法可以沿用意译,虽然译为“佛空”更准确。

我们可以看到:中文汉字在这里遇到、但错过了最大的改革:发明汉音元素表示外来语或音响。

Dharma在佛教里,主要意味着“元素”、“现象”、“性质”、“基本事实”、“事实”、“真相”、“真实”[14]等,译为“法”不符合汉字原意,可以译为“佛法”、“佛道”、“佛德”、“佛理”等,也特指经(如来[15]所说)、律(规矩)、论(解释)“三藏”,“人为了完成他的本性、实行他的道德与社会责任所必须遵守的生活方式”[16],但准确的译法只能音译为ㄉㄚㄌㄨㄇㄚ。相应部22.87(病者Vakkaliㄨㄚㄎㄚㄌㄧ跋迦梨经):“凡见ㄉㄚㄌㄨㄇㄚ者则见我;凡见我者则见ㄉㄚㄌㄨㄇㄚ,...当见ㄉㄚㄌㄨㄇㄚ时,则见我;当见我时,则见ㄉㄚㄌㄨㄇㄚ。” 如来的译法,出于“中国人按照大乘佛教的说法,重视佛的利他救济性格”[17],见《金刚经》第29品:“若有人言,如来若来若去若坐若卧。是人不解我所说义。何以故。如来者无所从来亦无所去,故名如来。”他最后说:“我死后,ㄉㄚㄌㄨㄇㄚ就是你们的导师。遵守ㄉㄚㄌㄨㄇㄚ就是忠实于我”[18]

佛教否认自我,这由anātmanㄚㄋㄚㄊㄜㄇㄢ(“无我”)这个重要概念可以看出,但“在佛教运动发展的洪流中,始终有着阿特曼(灵魂)运动的潜流”[19]。梵文与巴利文中的atman源起于共同的印欧语系字根,*ēt-men,原义是呼吸。古英文中的 æthm,德文中的 Atem,与希腊文的前缀字atmo-,都来自于同一字根,考虑到这个概念的根本意义,应该采用准确的音译ㄚㄊㄜㄇㄢ[20]。而与ㄚㄊㄜㄇㄢ相近、同样被佛教否定的 pudgalaㄆㄨㄉㄜㄍㄚㄌㄚ(意译为“自我人格”)被译为“补特伽罗”[21]更使读者费解。进一步,自然地,Stcherbatsky的下一个也成为名著的研究就是《佛教的涅槃概念》(The Conception of Buddhist Nirvana)。为了方便,本文中一般不特意区分各类辅音之前的喉音或鼻音[22]。Nirvāa“又译为般涅槃、涅槃那、涅盘那、泥盘那、泥洹、波利昵缚男,意译为圆寂、灭度、寂灭、无为、解脱、自在、安乐、不生不灭等。”“当有佛教的修行者过世时,许多人会尊称他们进入涅槃或圆寂了,而涅槃也经常被一般人认为是死亡的同义语”[23]。在佛教研究里,建议译为准确的汉音ㄋㄧㄌㄨㄨㄟㄋㄚ。随便提及,Stcherbatsky的最大贡献是《佛教逻辑》两卷本,作为佛教和哲学的名著,挑战“只有欧洲才有实证哲学的普遍偏见、亚里斯多德最终完成处理了逻辑的偏见”[24]

在佛学文章里,由于太多的概念无法用(即使是非常转换了的)汉字表示,只好加引号翻译。如āyatanaㄚㄧㄚㄊㄚㄋㄚ(意识及心之现象的“入口”[25],感觉的载体、中介)译为““处””[26], dharma-āyatana (dharmah,构成要素的群集)译为““诸法””[27]。““法”(dharma)这个词的内涵已经有与别的(法)共同作用而构成元素的意思”[28]如果表述成“ㄉㄚㄌㄨㄇㄚ的内涵已经有与别的ㄉㄚㄌㄨㄇㄚ共同作用而构成元素的意思”不是更简明准确吗?同时,我注意到台湾的佛教宣讲读物会为汉字标上注音符号,如佛ㄈㄛ陀ㄊㄨㄛ,但仅仅是为了单个汉字的发音[29]。为了思维的简洁和发音的准确,应该直接印出汉音翻译为ㄅㄨㄉㄚ。

迫不得已只好加上引号和拉丁拼写虽然可以传达出翻译的意图,却无法在口语中表达出来,就把书写佛学和承传佛教分离开来。Stcherbatsky点出了秘密:“佛教始终有两套语言,一是给博学明理者(nitartha了义者),另一个则是为“凡夫之人[30](neyartha不了义者)”[31]。例如,我们可以看到随处建造的巨大佛像,但如来在《金刚经》第10品早就预警到:“庄严佛土者,即非庄严,是名庄严。”“应无所住而生其心。”《金刚经》第26品也说:“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韦伯也指出过:“在佛教里,拯救也是通过‘知识’达到的。自然地,这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现实或天堂的广义知识” [32]。“拒绝授予普通信徒而只授予寻求觉悟者的‘知识’本质上也是实用的”[33]

为了推广自己的教义,如来在《金刚经》第11品等多处许诺到:“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七宝满尔所恒河沙数三千大千世界,以用布施,”“若善男子、善女人,于此经中,乃至受持四句偈等,为他人说,而此福德胜前福德。”《金刚经》第14品:“当来之世,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能于此经受持读诵,即为如来。以佛智慧,悉知是人,悉见是人,皆得成就无量无边功德。”《金刚经》第15品:“善男子善女人,受持读诵此经。若为人轻贱。是人先世罪业,应堕恶道。以今世人轻贱故。先世罪业,即为消灭”。因为,如果我们只看出家弟子的四条规定:只能用旧布缝成的衣裳、只能托钵乞食、只能寄住在石头树木之间、只能用腐尿作药品[34],无法推广到如来生活的小范围以外。“除非十方世界的众佛都齐声颂赞我的名字,我不会完全成佛”[35]

至于佛教为了宣教的动人教诲,如《金刚经》第14品“如我昔为歌利王割截身体。我于尔时无我相无人相无众生相无寿者相”,一个国王为了听到佛经不惜送上儿子、王妃和本人性命的美谈[36],一个寻道者为了继续听佛歌不惜把生命献给鬼的传说[37]Sadaprarudita(常啼)为了求道用自己的鲜血记录师教的故事[38],Sattva[39](薩埵)王子为饿虎捐躯[40]等,都应该从隐喻的角度去理解[41]其实,如来本人预料到作为社会秩序的佛教团体的运动发展性质,他最后说:“只有遵守我的教导的人才能真正看到我”[42]。《金刚般若经》第六品:“以是义故,如来常说:‘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43]。这个原则很容易推广到关于如来的所有神话传说:所有靠违背理性的奇迹来宣教的宗教内容,都暴露了它的脆弱(大意来自斯宾诺莎)。

相应部7.2.1[44]或杂阿含经卷第四记载到:「尔时世尊,着衣持钵,入一陀罗聚落乞食,而作是念,今日大早,今且可过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作饮食处。尔时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五百具犁耕田,为作饮食,时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遥见世尊白言,瞿昙,我今耕田下种,以供饮食,沙门瞿昙,亦应耕田下种,以供饮食。”“ 婆罗门白佛,我都不见沙门瞿昙若犁若轭若鞅若縻若馋若鞭,而今瞿昙说言,我亦耕田下种,以供饮食,尔时耕田婆罗豆婆遮婆罗门,即说偈言:自说耕田者,而不见其耕,为我说耕田,令我知耕法」。如果如来像孔子遇到老子那样的隐居大仙,《论语·微子》:“丈人曰:‘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孰为夫子?’”对话会更精彩,更能促进如来深思。

/简译本152页把Karma译为业报的教义,也被译为“羯磨”[45], 佛教里的道德法则又称为业(karma)[46],应译为ㄎㄚㄇㄚ简明准确。同样地,Māra,勾引/诱惑者,汉译为“天魔”、“魔罗”,应该改译为ㄇㄚㄌㄚ,以区别于别的魔鬼。Asura汉译为“阿修罗”,又是一个佛教专用语,当然不可能从表意汉字解译。它与波斯语ahura同源,相当于“非sura(印度语“神”)”,即“鬼怪”之意[47],应音译为ㄚㄙㄌㄚ。

/简译本第一篇第十一章第二段:“马克思指出,印度村落工匠的特殊地位—依存于固定的实物给付而非市场销路—乃是独特的‘亚洲民族之停滞性’的根由。这是对的”[48]。英译本编为第三章第四节译为the specific “stability” of the Asiatic peoples亚洲各民族的独特“稳定性”[49]。康/简译本第二篇第一章标题的“反狂迷的”在英译本第二部第四章第一节是Anti-orgiastic“反狂欢的”,可能台湾的语感认为这些活动属于狂迷仪式。这一节对比古希腊的饮酒、舞蹈、性欲等狂欢社交活动,指出:“ㄅㄨㄌㄚㄈㄨㄇㄢBrahman和士大夫都拒绝任何狂欢形式。正如儒教士者拒绝道士一样,ㄅㄨㄌㄚㄈㄨㄇㄢ拒绝所有巫师、异端祭司和神秘信徒”[50],这实际上也是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与西方文明相比,正如/简译本第二篇第二章标题“法的概念与自然法概念之阙如”[51]所示,这才是印度和中国文明的缺欠。此处“法的概念”就是ㄉㄚㄌㄨㄇㄚdharma,译为“社会规范”更妥当,韦伯也讨论到ㄎㄚㄇㄚkarma的社会含义,指出:“一种“最初的原罪sin”的观念在这样的世界秩序里不可能存在,因为没有“绝对的原罪”可以存在。”在消极的方面,“最重要的是:这永久地排斥了社会批判、理性思辨和自然法类型的兴起,阻碍了任何“人权”观念的发展”。[52]

附带指出:Jainism(或Jain Dharma)被音译为耆那教,由jina(胜者)而来,应该被译为ㄐㄧㄋㄚ教。Lamaism被意译为藏传佛教,并不准确,因为元朝的蒙古族统治阶层接受了它而促进了在中国的传播,音译为喇嘛教,也不雅观,应该音译为ㄌㄚㄇㄚ教。Tibet译为“西藏”,显然是东部的汉族的用法,应该译为中性的ㄊㄧㄅㄟㄊㄜ。

总之,这篇尝试的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引起广大佛教学者的兴趣,共同改进印度经典和佛教的汉语翻译和理解。读完此文,您知道ㄋㄚㄇㄛ·ㄚㄇㄧㄊㄚㄅㄚ了[53]吧!


[赵京,中日美比较政策研究所,2016年11月18日初稿]



[1]赵京,20161020日第一稿。

[2]《韦伯作品集X: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3] 本文无力涉及佛教与Brahmanism(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的关系。例如,空性与神性:从佛教到薄伽梵教”(作者:徐达斯?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f887a00102f6jm.html )薄伽梵教,不如直接用ㄅㄨㄌㄚㄈㄨㄇㄢ教准确。

[4]赵京,2016911日第一稿。

[5] 赵京,“Bhagavad Gita《ㄅㄚㄍㄚㄨㄟㄉㄜ·ㄐㄧㄊㄚ天神之歌》翻译点滴201699日第一稿。

[6]The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004 editio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yodor_Shcherbatskoy.

[7] The Central Conception of Buddhism and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Dharma,London: Royal Asiatic Society, 1923.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8]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5页。

[9]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8页。

[10]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84页。

[11] 『般若心経金剛般若経』(中村元、紀野一義訳、岩波文庫、1991年,p.26.

[12]大正新脩大正藏经 Vol. 08, No. 256,中华电子佛典协会2002114日输入http://buddhism.lib.ntu.edu.tw/BDLM/sutra/chi_pdf/sutra3/T08n0256.pdf

[13] 本文只列出梵语发音,因为巴利语使用者更局限。

[14]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专有名词索引第208页:“674,书中随处

[15] Siddhārtha Gautama(悉达多·乔达摩)第一次在Benares鹿苑向五名修行者布道时自称Tathāgata,意译为如来已经广为接受。如来的第一弟子舍利弗按巴利语Sāriputta应译为ㄙㄚㄌㄧㄆㄨㄊㄚ。

[16] E. A. Burt, The Teachings of the Compassionate Buddha, New American Library, 1955. P.19.

[17] 『般若心経金剛般若経』(中村元、紀野一義訳、岩波文庫、1991年,p.156,注161.

[18] 仏教伝道協会、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26-27.

[19]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5-6页。

[20]赵京,“Upanishads《ㄨㄆㄚㄋㄧㄒㄧㄚㄉㄜ奥义书集》的翻译笔记20161020日第一稿。

[21]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3页。

[22]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原书序,第1页。

[23]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6%85%E6%A7%83

[24] Stcherbatsky,Buddhist Logic,Vol. I,Motilal Banarsidass Publishers, Delhi, 1994.Preface, XII.

[25]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1页。

[26]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35页。

[27]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34页。

[28]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57页。

[29] 如罗刹鬼与比丘The Rakshasa Ghost and the Bhikshu,真正的觉醒The Truly Awakened One,达摩祖师西来意The Intention of Patriarch Bodhidharma’s Coming from the West.

[30] 《金刚经》第30品:但凡夫之人贪着其事

[31]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56页注1

[32] 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209.

[33] 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210.

[34] 仏教伝道協会、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386-387.

[35] 仏教伝道協会、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204-205.

[36] 仏教伝道協会、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310-313.

[37] 仏教伝道協会、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313-317.

[38] 仏教伝道協会、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316-319.

[39] Bodhisattva意译是求道者,音译为菩萨

[40] 仏教伝道協会、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336-337.

[41] 这实际上是所有宗教启蒙的特征,如伊斯兰教的启蒙阙如结症就在于不能隐喻性地对待穆罕默德的某些说教,见赵京:麦基文明背景下伊斯兰的盛衰与启蒙展望201669日。

[42] 仏教伝道協会、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26-27.

[43] 标点呼号为后人所加。

[44] 長尾雅人など《原始仏典》、中央公論社〈世界の名著1〉、1969年。P.447-449.

[45] 《薄伽梵歌论》室利·阿罗频多著,徐梵澄译,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商务印书馆,2003年,北京。P.639-640

[46]小乘佛学: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义,立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64页。

[47] 『般若心経金剛般若経』(中村元、紀野一義訳、岩波文庫、1991年,p.149,注116.

[48]《韦伯作品集X: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43页。

[49] 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111.

[50] 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139.

[51] 英译本第二部第四章第二节标题为ㄉㄚㄌㄨㄇㄚ与自然法概念之阙如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143.

[52] 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144. sin译为原罪已经被广泛接受,就不必音译了。

[53] Namo Amitābha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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