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付民
公 正的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坚实基础,由于中国没有实现“司法独立”自然不可能产生出公正的司法审判,也就不会是公平的文明社会!据此,我等无数中国人 选择了逃离中国来到美国。近期在美国经历了一次“法庭旁审”,综合个人的一些切身感受,明显感觉美国的司法制度存在一些必须改进的问题。
庭审的内容涉及“当事人的亲人是否在中国遭遇过间接迫害”,政府律师规定当事人只能回答:有或无,不可以解释原因。当事人回答了:“无”。
事件的真实情况是,当事人是可能遭遇关联性迫害的“唯一直属亲人”,即当事人仍在中国的亲人都不是“迫害起因的直接亲属”。由于当事人没有“表述原因”的机会,无法在法庭上呈现“真实情况”。请问,这样何以维护公正,这是否体现出美国司法审判过程的明显缺陷?
另一项重要因素存在于律师身上,即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公正权利(申诉理由)的“被委托人”却不了解:当事人是可能遭遇迫害的唯一直属亲人,自然也就没有底气去反驳政府律师的理由。
为什么“被委 托人:律师”会不了解当事人是可能遭遇迫害的“唯一直属亲人”?因为(在律师事务所安排下)庭审前律师只与当事人接触过“半小时左右”。也就是说,承办案 件的律师楼没有让“律师与当事人”实现充分的沟通。律师与当事人在庭审前仅有“半小时左右”的短暂交流,岂能了解清楚当事案件的各种相关内容?这种草率处 理司法案件的“被委托行为”,如何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据说,这种“上庭律师”轻率处理(承办)案件在美国是普遍现象,如果说真的是“普遍现象”应该归纳为是一种“司法乱象”!它是不利于维护文明社会的司法公正的,也是应该被明确限制或着力改进的!
另外,我们感 觉到,美国政府的一些检察官对中国政治的实质性质还不是很清楚。譬如,中共政府对不顺服的民众通过“限制工作条件等”来控制民众的行为(人生价值)选择, 是中共各级政府有效实现维持“极权政治”的重要筹码,有些检察官就不太了解(或认识不清)。只要对中共政权稳定会产生正面冲击或权利威胁的言论和行为,中 共政府不仅一定会对直接行为人实施严厉打压,还会对他们的直接厉害关系人实施各种打压或利用。但是,对此可以找出无数实例的真实事件,有些美国的检察官却 不太相信,或缺乏真假辨别能力。
美国司法只是 建立起了重要的基础:司法独立。但是,有许多具体规则和执行标准,仍然须要进行重大改进和提高!虽然我有意愿参与美国司法制度改进的探索之中,但是,我是 否有机会和权力参与,仍然是我的困惑!尽管这种探索会影响到全人类司法制度“公正性”的全面推进,但它无疑会触及到一些个人或集团的现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