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上周看到,复旦大学把“复旦”申请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并在上海市工商局主办的“上海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大会”上得偿所愿。在去年下半年,“清华大学”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国内高校中第一个驰名商标。
“著名”与“驰名”一字之差,词义也有些接近,但在商标法律体系中,差异非同小可了。在我国《商标法》里,只有“驰名商标”的概念,而无“著名商标”一说;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意义在于跨类保护。如果有清华牌汽车出现,则有可能构成侵权。“著名商标”则无此功能,以“复旦”为例,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学校(教育),法律就会禁止他人在提供与学校(教育)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使用 “复旦”商标,而那些在与学校(教育)无关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复旦”商标的行为,比如复旦牌汽车,法律并不禁止,即使“复旦”被认定为所谓的“著名商标”,也无济于事。只有法院在真实案件中,根据具体证据确定复旦商标驰名后,才有可能认定复旦牌汽车构成侵权。
谁有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呢?在我国只有国家工商总局可以直接认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商标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若干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中认定商标驰名与否。
像“著名商标”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概念,应当尽量少的出现,否则这个省今天搞个 “著名商标”,那个市明天就会搞出一个“知名商标”,各个地方为了这些层出不穷的新概念,还要出台一些相关的地方政策,不但容易造成各地执法标准的不统一,而且还会模糊公众好不容易掌握的法律概念。如果仅出于制止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滥用“复旦”的目的,“复旦”注册商标就足够了,无论是否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都会给予这种保护的。(姜庶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