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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CN关于物种灭绝,“不曾”遵循过50年内的限定吗?
送交者: 白字秀才 2007年08月29日00:00:00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我国最著名和最权威科普作家方舟子先生近日再次投书著名“垃圾科普“报刊《发表其对”物种灭绝“定义的权威论断(《长江女神的“功能性灭绝” 》.方舟子,2007.8.29 中国青年报)。
事因是这样,”中、美、英、德、瑞士、日本六国科学家的“2006长江豚类考察”
报告宣布白鱀豚已经灭绝。但是,该报告的通讯作者、中科院的专家出来澄清说,说白鱀豚灭绝并不准确,只能说是“功能性灭绝”,因为”根据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50年内没有在野外观测到任何个体才标志着一个物种灭绝。“

方投书中国青年报,认为这位专家的说法不正确。方舟子说:

**************************************
不过,我没有查到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有50年内没有在野外观
察到任何个体才能宣布该物种灭绝这样的定义。IUCN对灭绝的定义是指没
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一个类群的最后一个个体已死亡,而如果在恰当的时间
对一个类群的栖息地做了彻底的考察后未能发现一个个体,即可认定该类
群已经灭绝。并没有“50年内”或其他具体的时间要求。我也没有注意到
IUCN在宣布某个生物类群灭绝时曾经遵循过“50年内”的限定。例如,在
2000年,大约还有10头西非黑犀牛存活,但是在2006年初,对西非黑犀牛
的最后栖息地做了系统考察后未能发现西非黑犀牛的任何踪迹,于是在当
年7月7日IUCN即暂定性地宣布西非黑犀牛已经灭绝,并没有等50年。

加勒比僧海豹和日本海狮最后一次被看到是在上个世纪50年
代初,并分别在1986和1990年被IUCN宣布可能已灭绝(也都没有等50年再
宣布)。
***************************************

方舟子自己“没有注意到IUCN在宣布某个生物类群灭绝时曾经遵循过“50年内”的限定”,是否就是能证明“50年”限定是伪造和谎言?

事实上,IUCN和国际濒临灭绝物种交易组织是曾经定义过“物种灭绝”需要遵循“50年”的限定。不过,在1996年,IUCN放弃了那个定义,采用了现在的这个定义。他们这样做,也许是为了“保护物种”的需要,提高人们对物种灭绝的警觉。

那么,中国的专家关于“50年内没有在野外观测到任何个体才标志着一个物种灭绝”的说法,还是有根据的。但是,他们的错误是没有强调IUCN已经放弃了这个定义。

问题是,IUCN放弃了这个定义,但是,有不少科学家和组织并没有放弃这个定义,还是采用"50年规则”的说法。

如果方舟子认真向那些专家查询一下,就应该知道“50年规则”的说法并非“不曾遵循过”。

有些物种,曾被认为灭绝,后来又突然在野外发现。IUCN的定义,用“没有合理的怀疑”这样比较主观的定义,应该是为了物种保护的需要。

另外,方文中提到的加勒比僧海豹灭绝的说法也不对。加勒比僧海豹最后一次被看到是在1952年,IUCN直到1996年才正式宣布加勒比僧海豹灭绝,过了40多年,而不是方舟子说的1986年。

要确定一个物种“真正”灭绝,还是很困难的。“50年”的说法,对不同物种也没有实际的意义,也只是人为的规定。IUCN现在关于物种灭绝的定义,更有人为定义成份。但是,保护物种,特别是稀有物种,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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