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舟子与陈章良 |
| 送交者: 屈良鹄 2008年01月25日15:23:24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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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绝大多数海外学人来说,陈章良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名字。这不仅仅是因为他是中国留学生中回国时间较早(1987年)、回国之后地位上升得最快(1989 年任北大正教授、1992年起任北大生物系主任、生命科学院院长、1995年任北大副校长)、名气大得惊人的一位人物,更是因为关于这个人的传闻一直不绝于耳。这是一些什么样的传闻呢?方舟子曾在2000年12月16日专门就此撰写了一篇文章,题为《为什么不把陈章良立此存照?》,其中说: 一、陈章良抄袭。 二、陈章良伪造恐龙蛋基因研究。 三、陈章良生活作风有问题。 四、陈章良学术成果太少。 对后面两点,不在我们打假范围。对前面两点,解释如下。”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chenzhangliang.txt 方舟子说,“陈章良学术成果太少……不在我们打假范围”,显然是在撒谎。事实是,在此之前,他攻击“基因皇后”陈晓宁,主要一条就是说人家的学术论文太少,并且怂恿国内记者在采访陈晓宁时要问她:“你现在正式的、完整的职称是什么?你是否培养过研究生?是否担任过项目主持人?有没有发表过做为联系人的论文?发表过多少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刊登在什么样的学术期刊上?这些期刊的学术级别如何?”(见:方舟子:《就“陈晓宁事件”答国内记者》,作于2000年 9月1日)。而在此之后,方舟子攻击肖传国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说人家“学术成果太少”,没有获得大奖,没有什么学术论文。但是,当面对陈章良时,方舟子却宣布学术成果少不在他打假范围之内了。 其实,就算我们接受方舟子的“后面两点,不在我们打假范围”的说法,那么,对於“前面两点”,方舟子又做何解释呢? (1) 方舟子为陈章良抄袭案辩护的四大理由 陈章良抄袭案的原委是这样的:1992年9月,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六位科学家向荷兰出版的Plant Molecular Biology(《植物分子生物学》)杂志投了一篇稿子,题目是:Expression of mouse metallothionein-I gene confers cadmium resistance in transgenic tobacco plants(《鼠金属蛋白-I基因的表达使转基因烟草植物对镉产生抗性》)。这六位科学家中,第一作者是北大博士生潘爱华,排在最后的是潘的导师茹炳根(文章中误拼为Biggen Ru),陈章良排在第五位。这篇稿子在1993年11月被接受,在1994年1月发表。同年8月,加拿大科学家Satosh Misra致信Plant Molecular Biology编辑部,举报潘文与她和另外一人五年前发表的一篇文章(Misra S, Gedamu L. 1989. Heavy metal tolerant transgenic Brassica napus and Nicotiana tabacum plants. Theoretical and Applied Genetics 78: 161-168)“十分相似”,“在引言及讨论两段中,字字相同”。9月4日,Plant Molecular Biology主编Schilperoot就此事致函北大,从此开始了北大、北大生命科学学院、以及Schilperoot三方的各自调查。据网上一篇文章透露: “1996年2月,北大校方在情况通报中指出:‘潘爱华同志在PMB上发表的论文,确实在导言、方法及讨论多处文字上抄用了 DR.S.MISRA在(1989)年发表的文章而没有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该文出处及其作者,这是一个在科学论文写作中的严重错误。’该文‘同时署有陈章良(论文作者倒数第二)及茹炳根(论文作者倒数第一)的名字。……但是,潘爱华从写这篇文章到发表,都未告知陈章良和茹炳根。’‘这篇文章的错误潘爱华应负主要责任。茹、陈的责任是,作为导师和院长对学生的科学作风教育抓得不够严格得力。’”(见:http: //www.talkskyland.com/Archive_view.asp?boardID=59&ID=5629)。 对於这个抄袭案,方舟子找出了四条理由来为陈章良辩护。第一条:该文的抄袭“那属于因英文水平不好而抄袭文字的表达,数据、结果都是自己的。文字抄袭当然也不道德,但还不象抄袭数据、结果那么严重。”方舟子提出的第二条理由是他编造的一个“生物化学界的国际惯例”:“论文的最主要负责人是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一般是最后作者)。陈章良是倒数第二作者,责任最小。”第三条理由:“不知者不怪。陈章良有没可能事先知道抄袭?按常理推断,不太可能。”第四条理由:“陈章良既然在该论文上署名,自然也有责任,不过那是名义上的责任。他做为系主任,也要担当管理、领导责任。这些都不是抄袭的责任。” 方舟子的第一条理由,虽然貌似有理,但却是货真价实的狡辩。如果文字抄袭就要罪减一等,那么文科教授的抄袭案,是不是都要受到方舟子的优待呢?当然不是。针对北大王铭铭抄袭案,方舟子就曾提出以下要求: 一、开除王铭铭的教授职务。 二、免去包庇学术不道德行为的马戎的系主任职务。 三、对为学术不道德行为公开辩护的社会系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四、在全校进行学术道德教育,规定全体北大学生都必须修学术道德课。 五、教师、学生中如果发现剽窃,一律开除。 (见:《现在的北大教授更不难当》,作于2001年1月17日)。 在上面这篇文章中,方舟子还提到了陈章良抄袭案:“几年前北大已出现过一起剽窃案,其处理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导师没有受到处分,当事人潘爱华被调到北大属下的公司当经理,现在又回去当教授。”显然,方舟子说陈章良抄袭案“不象抄袭数据、结果那么严重”,仅仅是对陈章良而言的,对其他人,方舟子认为还是满严重的,并且主张要严肃处理“当事人”和他的导师----只要不处理陈章良就行。其实,即使在要求处理潘爱华及其导师的时候,方舟子还是刻意地要保护陈章良。他没有说明, “当事人潘爱华被调到北大属下的公司当经理”,这个公司就是北大未名生物工程公司,是陈章良创办的。所以,这个事情的完整的叙述应该是这样的:“当事人潘爱华被陈章良调到自己属下的公司当经理”。 其实,潘爱华那篇文章并不仅仅是抄袭文字。据分析,这篇文章与被袭文章 “主题相似”、研究方法“有不少共同之处”,“研究的目的和研究结果的现实意义则完全相同”,“每一部分都存在相当量的共同处”,“相同的部分约占潘文文字部分的近三分之一”。(李佩珊、薛攀皋:《是英文问题,还是科学道德问题?》,《自然辩证法通讯》,1996年3期)。难怪方舟子在为陈章良抄袭辩护的开头,要说上这么一句话: “据说此事国内《自然辩证法通讯》上做过报道,我没看过那篇报道。但我读过Science杂志对此事的报道,也比较过那两篇论文,我的看法是……” 假如看过《是英文问题,还是科学道德问题?》之后,还要说这个抄袭案只是“抄袭文字的表达”,那就是有意地包庇、掩盖这个“科学道德问题”了。 那么,方舟子到底看没看过“那篇报道”呢? 2001年7月18日,《中国青年报》发表《谁玷污了象牙塔》一文,其中有这样一段“记者采访杨玉圣” 听到的“故事”: “北京某重点大学的副校长年轻有为,留洋归来,前途看好,可是1996年,突然被荷兰出版的《植物分子生物学》杂志指控:该先生和另外几位先生发表的一篇论文,与一位加拿大生物学家发表在美国《理论与应用遗传》杂志上的论文有‘相似性’。抄袭传闻立刻在国际学术界传开,也引起国内学者的注意,中国科学院两位‘好事者’李佩珊、薛攀皋拿来两篇论文对比,发现这篇受到国家高技术863拨款计划资助的论文在主题、方法,甚至摘要、导言部分都与洋人的那一篇相似,‘相同处可达三分之一以上。’(见学术批评网及《是英文问题,还是科学道德问题?》、《书的学术批评》一书)” 对此,方舟子气急败坏地反驳说: “他[指杨玉圣]做为一个文科学者,不懂生物学界惯例,也没看过(想必也看不懂)原始论文,有什么资格来对所谓‘北京某重点大学的副校长’(即陈章良)抄袭案发表评论?我在北京不幸碰到这位‘中国学术打假第一人’时,他就极其狂妄地训斥我不该为陈章良辩护,声称陈等人不仅抄了文字,也抄了数据、结果,但看他现在写的文章,也不过是指控‘在主题、方法,甚至摘要、导言部分都与洋人的那一篇相似’,哪来的数据、结果?”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xiangyata_dianwu.txt 也就是说,在被杨玉圣指出陈文抄袭的不仅仅是文字、而是包括“主题、方法”之后,方舟子还是要反问人家:“哪来的数据、结果?”这就象是一个为小偷辩护的律师,在检方证明小偷嫌疑人不仅偷了面包香肠、还偷窃了钱财之后,他反问检察官:“哪来的金银、珠宝?” 方舟子的第二条理由最为诡异。本来,他说的那个“国际惯例”并不仅仅限於“生物化学界”。那么,方舟子为什么要多此一举,把它说成是“生物化学界的国际惯例”呢?原来,就在一个多月前,方舟子刚刚打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一起抄袭案,其中牵涉到了该校校长沈士团。与陈章良相同,沈校长也是抄袭论文的“倒数第二作者”,因此按照这个“国际惯例”,沈校长应该是“责任最小”的一个人。但是,方舟子却在《“北航”斯德谊、乐强、沈士团、李景文被IEEE确认抄袭并处置》这篇只有三百余字的短文中,特别用这样一句话做结尾: “值得注意的是,抄袭者中,沈士团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长,兼任中国知识产权学会副会长、中国大学知识产权学会会长。” 也就是说,在北航抄袭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官阶最高的;而在北大抄袭案中,官阶最高的却成了“责任最小”的。方舟子之所以要在为陈章良辩护的文章中,把一个“国际惯例”说成是“生物化学界的”,就是既想用这个惯例来为陈章良开脱,又不想让沈校长沾这个惯例的光,因此就把它伪造成了“生物化学界的国际惯例”。由此可见方舟子为了保陈章良,真是绞尽了脑汁、费尽了心机,而他整别人,也真是到了处心积虑、深文周纳的地步。 【注1:据文木的《记方舟子在北京理工大学和北京大学开讲座》一文中披露,方舟子2000年10月23日在北京大学作讲座,在谈到陈章良问题时,还只说是“按国际惯例,陈对那篇文章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最小”。11月4日,新语丝公布北航抄袭案。12月16日,方舟子把这个“国际惯例”篡改成“生物化学界的国际惯例”。】 【注2:实际上,发表陈章良文章的那份杂志并不属於“生物化学界”。学识浅薄的方舟子很可能以为任何与基因有些瓜葛的领域都属於“生物化学”,所以就又把自己的无知分泌了出来,编造出了这么个“生物化学界的国际惯例”。】 方舟子的第三条理由听上去合理,但却与方舟子打假的行为不符。确实,作为一个挂名的作者,陈章良似乎不太可能发现文章中的抄袭。但是,这个理由岂不可以同样为沈士团来辩护?可方舟子却对沈校长照打不误。如何解释这样的亲疏冷暖呢?方舟子是这样说的: “‘北航’抄袭案与此不同,那是抄袭数据、结果,而不是文字。沈士团虽然也是倒数第二作者,但不应该看不出数据、结果的抄袭。而且第一作者还是他的博士生。” 方舟子的言外之意是,沈校长看出了“数据、结果的抄袭”,但没有作声,因此是抄袭案的共犯;但陈章良却“不管如何熟悉本领域的文献,也不可能对别人的论文背得滚瓜烂熟,从而发现文字抄袭”,因此陈章良是一个清白无辜之人。为什么“数据、结果的抄袭”就应该被看出,而“文字抄袭”就不可能被发现呢?方舟子对此当然不会给予解释。也许方舟子以为,这其中隐藏着的“方氏国际惯例”是众所周知、不言自明的。不过,据潘爱华宣称,他之所以抄袭人家的文字,是因为自己的英文不好。这样一来,我们就产生了这样的疑问:一个英文不好的学生,写出了地道的英文文章,难道作为老师之一的陈章良不“应该”有所察觉吗? 方舟子的第四条理由最为可笑。他把陈文的责任分解成“名义上的责任”、“管理、领导责任”,然后说陈只应该承担这两类责任,而不是“抄袭责任”。我们虽然搞不懂方舟子所说的“名义上的责任”和“管理、领导责任”到底是什么责任、它们与抄袭责任是如何划清界线的,但我们还是能够搞懂下面这个逻辑的:沈士团、顾冠群是不是也应该只担负“名义上的责任”、“管理、领导责任”,而不担负“抄袭责任”呢?如果是的话,你方舟子为什么还要对这两个人大打出手呢? 2005年11月27日,方舟子在浙江大学演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和学术规范》,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很多的这种剽窃,都是学生造成的。我相信廖教授本人并没有参与写那篇论文,论文是学生写的,剽窃是学生干的。但是你既然在论文上署了名,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被发现剽窃的话,发表这篇论文所得到的好处,教授是当仁不让的。一旦被人发现了剽窃,就要撇开自己的责任,说都是学生干的,没有我本人的事,这是不应该的。这种情况发生过好多次。像两年前东南大学校长顾冠群事件,也是属于这种情况,有三篇论文被发现剽窃,学生勇敢地出来承担责任,说是学生干的,和校长没有关系。我相信。但是你既然署了名,就应该程度[承担]责任,署名不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责任。不能说好事都归你,坏事就都不负责。”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interview/zheda2.txt 也就是说,方舟子想打沈士团、顾冠群、以及那个“廖教授”的假,他就会说:“你既然署了名,就应该承担责任,署名不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责任。”而当他想要保护陈章良时,他就会把这“一种责任”分解成“多种责任”,然后告诉世人:陈章良的责任不是抄袭责任,而是名义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它们都不在我方舟子打假的范围之内。 所以说,方舟子打假,实际上是假打假、真打人----以打假为名来谋取名利,行打人之实来发泄对这个世界的仇恨。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方舟子有时会有假不打,有时没假也打,并且对同样的假,他既可以往死里打,也可以拼老命地保。到底是打假还是保假,在外人看来,似乎没有一定之规,但谁心里都明白,方舟子绝不会做亏本的买卖。 (2) 恐龙蛋分泌出的无知 陈章良的恐龙蛋基因研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九十年代初在河南西峡发现的恐龙蛋中,有一枚被偶然摔成两半,结果发现其中含有絮装物质。北大古生物学家张昀经过检测,发现这些絮装物质中,含有1%左右的氨基酸。他把这惊人的喜讯通知了陈章良,结果陈章良搞到了钱,组织了人马,最终从絮装物中用PCR技术扩增出了七个DNA片段。根据这些片段与当时已知生物的基因序列都有差异,陈章良断定这些DNA确实是恐龙基因。1995年3月15日,陈章良及北大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向世界公布了这个消息。五天之后,由陈章良压阵的两篇论文发表在《北京大学学报》上。这两篇论文的标题和摘要如下: 安成才、李毅、朱玉贤、沈兴、张昀、由凌涛、梁晓文、李小华、吴思、伍鹏、顾红雅、周曾铨、陈章良:《中国河南西峡恐龙蛋化石中18SrDNA部分片段的克隆及序列分析》,《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年,第31卷 第2期 第140~147页。 【摘 要】 本文从河南省西峡晚白垩世的一枚保存方式特殊的恐龙蛋化石中提取DNA,经过32P同位素标记和电泳分析,发现在蛋内腔的絮状物样品中确有DNA片段存在。它们的大小约在1000 bp至几十bp之间,大多数片段在400bp以下。用18S rDNA特异引物,以上述DNA为模板进行了PCR扩增,经电泳分析得到约200bp的PCR产物。经过连接、转化到大肠杆菌,最终筛选出6个阳性克隆。测序分析和同源性比较发现这6个克隆的序列与两栖类、爬行类、鸟类及人类等的18具有很高的同源性,但是与原核生物没有发现同源性,而且没有检索出与该基因完全相同的已知序列。 李毅、安成才、朱玉贤、张昀、刘一飞、曲林、由凌涛、梁晓文、李小华、瞿礼嘉、周曾铨、陈章良:《中国河南西峡晚白垩世恐龙蛋化石基因分离及序列分析》,《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年,第31卷 第2期 第148~152页。 【摘 要】 从河南省西峡晚白垩世一枚恐龙蛋化石内腔絮状内含物及外壳提取DNA样品,并用一段特异引物与6碱基随机引物进行PCR扩增、基因克隆和序列分析。结果表明用这对引物从蛋腔絮状内含物样品中扩增到一段150bp的DNA片段,推测氨基酸序列与EMBL库中已知蛋白质氨基酸序列进行了序列同源性分析,结果表明所克隆到的这段基因与非洲爪蟾表皮钙粘着蛋白(cad-herin)前体及脑细胞粘着蛋白、牛及人胎盘胞钙粘着蛋白在氨基酸水平有显著的序列同源性,分别为40.6%,37.5%,34.4%和36.4%。 现在大家当然都知道,所谓的“恐龙基因”不过是些外源污染物的基因而已。中山大学的屈良鹄、美国Wayne State University的杨洪、以及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的科学家们,在1995、1996、1997三年间分别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异口同声指出陈章良的结论不可信。这些论文的目录如下: 屈良鹄:《河南西峡恐龙18Sr.DNA片段质疑》,《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第34卷第3期115-119页。 杨洪:《古代DNA序列的分析与甄别----兼评恐龙DNA研究》,《古生物学报》,1995, 第34卷第6期657-673页。 王槐春:《河南省西峡恐龙蛋化石DNA序列数据的再分析》,《遗传学报》,1996,第23卷第3期183-189页。 尹蓁、陈浩、王子平、张志宪、邹喻苹、方晓思、王槐春:《一枚恐龙蛋内细胞色素b基因片段的序列分析》,《遗传学报》,1996,第23卷第3期190-195页。 Wang HL, Yan ZY, Jin DY. Reanalysis of published DNA sequence amplified from cretaceous dinosaur egg fossil. Mol Biol Evol. 1997 May;14(5):589-91. (此文作者特意申明,手稿得到邹承鲁的审阅。) 面对如此强大的质疑声浪,我们的方博士是如何为陈副校长作辩解人的呢?他摆出一副国际学术界首席裁判官的架势,说: “从恐龙化石用PCR方法提取基因片段,是正常的科学研究,在陈章良实验室之前国际上就有人做过(论文还发表在Science上),以后也有人做过,不是什么天方夜谭。有些外行觉得此事过于离奇,就断言陈章良造假,是没有根据的。当然,对能否从那么古老的化石中提取出基因,争议很大,现在的主流看法是不太可能,那些号称提取出来的基因很可能是外源污染(PCR方法很容易受外源污染)。陈章良实验室的结果应该也属于外源污染,这属于操作过失,不该算是伪造。这件事可以批评之处,是新闻界胡乱报道,甚至与电影《侏罗纪公园》联系起来,给人的印象是‘北大在制造恐龙’,有炒作之嫌。如果是发生在现在,可以就这点立此存照。既然已是几年前的旧新闻,也就算了。” 事实是,恐龙蛋事件暴露出的,是陈章良的学术水平低下和学风浮躁,并没有谁,至少是学术圈内的人,“断言陈章良造假”。方舟子煞有介事地否定陈章良造假的“断言”,无非是为了转移话题,以掩盖问题的实质。他甚至不惜效仿“基因皇后”的故伎,把所有的责任一股脑地都推到了“新闻界”的身上,可见他实在已经到了黔驴技穷的地步。而他说什么“从恐龙化石用PCR方法提取基因片段,是正常的科学研究,在陈章良实验室之前国际上就有人做过(论文还发表在Science上)”,“陈章良实验室的结果……属于操作过失”,则又是他在分泌自己的无知。 在九十年代初,伴随着PCR技术的提高、普及和推广,以及电影《侏罗纪公园》的上映,国际上确实有一股发掘恐龙基因的躁动。1993年7月9日出版的《科学》杂志上,发表了的一篇文章,标题就是《恐龙DNA:追猎与炒作》(Morell V. Dino DNA: The Hunt and the Hype. Science 1993 Jul 9; 261(5118):160-162)。这篇文章明白地解释了从恐龙遗骸中扩增DNA之不易,并且作了一个图,来说明如何才能够使这方面的研究结果使同行信服。根据这个图示,一旦从恐龙遗骸中扩增到了DNA,首先要将其序列与数据库中的其他DNA序列进行比较,如果它们与人类、细菌、真菌的序列相似,则说明DNA是来自污染物。假如这些DNA与人类、细菌、真菌的序列不相似,则要进一步检查它们是否与鸟类和鳄鱼类的DNA序列相似(根据形态学的比较研究, “主流学术界”认为恐龙与鸟类和鳄鱼的亲缘关系最近)。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结果没有意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它也只能说明,这些DNA“可能”是来自恐龙----到底如何,最后还需要通过重复实验来进行验证。这个图示所说,虽然是针对恐龙基因的研究,其实也是科学界,至少是“生物化学界”,从事科学研究的不二法门。这就是,在得出结论之前,要尽全力排除一切可能的误差来源。陈章良的恐龙蛋研究,其根本错误就是没有遵循这些科学研究的“金科玉律”,而不是方舟子大言不惭宣布的什么“操作过失”。实际上,就算陈章良们进行“无过失操作”,只要他们背弃科学研究的基本法则,也同样会得到这么个贻笑世人的结果的。 那么,方舟子所说的“从恐龙化石用PCR方法提取基因片段,是正常的科学研究,在陈章良实验室之前国际上就有人做过(论文还发表在Science上)”,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1994年11月18日一期的《科学》杂志发表了来自美国犹他州杨百翰大学(Brigham Young University)科学家的论文,报告从恐龙遗骨中扩增到了DNA。(Woodward SR, Weyand NJ, Bunnell M. DNA sequence from Cretaceous period bone fragments. Science 1994 Nov 18; 266(5188):1229-32)。但是,就在同一期杂志上,还发表了另一篇文章,题目是:《可能的恐龙DNA发现遭到怀疑》(Gibbons A. Possible dino DNA find is greeted with skepticism. Science 1994 Nov 18;266(5188):1159.)。仅从这篇文章的标题,我们就可以看出,杨百翰大学的文章并没有能够说服学术界同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1995 年5月26日的《科学》杂志上,发表了来自美国、德国、荷兰共四组科学家的来信,一致质疑这个恐龙DNA发现。(见:Detecting dinosaur DNA. Science 1995 May 26;268(5214):1191-1194)。如今,这个恐龙骨DNA发现,也象陈章良的那个恐龙蛋DNA发现一样,成为国际学术界的一个笑柄。 美国犹他州是摩门教徒的聚集地,杨百翰大学是摩门教实际创始人杨百翰创建的大学,它至今仍旧完全受教会控制,在美国的高等院校中,被人视为异类。《科学》杂志发表他们的恐龙基因论文,到底是出於什么考虑,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确实知道,在发表这篇文章之前,就有人指出了恐龙基因研究所应注意的事项;在发表这篇论文的同时,该杂志还公布了质疑这项研究的声音;在此之后,这项研究更是受到来自“主流科学界”的强烈否认。对於这些,陈章良在发表论文之前,当然应该知道其中的前两项。但是,尽管别人大声高喊“前面有地雷”,陈章良仍旧陷入地雷阵之中,可见其学风之浮躁,学术水平之低下。而我们这位“最聪明”、 “非常适合做科学研究工作”的方舟子博士,在事件已经尘埃落定的五年之后,好象对当时所发生的事情原委一无所知,反倒冒充国际学术大牛,拿《科学》杂志来说事,为陈章良当说客,当律师----这说明,他的水平,比陈章良还要低。 (3) 为了陈章良,方舟子豁出去了 方舟子知道,在这个世界上,为陈章良的学术研究进行辩护的人不多,但提出批评的人却不少。形单影只,孤掌难鸣,方舟子怎么办呢?我们这位“打假斗士”於是使出自己的看家本事:打、斗!谁敢批评陈章良,方舟子就和谁打、和谁斗,甚至拼老命。 前面提到,在中国,最早在学术刊物上质疑陈章良恐龙蛋研究的人,是中山大学的屈良鹄。2000年11月,《中山大学校报》第375期出版,其中有一篇记叙屈良鹄发言的文稿,题目是:《务实----中大精神的精髓》。本来,这篇不到两千字的短文,平平实实,中心思想不过是说,在搞学术研究的时候,要提倡“务实”的精神,其中举的一个“不务实”的例子就是陈章良的恐龙蛋研究。就象肺管子被人用棍子狠狠地捅了一下子似的,方舟子在12月19日将这篇文章“立此存照”,并且与一个ID是luren的人,对这篇短文进行了全面的攻击和谩骂,其逻辑之荒唐,语言之下流,与泼妇骂街没有什么两样。看看这段话: “某著名高校曾发表一项科研成果,称他们从恐龙蛋化石中提取到了具有生命活性的恐龙基因。”【luren评:谁们自称过提取到了‘具有生命活性的恐龙基因’?这手法怎么有点眼熟?想起来了,‘东先为你捏造一个“你的”意见,然后他来驳你的意见。捏造,老东的惯用手法,今后当注意他这一着。’师法老东,果然是要做大事的模样。】【方舟子评:基因就是基因,没有什么活不活性。我不认为陈章良实验室会在论文中用‘具有生命活性的恐龙基因’这种外行的说法,这样的论文也不可能通过同行鉴定。如果中山大学的这份报告找不出陈章良实验室这么说的证据,就是对陈章良实验室的造谣、诬蔑。】舆论界竞相报道,很快掀起一股 ‘恐龙热’。正在国外的屈教授获悉此消息,没有盲目附和,而是秉着一贯的严谨作风,写信向该校索取有关数据。经过验证发现:他们所公布的恐龙基因其实是一种在进化史上比恐龙低等很多的霉菌的基因。【luren评:从这篇报道来看,屈某只是不同意该校的结果,并未质疑该校的实验设计与实验方法,亦即未质疑从恐龙蛋化石中提取恐龙DNA的可能性。屈某的质疑与其它相关质疑一样,仅是质疑,并非科学界的定论,因此不能否定该校的科研成果,而只能使该成果具争议性。科研成果具争议性是学术自由的环境下的常见现象。具争议性本身不能表明研究者在研究中是否轻率。】【方舟子评:后来另有人说污染物是高等植物基因,也有人说是藻类基因。屈教授又断言是霉菌基因,究竟是哪一个?严谨的作风?先去要求要求自己。】此言一出,石破天惊。但屈教授婉言拒绝了媒体的炒作,【luren评:不炒作,何来石破天惊?再说,屈某这东东也不易炒作。人咬狗是新闻,人没有咬狗是新闻嘛?同理,恐龙蛋化石中提取的不是恐龙DNA新闻性也很低。】只以科学的态度将指正文章发表在《中山大学学报》上,避免了外国科学界的抨击,维护了该大学的声誉,【方舟子评:原来‘某高校’的声誉还要靠屈某来维护,不知屈某是不是该校的公关经理?发表在《中山大学学报》上,外国科学界就不会知道?看来这份学报是不准带出国的机密文件了。就算让外国科学界知道了又怎么样?PCR搞出外源污染的,在当时已是司空见惯,没人会觉得需要去抨击,更不会影响到大学的声誉。屈某的爱国心未免太强烈了点。】同时,也避免了国家将人力物力投向这一不可能有结果的研究项目。【luren评:屈某的结果发表之时,某著名高校从恐龙蛋化石中提取恐龙DNA的工作业已基本完成。这是因为‘外硬内软’的恐龙蛋化石尚不多见。另外,屈某并未质疑从恐龙蛋化石中提取恐龙DNA的可能性。因此,‘也避免了国家将人力物力投向这一不可能有结果的研究项目。’云云正好注释‘不妄自尊大’。】此事对于每一个立志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来讲,都是一个应该谨记的教训。”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zhongda.txt 一段二百余字的话,被方舟子及其同夥用三、四倍的文字嘲讽谩骂,外加威胁----这就是方舟子捍卫陈章良的实际行动。听方舟子说“如果中山大学的这份报告找不出陈章良实验室这么说的证据,就是对陈章良实验室的造谣、诬蔑”这样的话,我们不禁联想到他两年后说的话:“雀巢公司完全可以控告《上海外滩画报》造谣诽谤。”对象不同,腔调却惊人地相似。 【2008年1月,屈良鹄的“新的snoRNA结构与功能研究”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月21日,新语丝发表了署名“风信子”的文章,《我国基础科学研究水平离世界水平还有多大的差距?----以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项目“新的snoRNA结构与功能研究”为例》,说,“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获奖项目在论文质量和数量上与世界水平的差距,也可以看出屈这位前‘长江学者’本人在snoRNA这个小领域中的地位实在一般(只有1篇review,还排在最后), 更不用说在整个分子生物学领域了。”(见: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9/qulianghu.txt)。由此可见,方舟子至今还没有忘记屈良鹄的“罪行”。】 实际上,这并不是方舟子说别人造谣诬蔑陈章良的唯一一次。就在谩骂屈良鹄的当天,方舟子作《为谈家桢说几句公道话》一文,其中针对马悲鸣批评陈章良的文字,方舟子说: “马悲鸣信口开河,说他是在诽谤陈章良,一点也不过分:陈是在1987年回国的。他出任副校长是在8年后,也非‘不久即出任’。陈拿博士的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在生物学界鼎鼎有名,绝非‘不起眼’……不过有关陈章良我已说得够多了,陈章良没雇我当辩护律师,也犯不着要替他澄清大小谣言。”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tanjiazhen.txt 这真是皇帝不急太监急。马悲鸣批评陈章良,主要是说他的学风“虚骄”,但方舟子反驳他“诽谤陈章良”的证据,没有一条与之相关----与之相关的部分,都被方舟子用省略号给遮掩过去了。不过,看到上面这段话的后面一句,我们又不由得想起方舟子在四年后说的这段话: “即使是孟山都公司的雇员也有为转基因技术辩护的权利,但是我不想成为其义务‘雇员’……本人与孟山都公司或任何一家研发、推广转基因技术、产品的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方舟子:《我与“转基因”关系的一点声明》)。 同样是否认自己受雇,但又同样地为不是雇主的雇主继续“义务”干活。这么的事情,发生在一个对自己付出的一切都精打细算的人的身上,真是让人无法理解。 方舟子为孟山都公司当义务“雇员”,一直持续到今天。2007年底,方舟子的科唬“新”书《食品转基因》由“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方舟子为陈章良“当辩护律师”,也同样持续到了今天。2006年5月23日,新语丝新到资料发表了田向荣、曹玉信、杨智泉的文章,《陈章良校长在中国农业大学 97103659.4号专利案中到底有没有责任?》。该文显然是在为当时尚任中国农业大学校长的陈章良开脱,说他在“97103659.4号专利案”中没有责任。但是,2008年1月21日,也就是在陈章良当上广西政府副主席之后,新语丝又发表了田向荣、杨智泉的《中国农业大学被黑势力操控多行不义》一文。细读该文,所谓中国农业大学的“黑势力”显然包括陈章良当校长这一段时间,并且,该文并没有提供前文发表之后的任何新材料。也就是说,只要陈章良是中国农业大学的校长,《中国农业大学被黑势力操控多行不义》这样的文章绝不可能在新语丝上发表。而一旦陈章良离开了那里,这样的文章就可以作为方舟子的打假业绩在新语丝上出现。 为了陈章良,方舟子真是煞费了苦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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