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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雷同 实属巧合
送交者: 小荞 2008年08月26日14:11:38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作者: 佳嘉萱子 翻到两本旧杂志,发现两本不同的杂志上竟然有一篇标题作者皆完全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的文章。一本是2006年5月版的《37度女人》,第17页注明转摘自《情侣派》的作者为刘xx的“爱的内涵”,另一篇是2007年6月版的《花生文摘》第47页未注明原创还是转载的,作者名为“玉X”的“爱的加减”。 文章的起始都是由同一个问题引起的——一个孩子对一个大人提问:“假如有三个人同时向你求爱,第一个喜欢请你吃饭;第二个喜欢送花给你;第三个喜欢写诗赞美你。请问你愿意嫁给哪一个?”回答的结果也是相同的“哪个都不嫁。”第二个问题紧接着是:“假如这三个人是同一个人呢?”回答是:“那倒愿意考虑考虑。”两篇文章,一字不差的答案。孩子接着提问:“现在这个人已经是你的了,你们共同生活了十年后,这个男人有点厌倦了,也有点劳累了,他觉得又是送花,又是请吃饭,又是写诗,实在有点啰嗦,他想减掉一项,请问你想让他减掉哪一项呢”两位大人在这里用了基本类似的措辞——“本想敷衍……没想到……”回答的结果又是完全的雷同。“嗯……那就把那顿饭省了吧。”小人儿的问题又提出来了:“又是十年过去了,这男人认为又是送花,又是赞美还是有点啰嗦,他还想再减掉一项。请问你让他减掉哪一项?”大人的回答又是相同的“把诗减掉。”然后,小人儿公布同一个结果:“你愿意嫁给第二个人。” 整个过程中,两篇文章只是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主人公身份稍加了变化。“爱的内涵”是儿子拿着杂志提问母亲,“爱的加减”中是小外甥提问小姨。我们假设两个孩子很巧合的看到了同一问题并拿来提问,再假设两个大人的回答纯属“如有雷同,实属巧合”的范畴,那么,最终对这一问题引发出来的结论分析总该有所出入吧。 然而,有趣就有趣在此了。这两位作者得出了同一个结论:“这道题没有诡辩的成分。”经作者“反复思索后发现:是爱在起作用。没有爱的时候,你会要求他很多;但当心中拥有了对他的爱,你就什么都不在乎了。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验(连经验都这么一模一样呢),刚谈恋爱那一阵子,约会时我们要求他提前到达;下雨时,我们希望他拿着一把伞出现在公司门口;(不知道会不会刚好是同一家公司门口呢?)生日时,对他给不给过生日也非常在意。然而一旦真正的相爱,这一切都不是那么计较了。” 最终两位的结论是:“不知是谁说过:爱,很简单。有时就是倒杯水。现在想来,爱确实只有简洁的内涵,只要有爱存在,谁会计较外在的东西呢?” 在将两篇文章反复对照之后,我不再相信“如有雷同,实属巧合”的说法了。若是两文同属同一个作者一稿多投的话,倒也无可厚非。因为毕竟是自己的东西,虽各家杂志希望作者仅此一家,但毕竟人家要吃饭,或者要靠此养家糊口,于理虽不符,但于情尚可谅解。只是若真的是“一女嫁二夫”,但两文却标题不同,作者不同。就算是一个用的本名,一个用的笔名,那么也没有必要将文中主人公加以改动吧。显然,这里面有着某种非常原因。 或者,有人会说“天下文章一大抄”嘛,但是不要忘了还有一句呢——“看你会抄不会抄”偶尔小段的摘抄那叫“引用”;正篇摘录并加以引申或评论的那叫做“点评”或“评论”。但如此貌似不同,却实属雷同的换汤不换药的做法,恐怕就只能称之为“剽窃”了。而凡是与“窃”沾边,恐怕就与贼无异了! 尽管孔乙己曾争辩说:“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但实际上这两者不过是他作为一个所谓的“文人”所玩的文字游戏罢了,究其本质终归是相同的。查过字典的解释——“偷,窃取,趁人不知时拿人东西。”“窃,偷盗,用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取得。”可见偷与窃是一个相关联的词语。用一个网友发表的关于这两个字望文生义的现代解释——“字型上来看两者确实大不相同。偷者,立于人边,月下提刀。窃者,坐于家中,剪切地干活。”但如此剪切的干活者,是否想到了你的做法已经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呢?恐怕早晚会有一天被人以侵权罪名告上法庭吧。 奉劝那些想把自己当成“文化人”的人,自己的路自己走,自己的梦自己圆,不要妄图不劳而获的将他人的成果据为己有,“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在这里上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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