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业安全保障学术自由——美国终身教职的由来及争论
作者:刘北成(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理念的核心。20世纪,为了保证学术自由,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努力下,美国大学普遍实行了终身教职制度。该制度在各方面的维护下正常运转,对于美国大学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市场化潮流的冲击下,有关争论一度达到白热化的程度。本文把终身教职制度的要旨概括为以职业安全来保障学术自由,并对美国大学终身教职的由来与相关的争论做了简要的描述。
终身教职(Tenure)制度是一种以职业安全来保障学术自由的制度,是美国大学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有关它的争议日趋白热化。它的未来命运尚无定论。本文试图对美国大学终身教职的由来与相关的争论做一简略的阐述,以期对中国大学的改革提供借鉴。
一
美国缅因州新英格兰大学教授罗伯特·哈斯克尔(Robert E. Haskell)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是一个硬币的两面。”[1] 这当然是针对美国的情况而言。纵观历史,学术自由是一个更宽泛也更久远的概念。
学术自由是一种自由权利。学术自由不等同于思想自由,或者说不能替代思想自由。思想自由是一个更大的概念,包括言论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和学术自由等等在内。因此,学术自由只是思想自由的一部分。
就适用范围而言,学术自由可以说是一种特权。之所以说是特权,不仅是在一般意义上把权利来等同于特权(任何权利都有特定的适用群体),而且这个概念本身就带有明显的印记。英文academic freedom这个词可以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学院的自由”。这种理解应该说是符合其本义的。广义上讲,学术自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术共同体在生产和交流思想方面不受该共同体外的其他力量干涉的权利;二是学术共同体内部的所有参与者在生产和交流思想方面不受任何干预的权利。
毋庸赘言,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苏格拉底。但是这毕竟是一个现代理念。学术自由的理念的产生与大学这种学院组织联系在一起。
大学是中世纪的产物。12世纪晚期,在意大利城市博洛尼亚,几所法律、医学和公证人专业学校的学生自行组织了一个正式的协会,大学由此诞生。很快,欧洲其他城市仿效博洛尼亚的做法,纷纷建立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特许协会或社团的大学。“大学”一词实际上源自中古拉丁语的“行会”(universitas)。大学是作为一种法人团体出现的,因此享受类似行会的各种特权。但是在中世纪和近代,大学通常附属于罗马天主教会、英国圣公会、路德宗和加尔文宗等官方教会,受到宗教和世俗当局的严格管束。
自由与大学相联系是从荷兰莱顿大学开始的。莱顿大学是尼德兰革命的产物。16世纪初,荷兰正处在西班牙王国的统治下,为了争取独立,荷兰人展开了反抗西班牙人的“八十年战争”。1574年,莱顿城受到西班牙军的围困,居民拒不投降,一直坚持到荷兰抵抗部队赶来援助。当年12月,领导独立战争的威廉·奥伦治亲王向议会提议,为了表彰莱顿市民在捍卫民族独立的斗争中表现出的英勇精神,在该城建立一所大学,使这所大学成为“自由和法治政府的坚强支柱和维护者”。1575年,莱顿大学建成,后来获得一个校训式的格言:自由堡垒。[2]
学术自由的思想在后来兴起的德意志的大学里获得了某种保障,但前提是不触犯世俗和宗教当局。因此,学术自由这一原则真正被广泛接受,则尚需时日。即使在20世纪初的美国,学术自由这一原则也有待澄清。尽管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了保障言论自由,但是学校作为一个负有教化责任的公共机构,其学术自由的界限应如何划定?如果公立学校的教师可以援引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来捍卫自己和反抗政府的压迫,那么私立学校的教师面对的是私人雇主,学术自由如何对抗劳动关系的市场原则?
二
20世纪,美国大学通过建立终身教职制度而建立起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而这项制度的建立是美国大学教师与美国大学之间进行集体谈判的产物。
美国斯坦福大学前校长唐纳德·肯尼迪指出:“终身教职不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威斯康星大学。……那时,威斯康星大学是拉富特进步主义的堡垒。教师要表达异端观点而又不遭政治报复,终身教职就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这个观念后来得到广泛的传播,现在它已经成为美国高等教育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不知是否有意地忽略,他没有提及斯坦福大学在终身教职这一制度建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应该说,威斯康星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的两个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促成了终身教职制度的产生。
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网页上有关校史的介绍文字不多,却着重描述了一个事件:
1894年,威斯康星大学经济学教授理查德·伊利(Richard T. Ely)因为在课堂上讨论社会主义和工人运动而受到指责。学校评议会对伊利的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结论报告不仅否定了对伊利的指责,而且把这个事件上升到捍卫学术自由的高度。报告中有一段校长查尔斯·亚当斯(Charles K. Adams)的论断:“无论其他地方有什么阻碍研究的限制,我们确信,我们伟大的威斯康星州立大学应该永远鼓励持续不断地、无所畏惧地仔细考察和认真筛选,只有这样才能发现真理。”这段论述被认为是阐述了大学存在的理由,因此被视为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历史上最重要的论断而铭刻在学校一幢大楼的外墙上。[4]这就是威斯康星大学最早实行终身教职的起因。
但是终身教职在美国大学的制度化则源于斯坦福大学的一个压制学术自由的事件:
1900年,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教授爱德华·罗斯(Edward Ross)被解雇。原因是,斯坦福大学创始人的遗孀斯坦福夫人不喜欢罗斯关于华工和铁路垄断的观点(还有材料说是关于金本位的观点)。不论华工、铁路垄断问题,还是金本位问题,既是学术问题,也是现实政治问题。而斯坦福本人及其夫人与这些事情都有利害关系。利兰·斯坦福(Leland Stanford)1824年生于纽约州,曾经在威斯康星州做律师,后来到加利福尼亚经商,获得成功。他是加州最早的共和党人之一,在1861-1863年以共和党人身份出任加州州长。他大量投资于跨北美大陆的铁路建设。1861年中央太平洋铁路公司组成时,他出任总经理,直至1893年去世。很显然,华工和铁路垄断问题都直接涉及到他的事业。而金本位问题是19世纪晚期共和党与民主党的重大争端之一,而且该问题牵动了整个社会。
斯坦福夫人一直是其丈夫的得力助手。她其实也是斯坦福大学的创始人之一。斯坦福大学于1885年创立,于1891年正式开学。在丈夫去世后,学校立即陷入经济危机。斯坦福夫人勇敢地承担起挽狂澜于既倒的责任。她缩减自己的开支,在经济上给与学校大力支持,甚至售出自己的铁路股票,换取资金用于学校建设。当时的校长开玩笑地说:“学校的前途只受到一个威胁,那就是一个善良妇人的爱。”她对学校事务极其关注,并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就有了罗斯教授被解雇的事件。
公正地说,斯坦福夫人不是保守分子。她曾经讲过:“对于我们所经营的未来事业,我们不要害怕抛弃旧思想和旧方式,要敢于按新的思路思考。”[5]但是,教育事业的支持者、革新者并不等于大学理念的化身。
再者说,与威斯康星大学不同,斯坦福大学是一所私立学校,校方有权选择自己的教师。
罗斯被解雇后转到威斯康星大学任教。斯坦福大学的另外几名教授也愤而辞职,以示声援。这一事件引起学界的不满。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这其中就有思想史研究开创者、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阿瑟·洛夫乔伊(Arthur O. Lovejoy)。经过长期的酝酿,1915年他与哲学家杜威发起在哥伦比亚大学召开了一次会议,在会上建立了一个捍卫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组织——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 简称AAUP)从此诞生。第一任会长由杜威担任。
这次会上发表了一个《原则宣言》,明确阐述了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原则:教师享有独立的、不受干涉的学术和教育职能。《宣言》提出,虽然大学教授是由大学董事会任命的,但是他们绝不是董事会的雇员,正如联邦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但是他们并不因此成为总统的雇员。“学者一旦被委任,任命机构都没有权力和道德权利对他们的职业功能加以干涉。”“对于一个文明共同体来说,大学是一个伟大而不可或缺的高级活动机构。在它的运作中,董事会占据着一种极其荣耀的、根本性的地位,而教师拥有一种独立的地位,却负有同样的责任,在纯科学问题和教育问题上,则负有首要的责任。”《宣言》还强调了学术自由的意义:“如果教育是社会结构之基,如果科学知识进步是文明之本,那么为了吸引具有最好的能力、健全的学识、坚强独立人格的人加入学者的职业,就没有什么比提高学者职业的尊严更重要的了。”[6]
192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表了一份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声明。1934年到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代表与美国大学协会的代表举行了一系列联席会议。双方最终对这份声明达成完全一致。这份声明遂成为著名的《194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
声明首先阐释了大学的理念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建立大学是为了公益,而非教师个人或学校机构的私利。这种公益的实现取决于能否自由地探讨和展示真理。因此,研究和教学自由,即学术自由是十分必要的。
声明认为,为了实现大学的理念,一要确保教学和研究以及校外活动的自由,二要提供经济保障,以确保大学教职能够吸引有才华的人士。终身教职正是能够一箭双雕的最佳手段。
声明根据一些学校的做法,对终身教职做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首先是试用期的年限。声明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7年;如果在一所学校试用已经超过3年,转到另一所学校后,试用期不得超过4年。如果试用期满后不予以续约,那么必须提前一年通知本人。其次是终身教职的含义。声明规定,一个全职教师在试用期履行了合同,那么期满之后就应该获得终身教职;所谓终身教职是指直到退休为止不得随意解除教师的教职,除非遇到两种情况,即严重的财政困难或其他充足的理由。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受到指控的教师必须有机会在自己选择的顾问的陪同下,在所有做出决定的机构面前直接听取指控和进行自我辩护。[7]
1941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大学协会在声明上正式签字。此后60年,有180多个学会和教师协会在声明上签字。终身教职成为美国大学的一个常规性制度。美国大学教师获得了一种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一般而言,当学校发生财政困难时,已经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是最后被解雇的。60多年来,这项制度的细节有所修正,但是基本制度始终没有动摇,反而得到强化。最突出的变化是,在1994年的一个判例中,根据国会在1987年通过的《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法》的补充案规定,判定高校不得强迫教授退休。由此,退休的决定权也完全掌握在教师个人手中。
三
60多年来,终身教职制度在美国得以维系,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包括终身教职制度本身的特点、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作用、美国司法制度的支持等。
终身教职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具有强大的自我维系能力。首先,终身教职制度的实行,使大学教师深受其惠。它是一项以经济安全、职业安全来保障学术自由的制度。它不仅在市场经济的大海里给大学教师提供了一个避风港,而且确保了教授在学校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从而在相当大程度上实现了教授治校。这个既得利益群体自然要竭力维护这项制度。其次,按照1940年声明的要求,解聘一名教师需要经过必要的程序:被解聘教师必须获得听证的机会,听证会由包括教师在内的各方组成,校方必须出示充分的人证和物证来说明解聘理由。这种程序构成了解聘的重大障碍。[8]当然,即便如此,在个别情况下,教师仍可能成为劳资关系的受害者,因此需要强大的外部支援。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是教师最根本利益即终身教职制度最有力的捍卫者。协会的宗旨十分明确:致力于通过捍卫终身教职、学术程序和质量标准来促进学术自由。协会也是美国大学教授最大的组织,到2003年有遍布美国各大学的4.5万多名教师加入。因此它具有强大的集体谈判力量,其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发布谴责名单,即黑名单。
黑名单制度是从1930年开始实行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把主要精力用来监督全国各个大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实行终身教职制度的情况。其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对教师的投诉极其重视,认真提供咨询意见。一旦发现有学校当局严重侵害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制度的情况,就启动调查程序。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秘书长将授权一个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将到该学校对当事各方进行调查,然后提交调查报告,并对学校当局行为的性质做出判断。该报告将送交当事各方听取意见。定稿后的报告将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双月刊会刊(1979年以前称《公报》Bulletin,1979年后更名《学术界》Academe)上发表。翌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A全国委员会(负责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事务)在春季会议上审议上一年发表的调查报告,提出谴责建议。当年6月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年度代表会议将讨论通过A委员会的建议,将侵犯学术自由的学校列入谴责名单,公之于众。
A委员会将继续关注黑名单上的学校。对情况改善的学校,A委员会将提出报告,由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年度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黑名单上除名。[9]
从1930年到2002年,先后共有183个大学或学院(个别为学区或联合大学)被列入这份黑名单。[10]
到2002年为止,黑名单上仍列有52个学校(个别为学区)。可以看出,榜上有名的直接原因统统是教师解聘事件(包括有终身教职的教师被解聘和试用教师不被授予终身教职)。细分一下,大体有以下几种:
1. 在少数具有教会背景的学校中,教师因不合乎教会要求的观点或行为而被解聘。如北卡罗来纳州南浸礼会神学院(Sou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董事会认为《圣经》绝对正确,在教师聘任问题上无视教师权利,不再续聘两名教师。再如,美国天主教大学(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一教授因发表有悖天主教神学教义的性道德研究文章而被解聘。有摩门教背景的杨百翰大学(Brigham Young University)一女教师因讲授女权主义理论在试用期满时被拒绝给予终身教职。
2. 一些教师在试用期满后没有获得终身教职而被解聘,也有工作年限超过1940年声明规定的试用期最高年限的教师被解聘。这些都违反1940年声明关于教师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3. 一些教师被解聘,没有经过1940年声明规定的正当程序,没有得到充分解释,没有获得听证机会。
4. 有个别教师因为发表对学校和校长政策的批评意见而被解聘。
5. 学校以财政困难为由解聘教师。有的学校的理由根本不成立;有的学校没有能够向教师充分证明这种困难;有的学校是以财政困难为借口,压缩全职教师数量、扩大兼职教师规模;有的学校确有困难,但无视教师权利。
6. 有的学校在解聘教师时,提前通知的时间太短,不符合1940年声明规定的时间要求(必须提前一年)。
等等。
当然,经过试用期而未能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数量很多,其原因各式各样;向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申诉的人也不少。协会并非全部受理和提供支持。从黑名单可以看出,协会既维护实质正义,更维护程序公正。[11]除了一个学校被界定为侵犯了个人自由外,其他所有被谴责的学校都被认定侵犯了终身教职制度(包括试用期制度),因而侵犯了学术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在美国,终身教职制度不仅是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而且本身就是学术自由的制度体现。对终身教职制度的破坏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12]
如何使用这份名单,协会中也有过较大的争议。总的来说,这个名单并不具有直接的制裁效力,但它是对求职人员的警告,也使上了黑名单的学校蒙羞。[13]其中多数学校感受到这种压力,纠正自己的做法,争取从名单上除名。现在仍然留在黑名单上的学校,近一半已经有所表示或者已经纠正错案。但是,它们的制度或政策仍不完善。对协会的黑名单不予理睬的学校约30所。美国总共有3000多所大学[14],敢于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公开对抗的大学不到1%。它们大多有较深的教会背景。
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着学术自由以及相关的终身教职制度。在度过了艰难的麦卡锡主义猖獗时期后尤其如此。有两个著名案例经常被人们用作学术自由乃至终身教职制度的司法依据。
第一个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政府”一案的判决。保罗·斯威齐(Paul Sweezy)是新罕布什尔大学教授。他自称是“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曾经与人合写文章,哀叹美国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试图用暴力来维护必然崩溃的社会制度,宣称社会主义的暴力将会克服这种抵抗,社会主义的暴力在道义上更优越,因为其目的是创造一个真正人道的社会。1951年,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法案,全面管制颠覆活动。其中规定,颠覆分子不得受雇于州政府,包括不得成为公共教育机构的教师。1953年,州议会决定调查颠覆活动。1954年,斯威齐两次被检察官传唤,接受质询。他对两类问题避而不答,一类涉及其妻子、朋友与进步党的关系,另一类涉及他在课堂上讲述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内容。他的理由是,这些问题与主旨无关,而且侵犯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保护的公民权利。检察官要求斯威齐到法庭上回答这些问题。在法庭上,斯威齐因拒绝回答而被判蔑视法庭罪,遭到监禁。此后,州最高法院支持检察官的要求,要求斯威齐必须回答这些问题。
1957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大法官沃伦的判词不仅充分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必要性,也对其内容做了界定(即四项自由):
“自由在美国大学里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人都不应低估那些对我们的青年进行指导和训练的人所起的关键作用。把任何紧身衣强加给我们大学的思想导师身上都会危害我们国家的未来。如果对任何一个教育领域不做如此理解,就不可能有任何新的发现。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如此。在怀疑和不信任的氛围中,学术不能繁荣。教师和学生必须永远自由地追问、自由地研究、自由地评价、自由地获得新的成熟和理解,否则我们的文明将会停滞乃至灭亡。”
另一位法官法兰克福特在附加意见中指出:“任何政府对大学知识活动的干涉”都可能危害教师的基本职能。[15]
第二个案例是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凯伊西安等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一案的判决。1962年,私立的巴法罗大学并入州立大学系统,成为纽约州立大学巴法罗分校。根据纽约的教育法第 3021、3022款和公务员法第105款,共产党员不得受雇于公共教育机构。纽约州立大学要求所有的教员在一份表明自己不是共产党员的誓词上签字。英语讲师凯伊西安(Keyishian)和英语助教授霍克菲尔德、莫德、哲学讲师加弗,以及图书馆员斯塔巴克五人拒绝签字。凯伊西安等人先后接到解聘通知。五人遂向联邦地方法院状告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理由是这三条法律违宪。联邦地方法院判校方胜诉。凯伊西安等上诉到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依然败诉。他们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取得胜利。
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纽约州的相关法律违宪。判决书援引了上述“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政府”一案的判决书,宣布学术自由也是第一修正案所关注的一个具体方面。判决书还宣布,即使是共产党员,但是不了解或没有打算实现共产党的非法目标,没有参与非法活动,就不得被解雇。[16]
这两个案例判决书的共同特点是,把学术自由解释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一种具体权利,否定政府部门对大学教学研究活动的干预,保护教师的受聘权利。在这两个案例中,原告都是非主流的左翼人士。保护异议少数,也就最大限度地确立了学术自由。终身教职制度也因此得到一种间接认可。
终身教职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学术自由。在实践中,受益者不仅有教师,也有学生。美国校园里自由研究放言无忌的气氛,不仅鼓励了学术创新,也有利于学生人格的自由发展。尽管这种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但是它基本上与美国社会的其他制度相互兼容。这是它得以维持的深层原因。
四
终身教职制度自确立之日起就一直存在着争议,近年来尤其受到严峻的挑战。终身教职说到底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学术自由的特权制度。因此,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经济的浪潮空前汹涌、席卷全球,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里终身教职制度首当其冲地受到挑战。
对终身教职的批评来自方方面面。
首先是来自社会(包括学生家长)的意见:学费在不断上涨,难道大学就不能像企业一样通过精简人员来降低成本?换言之,为什么其他行业的雇员能被解雇,唯独大学教师享受终身保护这样一种特权?
其次,部分年轻教师对现状不满。教师市场的供求矛盾越来越尖锐,一方面,终身教师的任期因废除退休期限而得以延长,另一方面博士正在被大批量地制造出来,他们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困难。大学里有许多非终身教师(包括试用教师、兼职教师、研究生)在给本科生上课,他们的工资较低,前途没有保障。还有一些女性和少数族裔的新生代教师感受到某种玻璃障碍。这些年轻教师希望废除终身教职,给他们腾出更多的位置。[17]
第三,大学管理层感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尤其是大学之间竞争的压力。80年代初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开始对大学进行排名,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拾。这是大学市场化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一些大学管理人员认为,终身教职纵容了一些懒惰和业绩不佳的教师,不利于制度和学科创新,成为制约大学发展和竞争的瓶颈。他们主张应该用学术责任的原则来平衡学术自由原则,对终身教职制度进行改革。[18]最激烈者甚至主张废除终身教职。其代表人物是彼得·麦格拉思(C. Peter McGrath)。他曾担任过大学校长,现任全美州立大学和私立学院协会主席。他于1997年发表了题为《废除终身教职不会摧毁学术自由》的文章。他认为,实际上,非终身教师没有获得终身教职但也已经享有学术自由,这是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已经能够提供这种保障;因此终身教职已经失去了原初的存在理由。在各个行业的劳动关系都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大学教师不应该享受特殊保护。[19]有人还提出,教师分享管理权是当代大学许多弊病的根源,应该重振大学校长负责制。[20]
以教授协会为首的终身教职维护者则针锋相对。他们认为,现有的问题不能归咎于终身教职制度。调查显示,少数没有终身教职制度的学校也不能提供更多的转让机会;少数族群的晋升障碍乃在于社会歧视;终身教师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生产力并不低于非终身教师;正是由于学校大量雇用低廉的临时教师造成了教学和学术水平的下降,等等。至于说其他行业职工没有职业安全,这难道不是一种可悲的情况吗?
维护者最核心的论点依然是,终身教职至今仍是学术自由的必要保障。首先,调查显示,选择大学教师职业的人大多是因为大学有如下吸引力:智力挑战(84%)、思想自由(79%)、学术和教学自由(75%)、教学机会(72%)、时间自由(65%)等等。如果废除了终身教职,也就失去了这些吸引力。其次,新的经济现实反而更强化了保障学术自由的需求。有些学校急功近利地调整教学结构,压缩文理基础学科、加强应用学科;无视学术研究的长期性,追求研究成果的数量而牺牲质量。有些学校害怕失去捐款和生源,干预教师对学生的评估,等等。第三,宪法第一修正案不足以保障学术自由。“9.11”事件之后,有的教师因发表与政府不同的观点而被解聘。而且,学术自由包含的许多内容并非言论方面的,例如课程设计、教材选择、大纲制定、评分等等。总之,终身教职的存在理由并没有过时。[21]
实际上,对终身教职制度的改革已经在美国一些大学展开。不过,除了极少数学校废除终身教职的极端情况外,多数改革是在承认这一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例如,斯坦福大学的改革措施主要是,使授予终身教职的资格要求和程序更加严格,并加强对终身教师的定期学术审查(实行5年审查制)。
斯坦福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约翰·肖文(John Shoven)表示:“我不敢说50年后是否还有终身教职,但是10年之内它仍会存在。”[22]笔者认为,鉴于前面已经提到的种种因素,它的寿命也许会超过肖文的预言。当然,围绕终身教职及相关改革的争论也还会继续下去。
注释:
[1] R.E.Haskell, “Academic Freedom, Promotion,
Reappointment, Tenur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Use of
Student xxxxuation of Faculty, ” http://epaa.asu.edu/epaa/v5n17.html.
[2] 莱顿大学网页,http://www.leiden.edu/index.php3?m=2&c=425&garb=0.9538938620948241&session.
[3] 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
[4] 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网页,http://www.news.wisc.edu/welcome/odyssey/History/narrative.html.
[5] 斯坦福大学网页,http://www.stanford.edu/home/stanford/
facts/founding.html.
[6] Philip.P.Wiener(ed.),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 (New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Publishers, 1973), vol. I, p.11.
[7]“The 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http://www.aaup.org/statements/Redbook/1940stat.htm.
[8] Philip.P. Wiener, op.cit., p.12.
[9] “What Is Censure?” http://www.aaup.org/Coma/prcenback.htm.
[10]“Censured Administrations 1930-2002,” http://www.
aaup.org/Coma/allcen.htm.
[11]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副秘书长乔丹·库兰德(Jordan Kurland,)认为,腐败、任人唯亲现象在有些学校十分严重。但是,整个终身教职体制的运作还是公正的。Larry Gordon, “Tenure on Trial,” http://www.
stanford.edu/dept/news/stanfordtoday/ed/9809/9809fea201.shtml.
[12] “Developments Relating to Censure by the Association,” http://www.aaup.org/Coma/devcen.htm.
[13]Jonathan Knight, “The AAUPs Censure List,”http://www.aaup.org/publications/Academe/03jf/03jfkni.htm.
[14] 按照不同的统计标准,美国正规大学的总数从3000所到4000所不等。
[15] Sweezy v. New Hampshire,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
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Sweezy_v_NH.
[16] Keyishian et al v.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et al. http://www.bc.edu/bc_org/avp/cas/comm/free_speech/keyishian.html.
[17] 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Vol. XLIII, No. 3,
September 13, 1996 , pp. 12-15.
[18]较系统也较公允的论述见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
[19] C. Peter Magrath, “Eliminating Tenure Without Destroying
Academic Freedom,” http://chronicle.com/colloquy/97/tenure/25a06001.htm.
[20] “Renewing the Academic Presidency: Stronger Leadership
for Tougher Times,”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Academic Presidency 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s(AGB),1996.
[21] 以上维护者的观点见下列文章:James E. Perley, “Tenure Remains
Vital to Academic Freedom,” http://www.aaup.org/Coma/Coma%20Archives/resources/JEPED44.HTM;Ernst Benjamin, “Some
Implications of Tenure for the Profession and Society,”http://www.aaup.org/Issues/tenure/Ebten2.htm;“AAUP Speaks
Out for Academic Freedom as Faculty and Students Examine
the September 11 Attacks,” http://www.aaup.org/Coma/
Coma%20Archives/9-11/9-11statements.htm.
[22] Larry Gordon, “Tenure on Trial,”http://www.stanford.edu/dept/news/stanfordtoday/ed/9809/9809fea201.shtml.
(《美国研究》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