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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真的很重要嗎?
送交者: 秋風 2005年01月11日12:33:1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微軟是否應公開其源代碼?Napster讓網友隨意下載歌曲的做法是否違法?購物網站模仿亞馬遜的網上購物模式,是否侵犯了貝佐斯的權利?

  這些都是最有趣的問題,同時也是國內商業和國際貿易領域中引發大量爭端的問題。相應地,在學術界,包括專利權及版權、商標權等在內的知識產權問題,也引起了廣泛的爭議,並且涉及到經濟學的一些基本問題:保護知識產權是否在人為製造壟斷?保護知識產權是否必然會促進知識和技術創新,從而推動經濟增長?對於經濟增長來說,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國的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否已經太過分了?拒絕政府的保護,由市場機制自發運轉,能否起到同樣的鼓勵創新的結果?

  坦率地說,國內圍繞這個問題的爭論棗比如當年有關是否應當保護微軟知識產權的辯論棗中,充滿了強烈的道德激情。筆者對此沒有專門研究,也沒有確定的立場。本文只是簡單介紹一段學術公案,或許有助於讀者從更純粹的知識和思想角度了解這場曠日持久的爭論的確切含義。

  ■經濟學家與魔鬼的交易

  明尼阿波利斯聯邦儲備銀行去年3月發表了本行顧問、明尼蘇達大學經濟學教授米歇爾·博德林與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艾智仁經濟學理論講座教授戴維·萊文的一篇報告《完全競爭性的創新》(Michele Boldrin and David K. Levine,Perfectly Competitive Innovation,http://minneapolisfed.org/research/sr/sr303.html),他們建構了一個報酬保持恆定條件下創新與經濟增長的競爭性模型。他們的觀點引起了廣泛的注意,因為他們的觀點有點驚世駭俗:版權、專利權等等政府授予的權利不僅強化了壟斷,還會造成附帶損害,即獲專利保護的產品高價低質,妨礙未來的創新。而充分競爭的市場完全能夠獎勵(從而激勵)創新活動,因而版權和專利權完全是多餘的。

  這樣的看法完全跟經濟學主流的經濟增長理論唱了反調。50年代,羅伯特·索羅通過研究證明了,技術變革是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但他的模型將技術變革視為一個給定變量,是由純粹經濟力量之外的因素決定的。60年代,肯尼斯·阿羅等人分析了市場與技術變革之間的關係,他們得出結論:自由市場不能帶來最優水平的創新。阿羅給出了三個理由,來說明為什麼完備競爭不能在創新活動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我們之所以斷言,自由企業經濟在發明創造與研究上投資不足(與理想狀態相比),是因為這樣的投資是有風險的,是因為其產品只能在很有限的程度上做到相稱得到正確的評價,也因為使用中會出現報酬遞增。”

  風險問題是顯而易見的,毋須多說。第二個問題是不對等(inappropriability),也即一項發明創造者從該創造中得到的收益與社會從中得到的收益不相稱。比如,我發明了輪子,只能掙到1000元,而全人類卻能從中得到無窮好處,那我會不會去嘗試發明它?很可能不會。當然,用界定清晰的財產權法律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最重大的難題是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說,一項發明創造,你先得前期花費大量開銷(時間或金錢),才能有一首歌、一個方程式或一本書。而在此之後,複製起來卻只要一點點成本,這樣就會出現報酬遞增現象。比如,最初你投入100萬才錄製出一首歌,這之後再投入100萬,卻可以生產出100萬張唱片。此時,如果其它廠商隨意進入複製,會將該產品定價於其邊際成本,而該價格是不足以收回前期投資的,當然,創作者也就沒有創新的積極性了。

  因此,需要授予創作者以某種形式的壟斷權利。正是沿着這一思路,1970年代後期,約瑟夫·斯蒂格利茨和阿維納什·迪克西特發展出了一個壟斷競爭的增長模型。這一目前被廣泛運用的模型背後的假設是:經濟增長需要技術變革,這就意味着會出現報酬遞增,這就屬於不完備競爭。

  接下來,保羅·羅默則對這一模型進行形式化,提出了內生增長理論,將技術變革納入增長模型中。羅默理論的核心是“非競爭性”(nonrivalry),他認為,“一件非競爭性物品具有這樣一種屬性:一家企業或一個人使用它,並不會限制其它企業或人來使用它。”這樣的物品內在地具有報酬遞增性質,因而,在完全競爭市場中,是不可能激勵技術創新的,因而也不能出現經濟增長。經濟要增長,就需要某種程度的壟斷。

  經濟學家們當然不喜歡壟斷棗包括專利、版權等等壟斷,但他們希望經濟保持增長,於是,他們只好作了這樣一筆浮士德式的交易:容忍一定程度的壟斷,以實現經濟增長。

  ■由來已久的挑戰

  事實上,專利權、版權等等政府授予創作者以暫時的壟斷性權利的做法,一直是經濟學家爭論的話題。15世紀的威尼斯政府最早引入了專利權和版權制度,試圖使創新者在一定時期獲得專有的權利,以激勵他們進行創新。美國憲法甚至專門賦予國會以“旨在為推進科學與實用技藝之進步而確保作者和發明者對其作品和發現之專有權”的權力。

  不少經濟學家認為,這種獨占權使創作者可以限定價格和產量,從而不能最有益於社會。而在現代奧地利學派傳統中,一直有學者懷疑甚至反對政府實施的種種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

  米塞斯曾經指出:“專利制和版權制是最近幾百年法律演進的結果。它們在財產權傳統的體系中的地位,還在爭論中。人們對它們側目而視,認為它們是不正當的。它們被視為特權,是當年僅靠政府當局授予作家和發明家的特權而得到法律保障的一個遺蹟。它們的作用是可疑的,因為它們只有在使獨占價格下的出賣成為可能時才是有利的。而且,專利法的是否公平,基於下列理由也發生爭論:專利法只是獎賞那些在最後階段完成某些發明而使這些發明進入實際用途的人們。這些發明是逐漸接近成功的,以前還有些人對於這些發明的貢獻比享有專利權的這個後繼者要大得多,但是他們沒有享受到專利權的利益。”(米塞斯著,夏道平譯,《人的行為》,台灣銀行,1976年,第675頁)米塞斯儘管沒有明確地對專利權予以否定,但他將其歸入“特權”之列。

  同樣,早在1947年,哈耶克就曾提出:把財產權概念擴展到諸如發明專利權、版權和商標權這樣的領域,可能會威脅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我確定無疑地相信:第一,在這些領域中,盲目地套用那種針對有形物上而發展起來的財產權概念,已然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壟斷的發展;因此第二,如果我們想使競爭在這些領域中發揮作用,那麼我們就必須進行徹底的改革,尤其在工業專利權領域中,我們還必須對這樣一個問題進行認真的探究:授予壟斷專有權的做法,對於科研投資所具有的那種風險來說,是否真的最恰當和最有效的獎勵方式?”在哈耶克看來,將財產權的概念擴展到知識產權領域,從而對於知識產權給予近乎絕對的保護,“大大促成了一種有害且不可欲之特權的確立”(哈耶克著,鄧正來譯,《個人主義與自由秩序》,三聯書店,2003年,第167頁)。

  終其一生,哈耶克都將這種視為政府製造的一種壟斷。在晚年的《法律、立法與自由》中,哈耶克將工業專利與關稅及政府在運輸、公用事業等等領域中的壟斷並列,都屬於政府“蓄意支持壟斷或者把壟斷當作一種政策工具加以使用”,他反問:“如果政府不曾支持各種壟斷,那麼壟斷是否還有可能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鄧正來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下冊,第398頁)。

  另一位早年深受米塞斯影響的學者弗里茨·馬赫魯普曾指出:“沒有必要用專利保護來激勵競爭性市場中的企業投資於產品和加工方式的開發。一家公司從開發新產品、並第一個將其投入市場中所獲得的短期收益,就能提供足夠的激勵。”

  穆雷·羅斯巴德也曾在其巨著《人、經濟與國家》中指出:“專利權能夠鼓勵研究開支的絕對增長,這並不是不證自明的。相反,可以肯定,專利權將擾亂研究開支分布的格局。因為,很顯然,第一位發現者可以從特權中獲利,同樣顯然的是,競爭者在多年內不得進入該生產領域……而且,專利持有人本人也沒有在該領域深入研究的激勵了,因為特權就能使他坐享其成。”

  當然,這些奧地利學派經濟學家絕不反對發明創造者和作者獲得其創新活動的報酬,他們只是反對政府介入棗或過多地介入,因為他們屬於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sim),在經濟理論上,他們堅定地相信自由市場的力量。他們重視的是作為一個過程的市場,而不是靜態的市場結構。而政府授予的、並由政府強制執行的知識產權,會製造出一種擾亂市場過程的壟斷。而只要是壟斷,就具有壟斷的一切危害,不管所壟斷的是什麼東西。他們提出並且論證,自由市場本身能夠自發地發展出某種保護和獎勵機制,給予發明創造者以必要的回報。

  不過,由於奧地利學派本身長期處於邊緣狀態,而且,他們的理論沒有模型化,缺乏與主流學界對話的基礎,所以,他們的論點並沒有引起廣泛的關注。

  ■再一次發起挑戰

  博德林和萊文則接着講述這個故事。

  他們首先爭辯說,歷史上,無數創新發明,都是在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下湧現的。莫扎特譜寫出了無數優美的樂曲,而當時並沒有政府保護他的版權。當代的例子也不勝枚舉。最典型的是流行時尚領域。每個時裝設計師都在不斷推陳出新,他們也不在意別人模仿甚至仿製,他們仍然在創新,並且,也獲得了不菲的利潤。同樣,在證券市場上,每種金融產品都會被其它企業迅速模仿,但這並沒有打消企業創新的積極性。貝佐斯專心經營亞馬遜,並沒有找別的購物網站索要網上購物模式專利費。

  甚至在軟件行業也是如此。他們引用麻省理工學院兩位經濟學家的論文指出,“當今最具有創新性的產業棗軟件、計算機和半導體行業棗歷史上的專利保護是相當弱的,產品總是被人迅速模仿”。反而是80年代聯邦法院加強保護軟件專利權的裁決,使軟件更缺乏創意了,因為獲得了壟斷權的軟件企業只需要開發升級產品就可以獲取豐厚利潤。我們得到的不再是全新的軟件,而只是某個軟件的第幾個版本而已。

  這兩位經濟學家從理論上對這種現象作出了解釋。他們着重反駁了知識創新的非競爭性觀點。上述羅默等人提出的支持授予專利、版權保護的經濟學基礎是所謂的“非競爭性”概念,而這兩位經濟學家則爭辯說,純粹的觀念、思想的使用,確實是非競爭性,但觀念的有形體現物之使用,卻不是非競爭性的。而經濟學只應關心這些體現觀念的東西。比如,一個軟件程序可能沒有價值,但其它人要使用用該程序,就必須進行複製,這就需要耗費一定資源,這時候,它就是稀缺的。一張包含該程序的光盤,你在使用的時候,別人就無法使用。

  當然,開發該程序花費的成本遠遠高於複製該程序到一張光盤上。但即使是複製,也不是免費的,只是生產成本低得多而已。這裡涉及到兩個不同的生產過程:開發生產原型的第一個過程漫長而艱苦,而複製的過程則相對容易得多。而羅默卻沒有作出這樣的區分,只是籠統地說知識產品是非競爭性的。其實,只有原型中所蘊涵的觀念是非競爭性的,而作為大規模生產過程的複製,並無所謂報酬遞增現象,依然遵循一般的市場規律。

  上述問題只是枝節問題,核心的問題仍然在於:創新者是否有足夠的激勵願意進行這種費勁而成本高昂的創新過程。如果一件東西剛被創造出來,別人就可以隨意仿製,創新者如何獲利?

  沒有幾個經濟學家喜歡作為一種壟斷的版權和專利權,如果你反對這些壟斷權,那就需要證明,自由市場如何能夠確保創新者獲得足夠的激勵?博德林和萊文設計出了自己的解決方案,即創新者將被賦予“首次銷售權(right of first sale)”。在出售他的知識產品的原型的時候,一次性獲得該產品未來全部的市場價值。比如,假如某歌星錄製了一首新歌,就可以將母帶出售給音樂發行商,價格則等於在未來若干年內她的歌迷們願意支付的總報酬。

  也就是說,按照兩位作者的設想,創作者的全部收入將來自最初出售的若干件產品,因為仿效者們也必須買到某一產品的原型才能模仿製造。因而,創作者可以以非常高的價格出售它。此時,這些產品不是消費品,而相當於資本品。

  ■爭論剛剛開始

  本文一經發表,在學術界即引起廣泛爭議,並引動當代幾位頂級研究增長問題的經濟學家現身江湖。索羅認為,這篇論文“給人很多啟發”,但需要進一步細化。芝加哥大學的諾貝爾獎獲得者盧卡斯則說,他們的理論可能沒有問題,但得分清楚適用的範圍。倫敦經濟學院的一位經濟學家則說,這篇論文很重要,顛覆了半個世紀來經濟學有關知識產權的形式化思考,他正在對他們的模型進行細化。

  但也有學者認為,所謂的“首次銷售權”方案面臨很多難題,它根本就是“不現實的”。羅默則直言不諱:他們的邏輯是有缺陷的,他們的假設是不可靠的。筆者也認為,給首次銷售權定價面臨着無法克服的知識問題。

  不過,不管怎麼樣,這兩位經濟學家又重新提出了一個長期糾纏經濟學家的問題:授予壟斷專有權的做法,對於科研投資所具有的那種風險來說,是否真的最恰當和最有效的獎勵方式?或者換句話說,這些學者提出的問題是:是不是必須在經濟增長與壟斷之間作交易?即使政府不出場,依靠自由市場本身自行運轉,能否發育出促進個人和企業生產觀念和知識、進行技術創新的激勵機制?

  許多經濟學家給出了肯定的回答。經濟學家們已經設想出了種種方案,而企業界也一直在嘗試各種毋須政府介入而自願解決問題的方案,比如,由行業組織(而不是國家)制訂產品標準,組織認證;企業通過私法保護其商業機密,通過自願的授權安排來保證自己的秘密不被其它企業模仿,產品本身以極低價出售甚至免費贈送但通過後續的支持性服務獲取利潤,等等。這些制度安排可以使創新企業獲得足以收回其投資的收益,又能避免政府製造的壟斷可能帶來的種種弊端。

  不過,大多數經濟學家棗包括信奉自由市場原則的經濟學家棗對於所有這些方案的可行性仍然表示懷疑。各國政府也沒有改變現有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政治意願,相反,通過種種國際條約安排,它正在變成一種國際性法律制度。而且,經由這些條約的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似乎已經成為一個意識形態“禁忌”:你不支持知識產權保護,就會被視為經濟學中的異類。

  但是,對於經濟學家來說,問題並不因為現實的變化而有所改變:知識產權果真是一種對於經濟增長來說必不可少的、因而是可以接受的壟斷嗎?顯然,爭論還將繼續下去。

  本文主要參考明尼阿波利斯聯邦儲備銀行出版之The Region雜誌2002年9月號上的文章Douglas Clement,“Was Napster Right?”(http://minneapolisfed.org/pubs/region/02-09/napster.cfm);該文略有修改又發表於Reason雜誌2003年第3期,題為“Creation Myths:Does innovation requi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http://www.reason.com/0303/fe.dc.creation.shtml)。

  《經濟導刊》,2003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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