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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暴力,雙方是互相保護
送交者: 么弟 2016年07月23日08:59:1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法律和暴力,雙方是互相保護

 

有些人看題目,就本能嘲笑李揚,認為法律是文明的代表,暴力是野蠻的代表,法律是限制野蠻暴力的,怎麼可能保護野蠻的暴力呢?建議這些人,去刑場看看,不管是中國大陸的槍決死刑犯的現場,還是美國的注射死刑犯的室內場所,就會對法律產生暴力,並百分百保護暴力,有個直觀、冷靜的認識了。從1995年開始,年年把死刑犯提出看守所,往公審公判大會送,然後送他們去刑場交給法警;看着一兩尺高、小手指頭粗的上竄血柱,以及隱隱的漫天血霧,你才會真正理解什麼叫“法律”。

 

法律“不是請客吃飯”,真的沒有半點仁慈的,尤其是你觀察法律深處的殘酷和無情時,遺憾的是,沒幾個人象李揚一樣,日夜研究這東西。法律就是規則、紀律、規矩,不過是通過暴力手段,來保證它的權威性和不可侵犯性的。有一句話“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李揚可以告訴大家,人性有善惡兩面,人情也有好的人情、壞的人情;法律往往是通過保護好的人情、人性,出現在世人面前的;但有的時候,法律的殘酷、鮮血淋漓、沒有人性,卻是大家所忽略的。真正懂的了法律的人,往往貪生怕死,因為你會發現走投無路。

 

人人都知道法律是保護國家安全、人民安全的。怎麼保護?有人侵犯你的安全了,法律出面阻止他,或者懲罰他;阻止的力度,或懲罰的力度,視加害者的暴虐程度,以及受害者的悲慘程度,而進行法學意義上的加倍。甚至,法律要通過暴力手段,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以此來保護國家安全、人民安全。中國大陸人習慣於無法無天的環境了,許多事情做的,真的是遊走於法律懲罰的邊緣區,所以習慣成自然了,不到最後時刻,認識不到法律的殘酷和冷血。你冒犯一個執法警察,根據各國法律和警察規則,依據暴力升級原則,警察可以活活打得你不再動、不能反抗為止,有些人因此死在警察的合情合理合法之下。這就是李揚經常強調的,有什麼不滿,事後去控告執法警察,千萬別拿自己健康生命做賭注。

 

你根本不知道,你面對的執法警察,昨天是不是被領導訓斥了,是不是家庭矛盾爆發了,是不是喝酒嬉樂一夜?你拿着自己的健康生命,去挑釁執法警察,有的時候,面對的不僅僅是法律,更是執行法律的具體人。這個人是什麼狀態,你不要去賭一把。萬一你賭輸了呢?講個心理學常識,大家一看就明白了;人越多,越敢吵架鬥毆,而且下手越狠;不要說面對一些執法警察,你一旦進入公安機關後,面對的是無數警察時,他們往往在出手教訓你時,是沒有輕重的,誰也沒想到,哪個人、哪一腳,真的會要你的命的。99%的警察打死人案件,相關警察真的沒想打死你,但“罵無好罵、打無好打”;就算不斷有警察因為打人,而受到紀律處罰,賠償巨款,甚至入獄服刑,但哪國警察因此不打人了?

 

深圳一女子,在網絡上控訴深圳警察暴力對待她。在2016年7月16日凌晨1點,因化妝包箱遺落在出租車上,她去深圳市羅湖區南湖派出所報案,被四五名警察毆打,並拘留了10多小時,承認錯誤後,才被允許離開派出所。羅湖區公安分局指揮處公關室一位值班人員稱,事發時醉酒女子強行要求立案,但遺失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民警未予立案,導致女子先動手。警方否認打人,並稱具體細節將會在微博上公布。李揚看後,基本就猜到一切了,任何人、任何事情,李揚不僅能猜到開始,也能猜到結局。撰寫這篇文章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醒那些酒後失控的人,法律不關心你是否醉酒,只關心你是否侵害他人和社會。

 

醉酒駕車,輕則扣分、懲罰,重則入獄服刑,中外的各種名人,都有因醉酒駕車入獄的。如果是醉酒駕車撞人了,你覺得你以“自己喝醉了,什麼也不知道”理由,是能夠逃避刑事懲罰,還是能避免民事賠償?李揚認為你會得到兩份驚喜。所以這個女子喝醉後,去公安機關鬧事,警察們管你是否喝醉了?冒犯他們了,他們跟你是親戚麼,還能讓着你?醉酒的人,不僅大腦失控,而且感覺遲鈍,所以李揚看到這個女子上傳網絡的照片,臉部五顏六色的,因為恫嚇和毆打,讓她無法清醒感知,結果反抗越激烈,警察們的拳腳也越暴力。李揚認為既然看出她喝醉了,直接捆綁到醒酒室、醉酒椅上皆可,第二天醒過來後,按照法律法規條例懲罰就是了。這樣打她,不是太穩妥。

 

公安機關回答媒體詢問的內容,也不太符合要求;不是遺失案件不歸公安機關受理,而是指沒到一定數額的遺失案件,不歸公安機關受理。否則,你丟個鞋跟,跑公安機關大吵大鬧,要求給你立案,李揚認為你不是來立案的,而是來找打的。女子在網絡上,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光顧維權而不顧後果,所以李揚才對此下了兩個結論。一,如果女子說話為真,派出所賠償大錢,相關警察受紀律處分;二,如果女子在派出所酒後鬧事,並被證明公開撒謊以掩飾真相,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妨礙公務罪》、《造謠誹謗罪》等起訴她。誰是誰非,由法院通過法律判決。不贊成公檢法對網絡指證不理不睬,因為謠言一千遍就是真理;如果公檢法真的錯了,採取息事寧人的做法,可以理解;但面對惡意造謠、誹謗,一味退讓,容易造成公檢法機關的惡劣形象。應該維護自身權益的時候,還是應該尋求法律解決辦法。

 

在2015年7月,全國公安好象抓捕了一百至幾百名律師,李和平和他的助手趙威,在同一天被抓捕並關押。各地公安機關,一般都是拒絕家屬和律師要求看望當事人的要求。李揚認為這明顯觸犯了法律的明文規定,這些被抓捕的律師,能夠涉嫌“國家安全”?他們有這麼大本事麼。公安機關依法抓捕是正常工作,並沒有陷害他們,也沒有傷害他們,這種情況下,公開拒絕家屬看望他們,李揚懷疑有這個必要嗎?是不是非得驚動輿論和國外媒體?在公安警察和監控設備下,涉案律師和家屬之間,是能傳遞軍事基地地圖,還是互相暗遞刀子類兇器,或者彼此建立攻守同盟?聲勢這樣浩大,到了令人不可思議的程度,感覺有點小題大做。

 

趙威的律師,在2016年,在網絡上聲稱趙威在獄中被性侵,是真是假,至今無人能證明。看守所也是國家機關,到底事實如何,總應該因此立案調查吧?誰的錯,誰承擔責任,這沒什麼忌諱的。現在讓趙威去法院,起訴自己的律師損害自己的名譽;好象程序不對,這應該是看守所的份內工作吧。2016年7月7日,天津市公安局,稱趙威“認罪態度比較好,對罪行供認不諱,所以取保候審”;但其家人聲稱,至今不知趙威在哪,而且這份聲明已經發表在境外網站了。很明顯,李揚認為公安機關僅僅在趙威一案中,就漏洞百出,應對十分不專業。更何況,趙威取保候審前,公開在網絡上自己的一份道歉書中,字裡行間,處處表現出公安文書的風格,李揚是個20多年的公安警察,本行業的文采早就摸透了。這樣工作下去,將來會有更大的後患。

 

不管是抓捕一百名律師,還是抓捕一萬名律師,根本無任何意義;最有意義和價值的地方,在於通過審問、調查、起訴,看看最後有多少判刑的。只要證據確鑿,哪怕是零口供,一樣可以定罪的。現在這樣搞,感覺不太簡單,一件雞毛蒜皮的小事,故意惹起巨浪,明顯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至於在哪兒,李揚目前無法判斷。不過有一樣,一旦涉案律師在看守所內,出現傷亡,恐怕相關公務員要吃官司了;今天你關他進監獄,因為違反紀律、程序、法律,明天你就可能和他是獄友了。一個正常健康的成年人,是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的,律師在外面出現傷亡,和看守所無任何關係;但涉案律師在看守所,屬於被依法限制自由的人,那麼他的尊嚴、健康和生命,就要由看守所負責了。這是法理也是天理。

 

不要認為死刑犯暴斃在監獄中,監獄就不用負責任了;死刑犯死在刑場上,和死在監獄中,是兩個概念,前者受法律保護,後者法律追究監獄的責任。所以監獄和精神病院一樣,年年有死亡指標的,不是說裡面死多少人,都無人管。那哪行。所以,公安機關要明確,在本單位內部,外人死在裡面了,相關的法律責任,根本無法逃避的;不管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公安機關都要承擔的;否則,公安機關內成了刑場了,哪國法律也不允許。犯人在監獄中自殺,監獄相關工作人員,是要被調查的,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樣,在公安機關內,人民群眾自殺了,公安機關從法理上,無法逃避責任的;因為公安機關是執行法律的地方,是莊嚴的國家機關,不是死人的地方,更不是自殺聖地;你想自殺了,就拿根繩去派出所上吊去了,黨、政府、國家、人民、法律,要追究派出所所長的責任的。

 

渝北區刑警隊幾名民警,2016年6月28日下午3點左右,對渝北區李成燕進行抓捕,其間使用暴力,導致李成燕受傷。李成燕被抬上警車送往渝北區刑警隊。下午5點左右,李成燕被刑警隊送往殯儀館,人已死亡。當晚9點50分左右,渝北區公安分局雙龍派出所通知家屬李成燕“咬舌自盡”。如果李成燕暴力拒捕,他就是被打死,執法警察也不一定要承擔責任,從法理上講,甚至連民事賠償都不用;如果李成燕死前傷害了執法警察,公安機關還要起訴他的家屬,要求他的家屬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因為你繼承了死者的財產,就要依法繼承他的債務。不過,在李成燕受傷後,執法警察沒有送醫,也沒有找經驗豐富的公安醫生檢查,導致李成燕死亡,那麼從法理上,公安機關不僅有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非公安機關證明,李成燕被抓進公安機關後,在臨死前仍然暴力對抗執法警察。

 

大約在2008年左右,李揚被單位強行押進大連精神病院,被迫住院期間,遇到一個醉酒患者,表面好象是因醉酒而處於昏睡狀態,但其在病房內的嘔吐物中,出現血跡,值班醫生略微一檢查,“上腔出血”(好象是這個病名),馬上拒絕接收,讓其家屬趕緊送綜合醫院治病去。再重的精神病患者,如果在受傷期間,精神病院基本不敢接收,因為不管患者是怎麼受傷的,只要因傷死在精神病院了,那麼精神病院一般要承擔百分百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為什麼?因為精神病院和其它醫院不同,屬於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那麼不管被關進來的是患者還是正常人,傷、殘、死在裡面了,那麼限制其自由的精神病院,從法理上就要負全責。李揚估計各國法律無不如此,希望公安警察從李揚的介紹中,能夠明白點什麼。

 

江西省公安廳網站,在2016年7月19日,公布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整改情況:

對撫州市東鄉縣看守所民警,安排留所服刑人員嫖娼的問題,除將2名當事民警交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外,還追究了從縣看守所所長直至公安局長的領導責任。

看了這個報道,感到很好笑,真的不認為事件太嚴重,可能李揚對世界的認知,和大家略有不同吧。只要相關警察沒有因此謀利,那麼可以降到違紀處理,但要因此得到各種明的或暗的好處了,而且被查實了,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了。所以,有些錢其實真的燙手,錢越多,危險越大,否則對方憑什麼給你大錢?也是一個類似的嫖娼案件,日本前此年,有個精神病院的醫護(男)人員,領着患者們去嫖娼,被曝光了,醫護人員丟了工作。誰想到做好事也有報應啊。

 

公檢法有內幕和黑幕,同樣監獄內更有內幕和黑幕;因為監獄管理者是警察,裡面關押的是違法犯罪分子,兩類人湊在一起,想沒有事端根本不可能;所以對監獄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但哪國監獄、哪個監獄,都存在大量違紀違法現象,就看查不查、抓不抓了。前幾個月,有個青少年,自稱在監獄中受到同室獄友的性侵,只要證據確鑿,獄友要加刑,監獄要賠償,相關警察和領導,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因為監獄從法理上講,不是一個性自由的地方,更不能允許存在強姦,涉及到誰,誰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李揚也告訴大家實話,在監獄中,同性性行為屢禁不止,為什麼?饑渴難耐。尤其是中國大陸的監獄,比大多數國家管理的更嚴格,剝奪自由的一部分也包括性的自由。在過去,連手淫都懲罰的。

 

《邁阿密先驅報》,在2015年12月14日報道,最大女子監獄——羅維爾監獄,過去十年間,充分享受着腐敗、折磨和性虐待。無論男女官員,均利用權力逼迫犯人與他們發生性關係,以此換取手紙、肥皂和衛生巾等基本必需品。那些性行為發生在浴室、廁所、洗衣房和執勤站。有時獄警還在深夜進入牢房,把女囚帶到監獄偏遠地區。如果她們舉報被強姦,就會被帶到4平方米左右的單獨牢房關禁閉,不給任何生活用品,或是沒收財務、禁止親友探監等。許多女犯出獄時,甚至攜帶大量獄中賣淫獲得的美元。有些網民指責李揚胡說八道,質問“你去這個監獄啦,你被強姦啦,你相信中國造的這個謠言”?經常碰到這類混蛋,理直氣壯地耍混蛋,說混賬邏輯還認為是真理;美國記者採訪,媒體報道,大量女犯承認,上下相關監獄官員承認,還需要李揚去美國最大妓院去體會麼?

 

想起前些年的報道,西北某女子監獄,讓一些重刑犯,因為表現良好,可以出獄看看大城市的新面貌;官員們都認為,在開會介紹時,出獄轉一圈的女犯們,肯定讚美國家經濟發展巨大,城市都認不出了;結果,女犯們在介紹城市發展太快時,經常忍不住脫口而出——“外面男人那個多呀”。毀了,在屢禁不止的情況下,大會勝利提前結束了。因為官員們對女犯的描述,感到無法忍受。想起一個笑談——旱得旱死,澇得澇死。可見中國大陸女子監獄,和美國女子監獄,真的有本質的區別。人家是爽呆了。中國大陸和美國不同,體現在各個方面,有些錢不僅燙手,而且真要命的。

 

戒毒所裡面的被限制自由的人員,分兩種,一種是自願來戒毒的,或者家人送來的;一種是被公檢法送來的,在自由和待遇上,非常嚴厲。許多妓女因為各種原因,染上毒癮後,被公檢法強制送來;這種情況下,一旦外面有人繳納巨額保費,強制戒毒的妓女就被接出繼續賣淫。市場經濟規律就是這樣,為了錢鋌而走險的不計其數;不僅是妓女,或者接妓女出去的,還有戒毒所的管教人員。結果,有些吸毒卻非賣淫的,被送來強制戒毒後,也成了被買賣的商品;只要有人出大錢保她們出去,戒毒所就將她們送出去;而花大錢保她們出去的人或組織,就強迫她們賣淫還錢。這成了一個地下產業了。社會主義中國法律,是不允許這種現象存在的,這屬於強迫賣淫罪,過去是死刑的。管教人員哪個不懂?所以,一旦被揭發,一旦被查實後,相關犯罪人員自殺、意外頻頻時,可要記住李揚的話——“這是你自己zuo的”。

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李揚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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