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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哥德尔不完全定理
送交者: huzou 2005年07月27日13:55:56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解读哥德尔不完全定理--胡桢

哥德尔先生的不完全定理问世已有七十多年的历史,鄙人以“解读”之词而谓之,这对于一个业余数学爱好者而言,未免有点过于的狂妄。但是,言过其实的标题确实能吸引不少人的眼球,以此而作为标题,具有一定的实用之价值。鄙人不才,但对于哥德尔先生的不完全定理,却有着与众不同的心得;故而,并不会枉了这“解读”两字。

所谓的哥德尔不完全定理,简而言之,是指:【在任何包含初等数论的相容的形式系统中,存在着不可判定命题,即命题的本身和它的否定在该系统中都不可证。】既然言之为解读,自然并非是意欲否定了该定理,而是在首肯此定理的前提下,予以实例作佐证。但鄙人所举的实例,却与当今的实例大相径庭,是否合乎不完全定理之内涵?须以读者自己的心智来作出判断。

有关不可判定的命题,最为著名的首推连续统假设之命题。由于连续统假设关系到无穷集合的基数问题,是希尔伯特先生的二十三个问题中首选的问题,且哥德尔先生亦曾对其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故而,言之其为最是著名的,并不为过。但据鄙人所知,这连续统假设之命题,却并非是一个不可判定的命题。

我们知道,所谓的连续统假设是指:继可数集的基数阿列夫0之后,阿列夫1是否就是实数集R的基数?用符号表之,为:2^N=ω_1。用2^N来表示实数集R,是因为已有人证明了自然数集N的幂集2^N与实数集R同构。对于实数集R的元素,无论如何,我们也不可能作出书写的;但是,对于自然数集N的幂集2^N的元素,却是可以书写的。如此,我们将书写自然数集N的幂集2^N的元素以作为实数集R的元素而对实数集R作研究。

我们知道,自然数集N的幂集有元素:
{φ} {1} {2} {1,2} {3} {1,3} {2,3} {1,2,3} …

当N→∞时,该幂集具有不可数的性质。如果此幂集是可测的,则必须满足Jordan可测集合体的四要素:【Ⅰ 若E1,E2∈T,则E1∪E2∈T;Ⅱ 若E1,E2∈T,则E1∩E2∈T;Ⅲ 若E1,E2∈T,又E1<E2,则E2-E1∈T;Ⅳ 若E1,E2∈T,E1∩E2=φ,则v(E1∪E2)=v(E1)+v(E2)。】(符号“<”表示“包含于”)。根据Jordan可测集合体的条件Ⅳ,可知,必须用商集合的概念来划分自然数集N的幂集。所谓的商集合意指对集合X之划分,有:【⑴ A,B∈T→A=B or A∩B=φ, ⑵ {∪A∈T}A=X。】若划分满足这样的条件,则集合中的【任一元素属于且仅属于其中的一个非空子集】如此,则谓之为是按对称关系而对集合所作的等价划分;如果集合的划分满足这样的等价关系,称之为是原集合的商集合。显然,只要按商集合的概念来划分自然数集N的幂集,则该集合就满足Jordan可测集合体之要求。

根据集合论的正则公理,必须有一确定的性质作为划分的依荩辉谧匀皇疦的幂集中,我们以元素中的最小自然数作为划分之依据。如此,我们就可以获得一系列商集化子集:S(1), S(2), S(3), S(4), S(5), S(6), …,其中,S(n)归纳了幂集中最小自然数为n的一些元素。例如,S(1)有元素:
{1}
{1,2}
{1,3} {1,2,3}
{1,4} {1,2,4} {1,3,4} {1,2,3,4}
{1,5} {1,2,5} {1,3,5} {1,4,5} {1,2,3,5} {1,2,4,5} {1,3,4,5} {1,2,3,4,5}
……

再如,S(2)有元素:
{2}
{2,3}
{2,4} {2,3,4}
{2,5} {2,3,5} {2,4,5} {2,3,4,5}
{2,6} {2,3,6} {2,4,6} {2,5,6} {2,3,4,6} {2,3,5,6} {2,4,5,6} {2,3,4,5,6}
……
…等等;依此类推。如此归纳,显然,诸子集S(n)相互间并无交集,且合乎商集合划分的对称关系之要求。

根据康托尔先生的对角线原则,上述诸商集化子集S(n)均是可数的。

我们知道,某集合若有元素s个,则它的幂集就有元素2^s个;自然数集N的幂集也不例外,可用2^N作为其拥有的元素个数之标识。显然,若某集合有元素s-1个,则它的幂集之元素有2^(s-1)个。从2^s-2^(s-1)=2^(s-1)中可知,在原集合中由s-1个元素增加至s个元素,于幂集中就增添了2^(s-1)个元素;也就是说,原集合中任何一个元素在幂集的组合元素中所占有比例为:2^(s-1)/2^s=1/2。但这样的子集彼此间有交集,必须用商集合的概念予以划分。

对自然数集N的幂集中的诸元素,我们以最小自然数n为依据而对自然数集N的幂集中的元素予以商集合划分。根据Jordan测度:【对于每一个S∈U(X),就有一个非负实数v(S) (0≤v(S)≤∞)与之对应,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 若S,T∈U(X),S∩T=φ,则v(S∪T)=v(S)+v(T)
2: U(X)<∞,或者X可表示为X={∞∪n=1}S_n,这里,S_n∈U(X),v(S_n)<∞(n=1,2,…)】显然,在自然数集N的幂集中,商集化子集S(1)是首选的子集,故而,占有1/2之比例;商集化子集S(2)由于少了一个自然数1,因此,它所占有的比例为2^(s-2)/2^s=1/4;商集化子集S(3)由于少了二个自然数1与2,则它所占有的比例为2^(s-3)/2^s=1/8;以此类推,可知,商集化子集S(n)所占有的比例为1/(2^n)。我们知道,商集化子集彼此间并无交集,如此,根据概率论中的叠加原理,将诸商集化子集的概率相加,有:
1/2+1/4+1/8+1/2^4+1/2^5+…+1/(2^n)+…→1

从这出现概率上也可以知晓,自然数集N的幂集是可与实数集R同构的。

根据序数中的定义:【对于一序数α,如果存在一个序数β,使得α=β+1,则α称为后继的。对于一个非0的序数,若不是后继的,就称它为极限序数。】且有:【0<α,α为一极限序数,我们说α的共尾数cf(α)是指最小的序数β,使得存在着一函数f:β→α,具有sup{f(γ)|γ<β}=α。】若【对于一基数ω_α,如果有cf(ω_α)=ω_α,则称ω_α是正则的;如果cf(ω_α)<ω_α,则称ω_α为奇异的。】且有:【对于每一序数α,都存在一序数β>α,使得ω_β是奇异的。】之定理。

在序数理论中,可数的序数按自然数而序,直至无穷,言曰:【ω是一个序数,而且是一个最小的无穷序数。】显然,凡不可数集的基数之序数ω_β皆大于ω,其对于可数集的极限序数ω而言,乃是奇异的。

实数集R的基数是不可数的,无疑,实数集R的极限序数ω_β对于可数集的序数ω而言,乃是奇异的。然而,这样的奇异的序数ω_β是如何地形成的呢?我们知道,自然数集N是可数的,故而,其所有的子集皆是可数的;自然数集N的幂集乃是以自然数集N的子集为元素,却是不可数的。可以肯定,并非是实数集R中的元素按序皆是可数的,而整体实数集R却是不可数的;由可数的变成为不可数的,必定是经历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过程。那么,这种质变的转化过程是怎样地产生的呢?答案必须是由实数集R中的内部原因而决定,并不是任何的外因所能定夺的。

从对自然数集N的幂集之商集化中得知,商集化子集S(1)中的元素占全体元素的1/2,那么,其余的诸商集化子集的并∪S(n) n>1之元素所占的比例也是1/2;如此,商集化子集S(1)中的元素可以与诸商集化子集的并集∪S(n) n>1中的元素作一一对应。由此可知,对自然数集N的幂集中的元素,我们可以划分为互不相交的却是同构的两个子集合。我们只要对元素中的诸自然数赋予乘法,就能得知,它们彼此都可同构映射于自然数列。例如:
1*2*3=2*3 1*2*5=2*5 1*4*6=4*6 1*4*7*8=4*7*8 …
…等等。显然,一旦赋予了乘法,商集化子集S(1)中的元素与诸商集化子集的并集∪S(n) n>1中的元素,除了映射于自然数1之外,其余的映射都是相同的,因为在它们之间,乘积所差的仅是一个乘积因子1;所以,商集化子集S(1)与诸商集化子集的并集∪S(n) n>1是双射同构的。由此可知,自然数集N的幂集2^N的元素是以两个可数集合的元素,同态映射于自然数列中。

自然数集N的幂集中的元素可划分为两个互不相交却各自都是可数的子集,显然,这种可数的概念仅在可数集的内部进行;换言之,这两个可数的子集彼此间却是不可数的。在数学中,将其中的一个可数的子集称之为有理数集Q,而将另一个可数的子集称之为无理数集。于有理数集Q的极限序数ω而言,无理数集中的元素是不可数的,因为,这个可数集中的元素相对于有理数集Q而言,皆是奇异的,为不可数的。同理,于无理数集的极限序数ω而言,有理数集Q中的元素也是不可数的,因为,这个可数集中的元素相对于无理数集而言,皆是奇异的,为不可数的。若是以点集而论之,那么,有理数集Q与无理数集应该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相邻的两者之元素,相赋相成,构筑了点的连续性。只不过,其中的一个点是被人们数了出来,而另一个点人们却数不出来;如此而已。

然而,实数集R是整体的,对于实数集R的极限序数ω_β而言,所谓的共尾序数cf(ω_α)必定不会是实数集R之外的元素。既然可以将实数集R分解为两个互不相交的且都是可数的子集,由此可知,所谓的不可数,乃是继可数的自然序数ω之后,再去数另一个可数集中的序数ω+1、ω+2、…;但这样的序数相对于可数集而言,是奇异的,具有了不可数的性质;因为,它们是分别属于两个不相交的无穷集合。所以,对于实数集R而言,它的基数是不能同构嵌入于其所属的所有的无穷子集之中。

根据可测集合体的四要素,我们完全可以测量出实数集R的元素是由两个互不相交的可数集而构成;且有,所谓的连续统假设并不成立。那么,什么样的集合体是不可判定的呢?以鄙人愚见,素数集高阶幂集的基数,才属于不可判定之范畴。

设有素数集:{2,3,5,7,11,…p,…},这里的p通过所有的素数。那么,素数集的幂集有元素:
{Φ} {2} {3} {2,3} {5} {2,5} {3,5} {2,3,5} …
对幂集之元素中的诸素数赋予乘积,有:
{Φ} {2} {3} {2*3} {5} {2*5} {3*5} {2*3*5} …

显然,这里所乘出来的自然数,诸素数的指数没有一个是超过1的。同时可知,素数集的幂集之基数并不超越自然数集N,因为,乘出来的皆是自然数,只能是可数集的基数。
再对素数集的幂集求幂集,称之为二阶幂集,有元素:
{Φ} {2} {3} {2,3} {2,{2,3}} {3,{2,3}} {2,5} {2,{2,5}} …

同样,对元素中的诸素数赋予乘积,求得诸自然数。显然,这里的元素中素数之组合是有重复的,如,{2,{3,5}}与{3,{2,5}}等。但是,如果我们所求的是素数间的乘积,这种有重复的元素所得到的乃是同一个自然数的值。在这里,素数的指数已经有了2次方。

显然,欲求素数的更高次方,必须于更高阶的幂集中求取,在低阶的幂集中是得不到素数的高次方之自然数的。且有,这样的高阶幂集之阶是无穷的。

如此,我们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素数集的高阶幂集的基数,是否大于可数集的基数?因为,素数集的高阶幂集中的元素,素数的乘积中有着重复的数值,故而,对自然数列的映射是多个元素同态映射于同一个自然数上。但是,素数集的高阶幂集的元素中素数的乘积又不能穷竭自然数集N的元素,无论是多么高阶的幂集,也不能满射于自然数列,总是存在着空缺着的位置。

由此可知,素数集的高阶幂集的基数与可数集的基数作比较,乃是不可判定的。

胡桢写于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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