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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剩余价值学说的错谬
送交者: 苦难与荣耀 2018年03月20日12:53:52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我想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得明确一点。

我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不是过时的学说,也不是有局限的学说,而是根本错误的学说;剩余价值学说的错误, 不是局部的错误,或某些细节的错误,而是根本错误,核心错误和主体错误,;对剩余价值学说错误的认知,和时代发展有关,但错误本身,和时代并无关系,它不仅今天不合时宜,非常荒诞,即使放在它产生的那个时代,它的观点和判断也是不成立的。

为什么说剩余价值学说是根本错误的?它都错在哪了?下面,请允许我逐一展开剩余价值学说的错误之处。

一、剩余价值学说狭隘地将工人作为独一无二的劳动者,将企业其它角色,特别是企业主或投资者统统排除在劳动者角色之外,不论他们是否真实地参与了生产过程;

二、剩余价值学说狭隘地只承认工人的劳动及价值创造,不承认其它生产角色(包括企业主或投资者)的劳动和他们对生产的贡献;

三、剩余价值学说把价值创造全部归功于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因素(而且是狭隘的劳动力因素),却未计入其它因素,如企业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等等的作用;

四、剩余价值学说拘泥于生产过程和生产过程中人的因素对价值创造的作用,而忽视了生产准备过程和生产准备过程人的因素对价值创造的作用,如资本和投资者的作用;

五、剩余价值学说也忽视了价值实现过程(如营销、拍卖等)的作用;

六、编造剩余价值概念,把全部新增价值(总收益-固定成本)都看成是劳动力创造的,即新增价值=劳动力(或工人)创造的价值,从而,剩余价值=劳动力(或工人)创造的价值-工资或薪酬=新增价值-工资或薪酬=总收益-固定成本-工资或薪酬=利润;同时,编造一个不仅马克思自己,而且任何人都无法计算,无法衡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把剩余价值和整个学说搭建在这一违背证伪原则的概念之上。

七、在以上错误的基础上,得出“利润是由剩余价值带来的”这一错误结论。马克思声称,“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或现象形态“,“利润来自资本家强占的工人剩余价值”,“利润取得了剩余价值的形式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至此,马克思用编造的剩余价值一词达成了对中性词汇-利润的污名化。

八、通过污名利润抹黑雇佣关系,捏造剥削的必然性。马克思通过断言“利润来自资本家强占的工人剩余价值”来说明:获得利润就必然剥削,雇佣就是为了剥削以取得利润。这样一来,雇佣关系就成了一种不合理的邪恶的存在,进而,自主拥有制(即私有制)也成了一种不合理的邪恶的存在。

九、对雇佣关系的否定实质上是对社会分工协作的否定。

十、剩余价值学说狭隘地认为只有生产过程才能产生新价值。

剩余价值论的错误不限于以上所列。

如果用一句话来归纳上述十点,或许可以是:剩余价值学说错误地把利润看成是单纯工人劳动带来的,单纯劳动因素带来的,单纯生产过程带来的。

利润是怎么来的?

真的只是工人带来的吗,再推广一点,真的只是劳动力因素(包括工人在内)带来的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把赢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的所有工人或员工互换,它们的赢利与亏损就可以很容易颠倒过来了,是这样吗?这当然很荒诞。

企业是一个复杂有机整体,企业需要有骨骼,有血肉,还需要有精神和灵魂,还需要有给养。一个企业要赢利,需要骨骼,血肉,精神,给养良好协作。

企业的赢利与工人有关,与工人外的其它员工有关,与管理者有关,与投资者有关,与企业所有角色的劳动、热情、智慧、创造力、合作有关;

企业的赢利还与科技创新,科学管理,设备升级,工艺、工序、流程优化,产品创意,质量监督密切相关;与对市场的深入洞察,敏感判断,正确决策,成本控制,成功营销等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

企业的收入与利润,不只决定于工人的劳动,也不只决定于企业全体的劳动因素,也不只决定于生产过程,甚至不只决定于企业投资与生产准备、生产实施、产品或商品的营销的整个企业生产运营周期;赢利情况除了决定于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管理、文化、决策等等全部有形无形因素之外,还要受制于市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的大环境。

这些“大道理”很多人比我更明白,我不用罗嗦更多了。

总之,行业,性质,经营形式的多种多样,决定着利润途径的多种多样。无论哪一种情况,利润都不是来自什么剩余价值,都不是由什么剩余价值转化而来。利润是什么,利润就是经济体总收益扣除总成本的差值,就是经济体所有者或投资者经营所得。

剩余价值学说总是拿生产型企业举例子,我想不妨也以生产型企业为例来更具体地说明它的错误。

在企业经营中,不同角色作出了不同的奉献。这些角色包括,生产准备过程的参与者,生产过程的参与者,营销过程的参与者。注意,生产准备过程的参与者除了原材料、设备、厂房的、生产线的购置、安装、调试者,还包括生产资本的投入者,投入者可能是企业主,也可能是其它投资者。以上这些角色在生产经营中有的付出了各种形式的劳动,有的提供了生产必不可缺少的要素。生产周期结束后,新增价值(企业收益-固定成本),理应由所有生产经营角色分享,大家各取所得,而不是由其中某一角色独享,这是天经地义的。于是,很自然地,工人和其它员工获得工资或薪酬,企业主或投资者则得到余下的部分,即生产总收益-生产总投入(固定成本及可变成本)的差值,也就是利润。利润完全可以看作是企业主或投资者的自我薪酬。

(注:
固定成本可简单理解为厂房、机器、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投入;
可变成本即劳动力成本,相当于工人工资或员工薪酬)

即,企业主多于投入之外的所得就是利润。本来:
新增价值=总收益-固定成本=劳动力成本(薪酬或工资)+利润,
即新增价值由企业主和员工(或工人)分享。

但马克思认为,获得利润就是剥削,就是邪恶的。假如马克思是对的,企业主获得利润是不合理的,那好,我们把企业主的利润变成零,看看公式成了什么样子:
新增价值=总收益-固定成本=劳动力成本(薪酬或工资),
即新增价值全部由工人独享。就是说,企业主投资、经营、管理企业,组织生产,承担风险,应该投资与所得互相抵销,应该穷忙活一场而没有净收益。有比这更荒谬可笑的吗。

我认为,雇佣关系是基于社会分工的,基于自愿的契约关系,它首先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天然的剥削关系。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价值(企业收益-固定成本)很自然地由雇佣双方分享为员工的薪酬与企业主的利润,当双方对个人所得都非常满意时,特别是员工对所得很满意时,雇佣关系是双赢的合作关系,并无剥削可言。只有当雇佣双方的分配比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雇主所得过高,雇员所得过低时,谈剥削、压榨才有意义。

所以,剥削不是利润获得的必然产物,剥削问题实际上是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问题,断言雇佣以剥削为目的是欺骗、蛊惑和煽动。

恩格斯说,“马克思发现了剩余价值”,“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其实,剩余价值本不存在,马克思不是发现了剩余价值,而是编造了剩余价值。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没有科学性,是污化利润,挑拨雇佣关系,激化社会矛盾,为阶段斗争和暴力革命服务的(伪)理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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