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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零条款合理吗?
送交者: 理解与尊重_518 2021年03月13日04:19:0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二三零条款合理吗?


                                                            唐付民


近日在《北京之春》网刊上见到一名为高胜寒的先生发文,认为《230法案》仍有权威实行价值。我之前也在《北京之春》发文(见重建美国需要重新定义!),指出“230法案既过时也不成熟。不知道这位高先生是读不懂还是不愿认真读我的文字?


“230法案已经过时,因为它产生于互联网信息交流平台初创时期,利于对它的生长形成保护。等同于,幼童成长时期需要健康保护一样。但是,当它已经长成为可以推动巨龙(撼动大树)时,还需要对它进行健康保护吗?很明显,现在的不少互联网信息交流平台已经发展成为强大到可以左右国际秩序或国家政局的社会力量。还需要保护幼童时期的“230”去保护吗?


“230法案是不成熟的法律,是因为制定法规应该避免伤害其他合理。也就是说,制定一项合理的保护性法律不能同时去伤害另一项合理利益!很明显“230法案只是保护了互联网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商不被伤害(免责),却没有规定它不能(无权)伤害使用者!当它弱小时,对别人的伤害也较轻微。但当巳经长成巨人时,伤害到别人(使用者)必定会致命!


我之前的文章已提到,美国的文化基础是落后的。根源在于逻辑基础上存在常识领域的认知缺陷。只是依从单一求证(演绎法和归纳法)规则,难免不体现在整个立法机制中,也自然会产生出存在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当然,这种认知缺陷也会出现在政治机制中,如频繁出现的各种极端主义思潮或政见。


另外,高先生也提到川普总统的信口开河。任何人都难免有缺点错误,但是不能因为缺点错误就可以彻底否定(封禁)他人言论!无权侵犯在任总统的普通人权(基本人权)!当然,根源还在于,互联网信息交流平台是公共使用性质的特殊产品,并且具有影响和决定社会政治经济动向的作用功能。对于这种特殊产品和功能,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适当的法治机制应对,无疑会导致相关社会秩序的紊乱或严重挫伤一些人的合理利益或基本权益!


高先生还提到互联网信息交流平台是私人企业。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已表述,互联网信息交流平台是:公共使用产品!不是企业!这种使用产品需要产品提供商始终参与维护或维修。无论是使用者是否有偿使用,只要提供商不预先设置合理合法要求,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受到保护,无权任意撤消!其次,互联网信息交流平台是多功能综合性公共使用产品,也会直接影响现实社会的正常秩序。即能够直接导致现实政治、经济等社会秩序发生重大变化。也就是说,参与维护该产品使用的提供商会肩负有维护现实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作用。这种作用实际上具备了政府职能(立法和执法权力),如果缺乏合理规范,必然形成某些政治力量的利用工具!


请问高先生,当私人企业具备了影响和决定国家或国际社会政治动向的强大力量时,它还应该说是私人企业吗?建议高先生多读我的文字。谢谢!


由于缺乏多因逻辑(又名关系逻辑或专家逻辑)的规范与指导,美国政治现行的三权制衡机制权责并不清晰。更因政党政治搅扰其中,巳经严重突现纷乱。必须实现重大更正、方能提升公正和谐及减少社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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