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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絕對”五條公理的解釋(4)
送交者: hare 2021年09月30日07:36:56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對“絕對”五條公理的解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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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解釋新的公理之前,讓我來證明一下所討論的公理。

0 -【絕對】不能被完全表述

證明:如果【絕對】可以被完全表述,那麼【絕對】必然是一完整的事物,或有限的事物,因為任何無限的事物是無法完全表述的。根據公理一,【絕對】非事物。所以,【絕對】更非完全的事物了。結論,【絕對】不可被完全表述。需要說明的是,關於【絕對】的五條公理,它們之間不是公理和定理的關係,而是並行的關係,所以可以任意選擇引用。

1-【絕對】非事物

【絕對】如果是事物,【絕對】必然是有限的和相對的。根據其稱謂,【絕對】異為【相對】,所以,【絕對】區別於【相對】。凡是【相對】,都是事物。【絕對】既然非【相對】,【絕對】必然非事物。證畢。

2-【絕對】是【相對】的唯一來源

【絕對】不是事物,但這並不排除【絕對】和事物發生關係。這個關係,就是【絕對】和【相對】的關係。它們之間的關係有三種。一,來源關係;二,唯一關係,三,界限關係。

一,來源關係。來源關係是表示,【相對】和【絕對】的關係是“產生與被產生”,母與子,衍生於原本等的“邏輯”關係。邏輯前後不等於時間的先後,因為邏輯的關係可以有潛在的和顯露等不同的狀態。兩者本末不可倒置,順序不可變動。

二,唯一關係。唯一關係是表示,【相對】和【絕對】的關係,是不可替代,不可變動,不可更改的。兩者也就是“充要”關係。

三,界限關係。【相對】與【絕對】,如其名是各守其域,各司其職,不會互相取代。它們嚴守各自的界限,絕不違反。換句話說,【絕對】永遠不會成為【相對】,【相對】也不可變為【絕對】。這種不變的性質是其本身的本質所使然。

以上的解釋沒有給出例子。如果延申到應用領域,可以作為哲學的理論基礎或原則,例如對生物進化,AI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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