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絕對”五條公理的解釋(6)
證明:除“思維”之外,【相對】等同一切事物
這是對“絕對”的五條公理的最後一個證明。這個證明的關鍵是說明“絕對和相對”的關係。絕對的另一個同意義詞叫作“無限”。只要我們能夠證明,一所有事物都是相對的;二所有相對事物都包含無限,既絕對的性質。滿足這兩個條件,既證明了“除思維之外,【相對】等同一切事物。
我們已經證明過,思維的屬性,既思維是絕對的。我們也已經證明過,絕對屬性是一切相對的唯一來源。我們需要證明相對事物包含絕對屬性,或無限的屬性。我們知道,所有其他事物都是相對的,因為絕對是唯一的。那麼相對事物是否也包含絕對或無限的屬性呢?我們知道,所有相對的事物都有“量“的限定,既可以進行“數”的度量。我們也知道所有的數,都是有限和無限的結合。所以可以說,任何相對事物都包含有無限的性質。
思維不同於相對事物的區別至於,思維不再是簡單的“無限”性,或“絕對”性。思維是對相對事物作為載體,既人的大腦,的反思認識,既思維能認識道自己大腦的無限性或絕對性,因而思維是突破了“直接”的或“簡單”的,無限性或絕對性,而變成了“反思的無限性”或“反思的絕對性”,既“絕對的絕對性”。思維的“絕對之絕對”性質與思維之外的“絕對之絕對”,在本質是一致的。前者,被稱為“小絕對”,後者,“大絕對”。小絕對和大絕對,無論是在大腦之內的思維,或在大腦其外的“思維”,本質是一樣的,既都是“絕對止絕對”。
追溯地說,我們可以這樣劃分,“相對之相對”的事物,既是人為的事物;“絕對之相對”的事物,既與人類無關的自然事物,如遙遠的星系的存在;“相對之絕對”的事物,如數學的本質,精神現象,在時空維度以外的事物;最後,“絕對之絕對”,既“小絕對”思維,和“大絕對”,“大腦之外的思維”(不準確的用詞)。至此,絕對和相對的所有部分,這裡都涉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