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之别 - 根据“共识“还是依赖个人
最近高院将几十年前的旧案,保护坠胎法(Roe vs. Wade),给翻了过来,将此权力交给各州自行决定。这个决定更加剧了美国本来就已经存在的巨大分裂的政治生态环境。
在这里的华人,起码从我这里,其实对这个当地人感到要死要活的的大事件,根本没有丝毫兴趣。甚至觉得荒唐。因为在中国,即使没饭吃,人都快饿死了,还在“跪求”上面开恩呢,如最近上海封城出现的场面。中国人的思维意识可以从清朝到现在没有变化,基于朝代循环的思维,美国人的思维意识,可大踏步前进了。从当年的“黑人不是人”,到现在的“黑人命贵”,争执“坠胎权”,等不一而足。
我是支持联邦法院这个决定的,因为它体现了美国的建国理念。美国理念的核心之一就是,政府是“Necessary Evil“:”缺它行不得,不抽它会翻天“。之所以美国是世界上,毫不夸张地说,最稳定的政体,在人类历史上独树一帜,正是因为美国的国父们给子孙后代订立的这个规矩。美国的宪法和二百年来的所有修正案,都体现了这个精神:捍卫个体权力,控制政府权力。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掌握政府的人总是倾向于独裁,不断地扩大自己的权力;人民总倾向于自由,自由泛滥发展到无政府主义。人类的内斗只有两种方法:一部分人专政另一部分人,或互相残杀。前者通过政府所为,后者通过无政府所为,如动物世界。所以如何找到一个平衡,是人类政治体制进化的标志。美国代表了人类历史的政治制度进化的顶峰,中国则代表了相反的“政治体制仍然处在石器时代“的原始状态。
高院这一决定还反映了中国人可能多数人都很难理解的另一个方面。我们连“要吃饭“都不敢上街游行(封城的例子),你们争那家的”坠胎权“啊!真是神经病!是的,在中国人看来神经病的美国人,事实存在一个”共识“:个人权力,的概念。坠胎权是否属于个人权利,不是我要谈的。我要谈的是这个”个人权利“本身的概念,既这种共识的重要。当一个集体遵照某一理念,或共识,而治理国家,就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因为理念所形成的共识,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界,人类文明继承先进成果的历史积累的结果。你可以将川普看成治理经济的天才,看成治理美国移民政策的设计师,但是他却破坏了美国宪法,无视美国的建国理念或共识,就这一条,他就不能再成为美国总统。美国人民,宁愿要一个平庸但守法总统,如卡特,如拜登,不能要一个天才,如尼克松,如川普,但不守法的总统。因为后者破坏共识,破坏历史,破坏人类文明积累的历史成果。是要将美国引导回落后野蛮,凭借个人意愿操纵国家政体的道路上去,如中国那样。
中国的政治运行,主要是个人的决定。毛泽东,邓小平,习近平,都是极好的例子。你可以想象没有这些个人的行为,中国社会会如何变化吗?不可能。中国社会掌握权力的个人,对社会起关键的作用。中国没有什么“共识“的理念,下面人民没有,上面统治集体也没有。中国政治的运行,完全是个人的行为所导致。所以中国社会的政治没有进步,只有循环。没有渐变,只有突变。没有规矩,只有胡来。中国社会的这种依赖个人行为的运行,与美国依据理念共识指导的运行,完全相反:野蛮与文明,洞若观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