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外女博士的來信-我被開除的前前後後(續) |
| 送交者: 女博士 2006年06月07日15:51:1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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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幾位老師的關係 1. 我與導師 在參加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來北外攻讀學位以前,我已認識導師X教授。他是我所學專業全國研究學會會長,本專業全國數一數二的學術界名人、前輩,還多年擔任大學副校長職務。他曾多次幫助過我。例如,在我出版學術專著時,他親自審閱書稿、寫推薦信;在我破格提升教授時,他給職稱評定委員會的推薦信起了非常大的作用;我在美國公費學習時,因國家提供的生活費未按時寄到,老師曾多次從國內給我打電話、發郵件安慰我,並說他可讓他在美國的朋友寄錢給我以解燃眉之急;我原本應在05年6月畢業(博士生正常學習期限為3年),故從04年底,我一面準備論文,一面開始在北京聯繫工作單位。導師不但親自給用人單位寫推薦信,還請北外其他兩位著名教授、博導(張中載教授、郭棲慶教授)為我寫推薦信。因此,我至今對導師心存感激,希望能有機會報答他。 老師推薦信內容如下: 有關單位領導同志: XX入學前是X學院的英語教授。2002年秋考上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語言文學專業博士研究生,開始在我的指導下攻讀博士學位。2002年10月至2003年11月,她赴美國進修一年。從課上我可以看出,XX的口語自然流利、用詞準確,能夠比較自如地表達自己的思想。從她為我的課所寫的論文中可以看出她有一定的文學功底,也能對所讀的作品提出自己獨特的見解。 XX的個人學術專著經我推薦在她入學前出版。在讀期間,她已發表了四篇論文。從她的專著和論文中,我發現她有較強的欣賞和分析研究能力。她的論文語言流暢、觀點明確,論證也比較翔實,是近年來我讀到的比較優秀的本專業學術論文。目前XX正在緊張地撰寫她的博士畢業論文,從目前進度來看,她可以在明年完成論文,並通過答辯。 我個人覺得XX比較適合在高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在此特向貴校推薦,也希望XX今後能在貴校發揮她的聰明才智。 順致 教安! X大學副校長:XXX 2004年11月17日 人事處負責同志並校領導: XX同志是我校英語學院的博士研究生,其導師為XXX教授。 XX同志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好學,刻苦鑽研,悟性又好,善於科研,勤於筆耕,學習成績優秀,科研成果豐碩。近幾年來,她已出版學術專著一部,發表論文20多篇。其論文共性是立論正確、邏輯嚴謹、說理清楚、語言流暢,顯示出厚實的語言文學功底和獨立的科研能力。 XX同志還是一位教學態度認真、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上乘的好教師,多次被評為其學院優秀教師,2001年還被評為全國優秀教師,被破格提升為正教授。 XX同志是一位在教學與科研方面均很有發展潛力的優秀人才。我極力舉薦她到歸校任教。 郭棲慶 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學院教授、博導 北京外國語大學圖書館 館長 2004年11月17日 在我博士論文開題報告通過(05年12月1日)後,06年1月5、6日左右,我們幾位博士生在金源購物中心5層餐廳和導師X教授聚會、吃飯,拍了不少合影(我個人還單獨與導師照了幾張)。我沒帶相機,是用其他同學帶來的數碼相機、普通膠捲相機拍攝的。因隨後很快就放假了,我還未拿到這些合影。 吃完飯大家閒聊時,我向老師請了假,說寒假回去看望父母並治病。老師勸我注意身體,並對假期修改論文的具體注意事項再三叮囑。 我乘車回家的當天( 06年1月9日),我在校園門口遇到了我的導師。我向老師道別,說我已買好車票,馬上準備回家了。老師讓我多注意身體,抓緊修改論文,準備回來參加答辯。 2.我與張中載教授 張中載教授沒用電腦而是用其筆力雄健、極其漂亮的漢語書法,為我向用人單位寫了簡短的推薦信。全文如下: 有關單位負責人: 茲推薦XX教授去貴單位工作。XX為我校XXX教授的博士生,X學院的教授。她學術功底深厚,著述豐碩,且有多年教學經驗,是位教學與科研均佳的中年教授。特此推薦。 此致 敬禮 張中載 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系教授 北京外國語大學歐美文學研究中心主任 2004年11月18日 張中載教授是我所學專業全國著名教授、博士導師,不但學術功底相當深厚,而且為人處事非常寬厚、開明。我沒有聆聽過張教授上課,但曾多次在學術會議上見過他。 在北外有幸與張中載教授正式結識並有機會向其請教的經過是這樣的: 04年五一節前(勤奮學習、工作近兩年後),我第一次用電子郵件嚮導師提交了論文開題報告草案。博士論文的開題報告要求很高,必須將論文主題、分析角度與方法、論文各個章節的具體安排、主要論點、論據及其結論、腳註、參考書目等都須詳細寫清楚、打印好交給導師。因此,論文開題報告的準備工作很艱難。一旦開題報告正式提交出來,論文就已基本完成了。 在按導師要求對開題草案的篇幅、個別措辭及參考書目格式等方面八次修改後,04年11月下旬,在我與導師及另一位博士去福州開學術會議前,導師告知我可以準備正式開題了。 導師後來還說,他在飛機上仍在修改我的論文開題報告。我很感動。(導師那時已對我的論文充分肯定並認定論文寫作與通過答辯沒有問題。因此,導師與其他兩位教授給我寫了聯繫工作的推薦信) 返校後,導師還約我去過其辦公室,告知我他準備請幾位開題委員會的專家、教授,其中就有張中載教授。 05年元旦過後,導師打電話讓我到其辦公室,告訴我說,我不能進行論文開題和按期畢業了。我問為什麼。他說我的論文結論不行,不能以審美或作品震撼力作為結論,建議我完全放棄,改寫其他題目。因我已為此辛苦工作、撰寫了很久,近20萬字的英文論文已基本出來(我還不惜花費精力,輾轉借來專業繪圖軟件為我的論文繪製了幾幅獨特的、能說明論點的圖表),我覺得無法理解和接受這樣的結果,便比較直率地對導師說:“如果真是結論不行,那麼在我開題草案的第一稿您就應該看出並指出,為什麼在我開題草案修改了8遍之後,在已準備正式開題前夕您才提出來?我這麼長時間的工作、努力就這樣白費了?” 導師看來有些不高興,但還是客氣地說:“我對心理學及榮格原型理論不大懂,建議你去找專家,比如張中載教授,請教一下,看能不能寫。” 導師給了我張中載教授的住宅電話。 在此之前,我已購買、拜讀了張教授的許多專著、論文並從網上下載了張教授原型理論講座的有關內容。我很快與張教授取得了聯繫。張教授讓我在某時間去他辦公室,並詳細告訴我其辦公室的位置。這是我第一次和張教授正式面談。張教授聽我談了論文論點、運用理論的情況後說,這個選題很好,國內尚無人涉及,非常獨特新穎,完全可以寫。但恐怕參考資料有限,寫起來會很吃力、困難。張教授還答應今後進一步給予我學術指導。 我把與張教授談話的結果告訴導師,導師說:“那你就先去寫吧。等論文全部完成後,再來和我談。”接着,導師問我準備用何種語言撰寫論文,我回答說用英文。由於我們平時上課、讀作品和評論文章、專著都是英文,因此用英文寫起來會順利、輕鬆很多,而且我20多萬字的英文論文那時已基本完成。導師說:“其實用漢語寫也有好處。比如說,你可以隨時將寫出來的東西分期、分批在學術刊物上發表,答辯完成後可以直接出書。另外, 你還有機會參加全國優秀博士論文大賽(參賽者論文必須用中文),如果獲獎,能拿到60萬人民幣的獎金。”導師建議我上網核查一下此類消息的具體要求和內容。 這是我第一次聽到這種消息。說實話,60萬獎金對我來說並不十分重要,況且拿到的希望極其渺茫,可我覺得這是導師的建議和暗示。我的英文論文那時已基本完成,如用漢語改寫,絕不只是翻譯問題。英漢兩種語言思維與表達方式完全不同,如按老師的意思用中文寫,就等於重新撰寫論文,十分費時費力。可老師現已明確、具體地提出了建議,我不敢違背其意願,否則麻煩會更多。 痛苦的思考後,我放棄了已基本完成的英語論文,用中文重新撰寫論文。其間,我多次通過電話向張教授請教。張教授每次都非常耐心地提出具體建議,不僅對我最終完成論文幫助極大,還在學術、做人等方面讓我感受頗深。 我克服了各種困難,用一年的時間(05年1月至12月)用漢語重新撰寫了論文。 05年12月1日下午,在我論文開題時,張教授是小組組長(開題委員會主席,並06年5月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導師XXX教授作為我的導師主持並總結了各位專家的修改建議和結論,會後我請各位專家、教授在北外賓館餐廳吃了飯。 06年1月8日,我第一次專程去張中載教授家登門拜訪,告訴他我準備假期回家治療和看望父母。張教授叮囑我要注意身體,還得抓緊修改論文準備答辯。 06年2月下旬(22、23日)從家返校後,我第一件事就是給張教授打電話拜年。張教授不在家,是他愛人孫老師接的電話。我向二位我尊敬的老師拜了個晚年,告訴他們我會儘快去府上拜訪。 由於第二天就發生了突發事件,接下來又出現了一系列意外變故,我至今未能有機會再去拜望張教授或與其電話聯繫。 對北外開除決定的質疑 1. 作案說法及其時間的變更 北京外國語大學首次(06/02/24)調查此事時,公然、明確聲稱,經市公安局立案調查確定,我在06年寒假期間,即06年1月上旬至2月中下旬,用北京房間電話撥號上網給導師X教授發送攻擊性電子郵件。可在我當場出示回家往返車票及隨後上交了假期住院證明後, 北京外國語大學06年4月24日對我宣布的開除處分決定有意繞開了06年寒假(我離京期間),將我“犯罪”的時間改定為05年9月以後,並增加了許多莫名的罪名,例如,攻擊的對象變成了三位老師;攻擊的方式不僅僅如當初所聲稱的那樣:用北京房間電話上網攻擊導師,而發展為用電話、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小廣告等各種能想象到的方式攻擊、恐嚇、騷擾多位老師。 既然北外聲稱北京市公安局早已對我攻擊導師的事件立案偵查,並且有了“司法鑑定”、“確鑿證據”,為何至今未有任何公安人員找我談過話,或者對我進行過任何處罰?“北京市公安局的偵查和司法鑑定機構的技術鑑定”在哪裡?北外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 確鑿證據”又在哪裡? 既然我惡意攻擊、騷擾、恐嚇老師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是“一樁鐵案”,北外還以此為“依據”與“證據”將我開除學籍,為何至今不出示這些“確鑿證據”? 為何如今在新聞媒體、記者的追問下,北外校方,包括各位受到我以各種方式“攻擊”、 “恐嚇”與“騷擾”的老師,至今沒有出示所謂確鑿證據?北外發言人為何至今還在新聞報道中公開搪塞說“將考慮是否向媒體公開所掌握的證據”? 我,一位年齡不小、身患多種疾病、面臨各種困境、論文壓力頗大、外地來京讀書的單身女人,怎可能有精力、有時間、用如此豐富的想象力與方法,攻擊這麼多的老師?尤其是在我苦讀四年、馬上就要進行論文答辯、拿到博士學位的前夕? 北外處分決定原文如下: 北京外國語大學 北外校字[2006]015號 XX,女,現年46歲,中共黨員。該生於2002年9月考入我校攻讀英語語言文學專業博士學位,導師為XXX教授。 2006年1月12日,XXX教授到我校保衛處報案,稱其自2005年9月起,有人連續用小廣告、手機短信、電話和電子郵件對其進行辱罵、恐嚇和人身攻擊,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接報後,我校迅速與X學院及北京市公安局取得聯繫,共同對此案展開了調查。 經過北京市公安局的偵查和司法鑑定機構的技術鑑定得知,對XXX教授在網上進行辱罵、人身攻擊,利用小廣告等形式進行騷擾的行為均系XX所為。另查出XX利用小廣告形式對張中載、張惠文兩位老師也進行了騷擾活動。以上情況證據確鑿,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真相查清後,XXX教授明確表示其拒絕再擔任XX的博士生導師。鑑於此,我校英語學院學術委員會作出決議:“XX同學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目前,XXX教授已經提出不再繼續擔任XX的博士導師。我院學術委員會一致認為XX同學不適合繼續攻讀博士學位,請學校相關部門根據規定進行處理”。 我校認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及我校《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第50條、第65條的規定,XX同學嚴重影響了學校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學校可以對其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 2006年4月18日,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給予XX開除學籍的處分。 如對本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於本決定書送達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我校學生申訴覆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北京外國語大學 2006年4月18日 北外申訴處理決定書原文如下: 北京外國語大學 北外校字[2006]019號 2006年4月29日,XX不服北外校字[2006]015號《關於開除博士研究生XX學籍的處分決定書》,提出申訴。5月8日(4月29日----5月7日為公休假期),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XX的書面申訴,並予以受理。 5月10日上午,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對XX的申訴事項,進行調查和覆審。 經覆審,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我校作出的北外校字[2006]015號《關於開除博士研究生XX學籍的處分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XX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維持原處分決定。 北京外國語大學 2006年5月12日 北外的處分決定繞開我不在北京的時間,將“攻擊導師”的時間更改為2005年9月以後,對此我提出質疑: [1]如果攻擊、恐嚇導師的時間不是06年寒假,北外保衛處為何說經公安局立案調查確定我在06年寒假期間用北京房間電話上網攻擊導師?他們是否在撒謊?他們當時出示的那麼多此期間發送的電子郵件打印件是怎麼回事?該如何解釋? [2]如果我自05年9月起就對導師進行恐嚇、騷擾、攻擊,為何讓我開題通過並決定06年5月進行論文答辯? [3]06年寒假期間給老師發送那麼多電子郵件的人是誰?是真有此事,還是人工製造、有意陷害? 2. 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是指行政程序中不合法取得的證據。其不能作為行政訴訟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主要基於兩點原因,一是行政程序合法性要求,二是證據合法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該條的兩個條件是選擇性的,即一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二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二者只要具備其一就構成非法證據。” (引自《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4年行政審判案例卷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6月 51-52頁) 自北京外國語大學首次找我“調查”此事至今,已幾個月時間過去了。除他們第一次給我出示的那幾十份莫名的“證據”外,北京外國語大學沒有出示過任何其他證據,包括他們所說的手機短信、本人發送的攻擊老師的電子郵件或什麼小廣告。 最近採訪我的兩位記者透露,據北外發言人說:1.“證據”在我電腦的“恢復程序”中, 如騷擾幾位老師小廣告的底稿;2.此“恢復程序”是由專業電腦程序恢復公司實施、簽字的;3.因考慮到我原工作單位的保密性,所以沒有出示其“證據”。 首先,我對他們的非法取證程序提出質疑: [1] 在他們用欺詐、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行拿走我私人電腦之前,沒有出示過任何我的“犯罪”證據,因此他們後來實施的取證手段、過程及其結果都極不透明,是非法的。 [2] 在沒有徵得我本人的同意下,他們沒有任何權力擅自對我的個人電腦進行所謂“程序恢復”。 [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第二,我對他們至今未出示的所謂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提出質疑: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一)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 我從未用過什麼小廣告騷擾老師,為何在我的電腦“恢復程序”中出現了所謂“底稿”?這種“底稿”的真實性何在? [3] 我的筆記本電腦被強行拿走時沒有進行封存和電腦內容登記,電腦也未設置密碼,因此很難保證其目前“內容”的真實性。 [4] “專業電腦程序恢復公司”對此“恢復程序”的實施、簽字具體時間是何時?在非法占有我個人電腦數月後才去找專業電腦程序恢復公司實施恢復,其中時間空間很大,誰能保證其間不發生什麼故事? [5] 如果真如北外開除決定書上所說,此事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為何至今不出示其“確鑿證據”? [6] 北京外國語大學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依據及“證據”,與“考慮我原工作單位保密性”有何關聯?難道開除我在北京外國語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學籍的理由及其依據、證據就是因為“原工作單位保密”嗎?既然我因攻擊導師違反北外校規被開除,證據與軍隊的保密性又有何關係?以此作為不出示證據的藉口,令人信服嗎? 3. 非法處理程序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5條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條例》第25條----處分決定的程序----規定,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程序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學校應當充分聽取擬被處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程序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對擬被處分學生陳述和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進行覆核。擬被處分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程序的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學校擬對學生處以開除學籍處分時,應當書面告知擬被處分學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北京外國語大學,包括我的導師,至今未給過我任何說話、陳述與申辯的機會,未做到上述規定的任何一條,對我所出示的不在場證據也從未採納、提及或給予任何解釋、說明。 4. 引用法律法規如兒戲 據北外校字[2006]015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認定,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第50條、第65條的規定,並因此被開除學籍。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並受到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第7條規定,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本人從未違反過治安管理規定,更未因此受到過任何處罰或處分,不知引用此法規與我有什麼關係?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與《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第第65條相似,有8款具體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 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行為;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組織非法集會和遊行、破壞安定團結; (2) 觸犯國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情節嚴重; (4) 有偷竊行為,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酗酒滋事、賭博、打架鬥毆情節嚴重; (5) 製造和散布謠言或進行人身攻擊,情節嚴重; (6) 考試作弊情節嚴重以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影響惡劣; (7)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嚴重影響學校的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其他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 (8) 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情節嚴重。 請問我觸犯了其中哪一款?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第50條內容:學生可組織學生社團。在校學生可以申請加入本校學生社團,學生成立社團,須提出社團宗旨、章程、活動內容、形式和負責人等內容的書面申請,報學校團委批准。 請問此條款該作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 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 適用依據錯誤的; 3. 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 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5. 對北外發言人的質疑 近日來,我接受記者採訪較多,親自讀到對此事件報道的機會較少。現就我讀到的《京華時報》6月1日題為“北外開除女博士生起爭議”報道中兩位北外老師的發言提出質疑。 首先質疑那位“北外黨委宣傳部李女士”對我的攻擊。本人從未有幸認識或者見過那位“ 北外黨委宣傳部李女士”,她為何對我進行人身攻擊?她在何時、從何人、何處了解我“ 這個人比較偏激,報復心理強”?證據何在? 據那位“北外黨委宣傳部李女士”在報道中說,我“曾在校園裡張貼一張低價轉讓轎車的小廣告。小廣告下面寫着張中載老師的手機號和辦公電話。” 第一, 這位我從未謀面的李女士曾在何時、何處看到我在校園裡張貼一張低價轉讓轎車的小廣告?證據何在? 第二, 我本人從不知道張中載老師擁有轎車及需要將其轉讓的消息; 第三, 我至今不知道張中載老師的手機號和辦公室電話。我與張老師聯繫都是用導師給我的張老師住宅電話。 第四, 這位我從未謀面的李女士從何處得知我“對講課報酬不滿意”,並因此“跟張老師發生矛盾”的?證據何在?這種“對講課報酬不滿意”的無聊閒言,與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有何關係? 其次,我對張惠文老師所謂“曾收到我的短信,詛咒她不得好死”的說法提出質疑。自與張惠文老師相識、全身心協助她工作到最終因其對我惡意誹謗而傷害友誼和感情、彼此不說話至今,我從未說過她任何難聽話。既然張惠文老師說有此類詛咒手機短信,為何不當場出示給記者看,讓廣大讀者對我的“惡劣品質”有更真實、更令人信服的認識? 新聞媒體失實之處 自媒體對此事件披露後,出現了各種扭曲事實的報道與說法。原打算對幾篇我讀到的新聞媒體扭曲事實的報道逐一駁斥與說明,免得大家被誤導,但現在我改變主意了。一則我的健康與精神狀況不允許,時間和精力不夠;二來每個人、每份報紙都有自己獨特的表述權利。儘管我是當事人和受害者,對此事件的詳情、經過更了解,但我沒有精力和權利去制止他人對此事的不同表述與看法。 同樣一件事,報道的角度與措辭不同,會產生完全不同的效果。新聞報道的內容與批評角度,可以真實反映其中文水平、理解與領悟力,尤其是在其看似客觀的報道後的真正傾斜角度與心理偏向,反映出該記者、該報紙的水平及其客觀與功利程度。如果一位記者無法客觀地報道新聞事實的真相,或者其理解力、表達力有問題,常常“無意地”誤導讀者,甚至連自己寫出的稿件內容都無法把握與解釋,那麼他實在不配當新聞記者。 最近許多報紙並沒有客觀、公平地報道此事件,對於我真實、客觀的陳述、我提供的白紙黑字的證據、法規與信件,在其報道的關鍵處常常被突然“忘記”或者常被“無意”地“忽略”,而對北外某些人沒有任何證據、與此處分決定無關的無聊閒言與人身攻擊卻似乎津津樂道、詳細報道。 現以6月1日《京華時報》報道中一句失實敘述為例。該報道說,“衛英說,她和3位老師都沒有正面衝突,不至於對他們進行騷擾和恐嚇”。我與北外幾位老師的關係與交往過程,已經客觀、真實地多次向採訪記者敘述,在這封信中也同樣進行了真實、客觀的描述。 那麼,《京華時報》該如何解釋“沒有正面衝突”和“不至於對他們進行騷擾和恐嚇”這種想象空間很大、極易引起誤導的報道?多數讀者一定會認為,雖“沒有正面衝突”,但也許會有某種“背後的”或者“心理上的”衝突?“不至於對他們進行騷擾和恐嚇”:儘管未達到對其“進行騷擾和恐嚇”的程度,但心裡的怨恨一定會有,很可能會發生某些故事。 本人處境及對此事結局的預料 幾乎所有讀過此事件的報道、關心此事件發展的讀者朋友都認為此事很蹊蹺,背後肯定有故事;記者也多次請我對此事件的背景發表看法,我迴避了。 是的,你們的感覺與推測沒錯:此事件發生的確有着複雜的背景與淵源,實屬蓄謀已久的惡意誣陷與報復,只不過是以突然、意外的方式與藉口出現罷了,而且接下來還會有更多藉口、結局更糟的系列事件。儘管早有預料,但此事件的莫名藉口、突發性及其處理方法、手段及結果,對我一個孤單無助的女學生、女教師來說,實在是太過分、太狠毒、太絕,沒給我留下一點兒退路。其中的故事很多、很長。對此,我目前不想多談。日後有精力、有機會再慢慢講給大家聽。 此事件發生至今,我接連不斷地受到威脅、恐嚇與騷擾,人身安全至今沒有保障;只要我走出房門,就有人跟蹤我、甚至對我進行拍照;無論是去飯館、餐廳吃飯、還是去超市購物、去醫院看病、在外打電話,都有人近在咫尺、毫不掩飾、肆無忌憚地進行監視、監聽;我平日常光顧的餐廳、商店等處的工作、管理人員,現已開始迴避我,猜測、議論我的身份與人品;比較了解情況的律師和朋友勸我為安全起見儘快另找住處、遠離北外;千里之外的同事、同學打來電話詢問:我是否因涉嫌犯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扣留或拘捕?會不會被判刑、坐牢?我被非法拿走的個人電腦中一些個人隱私與感情經歷被傳播的紛紛揚揚…… 看來,我這位普通學者、普通教師的重要性還真不可低估呢!無論是聲名顯赫還是臭名遠揚,我如今總算是有了點“名氣”。其實,我一個普通學者、普通教師與普通女人,只渴望能夠早日畢業,能夠早日有幸找到能互相體諒與關心、能善解人意的愛人,成立個家庭,能夠健康、平淡地度過餘生,從不敢有其他奢望。 對於同事、同學對此事件採取的迴避態度,我不怪他們,能夠理解:畢竟他們還得在北外取得學位或在北外工作和生活,或需要在學界名流的舉薦與栽培下,有更好、更光明的前程……。如換了我,也有可能採取這種態度、這種處理方法。 對於北京外國語大學將我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非法取證程序、非法處理程序、非法證據、 荒謬地引用法律法規的做法;此突發事件對我個人健康、精神、名譽及隱私權的嚴重侵害與後果;北外個別人在報道中對我毫無證據的惡意攻擊、甚至毫不臉紅地撒謊……,我無法理解、不能原諒。身為名牌大學的領導、為人師表受人尊敬的老師,怎麼能毫無證據地攻擊他人?怎麼能夠不顧事實、隨意撒謊呢? 對於此事件的最終結果,我並不樂觀。我的律師曾多次告訴我:這種對學校領導機關提起的行政訴訟,十有八九是以敗訴收場。我,一位沒有任何背景與後台、外地來京讀書、身患多種疾病、孤單無助的女學生、女教師,怎麼有可能、有精力與全國著名高校、學界名流,一個如此龐大、社會關係網如此廣闊的高智商團體打官司?又怎能打得贏? 我知道,這件事的結局不會很好,且隨後而來的打擊報復還在等着我,但我還是要竭力奮爭。對於打贏這場官司、恢復學籍,我並不抱太大奢望。我一直認為,名譽、人格與清白比這個學位、學籍更重要。我辦事、做人都很認真。如果這場糾紛以我的失敗告終,只要我還活着,我就會用餘生的全部時間和精力奮力討回清白與公道,否則會死不瞑目。 再見了,朋友們! 希望今後還能有機會和你們談談我的心裡話,談談此事件的真實內幕與最終結局,談談我的冤屈和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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