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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院對丁訴方案件的判決既不合邏輯又不合法理
送交者: 南泥灣 2007年04月30日16:52:3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近日,西安市中級法院西安翻譯學院院長丁祖詒訴方舟子和北京科技報社一案做出終審判決。並不複雜的案件,判決結果卻令人大跌眼鏡: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的起因和爭執焦點,判決書中認為:“本案涉訴的第一篇文章是上訴人方是民撰寫的在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所屬的《北京科技報》上刊載的《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一文;第二篇文章是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記者撰寫並在《北京科技報》上刊載的《調查中國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對上述兩篇文章雙方爭議的焦點分別是:1、美國《洛杉磯時報》上的文章是否自費廣告;2、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否存在;3、“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行為”是否針對西安翻譯學院;4、“西安翻譯學院造假風波”的表述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

在我看來,實際上的爭論分歧只是:

1.美國《洛杉磯時報》上的文章是介紹文章還是自費廣告?
2.授予西安翻譯學院證書的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個什麼樣的組織?公司或美國教育組織?

因為這兩點的認定是判決的最重要的依據。

方舟子和北京科技報社提供了以下關鍵證據:

洛杉磯時報原文,《洛杉磯時報》的回信、教育部發言人的澄清和新華社《國際先驅報》記者的調查,目的是證明美國《洛杉磯時報》刊登的《在有威望的國際調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國大學和這些大學的校長》是一則付費廣告。

給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頒發“榮譽證書”、授予其“榮譽”的“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確實是不存在的,確實是子虛烏有的。授予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榮譽”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提供證據證明的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成立時間。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授予其“榮譽”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確實是存在的。根據加州政府的登記記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是一家由一位華人成立於2004年5月26日的個人公司,並且根據新華社《國際先驅報》記者的實地調查,在其註冊地址找不到這家公司。

丁祖詒提供以下證據:
“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成立時間。
“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授予的證書。

而法院這樣認為:

關於美國《洛杉磯時報》上的文章是否自費廣告問題。上訴人方是民在第一篇文章中稱,經其本人和一些媒體的調查,連教育部發言人也宣布所謂“《洛杉磯時報》的報道”乃是一則自費廣告。上訴人北京科技報在第二篇文章中稱,方舟子經向《洛杉磯時報》工作人員核實和其對《洛杉磯時報》上的圖文資料的分析判斷認定《洛杉磯時報》的“報道”是一則自費廣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最高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應對其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兩上訴人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美國《洛杉磯時報》上的文章是自費廣告,故其該報道內容失實。

關於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否存在問題。兩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在其撰寫刊載的兩篇文章中均稱,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子虛烏有的,根本不存在這樣一個組織,卻又分別在一、二審庭審及所提交的證據中承認和證明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2004年5月26日註冊成立的公司,與其所稱子虛烏有,根本沒有這樣一個組織相矛盾,且與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05)長民初字第432號生效民事判決認定的“其報道查無此文和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其內容失實”相悖,故兩上訴人稱美國五十州教育聯盟子虛烏有,根本不存在這樣一個組織是不成立的。

據此,西安市中級法院對丁訴方案件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這個判決無論在法理和邏輯上都有很大的問題。

1.邏輯上,認定方和北京科技報社的主張不成立並不等於丁的主張自然成立。

如果方和北京科技報社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美國《洛杉磯時報》上的文章是自費廣告,那麼丁有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美國《洛杉磯時報》的敘述是文章還是自費廣告?顯然也沒有。

如果美國五十州教育聯盟這樣一個組織是有的,那麼又是怎樣一個組織呢?方和北京科技報社提供的證據表明授予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榮譽”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是一個加州註冊公司,不是教育組織。丁沒有提供證據表明這是一個教育組織。

2.法理上,199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73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
  (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以上說明法院有責任調查並查明事實。

法院要查明是介紹文章還是自費廣告,十分容易,看一下原文,有無作者,打電話或發信向美國《洛杉磯時報》證實,即可解決問題。

如果授予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榮譽”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是一個教育組織,也可以聯繫證實。

可是法院什麼也不做就作了既不合邏輯又不合法理的判決,這個判決堪稱經典,折射出國內目前社會法制建設的現狀和執法人員的簡單思維。

唉,西安市中級法院的水平也太對不起西安人民了。


200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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