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说,“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是否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了侵犯”。其后对是否属“侮辱、诽谤”作了一番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八条: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以上解释,焦点问题应是方对肖的评论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尚可对是否“侮辱、诽谤”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之议。如果不属实,则侵害他人名誉权成立。而判决书基本回避了这一问题。
方说肖“脚踏两只船”,不实,有NYU医学院及其院长证词。
方说肖“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并没有明确指明那是“国际学术期刊”论文,他随后的一番解释是马后炮,不在肖为之上诉的那篇访谈中。
方的原话:“比如他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看上去像是发表了很多论文,实际上不是。”
方说肖对肖氏反射弧是“自吹自擂”,但没有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虽然俺也相信老肖“自吹自擂”过,呵呵。
方的原话:“这个人被我们发现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查找了一些记录,才发现里面有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还有他的学术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这可了不得了。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俺开始对肖方案基本持中立态度,觉得方舟子一张臭嘴在公开访谈中大嘴巴胡勒,老肖在网上反击一下就行了,没必要闹到法院,何况那时很多人都对“肖氏反射弧”心存疑问。后来方舟子在Yush、JFF几个人的鼓噪下,翻出人家的老底,说老肖以前打过多少官司、坐过大牢,讥笑老肖没钱,是“财大气粗的住在古堡里的昏教授”;一帮愤青在XYS论坛对老肖的家人肆意评论,方舟子对这样的贴子听之任之。这都已经变成赤裸裸的无耻下作的人身攻击。而最近国内外对老肖的手术都有不少正面的评价。如果老肖有时间、有精力上诉,坚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