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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写得比较差,但判决本身应该还是对的。
送交者: 正义之神 2007年09月07日00:00:00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被告说自己是第一个下车,而且在下车的时候被人从身后碰了一下。言外之意就是他因此碰了原告。这应该是警察做笔录的时候他自己说的,“被人在身后碰了一下”的说法有减轻自己责任的嫌疑,虽然后来他想翻供,说他没碰过原告,这应该是律师给出的馊主意,但被告又没同时提出来其它支持的证据。既然下车时没碰过原告,那么给警方提供“下车前被人在身后碰了一下”的线索就显得多余了(否则,在车上也应该被人碰了一百下,按理也该提一提么)。显然,试图让法庭相信原告自动在车前摔倒,而且造成严重骨折是很困难的。如果第一个下车的被告都不知道老太太是怎么倒地的,别人就更不可能知道了。

被告的供词有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问题,责任嫌疑比较明显。但是法庭判决还是重了一点。即使是被告撞了人,但如果能证明当时非常拥挤的情形,被告因为“不可抗力”碰到了老太太,比如当时人群互相挤压碰撞,被告自己也失去平衡即将摔倒等等,承担一定的费用也就可以了,长期的伤残费用不应该再由被告负担。另外就是法院的判词写得比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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