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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僧亂判葫蘆案!
送交者: ipku 2008年11月05日12:09:2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憑五點調查結果,深警認定林嘉祥不涉猥褻 DWNEWS.COM-- 2008年11月6日2:12:40(京港台時間) --多維新聞網 大公報記者王扉/深圳市公安局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林嘉祥涉嫌猥褻11歲女童案件調查結果。深圳警方認為,林嘉祥於10月29日晚在深圳新梅園酒樓科技園店的所作所為,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只是屬於酒後行為失當,建議由有關部門作出處理。() 在記者會上,深圳警方通報了對「10.29」事件調查、取證的詳細過程,並現場播放了兩段事發酒樓的現場監視視頻,一段是網絡上廣為流傳的當事雙方發生爭執的前後,另一段是林與陳姓女童前往洗手間,但卻沒有在洗手間門口,陳姓女童如何掙脫林雙手的監視視頻。警方解釋稱,洗手間門口的球型攝像頭的存儲硬盤事發當天是壞的,而由於位置原因,其他攝像頭亦拍不到掙脫的區域。() 判斷憑五點調查結果() 根據多方調查取證,警方最後形成了五點調查結果:() (一)根據當事雙方(陳姓女童和林嘉祥的陳述),林確實與陳女有肢體接觸,但接觸部位僅限於肩膀靠脖頸位置。() (二)陳姓女童擺脫林嘉祥的地點距離洗手間約有八米遠,只能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還看不到洗手間門口。() (三)林嘉祥身高1.79米,體重103公斤,陳姓女童能夠擺脫林的雙手,表明林當時在陳姓女童肩膀靠脖頸處施加的力量有限。() (四)現場監控探頭攝錄到的內容中,未發現林嘉祥有猥褻的舉動,這與當事人雙方對有關肢體接觸情況的陳述能夠吻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猥褻兒童是指以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的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林嘉祥當晚的舉動不屬於淫穢行為。() (五)經現場勘查及模擬事發經過,證實林嘉祥、陳姓女童途經轉往洗手間方向的轉角處的時間極為短暫,陳姓女童在此處掙脫林的雙手後即跑步離去。() 建議有關部門作處理() 警方表示,綜上所述,經警方大量調查取證,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其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人員,醉酒後對未成年女童做出雙手搭肩膀、靠脖頸處的不當動作,使陳姓女童有被掐的感覺,受到驚嚇,心靈受到傷害,屬於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且在被陳姓女童父母質問過程中,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建議由有關部門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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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秋菊女士學習! 建議陳家上訴。  /無內容 - ipku 11/05/08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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