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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近复旦大学评教授一事谈“程序公正”
送交者: 张桂华 2003年01月08日18:02:39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一,奇怪的评审

上海复旦大学,最近教授职称评审中发生了这样一件怪事。

复旦评定教师职称,虽是每年一次例事,今年校办仍特别发文七十二号,详细明列何种职称需何种条件,申报参加教授职称评审者需要哪些条件?软条件不谈,硬条件有这样几项:恢复高考后毕业任教的教师学历需硕士或硕士学位以上;副教授任职满五年;通过统一的外语考试。

复旦某个小系,教授职称有三位副教授申报,在硬条件中,三位副教授任职都达到规定年限,其他两项情况是:
第一位,学历本科学位;
第二位,学历硕士学位,没考过外语;
第三位,学历博士学位,外语考试通过。

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条件,显然第一位不符合,学历不够;第二位也不符合,没考过外语;第三位两项条件都符合。

事情怪就怪在:
首先,第一第二位没资格参加评审者参加评审了;其次,评审结果,第三位落选没评上,评上的是第一位。

事情到这地步已够奇怪,想不到更有奇怪的,那就是学校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人事处干部对此所作的解释。

这类事不鲜见,如复旦这样著名大学有,其他大学也有;上海大学有,其他地方大学也有;大学有,其他各行业各部门也有。这类事、这类解释,极具代表性,值得作为典型个案加以分析,以纠其谬,以正视听,至少在道理上。

二,问题在哪里?

问题在程序。在走程序中发生了问题。

一所大学发文件当然是严肃的,规定条文也是清楚的,符合教授参评条件若干若干,评定过程又如何如何。各级评审组织根据文件相关条文,用以对照申报人具体条件,一一对号入座,符合的留下,不符的剔除,这一过程就是走程序。

按理说,走程序是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如果说有麻烦,那麻烦就在于几位申报人都符合条件,而名额却有限,这就要使评审者费点脑筋,斟酌一番,再加以选择了。可具体到我们这里说的个案,连这点斟酌都是多余的,因为不存在这种情况。第一第二位申报者不符合参评条件,是清清楚楚的,第三位申报者符合条件,也同样是清清楚楚的,没有一点含糊。可就这样两面都清清楚楚的情况,评审却得到如此奇怪的结果,不符合条件的评上,符合条件的却没评上。

问题不在程序,而在“走”。虽然有规定程序,却不走,或者更准确地说,在一般条见上走,在硬性条件上不走,而是饶过程序自走一套似是而非的程序。这里最坏的就是:表面上也象是走程序,而事实上却不走,将正经走的与违规操作的搅和在一起,蒙混过关,使不知情者误以为结果是走程序的结果。这既破坏了程序,又掩护了违规,还欺蒙了公众。

三,程序是如何被破坏的?

过程是这样的:当三位申报者提出申请后,第一位申报者通过自主活动,最后使学校人事处负责人同意,可破格参加评审。其理由下面再说。

请注意:程序就从这里开始被破坏。

应该说,教师职称评定是学校大事,学校也确实当大事正式通过文件颁布。而文件一旦形成,也就相当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约,学校与所有教师也就形成了法律关系。这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变更的,教师一方不行,学校一方也不行。

人事处怎么敢公然违规呢?人事处怎么能违反文件条文同意第一位申报者破格参评呢?人事处是具体执行文件的部门,只有执行权而无更改权,文件既已形成颁布,文件中没有破格条文,人事处怎能节外生枝,擅自同意什么破格呢?这种行为直接违背文件本身,在具体单位内就是违纪,在法律关系中就是违法。

更荒唐的还有理由,这位人事处负责人说:我们重学历,但不唯学历。

这种似是而非的说词自然遭到当事人诘问:按照这种解释,是否也可说:我们重外语但不唯外语,我们重论文著作,但不唯论文著作呢?这位人事处负责人慌不择言,一连声地“不,不,不”了。

但文件规定的缺口已经打开,而且更形扩大,实际情况就是,第二位申报者也要求破格,于是也破了格,一起参加了评审。

于是,被破坏的程序也就得到了如此奇怪的结果。

四,根本不成其为理由

“重什么,不唯什么”,这种句式不是这位人事处负责人的发明,而是沿用的文革中乃至文革前对待有“出身问题”子女的政策性解说句型。按说,这种话早已过时,今天即便用在有“出身问题”子女身上也不合适了,想不到这位人事处负责人居然会移用到职称评审上来。贫乏也是够贫乏的。

他为何将这一“重什么不唯什么”作为理由呢?一种可能是他认为,他“有权”将此作为破格的理由,不在于理由如何,而在于他如何“有权”,怎么说都无妨,都有理。作为一个著名大学人事处负责人,我想大概不会如此。那么,也就是另一种可能,他不懂他这种似是而非的句式,根本就不是理由。

什么叫“重学历不唯学历”?文件既作出学历规定,显然意思就是要“唯学历”,作出外语规定,显然意思就是要“唯外语”,就是要用这“两唯”条件来限定,让不符这两项条件者不能参加评审,以让符合这两项条件者尽可能评上教授,这不是清清楚楚的么?不然作出这样的规定干吗?形成文件颁布干吗?因此,“不唯学历”的解释,是胡乱任意解释,“不唯学历”的评审,也是违规任意的评审。

五,坚持程序公正优先

在这里,往往会有一种糊涂意见提出:那学历不够水平却高的人怎么办?对他们不就不公平了么?
任何评审职称之类的文件,难免有照顾不到之处,不可能皆大欢喜,讲大白话就是总有利于一些人而不利于另一些人。这在文件制定者自然应该考虑的,考虑或权衡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利于更多的人或更大的目标。复旦校方当然是考虑了,为了学校今后的发展,为了教学科研的更高水平,为了培养出更好的学生,也为了能最大程度提高教师积极性等等,才制定出这个文件。文件本身没什么问题,具体而言,一所全国著名大学评定教授有学历要求是应该的,没有这个要求倒是奇怪的了。硬要说“学历不够水平却高的人怎么办?”那有高学历水平也高的人怎么办?对他们而言不也不公平么?从复旦来看,这一不公平可能涉及的人数更多,所产生的后果对学校发展更不利。

其实在这一个案中,这不是主要问题,主要问题还在于破坏程序,程序不公正问题。

要办事,要办的是涉及公众的事,那就要讲程序,先讨论设计,再制定文件颁布,列出种种规定、标准和限制条件等等,然后再着手操办。这是现代社会办一切事情的基本方法和过程。为了公平和公正起见,不允许在走程序过程中,违反已定下的文件规定另搞一套,不允许有例外和特殊,一切人一切事都以文件为准,这就叫“程序公正”。在这一个案中,文件既规定教授评审有学历要求,按照这一条件,符合条件的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不加以评审,这就是“程序公正”。反之,就是“程序不公正”。

那没有学历水平却高的人怎么办?在这里,如果找一个相对说法的话,这种意见,我们姑且算是要求“实质公正”。我们再姑且假定,复旦有不少学历不高而水平很高的教师,面对这一文件,他们确乎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也就是在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者之中,应作怎样的权衡?

首先应该求得程序公正。程序是文件规定的,有法律或行政效应,就应按文件办事,为了形成我们社会中向来缺乏的依法办事精神,为了养成公众遵守规定的习惯,也为了法律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威信,为了公正和今后更为长远的公平,我们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优先地位。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有关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者何者为先的选择上,同样倾向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若不能两全,优先次序上首先求得“形式公正”。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

既然已形成文件颁布,如果对学历不高而确有水平的教师不公正,那也只能如此了,如果文件确有缺陷,要修改也是以后的事,而不应该破坏程序,违规操作,否则将会造成更大的不公正,而且后患无穷。以后形成的任何文件不会再有权威,总有人会想方设法加以破坏和违规操作,“下不为例”这类不象样的理由是无法使人信服的。若总是“下不为例”,这一切将伊于胡底?

这还是在最好的情况下。那么,坏的情况呢?

那就是,所谓要求实质公正,要求对不符合条件者破格违规,只是开后门、搞小动作,用现在时兴话来说搞学术腐败的借口和托词。

在我们这里,有文件却不照文件办事,另找出一套似是而非的理由来破坏程序,以达到为个人为小团体谋私利的事还少吗?除去以权硬来的恶棍式横蛮之外,违规者的主要手段就是对程序规定的条件任意解释,破格或破例另搞一套。若规定全面条件,他有说词:全才可能是平庸的,我们缺少的就是某方面有特出才能的人才么!若规定特殊人才,他又有说词:我们不需要偏才,我们需要的就是全面发展的人么!只要他存心违规,说词还怕找不到么?

正为此,有人明智地评说:高考制度确会埋没少数偏才学生,可幸好现在还有统一的高考制度在,若让各地各级自主操作,那真要天下大乱了!对高校评审职称,有人也深有体会地说:幸好还有若干硬条件规定死了,若没有,真不知道会发生怎样的荒唐事!这不是假设,而是现时正在发生的。著名大学评审教授,要求还比较高,一般大学要求相对较低,对于评定高级职称只有外语要求、论文著作要求,可许多人仍想破格破例,所提理由是:教师只要教书教得好,论文是次要的,不教外语考外语没有道理。也幸好这种似是而非的理由被有关文件死死卡住,不然大学校园内真要到处摇晃着不懂外语、没有论文的教授副教授了。这象是比“重学历不唯学历”更显荒唐,可其荒唐的性质却是一样的。

这是坚持程序公正优先的消极理由。为了避免发生更大的不公正,避免更大的混乱,避免种种开后门、搞小动作和学术腐败,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必须坚持“唯学历”和“唯外语”。这还不清楚么?

六、提一个建议

坚持程序公正,那对特殊人才是否可以破格?在程序已定,文件颁布实施以后,不可以。否则,破格就是破坏,破格就是破坏程序公正,其引起的积极的消极的后果如上所述。

那么,一般意义上的破格是否可以?当然可以,不拘一格选人才,物进其用人尽其才,对少数特殊人才也是公正,有利于发挥这部分人的作用,助长其更快更好地成其才成其大才。近年人们所津津乐道的钱钟书就是一例,钱考清华数学得分很低,清华还是录取钱,使钱或助钱成为了一代大师。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应该有能力做到这点。

对于破格以及如何破格,我这里提一项制度性建设的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办法:

第一,独立评审。对于那些需要破格的特殊偏才人物,单独确定时间独立评审,不要和一般正常的评审混在一起。混在一起评审,既易破坏正常程序,也不利于特殊偏才人物为公众认识其价值所在。其引起的积极的消极的后果如上所述。事实上,据说复旦大学就有破格评选的“打擂台”系列办法。

第二,设定程序。破格破例评审,也需要专门制定文件,规定条件和标准,即也需要程序公正。这样,既能让特殊偏才有法可依,有方向努力,也让公众明白特殊偏才擢拔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不应该在一般评审时由具体操作者来任意指定,随口胡说什么“重学历不唯学历”之类的理由。这轻则是混淆视听,重则是浑水摸鱼。

第三,以公开求公正。整个操作过程应公开透明,这样才能求得完全的程序公正。不应暗箱操作悄悄行事,职权部门小圈子几个人商量着办。公开,才可时时得到公众评价监督,如果合适,自然会得公众的信服,不合适,可随时加以纠正。如果不合适,有关部门仍坚持硬来,那也责有所归,将会为公众所长久记取。

200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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