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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近復旦大學評教授一事談“程序公正”
送交者: 張桂華 2003年01月08日18:02:3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一,奇怪的評審

上海復旦大學,最近教授職稱評審中發生了這樣一件怪事。

復旦評定教師職稱,雖是每年一次例事,今年校辦仍特別發文七十二號,詳細明列何種職稱需何種條件,申報參加教授職稱評審者需要哪些條件?軟條件不談,硬條件有這樣幾項:恢復高考後畢業任教的教師學歷需碩士或碩士學位以上;副教授任職滿五年;通過統一的外語考試。

復旦某個小系,教授職稱有三位副教授申報,在硬條件中,三位副教授任職都達到規定年限,其他兩項情況是:
第一位,學曆本科學位;
第二位,學歷碩士學位,沒考過外語;
第三位,學歷博士學位,外語考試通過。

按照學校文件規定條件,顯然第一位不符合,學歷不夠;第二位也不符合,沒考過外語;第三位兩項條件都符合。

事情怪就怪在:
首先,第一第二位沒資格參加評審者參加評審了;其次,評審結果,第三位落選沒評上,評上的是第一位。

事情到這地步已夠奇怪,想不到更有奇怪的,那就是學校負責職稱評審工作的人事處幹部對此所作的解釋。

這類事不鮮見,如復旦這樣著名大學有,其他大學也有;上海大學有,其他地方大學也有;大學有,其他各行業各部門也有。這類事、這類解釋,極具代表性,值得作為典型個案加以分析,以糾其謬,以正視聽,至少在道理上。

二,問題在哪裡?

問題在程序。在走程序中發生了問題。

一所大學發文件當然是嚴肅的,規定條文也是清楚的,符合教授參評條件若干若干,評定過程又如何如何。各級評審組織根據文件相關條文,用以對照申報人具體條件,一一對號入座,符合的留下,不符的剔除,這一過程就是走程序。

按理說,走程序是簡單易行便於操作的。如果說有麻煩,那麻煩就在於幾位申報人都符合條件,而名額卻有限,這就要使評審者費點腦筋,斟酌一番,再加以選擇了。可具體到我們這裡說的個案,連這點斟酌都是多餘的,因為不存在這種情況。第一第二位申報者不符合參評條件,是清清楚楚的,第三位申報者符合條件,也同樣是清清楚楚的,沒有一點含糊。可就這樣兩面都清清楚楚的情況,評審卻得到如此奇怪的結果,不符合條件的評上,符合條件的卻沒評上。

問題不在程序,而在“走”。雖然有規定程序,卻不走,或者更準確地說,在一般條見上走,在硬性條件上不走,而是饒過程序自走一套似是而非的程序。這裡最壞的就是:表面上也象是走程序,而事實上卻不走,將正經走的與違規操作的攪和在一起,矇混過關,使不知情者誤以為結果是走程序的結果。這既破壞了程序,又掩護了違規,還欺矇了公眾。

三,程序是如何被破壞的?

過程是這樣的:當三位申報者提出申請後,第一位申報者通過自主活動,最後使學校人事處負責人同意,可破格參加評審。其理由下面再說。

請注意:程序就從這裡開始被破壞。

應該說,教師職稱評定是學校大事,學校也確實當大事正式通過文件頒布。而文件一旦形成,也就相當於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合約,學校與所有教師也就形成了法律關係。這不是任何人可以隨意變更的,教師一方不行,學校一方也不行。

人事處怎麼敢公然違規呢?人事處怎麼能違反文件條文同意第一位申報者破格參評呢?人事處是具體執行文件的部門,只有執行權而無更改權,文件既已形成頒布,文件中沒有破格條文,人事處怎能節外生枝,擅自同意什麼破格呢?這種行為直接違背文件本身,在具體單位內就是違紀,在法律關係中就是違法。

更荒唐的還有理由,這位人事處負責人說:我們重學歷,但不唯學歷。

這種似是而非的說詞自然遭到當事人詰問:按照這種解釋,是否也可說:我們重外語但不唯外語,我們重論文著作,但不唯論文著作呢?這位人事處負責人慌不擇言,一連聲地“不,不,不”了。

但文件規定的缺口已經打開,而且更形擴大,實際情況就是,第二位申報者也要求破格,於是也破了格,一起參加了評審。

於是,被破壞的程序也就得到了如此奇怪的結果。

四,根本不成其為理由

“重什麼,不唯什麼”,這種句式不是這位人事處負責人的發明,而是沿用的文革中乃至文革前對待有“出身問題”子女的政策性解說句型。按說,這種話早已過時,今天即便用在有“出身問題”子女身上也不合適了,想不到這位人事處負責人居然會移用到職稱評審上來。貧乏也是夠貧乏的。

他為何將這一“重什麼不唯什麼”作為理由呢?一種可能是他認為,他“有權”將此作為破格的理由,不在於理由如何,而在於他如何“有權”,怎麼說都無妨,都有理。作為一個著名大學人事處負責人,我想大概不會如此。那麼,也就是另一種可能,他不懂他這種似是而非的句式,根本就不是理由。

什麼叫“重學歷不唯學歷”?文件既作出學歷規定,顯然意思就是要“唯學歷”,作出外語規定,顯然意思就是要“唯外語”,就是要用這“兩唯”條件來限定,讓不符這兩項條件者不能參加評審,以讓符合這兩項條件者儘可能評上教授,這不是清清楚楚的麼?不然作出這樣的規定幹嗎?形成文件頒布幹嗎?因此,“不唯學歷”的解釋,是胡亂任意解釋,“不唯學歷”的評審,也是違規任意的評審。

五,堅持程序公正優先

在這裡,往往會有一種糊塗意見提出:那學歷不夠水平卻高的人怎麼辦?對他們不就不公平了麼?
任何評審職稱之類的文件,難免有照顧不到之處,不可能皆大歡喜,講大白話就是總有利於一些人而不利於另一些人。這在文件制定者自然應該考慮的,考慮或權衡的標準就是看是否有利於更多的人或更大的目標。復旦校方當然是考慮了,為了學校今後的發展,為了教學科研的更高水平,為了培養出更好的學生,也為了能最大程度提高教師積極性等等,才制定出這個文件。文件本身沒什麼問題,具體而言,一所全國著名大學評定教授有學歷要求是應該的,沒有這個要求倒是奇怪的了。硬要說“學歷不夠水平卻高的人怎麼辦?”那有高學歷水平也高的人怎麼辦?對他們而言不也不公平麼?從復旦來看,這一不公平可能涉及的人數更多,所產生的後果對學校發展更不利。

其實在這一個案中,這不是主要問題,主要問題還在於破壞程序,程序不公正問題。

要辦事,要辦的是涉及公眾的事,那就要講程序,先討論設計,再制定文件頒布,列出種種規定、標準和限制條件等等,然後再着手操辦。這是現代社會辦一切事情的基本方法和過程。為了公平和公正起見,不允許在走程序過程中,違反已定下的文件規定另搞一套,不允許有例外和特殊,一切人一切事都以文件為準,這就叫“程序公正”。在這一個案中,文件既規定教授評審有學歷要求,按照這一條件,符合條件的評審,不符合條件的不加以評審,這就是“程序公正”。反之,就是“程序不公正”。

那沒有學歷水平卻高的人怎麼辦?在這裡,如果找一個相對說法的話,這種意見,我們姑且算是要求“實質公正”。我們再姑且假定,復旦有不少學歷不高而水平很高的教師,面對這一文件,他們確乎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這種情況下怎麼辦?也就是在程序公正和實質公正兩者之中,應作怎樣的權衡?

首先應該求得程序公正。程序是文件規定的,有法律或行政效應,就應按文件辦事,為了形成我們社會中向來缺乏的依法辦事精神,為了養成公眾遵守規定的習慣,也為了法律機構和各級行政機關的權威和威信,為了公正和今後更為長遠的公平,我們必須堅持程序公正的優先地位。在我國法制建設中,有關程序公正和“實質公正”兩者何者為先的選擇上,同樣傾向於“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和“實質公正”若不能兩全,優先次序上首先求得“形式公正”。這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通例。

既然已形成文件頒布,如果對學歷不高而確有水平的教師不公正,那也只能如此了,如果文件確有缺陷,要修改也是以後的事,而不應該破壞程序,違規操作,否則將會造成更大的不公正,而且後患無窮。以後形成的任何文件不會再有權威,總有人會想方設法加以破壞和違規操作,“下不為例”這類不象樣的理由是無法使人信服的。若總是“下不為例”,這一切將伊於胡底?

這還是在最好的情況下。那麼,壞的情況呢?

那就是,所謂要求實質公正,要求對不符合條件者破格違規,只是開後門、搞小動作,用現在時興話來說搞學術腐敗的藉口和託詞。

在我們這裡,有文件卻不照文件辦事,另找出一套似是而非的理由來破壞程序,以達到為個人為小團體謀私利的事還少嗎?除去以權硬來的惡棍式橫蠻之外,違規者的主要手段就是對程序規定的條件任意解釋,破格或破例另搞一套。若規定全麵條件,他有說詞:全才可能是平庸的,我們缺少的就是某方面有特出才能的人才麼!若規定特殊人才,他又有說詞:我們不需要偏才,我們需要的就是全面發展的人麼!只要他存心違規,說詞還怕找不到麼?

正為此,有人明智地評說:高考制度確會埋沒少數偏才學生,可幸好現在還有統一的高考制度在,若讓各地各級自主操作,那真要天下大亂了!對高校評審職稱,有人也深有體會地說:幸好還有若干硬條件規定死了,若沒有,真不知道會發生怎樣的荒唐事!這不是假設,而是現時正在發生的。著名大學評審教授,要求還比較高,一般大學要求相對較低,對於評定高級職稱只有外語要求、論文著作要求,可許多人仍想破格破例,所提理由是:教師只要教書教得好,論文是次要的,不教外語考外語沒有道理。也幸好這種似是而非的理由被有關文件死死卡住,不然大學校園內真要到處搖晃着不懂外語、沒有論文的教授副教授了。這象是比“重學歷不唯學歷”更顯荒唐,可其荒唐的性質卻是一樣的。

這是堅持程序公正優先的消極理由。為了避免發生更大的不公正,避免更大的混亂,避免種種開後門、搞小動作和學術腐敗,必須堅持程序公正,必須堅持“唯學歷”和“唯外語”。這還不清楚麼?

六、提一個建議

堅持程序公正,那對特殊人才是否可以破格?在程序已定,文件頒布實施以後,不可以。否則,破格就是破壞,破格就是破壞程序公正,其引起的積極的消極的後果如上所述。

那麼,一般意義上的破格是否可以?當然可以,不拘一格選人才,物進其用人盡其才,對少數特殊人才也是公正,有利於發揮這部分人的作用,助長其更快更好地成其才成其大才。近年人們所津津樂道的錢鍾書就是一例,錢考清華數學得分很低,清華還是錄取錢,使錢或助錢成為了一代大師。一個成熟的現代社會應該有能力做到這點。

對於破格以及如何破格,我這裡提一項制度性建設的建議,具體包括以下幾個辦法:

第一,獨立評審。對於那些需要破格的特殊偏才人物,單獨確定時間獨立評審,不要和一般正常的評審混在一起。混在一起評審,既易破壞正常程序,也不利於特殊偏才人物為公眾認識其價值所在。其引起的積極的消極的後果如上所述。事實上,據說復旦大學就有破格評選的“打擂台”系列辦法。

第二,設定程序。破格破例評審,也需要專門制定文件,規定條件和標準,即也需要程序公正。這樣,既能讓特殊偏才有法可依,有方向努力,也讓公眾明白特殊偏才擢拔的條件、標準和程序。不應該在一般評審時由具體操作者來任意指定,隨口胡說什麼“重學歷不唯學歷”之類的理由。這輕則是混淆視聽,重則是渾水摸魚。

第三,以公開求公正。整個操作過程應公開透明,這樣才能求得完全的程序公正。不應暗箱操作悄悄行事,職權部門小圈子幾個人商量着辦。公開,才可時時得到公眾評價監督,如果合適,自然會得公眾的信服,不合適,可隨時加以糾正。如果不合適,有關部門仍堅持硬來,那也責有所歸,將會為公眾所長久記取。

200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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