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这棵大树该“修剪”了 |
| 送交者: 徐瑄 2003年01月19日17:36:03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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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TS考试中心状告中国外语培训学校“新东方”,称新东方未经美国ETS考试中心的许可在中国使用了该考试中心的英语试题集等,侵犯了该考试中心的著作权,并要求索赔3000万元人民币。按照美国的法律,试题集是该考试中心从几万个词汇中收集整理出来的,试题集的作者也付出了诚实的劳动和辛勤的汗水,因此其试题集的著作权应该受到保护。且不说该案最终判决的结果如何及按照中国的法律应不应该确定这种只有唯一标准答案的试题集的版权,仅该诉讼在国人之中引起的联想,足以使人怀疑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如果美国的版权法认为考试题因为付出了诚实的劳动而享有著作权的话,那么,以后英国人和美国人也可以依据同样的理由要状告非英语国家的英语学习者未经英国人和美国人的许可而学习了英语:因为英语也是英国人、美国人付出更加长期的诚实劳动和辛勤汗水而发明和创造的语言系统,英国人和美国人对英语理应享受其创造性版权,学习英语的人必须为英国人、美国人支付学习成本。这种联想虽然荒谬,却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发展不过是按照利益发展的曲线而进行。美国人和英国人联合起来共同主张对全部英语教材的在先权利,有什么理由不给予保护?不过,这个联想同样引起了中国人更绝望的社会心理:是不是人类要回到老死不相往来的生活状态?基本的交往都停止了,才能避免被他人控告侵权? “阳光”和“庇荫” 同时必须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也确实可以让人产生如此的担忧。计算机软件保护到追究商业领域最终用户的责任,这已经将地球上大部分使用者引进了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这个世界商业领域和非商业领域之间有界限吗?这样,除非你不需要计算机软件,或者,你必须去购买软件的原件,否则,向他人借用、复制等,都构成了对软件权利人的侵权。著作权法中赋予版权人的财产价值就是作品传播市场需求量,它实际上是作品传播的逻辑空间,而这个逻辑空间就是给权利人的财产权范围。这样一来,似乎地球上的每个需求者都是版权人的潜在消费者。如果将除了计算机软件之外的其他印刷形式的作品也限制到最终用户的话,那么,人们不能借书看、借电脑用、借光盘听———那样也会成为潜在侵权者———借书人没有支付成本就满足了自己的需求,版权人也因此失去了向一个市场购买者获利的机会。如果随着私权扩张,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最终被取消的话,就是在学校借书的校园学子们将“一边读书一边流泪”,因为自己的借书行为使版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即便没有真正成为被告的话,其行为也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在私权财产权体系中,知识产权被归类为基本的民事权利。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作品及其他创造性知识受到保护,这个愿望使知识产权没有制定严格的限制原则,也没有深入思考论证公众学习成本的增加造成的后果就获得了正当性。而实际上,知识产权是以社会公众的学习成本为代价的;知识产权的扩张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让步为代价的;私权的扩张必然造成公众可自由获取的公共作品的减少;知识产权扩张必然导致全球范围垄断的发生。法学家以为知识产权对传统民法来说不过是“旧瓶装新酒”———知识产权不过是按照物权的形式主义发展起来的“准物权”而已,没有想到它是“老树发新芽”———知识产权与民法的树根是相同的,但其形式原则(规范形式)是完全不同的,而且这棵新芽具有巨大的生长力,未经修剪,就已经疯长成遮盖全球的大树: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了以全球为逻辑范围的知识产品的财产权。这样一来,一些人享受它的庇荫———毕竟,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流通,它加速了全球不同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另一些人抱怨它遮蔽了阳光———如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价值信息的逻辑范围的话,权利人会让全人类每个需要该知识的人为其支付成本———权利人难道不是获得了全球范围内的垄断权吗?如果“作品”包括了类似考试题之类的基本学习必须品的话,知识产权难道不是保护了版权人控制人类基本精神需求的权力?为什么法律会保护私权对人类基本需求的控制权、垄断权?这有利于全球共同发展和人类共同进步吗?如果说,早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仅仅是保护了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工具的专用权的话,那么,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则扩张到了保护知识和信息的垄断权。垄断从来是私法的天敌,为什么最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却正当的保护了对知识、信息的垄断权?知识产权这棵疯长的大树,到了该修剪的时候了:人类法律理性需要对知识产权这棵大树进行修剪,让它为人类庇荫的同时,也能够让阳光渗透进来。毕竟,阳光和庇荫都是人类需要的。如果全球范围内人类共同的学习成本过高必然会妨碍人类基本的教育权、学习权、读书权、信息权的话,知识产权的扩张必须受到限制。 “知识”与“知识产权” 之界定相对罗马法来说,知识产权是近几百年在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年轻的法律规则”,年轻得至今没有严格法律概念对它保护的对象到底是什么进行界定。传统的财产对象因为有一个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的、能被准确指称的对象,房屋、土地、机械、桌子、椅子、板凳等,都是可以触摸的客观存在的东西,不需要严格的法律概念,地球上的人们也不会将“房屋”理解为“土地”,“桌子”理解为“椅子”;而且,一旦确权某物,权利人对给物的权利一般不会超出该物之外。可是,知识产权的对象则不同。它全赖人们对它的理解而存在。作品、专利、商标、装置、配方、经验、技术、方法等,不同人理解能力不同,其定义所指的范围就不同。因为没有所称对象的外部特征的界限限制,能指的东西就完全依赖人们的理解能力、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可。按照传统法律科学的标准,财产法保护对象的“科学定义”是财产法科学性的前提。如果知识产权不能清晰的界定保护对象并进行科学定义,就失去了知识产权法的科学性基础———如果没有对“知识”确定的所指范围限制和界定,每个人都有以知识产权为依据、垄断属于人类共同创造的知识资源的可能———因为,人类知识活动的重要前提是每个人的知识获得都是承袭人类共同的知识成果、在人类共同知识资源的基础上的发明和创造,如何在个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中区分自己创造部分和人类共有知识资源部分始终是一个难题。因此,对知识产权这棵疯长的大树进行裁剪的工具,就是“法律概念”。用严格法律概念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进行科学定义才能有效地限制私权扩张。 使用严格法律概念对知识产权这棵大树进行修剪,需要首先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规范中的严格法律语言系统。知识产权的科学性在于其法律语言的科学性。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所使用的语言缺乏理性的定义和限制。这些语言或者是行政机关习惯用语、技术专家的专业用语或一般规约的习惯用语或法律隐语。对这些制度语言的词语缺乏严格法律分析,甚至中国的知识产权还存在翻译上的歧义,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科学的科学性就可想而知了。 还是保护“知识生产” 知识产权法的科学性还必须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内规则的严格一致性和内在逻辑性。为什么将为了公开而进行创作的作品和为了保密而发明的技术信息都归类为“知识产权”?这需要在规则一致性上作出科学的论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科学性构建,需要按照传统民法的内在逻辑一致性的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应该符合作为传统财产权基础的理念和原则;知识产权的“知识”应该符合财产法对财产的规范要求;知识产权应该具有私权合理性、正当性的基础和前提;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民法一般原则的限制和调整。同时,知识产权的科学性还在于其自身的规则系统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规则的特殊性建立在知识产权对象“知识”的科学定义上。知识产权特殊的保护模式、权利属性、责任规则等都是在这个“知识”定义的规定中发展起来的规范形式。知识产权法需要阐释这个内在发展过程,并构建其逻辑严密的诠释理论体系。 目前对这棵大树进行修剪的最迫切的工作就是论证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到底是保护“知识”还是保护“知识生产”或“知识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如果被确定为保护知识活动,那么,过度的对“知识”的垄断就必然会增加知识生产的成本而阻碍知识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如果确立了知识活动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就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民法基本原则从来都有调整个别规则有效性、维护法律正当性、合理性、公平正义的功能。目前,知识产权缺乏统一的基本原则来限制个别有效性规则对私权的任意扩张。美国从来是依靠知识产权扩张实现他的国际霸权。近几年,美国的软件方法专利对人类的冲击产生的是“战争来了”的恐慌,可是,欧盟和日本等国也没有拿起人类理性的力量对私权扩张行为和对人类知识资源公然掠夺的行为进行限制,而是也立即采取行动保护加入到战争中,为本国人民垄断知识资源提供工具:目的,不过是要发展中国家为发达国家支付技术成本。发达国家的知识垄断是建立在发展中国家的学习成本基础上的。这种对方法专利的跨国保护、增加人类共同学习成本的行为,不仅没有引起西方发达国家对法律理性的坚持,甚至他们也做了共同的参与者。为了本国、本地区、本民族的利益牺牲了人类理性的一般原则。 美国等发达国家正是利用了知识产权制度中语言的不规范性,以垄断人类知识资源为目的,任意解释和定义“知识”的范围及对任意修改专利客体的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的三性的审查原则,不断地冲击公共知识领域和社会公众的知识共享空间,将垄断的触角遍布到了全球。最后,将地球上的人们需要的“知识阳光”全部都遮盖了:人类连基本的遮荫性的知识、信息也要支付成本,人类连吸取氧气(学习权利)和享受阳光(教育权利)都要受到限制———对这种扼杀人类未来的知识扩张难道不需要进行限制?难道不能在人类知识活动的基本规律中,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原则来维护人类共同进步吗?如果物质生产活动是为了创造人类共同需要的财富的话,那么,知识生活不是具有比创造财富更重要的意义吗?通过坚守知识活动价值理念和原则来限制知识私权的任意扩张,或者可以推倒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人就其本质来说是追求意义和价值的动物而不仅仅是为了果腹穿衣、西装革履。知识活动就是为了寻找人类共同的意义和价值。它可能比人类对财富本身的需求要重要得多,尽管人类特别需要财富。人类需要面包,可是,对知识活动来说,知识和信息才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人类能够为了制造更多的面包而长期忍受人类的知识和信息的需求被控制的事实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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